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多年前毛主席就说过“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新路”是“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六十多年后的今天,十八大又提出“让人民监督权力”。
问题是:人民怎么监督?
毛主席在《矛盾论》的开篇就说:“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列宁常称这个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又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那么,用这个最根本的、本质的、核心的法则,能否回答这个问题呢?
毛主席的《矛盾论》是迄今为止关于矛盾法则最精辟、最完整的归纳和总结。本文就试根据《矛盾论》归纳的六个问题(两种宇宙观;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诸方面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对抗在矛盾中的地位),来探寻一下人民监督政府或权力的具体方法。
一、关于宇宙观。
辩证法的见解……,认为发展是对立的统一(统一物分成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而两个对立又互相关联着)。
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事物内部的这种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的互相联系和互相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
这个辩证法的宇宙观,主要地就是教导人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的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指出解决矛盾的方法。
——《矛盾论》。
“人民监督权力”,就是说人民是监督的一方,政府或权力是被监督的一方,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矛盾体(统一物)。
人民和权力,都是国家、社会、政权内部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人民与权力这一矛盾,应该是国家、社会、政权运动(兴衰成败)一个内因。
这应该是观察和分析人民监督权力这一具体矛盾,并根据这种分析,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的正确的辩证法的宇宙观(权力观、监督观)。
二、矛盾的普遍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的是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的、最普通的、最基本的、最常见的、最平常的、碰到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
——《矛盾论》。
毛主席在说明矛盾的普遍性时用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普遍性矛盾(商品关系)为例,结合后文对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关系的论述,可以推断“矛盾的普遍性“与“普遍性矛盾”是两个相互关联却可以区分的概念: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无时无处不在这一世界观范畴的概念;普遍性矛盾,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的某类具有共性的矛盾(比如商品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是绝对的,普遍性矛盾同样也具有绝对性,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比如人民监督权力这个矛盾,就是在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矛盾,不论当权者承不承认、允不允许、接不接受,人民事实上都无时无刻不在地监督着他们,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是绝对的。只不过如果没有有效的人民监督机制,人民就只能憋着,忍着,但在一定的条件下,量变就会发生质变,就会爆发暴力反抗、群体事件,乃至起义、暴动、革命。这恐怕是所谓“历史周期律”的根本原因吧?
普遍性矛盾都具有普遍的共性。人民监督的一个最明显的共性就是分散性——分散的、个别的人民,当然无法监督强大的政府或权力,甚至连一个小小的官僚都无法监督(因为官僚背后肯定有一个长期用权力编织的保护网)。
解决分散性的唯一办法就是组织——把分散的、个别的人民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人民监督组织。
但人民一旦形成组织,监督官员当不在话下,即使政府或权力也不得不有所忌惮,因为组织起来的人民可能摧毁不良的政府或权力,起码可能危害政府或权力的权威,降低政府或权力的执政效能。这是统治者千方百计分散人民,对人民的任何组织噤若寒蝉的主要原因。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根据矛盾法则,找到维持矛盾平衡,也就是即能实现组织人民有效监督,又能维护政府、权力安全和执政效能的方法。
三、矛盾的特殊性。
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中的矛盾,都带特殊性。
研究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矛盾的特殊性,不但必须在其联结上、在其总体上去看,而且必须从各个阶段中矛盾的各个方面去看。
——《矛盾论》
将权力与监督这个矛盾放在自然界这个大系统中,它又是一个特殊的矛盾。
人与动物的主要区别(特殊性)在于:人具有理性。理性,就是透过表面现象,遵循归纳、概念、推理、判断等人类思维的基本规律认识问题,解决问题。从矛盾观的角度看,就是按照矛盾法则来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因此,在解决人民监督权力这个矛盾中,必须坚持理性监督的原则。
理性监督,包括了很多方面,但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由有理性的人作为人民监督的骨干。
从人民监督权力的个性方面看:权力是为了管理公共事务,追求正确和高效,这就需要执政者的智识、勇气和威望,决策前虽应兼听则明、博采众长,但决策时则要英明果断,行动时更要步调一致、令行禁止,过度的民主往往会导致低效和无能,因此,权力具有总体趋向集中的个性,其配置只能自上而下。
监督是为了对权力进行纠错,追求的是人民的公平、正义感,并不要求过高的效率,因此,监督具有总体趋向民主的个性,其配置应该自下而上。
