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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价值自信形成的历史钩沉与现实启示

刘希良,刘仁营 · 2014-08-27 ·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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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价值自信形成于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通过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和自私人性论对当时新兴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做的合理化辩护,它启示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深化对市场经济价值性的认识,必须深化对市场经济价值共识的认识,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市场经济价值自信形成的历史钩沉与现实启示

  刘希良1, 刘仁营2*

  (1.长沙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22;

  2.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市场经济的价值自信形成于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通过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和自私人性论对当时新兴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做的合理化辩护,这种辩护不仅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确立了科学合理性,而且也确立了价值合理性,进而还阐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理性、财产私有、自我逐利等的根据、含义和功能等,从而展现了其对市场经济的高度价值自信。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这种价值自信启示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深化对市场经济价值性的认识,必须深化对市场经济价值共识的认识,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市场经济;价值自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历史地看,作为商品经济发达形式的市场经济是与资本主义的形成和发展和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相伴随的,甚至经常在经济形态上被等同于资本主义,因此自其产生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一直在不遗余力地对其进行辩护。这种辩护最初主要是通过相互联系的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和自私人性论进行的,这种辩护同时也体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价值自信。

  市场经济价值自信的法理来源

  坚信市场经济最合理最优越可说是普照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启蒙之光,不过这种信念首先是通过继承和发展西方古老的自然法理论而确立的。

  在西文中,自然(nature)的本义是大自然或本性,但由于不同思想家对其本义的具体理解和运用不同,其含义变得非常复杂。在古希腊,自然哲学家们大都将自然理解为宇宙万物及其运行法则,而从某些智者特别是苏格拉底开始则把自然理解成人的本性,即德性或理性。在柏拉图那里,这种本性继而具体发展成了灵魂各部分的德性和相互作用及其引起的社会分工和演化。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这种本性则被看成是万物尤其是人的目的性,即追求幸福生活的天性。之后,伊壁鸠鲁把这种本性看作是追求个人的精神快乐和心灵宁静。而在斯多亚派那里,则不仅把自然与理性、“逻格斯”、宇宙的共同法则等同起来,而且把自然等同于神,看作是人与神共同分有的一种本性。这就形成了初步的自然法思想。到了罗马时代,西塞罗继承了这一思想,且第一次用自然法为罗马统治秩序进行辩护。在中世纪,基督教思想家进一步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之法,用其为宗教神权统治作辩护。

  近代思想家首先把对自然的理解复归到人性和理性。“到了十六世纪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格老秀斯(1583-1645)首先用‘人性’、‘理性’来阐释‘自然法’。洛克在这一问题上,也同其他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继承了格老秀斯的解释。那就是说,合乎‘人性’和‘理性’的制度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制度”。[1](Pxi)在休谟、卢梭、斯密等那里,情况更是如此。其次,近代思想家普遍将自然视为人类社会在逻辑上的一种初始状态。这种看法肇始于格老秀斯以外近代另一自然法学说的经典作家和创立者霍布斯。他将这种初始状态称为自然状态或原始状态,并视之为历史上的一种真实状态。最后,近代思想家也往往把自然与神联系起来。不过这里神的含义大多是象征性的,搬出神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给市场经济增添一道亮丽的神圣色彩,而不是要恢复到基督教神权统治时代。

