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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强:冷漠麻木有理?见死不救无罪?--南方系是怎样助长道德沦丧的

郭海强 · 2011-10-29 · 来源:
南方系绑架中国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冷漠麻木有理?见死不救无罪?

                      

                                                        ——驳关于“见义勇为”的一些奇谈怪论

 

                                                              郭海强

 

说明:本文为02年的旧帖;今昔对比,可见近十年来中国社会道德危机的演变轨迹。

 

     

    今年八月,“四川长途卧铺班车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从而引发了广大读者的广泛议论。其中大部份媒体及读者均从主流社会道德观念出发,谴责司乘人员及同车乘客的冷漠与麻木。然而,发表于《南方都市报》“南方论谭”上署名叶昌金、题为“还百姓以弱者地位”(八月八日,下称叶文),以及署名童大焕、题为“再说义勇与责任”(八月十三日,下称童文)两篇文章,却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观点。

     

  针对无数网友“将讨伐异口同声地指向了车上乘客的麻木和怯弱”(引自叶文),叶文称“作为未经专门训练的一般百姓,任何的见义勇为,其实也都隐含着生命的消亡和损伤的可能性。我认为,只要这种可能性存在,保全生命的选择都不应当受到斥责”。“面对持刀的歹徒,乘客无疑是弱者。这种弱者的地位,并不会因为乘客人数的多寡而改变”.  “我想,只有还百姓以其应有的弱者地位,承认其弱小性,才会有如此无微不至的人性关怀”(指在一些西方国家百姓救火反被制止)。笔者认为,在通篇文绉绉的文字背后,叶文无非是提倡老百姓应该奉行一句俗语:“各家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他人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维护那是有关部门的事,小百姓没有“见义勇为”的义务。只是不知叶先生有否想到,“那些受害者更是弱者中的弱者,她们更需要‘无微不至的人性关怀’!”

      

 而童文干脆就将事件的主要责任安在公安部门头上,  因为公安机关没有直接责任也该负“治安状况不好”的间接责任,甚至受害者“应该有权提请国家救济或赔偿”。其论据是“按照社会契约论,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与人身权利有关的事项,这部分权利是严格交给了国家的,任何人不该私自使用”。因而质疑“普通群众到底该不该有权利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假如上面两文的观点仍未足为奇的话,那就让我们再来看看发表于八月二十九日《南方周末》A2版的一篇“纵深评论”吧。此文题为“避免‘反腐反成烈士’”,为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生郭光东,文章是根据同期封面报道“‘反腐狂人’的梦想与悲怆”一文而抒发一己议论的(下称郭文)。

      

面对反腐败这个不同的主题,郭文与叶、童两位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就是先把自己放在一个普通百姓(也就是一个“弱者”)的位置上,除非国家机构能够提供“零伤亡”的全面保护,否则反腐免谈。郭文最后以语重心长(毋宁说是调侃、讽刺)的语气说:“民谣有云,‘炒股炒成股东,炒房炒成房东’,为人生之大不幸,如果‘反腐反成烈士’,相信也是人生之一大不幸啊”。倘若这位郭先生是一位从事其它职业的普通百姓有此看法倒也罢了,偏偏他是一位将来不是从事行政就是司法工作的政法博士生,难道这不是一大奇谈怪论吗?!

   

    上述几篇文章的出发点其实已是“老生常谈”,一言以蔽之,就是“个人利益至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将个人利益以不同的理论外衣包装上市,凌驾于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之上。几位大概是西方的人权著作看得太多,西方的趣闻轶事也看得太多,于是老想着如何“与国际接轨”,硬将中国社会的现状实况与外国的书本捆在一起。不过令人奇怪的是,美国“9 11”事件发生后,大量的舍己救人事迹(其中就有一位广州英雄)在传媒上连篇累牍之时,这几位是否同时患了失聪失明?抑或听而不闻、视若无睹?