从人民与权力的共性方面看:按常理,掌握权力的人民(官)和不掌握权力的人民(群众)都是人民,根本利益是共同的、一致的,但权力只能由少部分人民(官)行使,大部分人民只能监督。如果少部分人民(官)利用权力使另一部分人民无法监督,人民的共同利益就会分裂。
前述分析还可以得出一个认识:人民分为群众和官员,政府是由官员组成的,权力是由官员掌握的,因此,人民监督政府或权力,其实质是“群众监督官员”。这一认识,有利于厘清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的界限;有利于排除官员以人民身份混入人民监督队伍,破坏人民监督;还有利于明确矛盾的主体——人民监督的实质是“群众与贪官污吏的对立,人民与政府和权力的统一”。
其次,无论是执政者,还是监督者,都是人,都具有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是公与私、善与恶、对与错、是与非的矛盾体。人的历史证明:这些矛盾不可能单纯依靠教育、自我修养、自我约束来解决,唯一可靠的只有监督——群众对官员的监督和官员对群众的监督(行政、司法管理也是一种监督)。
从人民监督与权力矛盾的阶段性及其衔接看:权力主要体现在事前和事中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执行,而此时的民主是参政、议政,不是监督;监督在于纠错,只有事后才能发现和断定错误。不能在事前或事中就以监督为名干涉、妨害权力的正常行使。因此,人民监督应该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很好地衔接人民监督与权力的关系。
四、矛盾的对立统一性。
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互相斗争所引起的。
由于一定的条件才构成了矛盾的同一性,所以说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这里我们又说,矛盾的斗争贯串于过程的始终,并使一过程向着他过程转化,矛盾的斗争无所不在,所以说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毛泽东《矛盾论》
矛盾的斗争性虽然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但斗争的形式却是有条件的。斗争的形式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建立一个政权,当然不是为了推翻它,而是应该努力创造非对抗性斗争的条件,避免矛盾向对抗性方向转化,维持矛盾的“相对地静止的状态”(也就是和谐的发展的状态、对立的统一的平衡的状态)。
对立和斗争的基本条件是:1、主体分立,即权力主体和监督主体要自成组织,人、财、物互不依赖,力量均衡、对等,都能独立发挥作用。2、私利对立:在整体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各方的个人、组织、小集体的私利不仅不能相互关联、相互交换,而且应该相互对立,即以权谋私、权力滥用会在一定程度是直接损害另一方的私利,或纠正以权谋私、权力滥用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私利上的好处。这是因为:大公无私固然应该提倡,但当今趋利避害毕竟还是人的普遍本性;只讲大公无私,是用特殊性代替普遍性,注定不可普及和持续。
矛盾的统一性是有条件的,其基本条件是:1、政见一致:政见(意识形态、主义、政治主张、政策等)是人们对社会(国家)管理的认识和构想,都需要实践的检验和监督的矫正。如果没有监督,任何政见都会偏离其初衷,沦为私利的工具。因此,监督是高于政见的政治。但是,人民监督组织起码应该由与执政党政见一致者作为骨干,否则,人民监督就会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矛盾的统一性就无法保证。2、依法守规:法律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和依据,脱离了法律,监督就没有了是非标准;规则,主要是指民主规则。人民监督毕竟是多数人的活动,没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议事规则,监督就会陷于混乱,就谈不上统一。同时,民主规则也是人民监督不被少数人把持,进而腐化的基本保障。
五、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矛盾论》
在人类社会管理的历史中,存在过各种各样的政见、理论、学说、主义,也出现过许多英明领袖和大公无私的好官、好干部,但没有好的监督,再好的主义,再好的领袖,再好的干部,最终都难逃人亡政息、主义变色,权力沦为私利的工具的宿命。因此,人民监督与权力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特别是中国当前面临的一个主要矛盾。
权力掌握在执政者手里,因此执政者似乎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着主导的、支配的作用。执政者,特别是最高执政者,应该,也只有根据矛盾法则,理性地、主动地建立人民监督权力的机制,使自己及其权力时刻处于有效的人民监督之下,才能保障自己及其权力的稳定和发展。
但是,政权建立后如果没有及时建立起人民监督机制,人的普遍的趋利避害本能就会迅速在官员间形成利益交换和利益输送关系,官僚利益集团就会迅速生成和和发展壮大。即使最高执政者再试图改革,甚至试图建立人民监督机制,就会遭到既得利益集团千方百计的阻挠。这种情况下,最高执政者的自觉改革往往已力不从心,人民就成了矛盾的主导方面,非理性的结果就是人民推翻现有的政权,建立一个新的政权,继续“周期律”。理性的做法显然是:人民自发地、自下而上地建构起符合矛盾法则的人民监督组织,通过渐进地、理性的监督,逐渐使官员回归到人民之中,明智的最高执政者显然应该支持人民监督机制的建构。
六、矛盾的对抗性。
对抗是矛盾斗争的一种形式,而不是矛盾斗争的一切形式。
矛盾和斗争是普遍的、绝对的,但是解决矛盾的方法,即斗争的形式,则因矛盾的性质不同而不相同。有些矛盾具有公开的对抗性,有些矛盾则不是这样。根据事物的具体发展,有些矛盾是由原来还非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对抗性的;也有些矛盾则由原来是对抗性的,而发展成为非对抗性的。
——《矛盾论》
显然,即使在贪腐遍地的当今,人民监督权力的矛盾也还属于非对抗性矛盾。这是因为,官员毕竟也是人民的一部分,而且是比较优质的一部分(毕竟有遴选机制),但生存在这个没有人民监督的污浊环境中,责怪其不洁就有失公允。但在人民觉悟并试图进行监督时,官员继续从私利出发抗拒、乃至破坏,就是与人民为敌,非对抗性矛盾就转化了成对抗性矛盾。
综上所述,建构人民监督权力机制,起码应该遵循:1、组织人民;2、理性监督;3、自下而上;4、民主监督;5、事后监督;6、主体独立;7、私利对立;8、政治一致;9、依法依规。九九归一,就是坚持对立统一的矛盾法则。
只有根据以上原则建构起人民监督机制,政权的内在矛盾才能平衡、稳定,人民才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也只有如此,人民的利益才能与党和政府的利益永远保持一致,组织起来的人民才不仅不会摧毁、掣肘政府,反而会帮助政府抑制官员的腐败和懈怠,增加权力的权威和效能。这是继承毛主席的遗志,实现他老人家遗愿,跳出“历史周期律”唯一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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