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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资委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合情合理合法性

听婵释禅 · 2012-03-09 · 来源:
反对瓜分国有资产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国资委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合情合理合法性  

听婵释禅  

     现在很多人都在强调“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就无法进行下去”这样的说法。尽管各路人马都是这样认为的,但所思所想的“政改内容”却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党的“十八大”马上就要来临了,并且也必然要对“政治体制的有关改革内容”进行相应的设计。其他方面在此暂不讨论,仅就“国资委应该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合情合理合法性”问题进行一下探讨,仅供参考。  

   

一、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共同富裕”的最基本的经济运行载体形式  

   

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共同富裕。用学术术语进行表达就是:社会财富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基础性的经济运行载体形式就是:公有制。“公有制”包括国有独资和控股经济运行体,集体独资和股份合作经济运行体等所有制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分配方式组合形态”。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最具有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能够进行公平正义、平等民主、公正合理分配社会财富,进行社会化、规模化、高科技化、利国安全化、利民福利化、节能环保化,以及通过财政、股市、银行和企业自身等筹集大钱、不计较企业得失,完全服众国家和人民的整体最根本利益,全心全意办理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等大事的就是:国有大中型企业。  

   

“国有企业”对于一个叫“社会主义”的国家来说,不仅是国家的中流砥柱、国之重器和基石,而且也代表着其是否可以叫“社会主义”这个名称的合法性;不仅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有力抓手和主导力量,而且更是由全体人民共同投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共同富裕”的最主要的经济载体形式。  

   

“国有企业”具体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分配方式:就是通过以“按劳分配和按公权力分配”的“分配方式组合形态”主导和统领绝大多数社会或本国有企业的财富分配来获得“共同富裕”的具体化实现。也即是这样一种“具体的实现方式”。  

   

国有企业实现“共同富裕”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一是通过实现关系国计民生的有如“粮食及主要农副产品,水电路油气暖公交通信”等的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相对低廉价格”造福全体人民。否则坐一趟公交车50元钱,不仅民众的生活成本要大大上升,而且大多数人也就别上班了。这就是国企给予全体人民,并且所有民众都从中受益的最大社会公共福利了。而这也是国有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让利、薄利、甚至象电力那样严重亏损,以“按公权力分配”方式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财富分配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有人用国企利润下降来攻击国企,简直是糊涂透顶。利润来至哪里,只要一涨价还不是要多少有多少吗?要是“电价”等国企行业象私有制的房地产企业那样为所欲为地也一度电涨个一角二角的,看看国企电力企业有利润没?而且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任何国家的国有企业化,都是理所当然和天经地义的。   

   

二是国有企业是保障国家税收稳定增长的最基础性的定海神针。2011年国企上交税收已达1.7万亿元人民币。再加上国企有关行业适当的“利润上交”,从而奠立了全体人民医疗、养老、教育、住房、国防、国家管理,以及各种公共基础设施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财政免费、补助资金和公益公共服务,以及国家的日常管理和国家安全活动的资金需求。   

   

三是国企对其全体职工认真执行国家工资制度和“五险一金”等福利保障制度,为整个社会树立了追求标杆和榜样。也就是说,全社会都应该向国企的相对较高的工资、稳定的职业和“五险一金”福利保障制度等看齐,才能实现“共同富裕”,而不是通过拉低国企的工资和福利水平地向低水平的私有制小商小贩看齐。当一个社会的“绝对多数企业”都是这种“以按劳分配和按公权力分配”主导和统领绝大多数社会或本企业财富的“分配方式组合形态”的时候,这个社会想不是“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都难。当然,国企的优越性还有许多,这里就不细说了。当然,现在的国企,经过反复折腾,毕竟已不是三十年前的国企了,也已“资本主义化”的很可以了。其弊端和管理漏洞也是很多的,但以上所说的“主流优越性”仍然是没有丝毫改变,这也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  

   

同时,在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执政党、人大、国务院、司法”等国家机关从上至下系统的这个“大政府”,以及企业、家庭等行使各自公权力的组织体,这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其的“执政、经管、家政”等的根本服务人民的宗旨和职业公共道德。  

   

二、国有企业属于全体人民,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运营经营国有企业的“国资委”,隶属于全国人大,不仅合情合理合法,而且也是顺理成章和天经地义的  

   

“权力的分立”,不是民主的必然表现形式,但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民主参政权”的必不可少的水到渠成的重要载体形式。其就象社会化大生产、大分配、大交换、大消费的即分工合作,相互关联,又相互监督制约一样。“国家”最高公权力的“横向”分权分立,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大分配、大交换、大消费活动的日益纷繁复杂,需要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大政府”在执政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分工合作并互相监督制约地进行管理国家的客观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循环和演变过程”的日益复杂,整个社会演化、演变、演生出了太多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等需要理清、理顺、规范、决策、行政、执行和监督制约等的职责功能,“大政府”职责职能社会化的专业化分工合作和监督制约,也即政府行使“组织管理、规划计划、调节调控、监督约束”等的职能,也就成为了一种社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国家公权力的“纵向、横向”分配过程,就是人们常说的“政治体制改革”,或是叫“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国家公权力,不只是由“大政府”独占,企业、家庭、党派群团、行业组织等各层级组织体也占有相当份额的“中低端”国家公权力。 只是国家机关或是叫“大政府”分配到的国家公权力,更关系国家的和谐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和宏观领域罢了。而这种国家内部的“大政府、企业、家庭、党派团体等所有组织体的对国家公权力的“纵向、横向”分配过程,也即负责管理国家事务的所有国家公权力的“纵向、横向”分配,就是人们常说的“政改”。  

