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改革不能由国务院说了算
经济改革事关全局,事关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不能由国务院说了算,更不能只由国务院个别主要领导说了算,必须在听取各阶层呼声、征求各阶层意见的基础上,经各阶层代表大讨论修正后,由全国人大专门机关提出议案,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从立法的权力角度来看,《宪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和《立法法》第八条都没有明确规定经济改革决定权专属,但《宪法》第八十九条和《立法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国务院没有经济改革决定权,《立法法》第九条关于授权国务院“就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显然不包括经济改革此等重大的全局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明显与《立法法》关于“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法》与《决定》同属全国人民大会通过的法律,根据法律优于决定,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规则,《决定》中关于“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规定早已失效,因此经济改革权无疑应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不能继续就经济体制改革方面进行立法,国务院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去进行经济改革,而不能另起炉灶。
从立法的科学角度来看,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立法也是不妥的,在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法律前,国务院及其主要领导不能贸然行事。国务院只代表行政机关,其立法的代表性主要限于行政官员和专家,如果经济体制改革主要由行政官员和专家说了算,那这样的改革就不是全民的改革,而只是行政官员和专家的改革,这样的改革极难保证能不损害占人口大多数的其他阶层的利益,其他阶层也很难会买行政官员和专家的账,宝贵的改革共识就很难形成,这样的改革就只能是强制性的运动式改革,到头来就会遭到大多数人民的唾弃,党的执政基础就会严重削弱,党的形象就会严重败坏,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将不复存在,人民的利益也会丧失殆尽。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相信行政官员和专家,不相信国务院,只是由少数人推动的全民式改革在逻辑上显然说不过去。很显然,由少数人推动的改革,各阶层不可能在关系自己切身利益改革的讨论和决定中当家作主,少数改革推动者不可能掌握各个阶层的具体情况和诉求,也不可能在在重大利益面前做到舍己为人,这就决定了由少数人推动的经济改革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立法和决定全国重大事情,国务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构。经济改革事关全局,事关13亿人的福祉,牵一发而动全身,属于全国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因此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决定,国务院显然没有权力决定如何进行重大经济改革,国务院领导只能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更不能对经济改革、政治改革说三道四。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