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漠麻木有理?见死不救无罪?
——驳关于“见义勇为”的一些奇谈怪论
郭海强
说明:本文为02年的旧帖;今昔对比,可见近十年来中国社会道德危机的演变轨迹。
今年八月,“四川长途卧铺班车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从而引发了广大读者的广泛议论。其中大部份媒体及读者均从主流社会道德观念出发,谴责司乘人员及同车乘客的冷漠与麻木。然而,发表于《南方都市报》“南方论谭”上署名叶昌金、题为“还百姓以弱者地位”(八月八日,下称叶文),以及署名童大焕、题为“再说义勇与责任”(八月十三日,下称童文)两篇文章,却提出了与众不同的观点。
针对无数网友“将讨伐异口同声地指向了车上乘客的麻木和怯弱”(引自叶文),叶文称“作为未经专门训练的一般百姓,任何的见义勇为,其实也都隐含着生命的消亡和损伤的可能性。我认为,只要这种可能性存在,保全生命的选择都不应当受到斥责”。“面对持刀的歹徒,乘客无疑是弱者。这种弱者的地位,并不会因为乘客人数的多寡而改变”. “我想,只有还百姓以其应有的弱者地位,承认其弱小性,才会有如此无微不至的人性关怀”(指在一些西方国家百姓救火反被制止)。笔者认为,在通篇文绉绉的文字背后,叶文无非是提倡老百姓应该奉行一句俗语:“各家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他人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维护那是有关部门的事,小百姓没有“见义勇为”的义务。只是不知叶先生有否想到,“那些受害者更是弱者中的弱者,她们更需要‘无微不至的人性关怀’!”
而童文干脆就将事件的主要责任安在公安部门头上, 因为公安机关没有直接责任也该负“治安状况不好”的间接责任,甚至受害者“应该有权提请国家救济或赔偿”。其论据是“按照社会契约论,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与人身权利有关的事项,这部分权利是严格交给了国家的,任何人不该私自使用”。因而质疑“普通群众到底该不该有权利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假如上面两文的观点仍未足为奇的话,那就让我们再来看看发表于八月二十九日《南方周末》A2版的一篇“纵深评论”吧。此文题为“避免‘反腐反成烈士’”,为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生郭光东,文章是根据同期封面报道“‘反腐狂人’的梦想与悲怆”一文而抒发一己议论的(下称郭文)。
面对反腐败这个不同的主题,郭文与叶、童两位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就是先把自己放在一个普通百姓(也就是一个“弱者”)的位置上,除非国家机构能够提供“零伤亡”的全面保护,否则反腐免谈。郭文最后以语重心长(毋宁说是调侃、讽刺)的语气说:“民谣有云,‘炒股炒成股东,炒房炒成房东’,为人生之大不幸,如果‘反腐反成烈士’,相信也是人生之一大不幸啊”。倘若这位郭先生是一位从事其它职业的普通百姓有此看法倒也罢了,偏偏他是一位将来不是从事行政就是司法工作的政法博士生,难道这不是一大奇谈怪论吗?!
上述几篇文章的出发点其实已是“老生常谈”,一言以蔽之,就是“个人利益至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将个人利益以不同的理论外衣包装上市,凌驾于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之上。几位大概是西方的人权著作看得太多,西方的趣闻轶事也看得太多,于是老想着如何“与国际接轨”,硬将中国社会的现状实况与外国的书本捆在一起。不过令人奇怪的是,美国“9 11”事件发生后,大量的舍己救人事迹(其中就有一位广州英雄)在传媒上连篇累牍之时,这几位是否同时患了失聪失明?抑或听而不闻、视若无睹?
我们无须引经据典来加以评论,因为相信这几位根本不知孟子是何许人。那就向他们问一个简单的选择题吧:假如某日你们在公共场所突然看见自己的亲人(父母妻儿)正受到歹徒的伤害,请问你们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A、悄悄转身,离开现场;B、由于过度惊恐,昏倒在地;C、马上报警,然后站在一旁等候警察到来;D、立刻冲上去与歹徒搏斗,哪怕歹徒声称背着原子弹。
郭文里说,“不过,正义感我还是有的”,相信叶、童两位亦不例外,因此他们应该不会选“A”;如果这几位是女士的话,“B”的情况就有可能发生(此非歧视女性,实为女性之生理及心理特点所决定);若选“C”,这几位就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言行一致、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只不知他们正遭受伤害的亲人是否也作如是想;若选“D”,那就不言而喻,这些“弱者”其实是可以成为“强者”的,只不过端视有否切身利害而已。
本来,普通民众的冷漠日见蔓延,已是令人激愤;而类似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亦确实令人难免“麻木”。如今连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阶层不但认同这些冷漠民众的价值取向,还要千方百计为此类无耻行为涂脂抹粉,实在“是可忍,孰不可忍”!请原谅我一时冲动之下使用了几个颇有文革味道的成语,但笔者实在想不出其它更贴切的词句,他们这是为一具臭不可闻的腐尸涂脂抹粉!同舟共济难道错了?守望相助难道错了?更不用谈什么“见义勇为”、“为国牺牲”了!设若叶、童两位不幸遭受歹徒抢劫,他二位除了谨守“本份”,乖乖奉上财物之外,当歹徒仍不满足,要杀他二位灭口,一旁被激起义愤的民众群起救援,欲与歹徒作殊死搏斗之时,难道他二位还要向众人“晓以大义”,阐明众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道理,只须赶快报警,然后坐在旁边看他二位“引颈受戮”?!这不是天大的“奇谈怪论”吗?!