   

在各个国家内部,国家层面对“最高公权力”进行分立分权,并分工合作、互相监督约束的不同管理国家的机关,在世界各国那里,虽然“叫法、名称”会有所不同,但其管理国家的“基本功能、职能、职责和权力权限”等则是大同小异的。国家公权力在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分配,其相同的地方:一是“议会或是叫人大”负责国家立法、议政、监督等国家行政事务; 二是“小政府或叫国务院”负责非程序性等的国家行政事务; 三是“司法”负责程序性的国家执法监督等行政事务; 四是“众议院或叫政协”负责国家所有的法律法规和公共事务等的议政、监督等行政事务; 五是“军警”负责国家内外安全等行政事务。 六是世界各国也都是在“执政党”的主导和统领下,把其“根本执政宗旨和思想理念”等贯彻到所有的各个国家机关和社会里的行政过程。  

   

世界各国政体的差别:一是有的“总统或主席”等的权力大些;有的“总理或国务卿”等的权力大些。有的“议会”权力大些;有的司法权力也不小等。同时,也有“国家公权力”职能职责和权限在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分配的相对均衡合理的状况。二是有的国家因凝聚力较差或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挺费劲等原因,“执政党”对“政体”的融入程度更紧密一些;有的国家的执政党则对“政体”的融入程度相对松散一些。 这只是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并根据社会化分工合作,法制和道德建设程度等对国家“总公权力”的一种“横向”不同配置所形成的“具体差异”而已。中国是属于“执政党”融入融合“政体”相对紧密的那一种。  

在中国,国家的有如“中共中央、人大、国务院、司法、军队、政协”等部门就是各负其责任,各司其职能,各行使其权力的即进行了社会化分工合作、相互关联的各司其职责职能,又相互监督制约的决策、执行、参政、议政、监督、安全、保卫等的政治民主管理体制,并已经是“权力分立并分工负责”的“政治管理组织架构形式”。可以这样说,做为一种管理国家的“政治运行体”,现在中国与美欧等国家的“政治运行体”架构,除了“执政党”的选择方式和融入融合程度上有所不同外,在其他的权力分立、各国家机关的功能、作用、职能、职责和权限等方面,本质上是没有多少太大差别的。  

   对于中国而言,虽然需要政改的问题很多,但目前“政治体制”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国家最高公权力的“横向”分配“缺乏相对均衡的合理性和职能职责权限定位不清”,从而导致国家机关之间“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性”。比如:除了执政党的“中共中央”主要是通过融合融入到各个国家机关之中“担任要职”等进行执政外,其他的国家机关则是“国务院”一权独大,而“全国人大”等国家机关则权力相对较小。至少是导致了“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这两个极为重要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不是很均衡合理。也就是说,所谓的政改,至少是要将“国务院和全国人大”这两个国家机关的“公权力”进行一下适当合理均衡协调地重新分配一下,以达成两者之间最高公权力的即合理分工,又互相合作,以及互相监督制约的政治管理体制合理调整之政改目的。  

      就“国务院”一权独大的问题,其过大的公权力如何向其他国家机关合情合理地进行重新调整分配的问题咱暂且不论,但就把目前由国务院管属的“国资委”的职能职责权力转移分配给由“全国人大”管属,则是有着极大的合情合理合法性的。其理由:  

   

一是国有企业属于全国人民,“国资委”隶属于“全国人大”具有其不容置疑的合法性。国有企业,属于最初由全民财政积累并投资,并由国有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壮大,以及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通过“财政、银行和股市”等筹资渠道这种由全体人民积累、储蓄和投资进行的“投资、借贷和公众投入”等发展起来的,其国有企业的全部财富属于全体中国人民。因此,由“全国人大”来“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并促进其保值增值做强做大,并通过“董事会制和经理制”等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委托经营运营管理国有企业,则是顺理成章和天经地义的,并且也是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要求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和主体地位”的“合法性”要求的。  

   

二是国资委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通过对国有企业运营经营促进其做大做强的“运动员”职能,与政府无论是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公有制企业,还是对私有制内外资企业均要“一视同仁”地进行宏观指导管理和监督约束等的“裁判员”职能,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职能职责和权限范畴。目前,国务院这种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不仅会让国内外那些包藏祸心的主流精蝇以此为把柄进行攻击政府和国有企业,而且从政府的职能职责和权限定位上,也确实有其不够合情合理的方面。  

   