     

  我们无须引经据典来加以评论,因为相信这几位根本不知孟子是何许人。那就向他们问一个简单的选择题吧:假如某日你们在公共场所突然看见自己的亲人(父母妻儿)正受到歹徒的伤害,请问你们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A、悄悄转身,离开现场;B、由于过度惊恐,昏倒在地;C、马上报警,然后站在一旁等候警察到来;D、立刻冲上去与歹徒搏斗,哪怕歹徒声称背着原子弹。

    

   郭文里说,“不过,正义感我还是有的”,相信叶、童两位亦不例外,因此他们应该不会选“A”;如果这几位是女士的话,“B”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此非歧视女性,实为女性之生理及心理特点所决定);若选“C”,这几位就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言行一致、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不知他们正遭受伤害的亲人是否也作如是想;若选“D”,那就不言而喻,这些“弱者”其实是可以成为“强者”的,只不过端视有否切身利害而已。

  

     本来,普通民众的冷漠日见蔓延,已是令人激愤;而类似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亦确实令人难免“麻木”。如今连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阶层不但认同这些冷漠民众的价值取向,还要千方百计为此类无耻行为涂脂抹粉,实在“是可忍,孰不可忍”!请原谅我一时冲动之下使用了几个颇有文革味道的成语,但笔者实在想不出其它更贴切的词句,他们这是为一具臭不可闻的腐尸涂脂抹粉!同舟共济难道错了?守望相助难道错了?更不用谈什么“见义勇为”、“为国牺牲”了!设若叶、童两位不幸遭受歹徒抢劫,他二位除了谨守“本份”,乖乖奉上财物之外,当歹徒仍不满足,要杀他二位灭口,一旁被激起义愤的民众群起救援,欲与歹徒作殊死搏斗之时,难道他二位还要向众人“晓以大义”,阐明众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道理,只须赶快报警,然后坐在旁边看他二位“引颈受戮”?!这不是天大的“奇谈怪论”吗?!

    

   笔者之所以作出这种未免恶毒、有伤仁厚的设问,是由于童文中还有这么一段:“我查阅过本案,发现受害者多半是没有反抗的,甚至没有、也不敢呼救;而且,作案也不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多半借了夜色和酒色掩护。后来有人发现,还是作了一些反抗的,但是面对持刀的歹徒,而且歹徒有多人,他们最终选择了沉默”。言下之意,就是怪只怪受害者自己放弃了正当防卫的权利,旁人面对持刀的歹徒,就应该“安份守己”了(其实即使有呼救,按照叶、童两文的理论,众人仍然“无权”救援,大可心安理得地作壁上观)。倘若此一推断属实,那么笔者实在替中国妇女感到悲哀,更要替中国男人感到耻辱了!

     

  让我们看看本案的实录吧。据九月一日《南方都市报》A15版报道,本案被告人王善雨、安伟于去年九月十九日下午搭乘一辆长途卧铺客车,当晚十时许,王犯对女乘客宋某实施强奸;九月二十日晚六时许,王犯再次强奸宋某;当晚七时许,王犯强奸另一女乘客李某;当晚十一时许,王犯三度作案,强奸又一女乘客刘某;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时许,王犯再次强奸刘某。日前,因连续实施强奸妇女并抢劫旅客钱财的王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同案安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首先,应该感谢报道这篇新闻的记者为我们详细地记录了王犯的作案时间。案情表明,王犯在至少长达两日两夜的旅途中先后五次作案,其中一个晚上连续三次,而最后一次作案的时间竟然是下午四时许!这实在是一件令人发指而又令人费解的恶性罪案。人们不禁要问,“长途客车不是要按时停车吃饭吗?不是会经过大小城市车站吗?难道歹徒不用睡觉?难道受害者及乘客从未有过报警求救的念头?”笔者实在羞以追问下去。其实只要看看罪犯的作案时间表,即可推想整整两日两夜里在那辆客车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正是由于第一次作案后司机乘客的冷漠、姑息,罪犯才继而于次日晚上放胆疯狂作案,以至于发展到光天化日之下,视众人、法律如无物的地步。笔者认为,“国民劣根性”的表现,实在是“于今为烈”。谓汝不信,那就再看看这篇新闻旁边的另一则新闻标题吧,“孕妇大出血丈夫磕头拦车,近20分钟竟无人施救,妻子胎儿双双身亡”。够了!我们还需要多少血淋淋的事实才能洗刷那些冷漠与愚昧呢?难道今天的中国人已不知“人性”为何物了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啊!