笔者之所以作出这种未免恶毒、有伤仁厚的设问,是由于童文中还有这么一段:“我查阅过本案,发现受害者多半是没有反抗的,甚至没有、也不敢呼救;而且,作案也不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多半借了夜色和酒色掩护。后来有人发现,还是作了一些反抗的,但是面对持刀的歹徒,而且歹徒有多人,他们最终选择了沉默”。言下之意,就是怪只怪受害者自己放弃了正当防卫的权利,旁人面对持刀的歹徒,就应该“安份守己”了(其实即使有呼救,按照叶、童两文的理论,众人仍然“无权”救援,大可心安理得地作壁上观)。倘若此一推断属实,那么笔者实在替中国妇女感到悲哀,更要替中国男人感到耻辱了!
让我们看看本案的实录吧。据九月一日《南方都市报》A15版报道,本案被告人王善雨、安伟于去年九月十九日下午搭乘一辆长途卧铺客车,当晚十时许,王犯对女乘客宋某实施强奸;九月二十日晚六时许,王犯再次强奸宋某;当晚七时许,王犯强奸另一女乘客李某;当晚十一时许,王犯三度作案,强奸又一女乘客刘某;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时许,王犯再次强奸刘某。日前,因连续实施强奸妇女并抢劫旅客钱财的王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同案安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首先,应该感谢报道这篇新闻的记者为我们详细地记录了王犯的作案时间。案情表明,王犯在至少长达两日两夜的旅途中先后五次作案,其中一个晚上连续三次,而最后一次作案的时间竟然是下午四时许!这实在是一件令人发指而又令人费解的恶性罪案。人们不禁要问,“长途客车不是要按时停车吃饭吗?不是会经过大小城市车站吗?难道歹徒不用睡觉?难道受害者及乘客从未有过报警求救的念头?”笔者实在羞以追问下去。其实只要看看罪犯的作案时间表,即可推想整整两日两夜里在那辆客车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正是由于第一次作案后司机乘客的冷漠、姑息,罪犯才继而于次日晚上放胆疯狂作案,以至于发展到光天化日之下,视众人、法律如无物的地步。笔者认为,“国民劣根性”的表现,实在是“于今为烈”。谓汝不信,那就再看看这篇新闻旁边的另一则新闻标题吧,“孕妇大出血丈夫磕头拦车,近20分钟竟无人施救,妻子胎儿双双身亡”。够了!我们还需要多少血淋淋的事实才能洗刷那些冷漠与愚昧呢?难道今天的中国人已不知“人性”为何物了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啊!
还是让我们来关注关注那位“反腐狂人”吧。何海生同志,并非如郭文所说的仅是一位普通商人,他还是一名中共党员。一个共产党员坚持不懈地进行反腐斗争,怎么就成了“偏执”?怎么就成了“狂人”?国家有关部门并未认定何海生为烈士,且其死因亦未能证实与反腐案件有关(尽管我们有理由怀疑,但怀疑不能被直接认定为事实),那么郭文所谓“反腐反成烈士”之说又有何根据?为何又与“炒股炒成股东”等量齐观?说穿了,无非就是暴露了一部份人的内心想法:“倘若为维护国家利益而付出代价,甚至作出牺牲,那就太亏了”。
相信此类思想在当今的知识阶层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否则就不会有此类文章的出现了。推究其思想根源,一是人格缺失;一是极端利己。由于社会及家庭未能提供完备的公民道德教育,导致部份公民未能培养出完整的人格,从而缺乏最基本的人本关怀以及人道精神。另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和质素的不断提高与改善,一部份人家底丰厚了,身子娇贵了,眼光便仅盯着自己的几亩地,老想着如何维护个人利益。他们以为,既然已尽了纳税交费的公民义务,国家自然必须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与权利。至于公众和国家利益,那就是社会与政府的事,一概与己无关,甚至不惜自我矮化为“弱者”,以图推脱责任。归根到底,其根本错误就在于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及公众利益完全割裂开来,以免因尽公民责任而付出代价。因此,相较于残暴的歹徒,贪婪的赃官,更为可怕的正是这些因极端自私而表现出的冷漠麻木,有意无意地、不知不觉间助长了罪恶的嚣张与蔓延。从而不断地侵蚀着全体中国人民的劳动成果,危害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诚如这些文章所指出的,我国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体制建设亟待完善,各种社会保障机制必须与时俱进,力求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各种权益。郭文所提出的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就是一个很好的建议。但是,我们却不能一概依赖有关职能部门,过份地要求国家机关提供全面保护。一个国家无论如何富裕强大,都不可能为每一个公民提供绝对完备的安全保障,主要还是必须依靠普通民众自尊自爱,自力自强;守望相助,同舟共济(与人为善、助人为乐向来是西方先进国家的主流价值观,任何曾在这些国家生活过的华人都可以随便说出几个具体事例)。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不仅要加紧完善社保治安机制,更要大力推行公民道德教育,培育公民的独立人格,重建社会公共道德体系。此方为治标治本的治国安民之道。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