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58难以消灭差异的正义
辛若水
(一)强者的利益
其实,我们讲正义,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消灭差异了。在差异,虽然只不过是差距,属于尚未激化的矛盾。但是,如果差距越拉越大,那矛盾本身就会被激化。我们知道,在正义本身,是要维护公道的;但是,一旦差距拉大,甚至形成所谓的两极分化,那公道、正义本身就不复存在了。当然,有人会讲,正义本身,实在拥有着不同的内涵。可以说,有消灭差异的正义,也有维护差异的正义。消灭差异的正义,可以说是平等的正义;而维护差异的正义,则是为了提高积极性。当然,对平等的正义,还有非常细致的划分。譬如,有的人强调机会的均等,有的人强调结果的一致。而实际上,机会的均等与结果的一致,实在是相互矛盾的。造就机会的均等,往往就是为了实现结果的不一致。如果结果都是一样的,即便拥有均等的机会,那大家的积极性也上不来。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造就机会的均等都很难,更何况要求结果的一致了。其实,在正义本身,也是应该拥有中庸的精神的。也就是说,它要兼顾机会的均等与积极性的提高。我们知道,提高积极性最好的法子,就是拉大差距。但是,一旦拉大差距,那就很难造就机会的均等了。也就是说,巨大的差距会让许多人输在起跑线上,甚至还会让一些人连上起跑线的机会都没有。而实际上,拉大差距本身,就是为了维护强者的利益。在古希腊就有哲学家讲,正义即强者的利益;当然,我们可能基于伦理的正义,很不认同这一点;但是,这一点更接近真实本身。我们只有面对历史的真实,才能够懂得弘扬伦理正义的艰难。其实,强者的利益往往在假借公理正义的美名,而完全不理会弱者的呼号。强者的利益与弱者的呼号是尖锐对立的。因为强者利益的维护,恰恰是以弱者的呼号为代价的。正义本身,究竟是站在强者的利益这边,还是同情弱者的呼号呢?如果正义本身站在强者的利益这边,那所谓的以强凌弱就合乎正义本身了。当然,有人讲了,强者也未必定要以强凌弱啊。他完全可以扶危济困,维护伦理的正义啊。我说过,强者在假借公理正义的美名;但是,这公理正义的美名,早就背离了公理正义本身。也就是说,强者所以要假借公理正义的美名,并不是要实现伦理的正义,相反,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难道维护强者的利益,就不是正义了吗?他们更坚信正义即是强者的利益。所以,一方面是公理正义的美名,另一方面则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也可以说,在强者的利益这里,所谓的公理正义,也就只剩下美名了。那么,公理正义究竟在哪里呢?我想,就在告别了呼号的弱者那里。如果弱者在强者面前,只知道呼号、乞求,那公理正义本身永远无法得到实现。在弱者,只有告别呼号、乞求,勇敢地反对弱肉强食本身,才能够恢复伦理的正义。也就是说,我们要把公理正义与弱者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其实,在人,总难免有强弱之分;并且所谓的强者,只是极少数,而弱者却是大多数。而单就一个人来说,即便强者,也不是方方面面都强,他同样有阿喀琉斯的脚踵。同样地,即便是弱者,也不可能方方面面都弱,他同样有自己强大的地方。有的人的强大,表现在外面,甚至他们不过在用强大的外表,来掩盖内心的虚弱;而有的人的强大,则深藏于内心,甚至他们也乐得用外表的虚弱来掩盖内心的强大。实际上,公理正义并不会站在外表强大而内心虚弱的纸老虎那边;相反,它永远属于内心强大的人。正义本身会和强者的利益分离,因为以强凌弱本身,就昭示了一种虚弱;而这种虚弱,主要由于伦理正义的缺失。我们不认为独夫是强大的,虽然他有强大的外表,甚至就内心而言,也未尝没有强悍的意志;但是,它却践踏了伦理的正义,所以也就难免走向“恃力者亡”的道路。伦理的正义,何尝就是柔弱的呢?如果它真的柔弱,又何来“恃德者昌”呢?如果正义站在强者的利益这边,那它本身就会被蛀蚀得千疮百孔,甚至成为暴虐的工具。只有弱者的呼号,才可以表达伦理的正义;但是,要真正实现伦理的正义,则有赖于弱者告别呼号,走向反抗强者的道路。
