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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必须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刘金华 · 2012-02-26 · 来源:
反对瓜分国有资产 收藏( 评论() 字体: / /

【网民议政】人大必须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网民议政】首先就改革须要进入第二阶段,实现共同富裕和“分蛋糕”与“做蛋糕”问题,向两会提出了一个公民的意见。大多数网站发表了,希望能转到两会。  

共同富裕,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强调政治改革的人应当知道,这个问题解决不好,要出重大的政治问题。大家可还记得,《物权法》经过了长期的讨论、反复的修改和激烈的斗争,才勉强通过的。而通过后一直不能很好执行,强行拆迁,民众“闹事”接连不断;国家财产仍然得不到保护,“流失”按金额算越来越大,以至于几千万元的贪污犯也不能判死罪。  

关于物权法草案,我在2007年写了30篇文章,其中《我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二)——没有主的国有财产》提出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我当时写道:  

“国有财产是全民所有制财产,这点宪法里面规定得有,但是在物权法草案中没有了。我曾经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方面批判过全民所有的观点,而在这里,作为法律,必须维护宪法第六条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第九条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因为这个规定或诠释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这些年,国有企业大批改制,常常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私人或国外,常常受到该企业职工的强烈反对,也常常遭到政府的压制,甚至产生流血事件。现在从反腐败中已经揭露出来的事实看到,是政府的权力被扩大了,反仆为主,甚至出现恶奴压主。这里说的政府,不只是地方政府,也包括国务院的一些机构。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而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宪法规定,则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许多法律专家混淆了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行政机关的职权,把执行机关、行政机关上升为权力机关,从而削弱了人民的权力及其行使权力的机关的职权;甚至发生前面说的那种情况,剥夺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的权利。物权法草案的第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条,不适当地规定了国务院的权力,取消了人民及其代表机关的权力。物权和一切财产权,都是权力。而且是最基本的权力,应该属于人民及其代表机关所有;而国务院说白了只是全国人民雇佣的‘管家’,它只能执行人民的意志管理财产,并随时受人民的监督。所以,‘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和‘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都是不当的规定,不仅潜越了所有者——人民及其代表机关的权力,剥夺了人民通过其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其对全民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并不赞成市场经济,只是说明政策和法律、法律和法律的矛盾。  

物权法草案关于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是对现实制度的法律追认。而实践证明,由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某些机关、事业、企业自行决定处分国有财产,出售国有企业,不仅不能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且是国有财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后果已经极其严重。  

在这个问题上,巩献田教授的意见是正确的。而那些指斥巩献田教授‘完全不懂《物权法》,完全是歪曲性的理解’,‘法盲、历史罪人、全民公敌’的人,倒是应该以此自斥。就算你们真懂国外的《物权法》,但这是中国;中国的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这种公共经济超出了你们那点外国私有制经济的民法知识;在你们草拟的物权法中国家所有财产的所有者为什么缺位?这个问题也是主流经济学家都一直搞不清楚,他们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全民怎么能够成为全民财产的所有者’,这里且不谈理论,只从法律上讲,你们应该按法律规定,按宪法‘物权’是属于人代会的权利。你们说由国务院代理,这也可以,但是代理依法必须要有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这是民法的基本知识,而你们没有规定国务院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的取得,这不应该是委托代理法律知识的缺失?  

在国有产权转让中,产权的占有使用者的职工如果有不同意见,该如何处理?如何防止和处理我前面所说的那种事情发生呢?我们没有看见物权法草案有这方面的规定,而这是草案在‘基本原则’中规定的立法目的任务。所以,物权法草案不仅违宪,而且也不符合自身的要求。所以,这部物权法草案还应该修改。在修改时,我要提醒不要忘记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关于国有产权,物权法草案照搬宪法但是遗漏甚多,单从“物”说,第二十二条的‘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就被漏掉了。搞了那么多年,把这么重要的物忘记了,太不应该。”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一个“非公经济36条”,5年以后,即《物权法》通过两年多以后,2010年05月13日再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  

由于“意见”缺乏政策支持,“新36条”面世快两年而相关部门的实施细不能出台。而现在上半年定将“新36条”实施细则制订出来。要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能源、交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这不仅能缓解经济发展的困难,而且能够推进整个事业的发展。“新36条”没有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就遇到玻璃门、弹簧门。  

请人大讨论,是不是政府“潜越了所有者——人民及其代表机关的权力,剥夺了人民通过其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行使其对全民所有财产的所有权”?  

现行的《物权法》虽然没有完全接受人民的意见,给了政府和国有企事业代表支配国家资产的过大权力,但也还是在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明确规定这些都不得私有。这也就是为什么“非公经济36条”一直不能落实的主要原因,私有进入了只能国有的领域,是违法的。  

“要用改革的办法破解难题”有一定道理,改革常常会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这不能说改革可以搞无政府主义,不依法进行。“新36条”与宪法和《物权法》抵触,这必须首先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宪并修改《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然后在人大的授权下进行,否则就是严重违法行为,产生后果要受法律追究。  

政府潜越所有者——人民及其代表机关权力,剥夺人民依法行使其对全民所有财产所有权的事情屡屡发生。出卖国有企业的改制,不仅不依法交由企业职工大会通过,而且镇压职工不准反对,剥夺了工人阶级所有者权利,几千万职工甚至丧失了工作权利。有人说是为了效益。这简直荒诞之至。把几千万熟练职工换为几亿没有技术的“农民工”,是为了提高效率?为了企业的利益而牺牲企业主人的利益,这是为了谁的利益?2008年国务院决定用4万亿人民币托DGP,以及以前动用国家主权债务的外汇搞金融公司,通过了人大没有?美国总统新动用每一笔钱都要经国会批,中国总理怎么就这么随便?  

我们还不知道关于国家主权谈判的情况。人大会上可曾讨论过领土领海和边界问题?钓鱼岛、南海问题这么办?  

人大把人民把国家主权和资产这一根本权利交由政府和企业,且没有对其行使代理权进行监督检查,是放弃权力和失责,让政府官员可以随意拿国家的钱财去救这做那,进行冒险投机,使得许多官员官员轻易就能侵吞上亿国有财产。人大放手让政府行使只能属于人大行使的国家主权和产权,已经带来国家巨额资产流失,中国官员腐败如此严重,屡打不绝,除了个人品德很坏外,法律漏洞、制度缺失,是根本原因。  

     

请吴邦国主任要维护宪法,我人民负起人民的主人权利,实现“不搞私有化”的承诺。  

请国家领导人注意不要违法。违了法,人民要追究的。  

五年前,我因参与对物权法草案提出意见曾遭到封博,希望本文不要再便封锁。这不经是言论自由,这是一个主人在行使权利,阻止重大的违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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