    

   还是让我们来关注关注那位“反腐狂人”吧。何海生同志,并非如郭文所说的仅是一位普通商人,他还是一名中共党员。一个共产党员坚持不懈地进行反腐斗争,怎么就成了“偏执”?怎么就成了“狂人”?国家有关部门并未认定何海生为烈士,且其死因亦未能证实与反腐案件有关(尽管我们有理由怀疑,但怀疑不能被直接认定为事实),那么郭文所谓“反腐反成烈士”之说又有何根据?为何又与“炒股炒成股东”等量齐观?说穿了,无非就是暴露了一部份人的内心想法:“倘若为维护国家利益而付出代价,甚至作出牺牲,那就太亏了”。                                                                     

   

   相信此类思想在当今的知识阶层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否则就不会有此类文章的出现了。推究其思想根源,一是人格缺失;一是极端利己。由于社会及家庭未能提供完备的公民道德教育,导致部份公民未能培养出完整的人格,从而缺乏最基本的人本关怀以及人道精神。另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质素的不断提高与改善,一部份人家底丰厚了,身子娇贵了,眼光便仅盯着自己的几亩地,老想着如何维护个人利益。他们以为,既然已尽了纳税交费的公民义务,国家自然必须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与权利。至于公众和国家利益,那就是社会与政府的事,一概与己无关,甚至不惜自我矮化为“弱者”,以图推脱责任。归根到底,其根本错误就在于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及公众利益完全割裂开来,以免因尽公民责任而付出代价。因此,相较于残暴的歹徒,贪婪的赃官,更为可怕的正是这些因极端自私而表现出的冷漠麻木,有意无意地、不知不觉间助长了罪恶的嚣张与蔓延。从而不断地侵蚀着全体中国人民的劳动成果,危害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诚如这些文章所指出的,我国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体制建设亟待完善,各种社会保障机制必须与时俱进,力求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各种权益。郭文所提出的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就是一个很好的建议。但是,我们却不能一概依赖有关职能部门,过份地要求国家机关提供全面保护。一个国家无论如何富裕强大,都不可能为每一个公民提供绝对完备的安全保障,主要还是必须依靠普通民众自尊自爱,自力自强;守望相助,同舟共济(与人为善、助人为乐向来是西方先进国家的主流价值观,任何曾在这些国家生活过的华人都可以随便说出几个具体事例)。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加紧完善社保治安机制,更要大力推行公民道德教育,培育公民的独立人格,重建社会公共道德体系。此方为治标治本的治国安民之道。
                       
                                                  
                                         2002 年  9月 4日

广州街头不一样的“醉酒致死”  

   

            郭海强   

                         

近年来,“依法治国”的口号在中国喊得响彻云霄、街知巷闻,全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法治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近日在广州街头发生的一幕,就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典型例子。据《南方都市报》6月24日A10~11版报道,6月15日晚7时许至翌日早晨近7时,38岁的河南籍男子王富涛在广州市火车站附近的站前横路与陈岗路交界处醉卧12小时,期间先后有警察、120救护车及若干路人前来探视,但都将王富涛留在原地而未作进一步的看护或救治处理,王富涛终于因醉酒猝死(警方提供的病历上写着‘死亡时间不详’),而位于该处的治安监控摄像头对此事件忠实地作了全程记录。  

   

众所周知,广州火车站及其周边街道肯定是车水马龙、人来人往的“繁华街头”。由于有监控录像,记者对王富涛醉卧期间有关状况的描述可以精确到每一分钟,因此新闻报道里提供的细节非常详尽。王富涛先是坐在一个报刊亭旁边自顾自地喝酒,“喝着喝着就哭了”;其醉酒倒地后,当晚8时50分即有一辆警车及120救护车一同到达现场,医生当时为王富涛作例行体检后发现其“生命体征正常”,于是按照有关程序“交由警察处理”便离去;而两名警察则将王富涛从马路边的原位置抬到人行道里面一间修鞋店门前的台阶上,如此“处理”之后警察亦开车离去;修鞋店一侧是间网吧,另一侧是个居民小区出入口,一整晚都有许多人经过现场看到躺在地上的王富涛,亦先后有多名路人上前察看,但均未有作进一步的行动;直至16日早晨6时50分,警察及120医生再次到达现场,即发现王富涛已经死亡。  

   

