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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无奈和无赖

简单 · 2010-06-1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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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看新闻,农民自制土炮轰百人强拆队(1),每天工作约12小时、邓州一农民工倒在生产线上再没起来(2),太平盛世,有伤和谐,还是找点高兴事吧,富士康要求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3),富士康给员工加薪,先长30%深圳又将上调66%(4)。不过这也高兴不起来,早如今日,何有当初;再者当劳动者每周没有一天休息时间时,劳动法是不是正在休息?于是开始琢磨法律的特点(这里的法律也是广义上的概念,不那么严格)。

    法律的本质特点公众都知道,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强势者手中的玩意儿。这个观点遭到过反驳,说否定法律客观性,忽视了法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其实说这话的人不是统治者就是其帮凶帮闲,,他们把法律当成了自己,把自己当成法律。有个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朱学勤,在他文章《1998:自由主义学理的言说》中直截了当地表达了其现实要求:“在政治上要求代议制民主和宪政法治, 既反对个人或少数人专制, 也反对多数人以‘公意’的名义实行群众专政”(5)。去掉一个少数人,去掉一个多数人,政治领奖台上也只剩下这帮精英了。难怪天天把宪政民主法律挂在嘴边。

    闲言扯过,本文从另一个角度谈法律的特点,即它的无奈和无赖。
    先说法律的无奈。法律面对错综复杂现象,必须选一个适度的切入点,不能过也不能不及。不及起不到应有规范作用,过了会把更多的人打入违法之列。过和不及都会使法律陷入无奈的尴尬,即使适中,法律对一些社会现象也往往无能为力。这方面我们感触最深的是同居、通奸、婚外情、包二奶等现象,法律凸显了它的无奈。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在现实社会,只承认法律而否定道德教育的人,要么是无知,要么是别有用心。守法不一定全是好公民,随地扔纸屑犹可原谅,见死不救公众则会被送上道德审判台。

    法律的无赖听起来不可思议实际上好理解,法有好坏良恶,恶法坏法就是无赖。比方这样一些人,有权力,有人脉关系,谈判中有话语权决定权,如果这样的人订一部《招商引资奖励法》,即使再貌似公允,结果会怎样呢?只会为这些人份内之事寻一条份外发财之道,把腐败阳光化法律化。也许有的法律出发点是好的,但实行起来效果不一定好,或者很不好。现在讲提高劳动者收入,专家学者们出了一个金点子,就是建议减轻竞争性行业企业税负,腾出空间给员工增加工资,简称“减税为薪”。据说出发点是让利为民、藏富于民。“减税”一定导致“加薪”吗?资本是个逐利性动物,靠工会、靠协商改变不了它的本性,如果“减薪”的好水被截流(现实完全不排除并且很有此可能)流到企业主嘴里,如果立法机关单位听从建议制订这么一个法律,那么它只会更拉大贫富差距。一块蛋糕三分方,现在是企业主方分多了,却又减少公共部再分给他们让其滴漏工人,也真亏了专家学者的好心。不过他们好心是为资本家长的,“竞争性行业企业”可以把大多数公有制企业排除,喝到好水的基本是资本家了。国家税收不合理可以调整,但“减税为薪”的调整不论其心如何,实际结果可能为赖。
    法律的无赖还体现在法与法的关系中。现代法律是一个体系,有些法律的作用要在综合因素下才能评价。比如拉架,两个人打架,拉架本身无可厚非,如果拉架者抱住一方限制行动而对另一方只用嘴劝说,拉架就值得质疑了。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如果法律对于资本方独断专行伤害劳动者权益行为没有相应有力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只给工人建议权和提竟见权而对行动权(比如罢工权)加以限制或打击的话,那么它折射的就不仅仅是法律和法律机器的尴尬。在旧中国,蒋介石先生的一些具体法律或许并不鼓励地主劣坤都去当南霸天黄世仁,但它的母法是坏的,是讲剥削压迫并维护剥削压迫的,个体的反抗遭致整个国家机器的镇压,所以才有那么多人杀了地主找红军,才有贺龙两把菜刀闹革命。除了简单的以暴易暴,法律的无赖还是暴力革命的催生婆。

    曾听过这样一个故事。在拆迁中,针对被拆迁方的激烈抗争,民警说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念及情有可原要他签一个保证不再违法的协议。被拆迁方表示可以签这个协议,但是“不违法是双方的”,要求在保证不违法之前添加一句“我决不先违法”。最后民警同意加上这句话。
    警方是好样的,执法过程中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避免了法律的无赖。

    知道了法律有无赖性,就会明白法制并不必然导致民主。民主国家一定是法制国家,法制国家却不一定是民主国家。也能理解美英这样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为什么可以凭着鲍威尔一句谎话(6)让武力侵略伊拉克合法化,证据责任至今无人追究。还有韩国“天安”号事件,外不准朝鲜介入调查,内禁止民众举行集会。据报载,韩国防部7日举行记者招待会,承认“天安”号事发当天韩美两国曾在距事发地点170公里的海域进行反潜艇等海上军事演习。发言人说“一艘韩国潜水艇参加了演习,但没有美军潜艇参加”,韩国媒体认为此说法旨在澄清韩国民间有关“天安”号是遇遭美国潜水艇而出事的说法。是否此地无银三百两,事情真相未出之前不便判断,但只允许自己说话而且说话像牙育似的,公众挤一点说一点,韩国政府于此事上的做法委实有点专制,有点无赖。

    虽然法律有无奈与无赖,但文明的进步还要依靠法律。欲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和民主,除了加强道德建设外,在“依法治国”前面必须加上“立法为民”四个字,并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法制建设,哪怕精英们指责为“民粹主义”。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搭起一个平台,一个说话权赖以存在的平台,从人类走过的实践看,它只能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010年6月11日至14日


    注1:《平原晚报》2010年6月8日
    注2:《河南工人日报》2010年6月8日
    注3:http://news.163.com/10/0606/17/68GSBL3T000146BC.html
    注4:《平原晚报》2010年6月9日
    注5:《交锋:当代中国的八种思潮》
    注6:《(鲍威尔为伊战谎言忏悔)钱江晚报电子版2005年9月10日》http://zjdaily.zjol.com.cn/gb/node2/node802/node807/node347510/node347524/userobject15ai4740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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