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编辑同志,您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后,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引起广泛热议的话题,请问,一些发达国家土地是如何自由流转的?
湖北读者:李树园
李树园同志:
您好!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土地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土地流转具有政治意义,国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于国内民众来说,土地是一种公共资源,土地的流转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保障国土资源安全、保护民众利益,是国家在制定土地流转政策时需要下大力气研究的课题。从西方国家的土地流转经验来看,国家对土地流转都有着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
美国的农地流转,大多是农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有偿转让。农场主获得的是具有产权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完全的土地所有权,联邦和州政府对土地保留有三项权利:一是土地征用权;二是土地管理的规划权;三是征收足额的土地税。尽管联邦和州政府有三项保留权利,但这些权利有很严格的限制。如政府为公共目的征用土地,需要社区成员的同意,并以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另外,美国政府采用信贷支持、政策引导、利息调节、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诱导家庭农场土地流动,促进农场规模的适度扩大。土地的转让一般只有通过政府与家庭农场主签订经济契约才能实现。
法国为了保护耕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私有农地一定要用于农业,不准弃耕、劣耕、搞建筑。对于弃耕和劣耕者,国家有权征购,提高土地税或让其出租。法国政府建立“土地整治与农村安置公司”,这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代表实施监督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作用在于购买土地,经过整合后转让给要买地的农民,便于发展中等类型的家庭农场。农民在出售自己的土地时,必须通知农地整治公司。如果农地整治公司认为买卖不合理,就会收购农民的土地。如果农民坚持要卖土地,那么农地整治公司拥有优先购买权。比如农户要把地卖给城里人,而他并非用于农业生产,那么农地整治公司就会把该地买下。
日本严格阻止任何形式的外部资本介入农业和涉农领域,以合作社在涉农领域的收益来弥补弱势小农在农业生产领域的不足。日本政府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等中介机构,来促进农地的流转。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地租借转让的桥梁,他们接收租出的农地,再将这些农地租给那些有需要的人们。1993年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农地流动的方向主要是向“认定农业者”集中,并且那些认定农业者可以获得农地方面优惠的政策支持。
从以上几个发达国家的例子可以看出,即使是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里,土地也不是完全自由流转的,需要受到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国家权力的介入有利于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一方面可以防止国内外大资本跃跃欲试兼并土地,另一方面还可以保护农民权益。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临着诸多新问题,要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刚刚闭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土地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归农民是流转前提,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由此可见,要实现土地流转的正常化和有序化,必须加强政府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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