  基于上述对自然的分析,可见自然法首先指合乎事物本性,特别是合乎人性即理性的法则。“自然法不过就是理性为着人们的‘相互保障’或人类的‘和平与安全’而发出的诫命。” [2](P233)在此意义上,自然法与实在法不同。魁奈将法分为自然法与实在法,认为自然法是由人的理性之光所明白承认的自然法则,实在法是人为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则。康德明确认可了这点,他说,“那些外在的法律即使没有外在立法,其强制性可以为先验理性所认识的话,都称之为自然法。此外,那些法律,若无真正的外在立法则无强制性时,就叫做实在法”。[3](P31)可见,自然法并非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客观规律,而主要是存在于人的心灵中的一些先验法则,实质上是指市场经济产生后新形成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所谓自然法,可被理解为共同体中一些根深蒂固的规则和价值的一种代表”。[4](P167)不过魁奈和康德看不到其产生的实践根源,所以将其先验化。其次,自然法指的是人在自然状态中生存的基本法则和权利。这些法则和权利包括相互合作、缔结契约、保护财产和生命等,实际上指的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如休谟就认为最基本的自然法就是三条:“即稳定财物占有的法则,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的法则,履行许诺的法则。”[5](P566)最后,自然法是具有神圣性和永恒性的法则。“自然法乃是上帝意志的宣布。它是人心中的‘上帝之声’。它因此可以称作是‘上帝法’或‘神法’,或者甚至是‘永恒法’;它是‘至高无上的法’。”[2](P207)总之,自然法其实不过是市场经济产生过程中新形成的生活规则和法则,近代思想家通过将其先验化甚至神化,确立起了市场经济具有普世价值的坚定自信。

  市场经济价值自信的理论表征

  具体而言,近代思想家基于自然法所确立的市场经济的价值自信主要体现在社会契约论当中。社会契约论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自然状态假说、自然权利假说和权利让渡假说,三者在一定意义上均可视为对市场经济价值合理性的一种辩护。

  (一)自然状态说

  “只是从霍布斯开始,关于自然法的哲学学说根本上成了一种关于自然状态的学说。”[2](P188)自然状态假说不仅是由霍布斯开始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的前提,而且也是其他思想家如洛克、卢梭、休谟、斯密等的全部学说的基础,不过他们对于何为自然状态看法不同,甚至还有争论。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6](P94)其特点是:“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6](P94)“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6](P95)“是与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6](P96)“在这种状况下,人人都受自己的理性控制”。[6](P98)而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却是一种和平状态,其特点:一是完全自由。“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P3)二是完全平等。“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1](P3)三是完全理性。一方面,自然状态不是随心所欲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财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1](P4)另一方面,“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P4)此外,洛克的自然状态还是一种土地丰裕,不存在资源稀缺的状态。“他所根据的前提是土地的丰裕,这种土地由一位仁慈的造物主赐给人类共有,附带有工作和繁殖的义务。”[7](P49)实际上,历史地看,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当时市场经济的一种现实状态,“他的自然状态理论所依据的经验就是内战(注:1642-1649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战争)时期的经历”,[2](P200)以及在英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始积累时期,资产阶级掠夺农民土地而导致“羊吃人”的残酷景象。相反,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则是他所憧憬的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不过对于后世而言,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交相成了为市场经济进行价值辩护的理论工具,前者被视为客观存在和天然合理的“丛林法则”用来辩护市场经济的问题和缺陷,后者则相反,往往被用来说明市场经济的优势和好处。

  霍布斯和洛克在政治学上所假设的这种自然状态当时就进入了经济学家的理论视野。魁奈就基本上照搬了洛克的自然状态假设,不过他将自然状态称为原始状态,认为在原始状态下,每个人都有权凭劳动获得其所能获得生存资料的权利,有保存自身生命的义务,但是由于各人能力不同,其自然权利并不平等,而且有些人可能滥用其天然自由,人与人之间没有安全感。因此,人们互相协作,缔结契约,组成政府,制定法律,这样就扩大了人们的自然权利,但是这些人为制定的法律即实在法必须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另外,魁奈也把自然状态假定为资源丰裕的状态,不过这遭到了休谟的否决。休谟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资源稀少的状态,而且“由于我们的所有物比起我们的需要来显得稀少,这才刺激起自私;为了限制这种自私,人类才被迫把自己和社会分开,把他们自己和他人的财物加以区别”。[5](P535)休谟这种因自然状态资源稀少而导致人性自私的看法得到了斯密的继承。熊彼特认为,“斯密的论证从一个虚拟的历史自然状态的背景出发,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一方面没有地主与‘主人’,另一方面劳动是唯一稀缺的生产要素”。[8](P404)斯密自己也说,“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在土地尚未私有而资本尚未累积的原始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属于劳动者,既无地主也无雇主来同他分享”,[9](P58)“但劳动者独享全部劳动生产物的这种原始状态,一到有了土地私有和资本累积,就宣告终结了”。[9](P59)在斯密看来,之所以出现土地私有和资本累积,是因为有了分工,分工的出现导致原始状态的解体,交换和储蓄的产生,以及私有财产的出现。休谟和斯密这种由于原始状态存在稀缺而导致人性自私的看法后来发展成了“经济人”假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总的来看,虽然不同思想家对自然状态的看法不同,虽然他们一定程度上看到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但他们普遍相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历史的进步,将给人带来自由、平等、理性和物质财富的丰富,为此他们还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生存权利进行了探讨,从而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二)自然权利说