从包括国务院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的转变职能角度看,前三十多年的政府职能转变,主要是因为我国已由“短缺的市场经济”逐步过渡到“相对过剩的市场经济”,并在这种经济和社会体制的转变过程中,为了不断适应这种变化而对“政府”管理“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自身”的政治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调整。也即通过对政府管理“商品生产”的部门进行了裁并式的精减机构,并相应增加和强化了指导管理和监督约束“商品交换”、“商品消费”和“财富分配”等的政府部门。比如:国资委、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审计署、环保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预防腐败局、改革委、社会保障部、计生委等的政府部门,都是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管理体制的变化,而对“政府”政治管理体制的职能几权限等进行重新定位并做出相应调整而新增设的政府指导管理和监督约束部门。而“国资委”就是通过对政府各个“指导管理和监督约束”国有企业的部委裁并之后,将其“监督管理和运营经营”国有企业的职能职责和权限合并到一块,统一交由国资委负总责的。当然,目前的“国资委”还不是一个健全的对整个国家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负全责的国资委,其还不能对国家的银行、股市等证券资本市场等的“国有金融企业”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和运营经营。因此,还需要进行“合并并分工负责式”的政治管理体制改革。  

   

从国务院“负责非程序性等的国家行政事务”这一基本功能、职能、职责和权限定位上来看,与“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进行运营经营管理活动是井水不犯河水,甚至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也即 “国务院”不能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但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都是必然要客观存在这个基本事实来看,而且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规模还必须要庞大且占主导和主体地位这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要求来看,那就是“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总是要有一个国家机关来负责监督管理和运营经营的。在美国,由于自来水行业属于国家战略产业,是由美国国防部负责监督管理和运营经营的。这显然是根据国家的战略安全需要,进行的国家最高公权力的职能职责和权限的合理分配的。 很显然,一个国家的公权力在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如何进行分配,是没有一定之规的,主要是看其职能职责和权限是否具有其合情合理性和效率和效果的好坏,以及国家战略安全之客观需要等因素决定的。  

   

而“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的运营经营等职能职责和权限,已不是“国务院负责的非程序性等的国家行政事务”了,而是对于属于“国家的企业”进行的具体经营管理和监督约束活动了。国务院有权对国有企业进行象对待私有制内外资企业那样的日常宏观经济政策调控和监督约束等的“非程序性”的行政管理活动,也即行使国务院日常的“裁判员”的职责职能和权限。但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具体监督管理和运营经营活动,就与“国务院”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无关了,也即“国资委”对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和运营经营活动是“运动员”干的活。比如:房地产行业的私有化程度最高,但现在还有一点国有房地产控股企业,国务院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对所有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并且也只能是一视同仁的,不能说这宏观调控只针对国有房地产企业,而不是针对私有内外资房地产企业的吧。但国有房地产企业怎么发展,是通过公平竞争发展壮大,还是因其竞争力太差地被淘汰,你“国务院”就无权干涉了。然而前两年,“国务院”面对包藏祸心的主流精蝇各种无理取闹的指责,并因这“双重身份”的“两难和尴尬”,就只能靠“打自己的孩子”的方式,通过行政命令让一部分国有房地产企业退出了房地产行业,显然就超出了其“裁判员”不能在市场竞争中“一视同仁”的职责职能和权限范畴。而如果“国资委”隶于于“全国人大”,这国有经济是发展壮大,还是萎缩退出,不仅要看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且更要由代表全体中国人民意见的“全国人大”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了。  

   

很显然,“国资委”隶属于国务院,就必然要出现“国务院”即要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对国有企业的运营经营,又要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督约束等的“双重职能和职责”的尴尬局面。也即是国务院始终摆脱不了这种即要当“裁判员”,又要当“运动员”的职责职能和权限定位不清不楚的尴尬局面。  

   

而“国资委”隶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就完全摆脱了这种职责职能和权限定位不清不楚的尴尬局面了。也即国务院就只干你对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进行宏观经济指导调控和监督约束等的活,至于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是发展壮大,还是萎缩退出等,就与国务院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无关了,而是由“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进行讨论并决定了,并且通过“董事会制和经理制”委托对国有企业的运营和经营,而且对国有大型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这种比选择部长更重要的运营经营权力的委托,也顺理成章地要由“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共同协商决定了。而这就是“国资委”隶属于“全国人大”的一个根本意义上的合情合理性。  

   

   

三是全国人大的职能职责和权限定位中,除了有“立法、议政“等职能职责和权限外,还具有“监督”的职能职责和权限。而“国资委”的重要职能职责和权限正好就是“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和运营经营国有企业。两者的职能职责和权限有很大的相互吻合的“同一性”。这显然是“国资委”隶属于“全国人大”的又一个职能职责和权限定位方面上的合情合理性。  

   

总之,“十八大”面临需要政改的任务非常繁重,但通过转变职能和职责权限的重新定位,理顺国家的政治管理体制的各种关系,则是必须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其中理顺“国资委”目前所属的这种“职能职责和权限”不清不楚,并缺乏合情合理合法性的“隶属关系”,则应该是纳入“十八大”重要议事日程的重要政改内容。  

   

 201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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