在这一起猝死事件之中,当事的医生与警察事后均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义务”,而许多路人也颇有同情心地表示了适当的关切之心,但来自异乡的王富涛最后还是在广州这个现代化大城市的繁华街头并在众目睽睽之下丧失了生命。姑勿论其有何悲情而独自酗酒,我们首先要追问的是,究竟是谁该为这一位共和国公民的死亡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王富涛当时因醉酒丧失自我保护能力,致使本人的安全与生命处于一定的危险状态,根据此项规定,王富涛应该可以获得相应的“保护性措施”直至酒醒。而当地的站前街派出所接待警官对此表示,当时接获报警后已经出警并通知120,由于120医生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当值警员还作了“有关处理”,“所以我们已经尽到了职责”,如果死者家属认为民警失职,可以去投诉或起诉。广东省律师协会的邹睿委员则表示,“医院(应为120)没有救助的义务”,因为120已经出诊,如果没有发生误诊则只能归咎于社会“没有一种完整的救助体系”,同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在个人有生命危险情况下,由什么部门来担当这个义务”。换言之,当事的有关各方都在认真地“依法办事”,实在无可指责,怪只怪社会体系及法律条文的不完善。  

   

先不说当事警方“你可以去告我失职”的“法律维权意识”,也不论律师委员荒谬透顶的“法律解说”及“法学逻辑”,反正按照他们的说法,当今中国肯定是一个人人自觉遵纪守法的“法治社会”了,可我们又如何解释当前盛行于社会各阶层的违法乱纪现象以及充斥于各种媒体的违法犯罪新闻?这方面的例子实在无须费心列举,我们还是来看看近日同样发生在广州的两起杀人命案:7月11日中午,一名四川籍男子在广州火车站旁的公厕内将一名湖南籍男子杀死,原因是其女友曾遭该名男子强奸并逼迫卖淫。同日下午,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一名本地中年妇女因其16岁女儿被一名中年男子下迷药强奸,于是纠集亲属将该名男子当街打死(均见《南都》7月12日A11版)。  

   

《南都》在为这两则新闻所附的“记者述评”内痛心疾首地指出,“一天两起,两条人命,疑因强奸而起的案件,因道德沦落而起,因冲动暴力加剧,因法律溃败为终”;“两女子(及其亲人)没有寻求法律的帮助,除了源于强奸案证据收集的客观难题,怕亦源于对法律不信任的成分”;“在受到侵害之后,法律显然没能成为他们的信仰,他们宁愿选择暴力”;“两起暴力案件的背后,以暴制暴、血亲报复的落后传统影响尤深,还有这社会浮躁的空气,对人性的挤压,容不下理性的思考”;“更令我们汗流浃背的是,光天化日,闹市街头,当这名50多岁的男子从车中被拖出,被众人拳打脚踢的时候,为何没有一名市民上前劝阻”;“无论是从高尚法律的角度,抑或是基本的人性关怀,眼睁睁看着一位公民在街头被乱拳打死而无动于衷,这是一种何等的麻木——无论是对生命的麻木,还是对法律的麻木——惨烈而又赤裸裸地发生在21世纪的广州街头”。请各位读者原谅,南都记者的上述议论实在是太到位、太深刻、太精彩了,因此笔者不得不在这里作了大篇幅的摘引。  

   

显而易见,以上两宗命案以及无日无之的各类犯罪案件和群体事件说明当今中国绝非一块“法治净土”,各级公职人员及各类专业人员无非是在“依法办事”的幌子下,挖空心思地寻找各种“合理”的借口或“合法”的形式来推卸他们本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或者掩盖他们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庄子》有云,“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正是当今中国社会的真实写照。改革开放30年以来,经济建设片面性快速发展的恶果之一,就是造成了崇洋与封建“杂交”下所催生的拜金物欲主义、及时享乐主义在中国社会大行其道,这使得自上而下的各阶层民众的生活方式趋向于低俗、思维水平趋向于狭隘。缺乏民众有效监管的各级权力片面推行谋一己之私的所谓“市场经济”,却极力压制具有现代公民责任、公民道德及公民文化的“公民社会”的正常发展。如此一来,各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以假乱真、以劣冒优的违法行为充斥整个社会,人们每每被迫采取近乎极端的手段来牟利或维权,导致当代中国社会再度沦为愚昧、冷漠、堕落、黑暗的专制社会。  

   

