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在论述国家问题的时候,按照他的国家理论,把“国家”区分为“特殊”和“普遍”两种含义。这里的“特殊”,指的是“政治国家”、“政治制度”或者“作为制度的国家”,也被称为“特殊物”、“特殊性”或者“特殊环节”;这里的“普遍”,则指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也被称为“普遍物”或者“普遍性”。
根据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辩证法,“国家理念”在展开进程中具有“特殊”和“普遍”两个环节,“政治国家”、“政治制度”或者“作为制度的国家”是“特殊”,“国家”则是“普遍”。
黑格尔所说的“政治国家”,实际上就是具体的政府;而他所说的“国家”,是比“政治国家”更广泛的民族范围的社会共同体,是“民族精神”在社会生活各方面表现的整体。
比如,我们中国,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国家”,即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的社会共同体,也就是“普遍”或者“普遍物”;而中国政府,则是黑格尔所说的“政治国家”或者“作为制度的国家”,相对于“国家”来说,也就是“特殊”或者“特殊物”(在日常用语中,我们一般将中国和中国政府都通称为国家)。
黑格尔的这一关于“国家”一词具有两种含义的观点,今天仍能给我们以充满辩证法的启示。
在几千年的历史上,作为“普遍”的国家,也就是包含着“吾土吾民”的中国,始终存在,而作为“特殊”的国家,即历朝历代的政府,却变迁不已。
如果在前一个意义上,爱国、爱国主义,可以说是完全应该、理所当然的;而在后一个意义上,那就要看这个“政治国家”的阶级性质了。当它是剥削阶级的国家、政府时,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还应该去爱它吗?当它是人民自己的“政治国家”,是无产阶级自己的政府时,对作为“普遍”的国家和作为“特殊”的国家的热爱、忠诚,不就完全应当统一起来吗?
可是,由于“国家”一词的这种多义性,人们在日常语言中往往会把它们混淆起来,尤其是在有关国家、民族的探讨、讨论中,这种混淆更容易把人引上“鸡同鸭讲”的混乱,甚至闹成一锅粥。
特别要注意的是,有人正是利用这一点,或者在讨论问题时搞混淆概念的诡辩,或者把一切对“政治国家”的所作所为有异议、不跟随、具贰心的,都扣上“不爱国”、“汉奸”、“背叛民族”的帽子,进而公开举起了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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