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决策科学看中国“扩大内需”战略的目的定位
龙 斧 王今朝
从理论上看,投资仅是扩大内需的一种手段,而把投资与扩大内需划等号则犯决策科学之大忌,如再配以“大干即可快上”(即投资越多效益越大)的思维模式,不仅内需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还会产生各种负效应。中国1998年就已出现内需不足,到2008年,尽管在投资急催之下GDP增长1.58倍,内需不足问题依然凸现。这本身已有“过犹不及”之嫌。如果还试图通过相同模式的“投资拉动”无疑会“雪上加霜”。怎样才能使投资真正起到“扩大内需”的作用呢?从决策科学看,目的定位直接关系到扩大内需战略的成功与否。如果这个定位偏差,投资针对性就会丧失,投资方向性错误就会接踵而来,投资多少与扩大内需效益性的关系也就无从谈起了。
当前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扩大内需是为了解决国际金融危机下外需疲软、出口下降问题。那么,扩大内需是一个权宜之计还是一个长远战略?如果是权宜之计,是否外需好转后内需就再恢复原来状态?倘若此,能否就用数万亿投资直接解决外需下降问题?如果是长远战略,目的又是什么?是在一个已经建立起来合理内需基础上再加以扩大还是原来这个合理内需本身就不存在?以下对中国内需市场结构、积累型与消费型内需关系、投资与消费比例、经济宏观结构等方面的分析,将透过内需不足的表象揭示其实质,进而为扩大内需战略在目的上进行科学定位。
(1)从中国内需市场结构看目的定位。内需市场结构分为消费型内需和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型内需,二者比重有其自身规律,其合理性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蕴含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没有一个相与匹配的消费型内需市场为基础,通货膨胀随时可能变为通货紧缩;在积累型投资扩张下,通货紧缩也可能迅速转变为通货膨胀,积累型内需的稳定性就不存在,“可持续发展”就没有宏观经济稳定这一前提(“又好又快”或“又快又好”都无从谈起)。一方面,积累型内需市场的规模、结构与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生产能力、产业结构等因素紧密相关,也与经济调整、临时需求(如战争)等相关。中国三十年来在这些方面的分项/综合指数无可争议地表明,积累型内需市场在迅速扩大(否则GDP持续增长不可能;当消费内需没有相应增加时,这种GDP增长所赖以维持的有效需求就只能更多依赖积累、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效应)。从“发展观”看,它不存在需求不足问题;从“科学发展观”看,它反映投资过热问题。而另一方面,相对积累型内需增长速率,实际工资收入、消费者实际购买力以及消费市场的现状与特点表明,消费型内需的增长没有也无法做到“同步”。这两方面的反差所产生的综合效应显而易见,即中国长期以来积累型内需领域的“投资过热”造成两种内需的比例失调,在强调GDP、总产值、高速或持续发展时忽略了积累型内需和消费型内需的辩证关系,前者在结构中的“比重过大”导致了后者的“比重过小”,从而使一个与积累型内需相匹配、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合理消费内需市场无法建立起来。这样的内需市场结构特征显然与国际金融危机无关,后者只是放大了前者原有的、长期的、本质上由经济发展理论、战略和相关决策所引发的经济结构问题(龙斧,王今朝2009a)。这就表明,中国积累型市场历来不存在内需不足,而是内需过足;消费型市场却一直存在内需不足,而不是原来“合理”基础上的“扩大”。
(2)从中国投资与消费比例看目的定位。从三十年来投资与消费比例看,中国投资比例过高(2007年占GDP比例达42.3%,而美国仅15.4%)且效率低下(否则何以多次淘汰产能),而另一方面消费比例过低且长期下降(从1978年的62.1%降到2007年的48.8%)。这个比例失调已经构成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顽疾,经济增长的效率性、效益性受到二者辩证关系惩罚。再从投资与消费的辩证关系看,投资的“过热”孕育了消费的“过冷”,这个“过冷”的一个典型表象就是内需市场上存在价格与消费者实际购买力的严重比例失调。从表面上看,美国消费内需占GDP近70%,中国则约占50%。但实质上,如果考虑到中美的可比性,实际差距远不止如此。如果美国拥有与中国一样的人口基数,而且主要内需消费来自本国产品,消费领域的产品又大多受到保护而得以维持高价,那么,美国消费内需占GDP比例将会更大。如果再考虑到由于美国在发达国家中贸易自由程度属最高一类,其本国市场上的质量相同而价格低廉的欧日高、中档消费品比比皆是,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生产的低档低价消费品琳琅满目,美国消费者使用进口消费品远远大于中国消费者,那么中美消费内需占GDP比例的实际差别就更大了。如果还考虑到美国消费内需占其GDP近70%而另一方面其投资比例仅占GDP的15.4%这个比例因素(这意味着如果结构不变,美国1单位投资可以拉动消费4.54(70%/15.4%)单位,而中国1单位投资仅拉动消费1.15(48.8%/42.3%)),中美消费内需占GDP比例相对差别就更加巨大了。从这些基于可比性所做的对比分析看,中国消费型投资与积累型投资比例不合理性问题的严重性已处于极限,在这种状态下继续大量追加积累型投资以达到扩大消费型内需这个战略目的则不仅仅是一厢情愿的问题了。