事实上,社会各界舆论从来都不缺乏对于此类社会恶性案件或事件的“理性的思考”及“理性的批判”,但那些“假恶丑”现象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变本加厉、愈演愈烈。正如遍布全国各地的各种大小矿难,无论你怎样严厉查处和严词谴责,它总是能够“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言以蔽之,那个导致这一切社会灾难发生的政治根源一日不除,类似的案件和灾难就依然会不断发生,甚至有朝一日将会导致社会危机的总爆发。古话说,“江山不幸诗家幸”,而现在则是“百姓不幸时评幸”。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上总有太多的时事话题等着舆论媒体去评说,就像一座特大金矿一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如果各界知识精英总是反反复复地推出一本正经、痛心疾首的时评,而非真心地寻找救治社会的良方,积极地采取变革社会的措施,那么21世纪的中国就不可能拥有什么“崛起”或“复兴”。行文至此,笔者不由得想起孟子的一句名言,“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  

   

   

   

                                                 09、07、16、  

   

   

   

  如果中国倒下了,你会扶她一把吗?

                                      郭海强

      近日的“小悦悦事件”成为中外媒体瞩目的新闻热点,其实是一个“意外”。如果被辗的不是一个两岁女童而是一个成年人,就算有一百个“冷漠”路人经过,也不会成为“特大新闻”(类似事件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已经见怪不怪);如果没有那个不知彭宇是谁的拾荒阿姨陈贤妹出手救援,这个事件就会如同无日无之的交通事故一样湮没无闻。何况,当这个事件上了CNN头条而引起“友邦惊诧”,就更是“意外”之外的“意外”了。笔者如此说法,并非要为有关的当事人开脱责任,亦非要为佛山“洗冤”。因为小悦悦并非第一个此类恶性事件的受害者,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如果各级政府真的有意追究相关责任、认真开展道德重建,那么此次事件的根源,决不仅仅止于彭宇案。

 可以肯定地说,这样的事件不会发生在“万恶的旧社会”(任何史书都没有此类记载),更不会发生在“雷锋叔叔的年代”,而偏偏就发生在21世纪的“盛世中国”。这是何故?首先,当“发展是硬道理”成为“最高指示”后,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最高国策”后,无数的真实事例、无数的残酷教训都在告诉中国人民——没有钱万万不能!于是“全民向钱看”自然就成为一道不可阻挡的社会潮流,于是所谓良心、人格、尊严、诚信之类统统都可以炒作出卖(至于肉体就更不在话下)。其次,部分专家学者以及个别主流媒体不断地“引进西方先进文化”,竭力论证“普通公民不该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见义勇为”自然就是毫无意义的“多此一举”。最后,主审彭宇案的南京法官仅凭原告的一面之词,完全无视“谁主张谁举证”、“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现代司法原则,竟然采取有罪推定式的“推理手段”作出了一个荒谬判决;而最高法院对于此一违法判决亦竟然不闻不问,终于铸成当代中国的一大冤案,导致更多的人不敢伸出见义勇为的援手,更多的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于非命。质言之,在政策、舆论、法律的多重冲击下,致使当代中国的公共道德产生大滑坡而被彻底“解构”,乃至陷于今日事件频生、难以救药的大危机。因此,今天的中国社会其实已经沦为一个“上梁不正下梁歪”的丛林社会。

 

然而,更为可怕的是,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并非只有一个“道德危机”,还有因传统精神消亡但时代精神难产、社会信仰缺失所形成的意识形态危机;因拆迁、污染、矿难、高铁等等灾难性公共事件所引发的政府公信危机;因腐败、住房、医疗、教育、食品这些“新大山”所造成的平民生存危机;因公共税收、财政支出及权力寻租所造成的财富分配危机;因外资压榨、超发货币、股市失血、财富外流、通货膨胀、地方债务等等现象所造成的经济金融危机;因应对外部威胁及内部颠覆软弱无力乃至消极不作为所造成的国家安全危机。这些普遍存在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各类危机,无一不是关乎国计民生及国族前途的重大事项,正在不约而同地侵蚀、冲击乃至消解着中国人对于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向心凝聚力。既然人们可以对一个倒地女童冷漠无情,不愿或不敢伸出援手,那么对于其它的公共事务也会同样漠然处之,当国家利益遭受侵犯之时,人们也会同样漠不关心。如果人人都只求自保或自利,终有一天这些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军事等领域的擎天支柱将一一坍塌,中国这个国家自然就会轰然倒下。请问:在不久的将来,假如我们的祖国不幸倒下,作为一个中国人,你会伸手扶她一把吗?

 

                                                                     20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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