(二)弱者的呼号
我觉得,对弱者的呼号,仅仅拥有理解之同情,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这并不足以让弱者摆脱受侮辱受损害的处境。鲁迅先生所讲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是最为人们所称道的。但是,现在更多的人,对弱者的呼号采取道德冷漠的态度;也就是说,既没有对弱者的同情,也没有对以强凌弱的道德义愤。我在想,所谓“怒其不争”,是否属于对弱者唠叨不已呢?我想,并不是的。因为“怒其不争”,恰恰是要弱者告别呼号,而起来反抗。而对弱者唠叨不已,这不过是说风凉话罢了,可以说这和道德冷漠并没有什么不同,甚至比道德冷漠还让人齿冷。其实,弱者告别呼号,就是走向反抗的第一步。伦理的正义,不是靠强者发慈悲得来的,这有赖于弱者的反抗。那么,在弱者,又应该如何反抗强者呢?其实,也不过两种方式,一种是刚性的反抗,譬如所谓的“破釜沉舟”,“宁为兰摧玉折,不做瓦砾长存”;而另一种则是柔性的反抗,譬如所谓的“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我以为应该把刚性的反抗与柔性的反抗结合起来,也就是所谓的“能柔能刚,能弱能强”。当然,在很多人往往非常推崇刚性的反抗;但是,这对弱者来说,往往不怎么现实。如果弱者采用刚性的反抗,往往会为强者所毁灭;但是,这并没有太大的意义。这也许能够昭示一种不屈的精神,但却不能实现伦理的正义。所以,我觉得,相比较之下,还是柔性的反抗更持久些,并且能够达到最终的胜利。从某种意义上讲,柔性的反抗是以弱者之强来打击强者之弱。有人说了,在弱者还有什么强处呢?即便弱者没有一点强处;这弱本身就是最大的强处。当然,有人也会提出类似的问题,即强者还有什么弱处呢?其实,即便强者没有一点弱处;这强本身就是最大的弱处。我们都知道“强梁者不得好死”的道理;所谓的“柔弱胜刚强”就是典型的中国智慧。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长期柔性的反抗,才能够凝聚起力量,并最终战胜强者。说实在的,在以前,我曾经非常推崇破釜沉舟的方式,甚至以为就应该有那种拼命三郎的精神。但是,所谓的破釜沉舟,显然太过孤注一掷了。因为在这里,必须赢得胜利;如果不能赢得胜利,那就只有玉碎。其实,刚性的反抗,都有这样的通病,总是抱着“生当做人杰,死亦为鬼雄”的态度;而缺乏承受失败的能力。而在柔性的反抗,恰恰是最能够承受失败的。也就是说,柔性的反抗不会因为失败就羞愤欲死甚至自刎乌江;相反,它是愈挫愈奋的。也就是说,它不会因为一次又一次的失败,就感觉到尊严的沦丧;相反,它在一次又一次地重整旗鼓之中,建立自己的尊严。其实,它追求的不是百战百胜;而是百战百败后的奋起。柔性的反抗,已经锻炼了承受失败的能力,承受无限痛苦的能力。百战百败,但依然可以卷土重来,这就是柔性反抗的力量。当然,在百战百胜,往往缺乏承受失败的能力,所以,最终难免一败涂地。虽然柔性的反抗,在承受无限的痛苦,但却是通向最终的胜利的。其实,在弱者反抗强者的过程中,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斗智不斗力”。可以说,刚性的反抗在斗力,而柔性的反抗则在斗智。当然,所谓的斗力,同样需要智慧;而所谓的斗智,同样需要实力。而在实力处于劣势的时候,就难免要“斗智不斗力”了。然而,也会出现一种情形,那就是“智勇俱困”。当然,古人在这种处境下,就难免要归之于天意了。但是,“天意从来高难问”,所以还要看人事。在人事,究竟是强者代表伦理的正义,还是弱者代表伦理的正义呢?实际上,我们从所谓的“正义即是强者的利益”中,早就看出其间的机微了。在强者的利益,往往无视弱者的呼号。而一旦弱者的呼号,通过柔性的反抗凝聚成伦理的正义,并且剥夺剥夺者,那强者绑架公理正义的图谋,也就归于失败了。有人说了,你这并不是和谐的理论。剥夺剥夺者,何尝拥有滑头的和谐呢?但是,它却表达了真正的正义,亦即表达弱者利益的正义。既然强者可以假借公理正义的美名,那弱者为什么没有理由恢复公理正义本身呢?可以说,我们应该在正义的天平上,衡量强弱本身。