  近代思想家将自然状态下人的权利称为“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通常也称为“天赋人权”。尽管自然权利在西方古代就可找到思想渊源,如斯多亚派有关世界城邦的理论就认为每个人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每个人对自己私事的关心不应超过对整体中其他同等部分的关心,但深入探讨和疾声高呼自然权利不过是西方近代以来的事。在历次资本主义革命中,自然权利都是资产阶级的一面旗帜。一般来说,自然权利有两方面的含义。在广义上,它指人之为人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即人权。“每个个体的自然权利就是同样地属于每个人之作为人所应具有的权利。”[2](P15)在狭义上,它特指人民相对于政府所应具有的权利即公民权。前者影响最大的是洛克的论述,后者最著名的是卢梭的“主权在民”论。在洛克看来,“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1](P59)洛克这种人天生自由平等的观点得到了广泛认可,也是卢梭“主权在民”论的根据。而洛克之所以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是因为在他看来人人都有支配自己人身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包括支配自己劳动的权利,还包括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所以总的来看,自然权利的核心是三项:财产权、自由权、平等权。

  1.财产权。在洛克那里,“我所谓的财产,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都是指人们在他们的身心和物质方面的财产而言”。[1](P110)就是说,财产并非简单指人所具有的物质财富,而是指人的身体及其凭自己的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因此,财产权最重要一是生命权,二是占有劳动成果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霍布斯就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6](P97)之所以占有劳动成果权也是一项基本的财产权,是因为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丰裕的状态。在此状态下,自然界的物质财富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因此一个人财产的确定只能以他的劳动为限。洛克说:“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与财产权”,[1](P28)“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地规定的”。[1](P22)不过洛克反复强调,一个人并不是占有越多劳动成果就越好,而只能以他实际所需为限。“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1](P20)洛克这种以劳动来界定财产权的思想成了斯密及其以后劳动价值论的重要来源。

  财产权具有许多重要特征和功能。其特征有:(1)合法性。财产权是一种被法律和道德认可的权利。休谟说:“我们的财产只是被社会法律,也就是被正义的法则,所确认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5](P531)(2)契约性。财产权是通过市场交换之间的契约关系形成并在国家强制权力的保障下实施的。霍布斯早就看到了这点:“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而信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开始,所有权也就是在这个时候开始。”[6](P109)(3)排他性。“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所有权。他的那一份一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权利。”[10](P27)至于财产权的功能,至少在洛克看来,主要有两项:(1)有利于增加人类财富。“一个人基于他的劳动把土地划归私用,并不减少而是增加了人类的共同积累。”[1](P24)(2)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权利和生活需要是并行不悖的;因为一个人有权享受所有那些他能施加劳动的东西,同时他也不愿为他所享有不了的东西花费劳力。这就不会让人对财产权有何争论,也不容发生侵及他人权利的事情。”[1](P32)

