中华全国总工会《通知》好象是神仙制定的
据新华社讯: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就企业改制中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强调。《通知》要求“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看了这个通知,不禁让人感到中华全国总工会这个《通知》,好象是由一些根本不食人间烟火,不知人间凡事的神仙们,在仙山洞府中凭空讨论制定的。
改革三十年,企业早已经由工厂制改革为公司制,《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就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明确保护的是“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涉及到了工会的权力,但是并没有明确工会组织在公司制企业中的政治地位和实际权力。
实际情况,企业工会领导组成人员及党的组织均被排除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法人治理组织机构之外,工会领导人员名义上是由工人选举,实际是由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公司”董事长推荐,没有董事长的推荐,或者得罪了公司大老板,工会主席的职位是保不住的。
可见,《通知》中所要求的工人要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完全是空话、套话、假话,至少是不知有魏晋的糊涂话。其一,在《公司法》中找不到这一条,没有法律依据,你让工会怎么坚持让工人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其二,一个靠公司老板吃饭的工会组织,怎么敢向老板要求工人要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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