(三)正义的天平
讲正义的天平,必然地涉及到平衡的概念。哲学上所讲的平衡,是指矛盾暂时、相对的统一。而实际上,所谓的平衡是以均势为前提的。只有彼此势均力敌,才能够达到所谓的平衡。那么,所谓的平衡就是正义本身吗?如果平衡就是正义本身,那所谓的正义,不过扮演了和事佬的角色。实际上,所谓平衡,也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且这种理想的状态往往昙花一现。而最多的恰恰是不平衡的状态;所以,在正义本身,必须面对不平衡的状态,而不能只充当和事佬。如果正义本身只是充当和事佬,那么,也就无所谓正义了。也就是说,正义的天平,必须有自己的立场,它要么向强者的利益倾斜,要么向弱者的呼号倾斜。其实,也可以这样讲,正义要么做强者利益的代言人,要么去维护弱者的利益。当然,在这里,正义本身,就分裂了。不是说“道术为天下裂”吗?正义本身,也因为不同的利益而分裂了。其实,无论强者,还是弱者,都以为自己得了正义的全部。那么,究竟谁得了正义的全部呢?可以说,正义的天平向谁倾斜,谁就得了正义的全部。我们知道,“天之道,损有余以补不足”,而人之道,则是“损不足以奉有余”。我们从天之道与人之道的对立,就可以看出正义的天平倾向于谁了。依据天之道,正义的天平倾向了不足者,也可以说是弱者;依据人之道,那不过是在损害不足者或者弱者,而这必然通向两极分化的世界。可以说,天之道,代表的才是正义本身;而人之道,恰恰走向了正义的反面,即邪恶。我觉得,对于“损不足以奉有余”的人之道,怀抱着强烈的道德义愤,是完全应该的。因为“损不足以奉有余”,会造就不合理的世界本身。而人要让世界恢复自身的合理性,那必须“损有余以补不足”,也就是说剥夺剥夺者。也可以说,正是剥夺者对别人的剥夺,造就了剥夺剥夺者的合理性。当然,在古代,就有人打出过“替天行道”的旗帜。其实,所谓的“替天行道”也不过是恢复伦理的正义罢了。我们知道,伦理的正义,往往根源于天道本身。当然,天道不过一个神圣的假托;它往往在一个虚无缥缈的世界。但是,我们完全可以破除天道本身的神秘色彩,把它解释为客观规律。当然,作为客观规律的天道本身,就没有那么强烈的伦理色彩了。但是,我们所以要认识客观规律或者说达到天道本身,不就是为了服务于伦理的正义吗?所以,以天道为旗帜,实际上就是恢复服务于伦理正义的天道本身。于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出来了,即天道可复么?其实,在许多坐而论道的人,对这一点是很怀疑的。他们多有“道不行矣”的慨叹,更有“孔孟之道何尝一日行于天地之间”的悲观。其实,所有的慨叹与悲观,都根源于坐而论道本身。也就是说,坐而论道只是在那里思辩天道本身,而不肯走出一条现实的道路来。实际上,也只有告别坐而论道本身,才能够探索出一条现实的道路。所谓的天道,终究要通过人事体现出来;所以,也只要尽到人事,那就足够了。其实,伦理的正义是倾向于弱者的。可以说,它在聆听大众的嗟伤;而大众的嗟伤,恰恰根源于强者对弱者的侮辱与损害。天真地以为强者不会损害弱者,甚至帮助弱者,那实在是不合时宜的。道德理想国本身早就被否定了;我们又怎么指望在伦理颠覆、人欲横流的世界里找寻到扶危济困、锄强扶弱的道德理想呢?强者早就学会了假借公理、正义的美名,而弱者则承受着伦理道德的污蔑。也就是说,伦理道德本身,已经成为了强者的工具。既然如此,那弱者就有必要建立另外一套伦理道德,来对抗成为强者工具的伦理道德本身。人们已经讲过太多伦理道德没有阶级性的梦呓;但是,这并不妨碍道德的阶级性贯彻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就是说,道德的阶级性,并没有被和谐掉;当然,这也是和谐不掉的。正义的天平,必须有自己的立场;否则,它就枉为正义本身。有人讲,“要么一切,要么全无”,会损害正义本身。但是,我要说,恰恰是这一点恢复了正义本身。虽然正义本身,很难消灭差异、锄强扶弱;但是,它必须把这一点作为自己的理想。如果正义失掉了这种理想,那就会被糟蹋得不成样子。
(四)能力的不同