  2.自由权。自由是个含义非常复杂的词。首先,按照柏林的看法,西方主要有两种自由观,一是积极自由,另一是消极自由。前者的主旨是自主,就是凭借现有条件和能力主动去突破自身所受限制。后者的本意是不受限制,即在规则许可的范围之内,个人无论是思考还是行动都是做自己的主人。不过,两者一般均指个人自由。其次,在西方近代,自由一开始主要指消极自由。用洛克的话来说,“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1](P15)后来,约翰•密尔把它简要概括为:“个人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11](P66)再次,自由指法律之下的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当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可以支配一个人的时候,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1](P35-36)最后,自由指理性自由。洛克认为,人之所以有自由,是因为他有理性。凭借理性,他会去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且知道对自己自由意志应当听从到什么程度。所以自由也意味着责任,对于不具备理性的未成年人或不正常的人来说,他们不能承担责任,也就没有自由。可见不管怎样,自由的核心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即正常的守法的个人有权自主活动,但是这种自由权利不能使任何个人有不要自由的权利。“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个人被允许割让他的自由,这不叫自由。”[11](P123)洛克和密尔等人的消极自由观后来成了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的核心理念和基本遵循。[12]

  3.平等权。平等权与自由权同等重要。洛克认为,人天生自由而平等。卢梭也认为,“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10](P66)平等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平等是自由和财产的保障。所以斯密呼吁,“一国君主,对其所属各阶级人民,应给予公正平等的待遇;仅仅为了促进一个阶级的利益,而伤害另一阶级的利益,显然是违反这个原则的”。[13](P221)不过这里的平等主要是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是要求市场主体能够在市场中平等地进行交换。

  总的来看,财产权、自由权和平等权都是广义上的自然权利,都是市场主体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核心价值。至于狭义上的自然权利,相关论述就构成了社会契约论中的权利让渡假说。

  (三)权利让渡说

  权利让渡假说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霍布斯和洛克。在霍布斯看来,由于自然状态是一个人对人是狼的相互战争的丛林状态,没有任何秩序,不符合具有理性的人的生存要求,所以人们在理性的驱使下相互达成契约,除了其生命权以外,把其他权利让渡出来共同组建成一个国家。他借用圣经中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的名字,称这个国家为“利维坦”。在他看来,“利维坦”应强大而有力,其最佳的制度形式就是君主制。在“利维坦”统治下,人民没有反抗的权利,必须绝对服从,而“主权者或国家的职责主要有三:一是对外抵抗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6](Pv)表面上看,霍布斯的权利让渡说仍保留了封建君主专制的旧制度形式,但实际上已具有了全新的内容。“霍布斯所说的契约,从实质上看,是权利的相互转化或交换的社会契约。不过,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所详细论述的权利转让和契约履行的问题,实际上是新兴资产阶级的商业贸易活动和自由市场经济兴起在哲学上的反映。”[14](P194)

  但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绝对平等的,都有保存其生命的权利,如果任何人侵害他人,受害人基于保卫生命的理由可以将其处死,因此战争就会受到遏制,和平得以实现,所以他坚决反对霍布斯把自然状态说成战争状态。不过他也认为,虽然自然状态如此美好,但由于缺乏公共裁判者,因此当其成员受到侵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无法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甚至自然状态也可能变成战争状态,所以人们还是有必要通过订立协议让渡一部分权利而组建政府。“构成共同体并使人们脱离涣散的自然状态而成为一个政治社会的,是每个人同其余的人所订立的协议,由此结成一个整体来行动,并从而成为一个单独的国家。”[1](P134)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个人在通过契约转让给政府权利时,不仅要保留生命权,还要保留财产权;“立法者由于侵犯人民的财产,从而辜负他们所受的委托时,人民有以新的立法机关重新为自己谋安全的权力”。[1](P142)这样,洛克就把对市场经济的价值肯定上升到了政治高度。就是说,政府不能凌驾于市场之上而必须为市场服务,必须为市场主体实现其价值提供条件和保障,否则人们可以改革甚至重建政府。

  总之,社会契约论的三部分自然状态假说、自然权利假说和权利让渡假说紧密相连,互为一体,既是试图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也是为市场经济的价值合理性作理论辩护。

 

  

  三 市场经济价值自信的人性基础

  市场经济价值合理性的另一问题与人性直接相关。文艺复兴后,随着社会生活中神的退出和人的凸显,对人的认识就成了日益重要的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都是围绕满足人的需要和实现人的利益来进行的,人人竞相追逐自我利益是否合理,就成了确信市场经济价值性的重大问题。为此,近代思想家以自私人性论为基础,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逐利行为进行了辩护。