能力的不同,自然是造就差异的重要因素。而所谓的能力,实在有不同的区分方法。我们可以把能力区分为天赋的能力与后天的能力。天赋的能力,禀之于天,这谁也无法改变;而后天的能力,则根源于后天的学习、锻炼。我们所能做的,也只是利用后天的努力,去发展先天的禀赋。如果没有后天的努力,那先天的禀赋,也只能被埋没;而且还是自己埋没自己。也就说,没有后天的努力,我们是不能够发现自己先天的禀赋的。当然,发现先天的禀赋,有赖于对自我的认识。如果对自我的认识是浑浑噩噩的,那就不要抱怨自己被埋没了。一个人,往往是自己埋没了自己,才被他人乃至社会埋没的。其实,被埋没的人,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缺乏极强的现实能力。在很多人看来,现实能力即是能力的全部。那么,在现实能力之外,是否还存在其它的能力呢?当然,在他们心中是不承认这一点的。其实,在现实能力之外,还有其它的能力,譬如人性的能力、情感的能力,以及想象力等等;而且这些现实能力之外的能力,往往拥有着比现实能力更大的意义。我们可以这样讲,现实能力主要是用来谋生的。而现实能力也往往成为了评价人的惟一标准。如果谁缺乏现实能力,不能够很好地谋生,那就会被目之为废物、蠢材;而这正是在这些废物、蠢材中间孕育着真正的天才。因为现实能力并不能成为衡量天才的标准。造就天才的,是现实能力之外的能力,亦即人性的能力、情感的能力,尤其是想象力。天才们因为在用全部的精力,来发展现实能力之外的能力;所以,在现实能力方面,较之普通人,都大为不如。而这也就会让他们在现实中处于非常悲惨的境地。其实,在普通人的思维,往往在用现实能力本身,去否定现实能力之外的能力,也就是造就天才的能力。他们会强调生存何其得不易;而不会谋生,也只会成为别人的累赘。所以,那些深刻地影响了历史的天才人物,也不过是世俗社会的累赘而已。为什么是这个样子呢?因为天才人物,并不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也就是说,他们投入全部生命,而进行的创造,在世俗人们看来,不过是无效劳动罢了。天才人物并不能够通过自己天才式的创造来谋生,所以也只能成为社会的乞食者。我们往往看到,天才在世俗社会中找不到任何的尊严;相反,所获得的不过是鄙夷与嘲讽。而为了反抗这种鄙夷与嘲讽,他们不得不通过天才式的创造,来重建自己的尊严。当然,有不少天才,也赢得了世俗的成功;但是,大多数天才,也不过是在穷困潦倒中,走完了自己的一生。即便是赢得了世俗成功的天才,同样地是活在孤独之中。世俗的成功,并不能够给天才带来什么,相反,却让他们看到了一个社会的喧嚣与浮华;而所谓的喧嚣与浮华,实在没有任何的意义。我们知道,世俗中人利用现实能力本身,去否定造就天才的非现实能力,即人性的能力、情感的能力,尤其是想象力。那么,天才们,会不会用人性的能力、情感的能力,尤其是想象的能力,去否定现实的能力呢?如果出于一种义愤,很容易这样做。但是,如果这样做了,所谓的天才和世俗中人又有什么区别呢?所以,在天才本身,并不会否定现实的能力;因为人们同样可以在现实的能力中,体现自己天才的一面。可以说,现实能力本身,恰恰是天才的软肋。而在他们,大抵也并不回避这一点;相反,他们却是正视这一点的。但是,这现实能力本身却没有理由去否定造就天才的非现实能力。从某种意义上讲,“世人皆欲杀”,应该为“吾意独怜才”所取代。当然,造就天才的非现实能力,应该为我们所重点强调。我们并不能够以世俗的眼光,来看待人性的能力、情感的能力,尤其是想象的能力。因为如果拥有了世俗的眼光,那就很难对造就天才的能力抱有理解之同情了。人们很容易把人性的能力理解为软弱无力,把情感的能力视之为婆婆妈妈,把想象的能力等同于胡思乱想。其实,在天才,要真正地完成自己,必须有抗拒世俗绞杀的能力。所谓世俗,在绞杀天才方面,可以说轻车熟路。在这里,不只有挥舞大棒的英雄,幼苗地里跑马的豪杰,还有菩萨心肠的含泪的批评家。
(五)永远的差异