  (一)人性的涵义

  人性是个复杂而古老的问题,在西方它一直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理性,二是人性本善或本恶。至于前者,人性是理性也就是“人性(humanity)本身就是社会性”。[2](P129)这首先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了明确表达。亚里士多德把人视为理性动物或政治动物,在他那里,政治动物其实也就是社会动物,就是说人是一种必须过共同体生活的动物,所以在他看来理性与社会性是合二为一的。在他之后,这一点似乎不存在多大争议,即使基督教神学也不否认人性就是理性,不过它把理性往往等同于神性,视为对神性的分有,这在自然法理论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至于后者,却一直存在争论,不过总的来看,西方持人性本恶的居多,因为《圣经》中的“原罪说”就是对人性本恶的肯定。具体而言,人性本善还是本恶实际上是说人本性利他还是利己。当时的基督教虽然极其利已,极力维护封建神权统治阶级的利益,但由于它披有上帝拯救众生的神圣外衣,戴有追求信徒永生幸福的神圣光环,所以总表现出一副慈祥善良的面目,而对新兴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逐利行为进行批判,试图以占领道德制高点为其阶级利益作抗争。对此,近代思想家特别是休谟和斯密等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利已行为作了合理性说明。

  (二)利己的合理性

  在近代思想家那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利己行为的合理性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

  1.利已是一种习惯性的事实存在,因而合理。利己是否合理,首先是个认识问题。从日常经验看,利己不过是人们习以为常的行为方式。“家中摔破一面镜子,比千百里外一所房子着火,更能引起我们的关切,”[5](P467)“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自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已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9](P14)所以在休谟和斯密等看来,既然利已是人们的生活习惯,那么它本身就是合理的。而且对于他们来说,认识无非来源于日常经验的感觉,人们的因果观念不过产生于习惯。所以,既然“我观察到,让别人占有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他也同样地对待我。他感觉到,调整他的行为对他也同样有利”,[5](P530)那么利已就是人的一种自然性情,就是合理的。

  2.利已有道德和神的调节和约束,因而无害。利己当然不只是个认识问题,更重要的是个道德问题。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私自利、残暴好斗的。休谟和斯密等尽管并不完全认同这点,但也承认每个人都有利已的动机。不过在他们看来,区分人们道德善恶的,既不是利已心,也不是利他心,而是同情心。“同情是我们对一切人为的德表示尊重的根源。”[5](P620)而人们之所以具有同情心,是因为“人类心灵中生来有一种苦乐的知觉,作为它的一切活动的主要动力和推动原则”,[15](P139)人们一旦关心和帮助别人就会感觉快乐,反之则会觉得痛苦。“无论一个人在我们眼中是如何自私,他总是会对别人的命运感兴趣,会去关心别人的幸福;虽然他什么也得不到,只是为别人感到高兴。”[16](P3)另一方面,“对那些普遍道德准则的尊重更有其深刻原因:它们是上帝的命令与戒律。顺应它们的人会得到奖励,而违反它们的人将得到惩罚”。[16](P139)因此,虽然人本性具有利已的动机,但是在同情心和上帝的调节和约束下,这种利已动机并无害处。

  至于利已是否正义,休谟认为,并非所有道德都来自人的天然性情,道德可分为“自然”之德与“人为”之德。前者指同情心这样的品德,后者的典型表现就是正义之德。在休谟看来,“正义或非义的感觉不是由自然得来的,而是人为地(虽然是必然地)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发生的”。[5](P523)既然正义只是一种“人为”之德,人们的利已心就不存在正义和不义的问题。正义和不义的评价标准不在于人的动机,而在于人的行为效果。只要人的行为客观上是有益的,它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义的。在这一点上,休谟走向了功利主义。

  3.利已将导致政府和法律的产生,因而受控。一方面,霍布斯和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论说明,正因为人具有利已的本性才导致其打破自然状态,把其一部分权利让渡出来,通过契约缔结一个政府,使之用来保护人的自由、安全和财产。另一方面,在休谟等人看来,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正义与不义的问题,正义是因为这种状态中不仅人本性自私而且存在资源稀缺,人们为了保障各自财产通过协议而产生的。因此,正义本身就是每个人的意志同时也是共同意志的体现,既是一种契约也是一种理性规则或自然法则。如果任何人做了不义之事,他既是违反自己的意志也是违反共同的意志,这是为理性所不许的,众人因此就可以惩罚他。“关于正义的最神圣的法律是为了保护我们邻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违犯这些法律的人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报复和惩罚;其次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最后才是保护通常所说的个人权益或保障承诺实现的权利。”[16](P69-70)总之,在休谟和斯密等人眼里,虽然人本性具有利已的一面,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行为表现出自私自利的特征,但由于有道德、宗教、政府和法律等的管控,这种利己性并无害处。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的价值自信形成于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通过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和自私人性论对当时新兴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做的合理化辩护,这种辩护不仅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确立了科学合理性,而且也确立了价值合理性,进而还阐明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理性、财产私有、自我逐利等的根据、含义和功能等,从而展现了其对市场经济的高度价值自信。

  现实意义

  对于我们今天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这种高度的价值自信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1.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必须深化对其价值性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认识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17](P2048)“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18](P178)对我国为何及如何发展市场经济有了比较科学的认识。但是面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分化、贪污腐败、诚信缺失、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等诸多问题而引发的对于发展市场经济的质疑,仅凭对市场经济的科学性认识显然不足以将其化解。反观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对市场经济合理性的辩护,我们还应看到,市场经济本身是有价值的,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是合规律的,而且是合目的的,是科学性与价值性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说明,我国市场经济总体上具有积极的价值,我们应增强其价值自信,通过提升其价值自信凝聚共识,坚定其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2.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必须深化对价值共识的认识。市场经济不仅本身是有价值的,而且本身也包含一系列核心价值。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所确立和弘扬的上述市场经济核心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等,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般意义,形式上可视为人类追求进步的价值共识。但价值共识并不等于普世价值,所谓适用于一切时代和国家的普世价值并不存在。不管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如何竭力通过“自然”这一核心范畴说明其钟爱的市场经济及其蕴含的价值是普世价值,但其普世价值实质上无一不是特殊价值,因为在这里,“普世价值是契约版的资本拜物教。其核心是资本目的论,即资本是一切的目的。权利、权力、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等一切价值,都成了资本的手段,而资本成了一切价值的目的。普世价值中的所有价值前面都暗含着‘资本主义’这个定语”。[19]因此,我们应科学区分价值共识与普世价值,深化对价值共识的认识,将价值共识合理“拿来”,遵循“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20](P5)的原则,用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3.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比较多的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价值观。这表面上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实际上是对马克思主义这一基本原理的片面理解。恩格斯指出,“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这里表现出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21](P591)经济基础虽然总体上决定上层建筑,但它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十分复杂,并不能将两者关系简单视为前者线性决定后者。另一方面,片面强调思想道德建设对市场经济的适应,在现实生活中难免导致低俗、媚俗、庸俗价值观的流行。因此,“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22](P12)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建设与其相适应的价值观,还需要我们所建设的价值观超越市场经济本身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核心观从国家层面提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从社会层面提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从个人层面提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正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又超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价值观,是承接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又凝聚现代社会价值共识的价值观。所以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坚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自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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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4][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胡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英]休谟.人性论(下册)[M].关之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6][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7][美]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M].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8][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M].朱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P404.

  [9][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12]参见:刘希良,周前程.对哈耶克价值自信的探析[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1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14]宋希仁.西方伦理思想史[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5][英]休谟.人性论(上册)[M].关之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6][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韩巍译,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8.

  [17]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通过),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9.

  [18]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19]李东宏.普世价值是契约版的资本拜物教[J],科学社会主义,2014,(1).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简介:刘希良(1976—),男,湖南益阳人,长沙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讲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哲学;刘仁营(1977—),男,山东青岛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哲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历史终结论”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CZX012)和2013年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大学生理论自信和理想信念的互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C24)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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