其实,讲永远的差异,不免让坚持伦理正义的人们,感受到一种道德义愤。我在想,如果正义本身不能够消灭差异,它就应该学会面对差异。其实,所以存在着差异,那就在于条件的不同、能力的不同、个人奋斗程度的不同。我们常讲,五个指头各有长短;所以,我们是没有办法强求一律的。可以说,正是差异本身,造就了丰富多彩的世界。从某种意义上讲,差异即意味着个性。我们定要充分地发展每一个人的个性,而这最首要的就是尊重差异。其实,所谓差异,最鲜明地体现在两个极端之间。在一个极端是最强、最好;而在另一个极端,则是最弱、最差。对于最强、最好的极端,我们总是引以为骄傲;而对于最弱、最差的极端,我们就很有那种恨铁不成钢的意思了。有的时候,我们甚至会大发感慨,即同样是人,怎么差别就那么大呢?实际上,这种感慨,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为在这里,有一个很大的弱点,那就是只用一个标准来衡量人。但是,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个性;而这就需要一个多元的标准。可以说,一元的标准是最不尊重差异与个性的;而只有多元的标准,才可以尊重差异,并充分地发展个性。在事实上,许多天才,就是被埋没在了一元标准之下。那么,建立了多元标准,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避免天才的埋没呢?对此,我并不抱太大的希望。因为很明显,所谓的多元标准往往在一元标准的笼罩之下,也可以叫做一元的多元标准。因为在标准本身,就是要定一个尺度,用来衡量所有的人;这当然很方便行政管理,但是,对于个性的发展来说,只能成为一种束缚。所以,我觉得,但凡标准,即会对天才形成一种束缚。而在天才,要发展自己的个性,必须打破标准,走一条独立的道路。从某种意义上讲,天才是不需要标准的,因为他是自我作古。也可以说,天才本身就是典范、就是标准。所谓的典范、标准,可以束缚普通人,但却束缚不了天才。实际上,天才就是差异的最大化。但是,差异的最大化很难为人们所容忍。所以,天才在现实中的处境是非常不妙的。在天才,自然有超越于众人之上的能力存在;但是,他们的全副精力都用来发展超越于众人之上的能力了;而在其它方面,却和普通人有着太过遥远的距离。所以,在天才,被世俗之人扫入废物的垃圾堆,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就像爱因斯坦,不就被认为注定一事无成吗?甚至天才们超越于众人之上的能力本身,都是在否定之列的。因为在全盘否定的背景下,长处即是短处,优势即是劣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要做的也很简单,那就是针锋相对,否定全盘否定本身,完全推倒世俗的标准,无论这种标准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抑或二者交织在一起的。我们看一下天才成长的历程,便会发现:几乎所有的天才,都是被他们自身永远不可能克服的弱点成就的。可以说,正是他们自身永远不可能克服的弱点,为他们充分地发展自己的天才,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他们充分地发展自己的天才,已经不再是为了世俗的名利;他们早就看淡了这些。也就是说,他们所以投入全部的生命进行创造,只是为了完成自己;在这里就很有那种“古之学者为己”,“读书不肯为人忙”的精神了。对于天才来说,在真正意义上完成自己,要远胜过赢得世俗的名利。我并不否认,许多天才,在世俗中都有庸人的气质,譬如歌德、黑格尔,都是这个样子。但是,他们只要在自己的领域里,成为奥林匹斯山上的宙斯,不就足够了吗?如果求全责备,那天底下又怎么可能有完人呢?当然,如果我们从伦理正义的眼光来看待永远的差异,恐怕就要得出另外的结论了。其实,以上所述,不过是以真正完成自己的角度来对待差异。可以说,为了完成自己,就要实现差异的最大化。而在这里,实现差异的最大化,并不需要负伦理的责任。就像歌德、黑格尔在各自的领域里充分发挥了自己的天才,但并没有让别人减少什么;相反,却丰富了人类精神本身。我们所谓伦理的正义,主要针对的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在这里,一方面要有一定的差距,因为这样有利于调动积极性;而在另一方面,差距也不能过大,否则就会破坏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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