(3)从中国经济的宏观结构看目的定位。在宏观结构上,中国一方面自身具有巨大消费潜力,另一方面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匮乏、生产效率低下、资本与技术优势有限,不应该成为一个类似加拿大、荷兰的外向型经济,相对GDP其外向比重也不应该超过“自由贸易”的美国(2007年美国净出口占GDP比例为-5.1%,进出口总和占GDP比例为29.2%,而中国分别为8.9%和63.3%)。首先,从中国GDP增长来源(如是依靠消费内需增长还是偏向出口创汇)、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相对GDP的弹性、内/外需市场比例、消费/积累比例等方面与其他国家的单项和综合对比来看,中国外向型比重过高从而引起内需市场对国际经济波动的抗震能力下降。而当这个外向经济比重具有“外汇收入”功利性指导思想和廉价劳动力的双重特征时(如历史上的菲律宾),内需市场对国际经济波动的抗震能力将会进一步下降。其次,出口商品一方面使用了大量极为匮乏的自然资源与廉价劳动力为西方和所有出口对象国家做出了消费上的直接贡献与经济发展上的间接贡献,另一方面,劳动力的廉价价值已使用殆尽,结果世界经济稍有波动就无路可退。第三,中国的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和日用品为主要特征,这种大宗初级产品加上低廉价格的“相对优势”隐含不利贸易条件,表面上外汇增加,实际上是对外国消费者的补贴。第四,这种结构所创的外汇和GDP增长可谓得不偿失,对可持续发展更是隐患甚多。这种隐患不仅表现在消费内需难以增长,而且由于单位能耗处于世界最高行列,能源严重依赖进口,实际上置自身于一种极度脆弱的国际市场地位。2008年中国在国际石油和铁矿石等市场上最高价大量购进而随后价格即急速下跌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外汇投资在美国市场上的损失,都与“外向型”结构有关。在这种零和博弈中,中国的损失等于外国的收入,相当于中国对外国在用廉价出口进行“补贴”后,再次由于高价进口对后者进行“补贴”。对中国而言这等于用自己创造的价值对国外做两次“转移支付”(而这种高价进口导致的“转移支付”不是因为战争赔偿或灾害性事件后的人道主义支援等,其最大受益者是国外大资产阶级)。这样的外向型对提高国内消费者实际购买力的效应是可想而知了。
上述分析表明,扩大内需的目的不是为了在原有内需市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以弥补外需下降。中国根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合理的内需市场,而不是什么“外需下降、内需补上”这样一个“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表象问题。无论是内需市场结构问题还是消费型与积累型内需市场比重失调问题,无论是投资与消费的比例问题还是中国经济宏观结构问题,都非国际金融危机而起,而是中国经济发展自身存在、长期未决的结构和比例合理性问题,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外需下降只是将原来中国内需市场的结构性、比例性、合理性问题加以放大(从辩证法看,“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自身问题的暴露是件“好事”,是机遇而不是时艰)。因此,上述对结构、比例及各种内在关系的递进分析就锁定了扩大内需这一战略的着眼点—即中国消费型内需市场不合理性,同时界定了中国“合理内需市场”内涵:即它应该与积累、投资和经济发展(如GDP增长)相匹配、与消费水平相吻合、与家庭实际收入/支出相接轨、对世界经济波动具有与自身规模和结构相符的“抗震能力”,并揭示了这样一个消费型合理内需市场不仅未建立起来而且存在阻碍可持续发展的“扭曲”现象。而这个“锁定”、“界定”和“揭示”正是扩大内需战略目的定位的根本所在,这个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中国自身的合理内需市场。这一定位不仅加强扩大内需战略自身科学性,也为投资手段的针对性和比例合理性提供科学依据——以扩大消费型需求还是积累型需求为主,是“平分秋色”式的同时并举还是科学衡量、预测、计算基础上的调整比例(如扩大消费内需需要多少和哪些方面的积累内需需要增长以及增长多少等等)。而没有这样一个科学的目的定位,投资再多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内需不足的问题。
从决策科学看中国内需不足的根本性影响因素
龙 斧 王今朝
当前围绕中国内需不足原因的相关分析有从收入差别、信贷制度、消费行为入手,还有围绕失业率、税负、商品价格等问题展开。但什么是对消费需求作用最为直接、影响力度最大且对各类消费产生牵掣作用的最根本因素呢?怎样保证数万亿投资这一战略手段的针对性、效益性和效率性?当前投资既针对消费型内需领域又针对积累型内需领域,二者比例优化性的依据是什么?又怎样衡量消费型内需市场自身不同领域之间的投资比例合理性?从决策科学看,不锁定内需不足的最根本性影响因素,上述针对性、效益性、效率性、比例优化和合理性都无从谈起,扩大内需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其直接或长期效应不仅无助于扩大内需,反而可能相对缩小内需,甚至引发新问题。违反这一辩证法而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可以说不乏历史殷鉴。鉴此,本文运用决策科学方法和经济学等不同领域的交叉理论,分析消费结构、消费行为、交易成本、价格机制、收入-价格-实际购买力、核心消费成本不稳定性六个方面与内需市场的效应关系,从而锁定扩大内需的根本性影响因素,揭示投资本身与扩大内需之间根本不存在简单线性关系。
(1)消费结构与内需市场效应
胡锦涛和温家宝同志都强调“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扩大消费需求”。基于中国经济转型下的消费结构和市场的特殊性,消费可分为核心消费(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保)、日常消费(基本日常生活必需消费)和边际消费(满足前两种后的消费,如奢侈、享受型消费等)三种类型。计划经济时期作为社会福利的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保由于市场化转型不仅构成占家庭支出巨大比例的“核心消费”,而且成为消费者的必须、必要和必然消费,无所谓消费行为的差异性。从经济学、市场学和消费者行为学看,一方面,核心消费成本直接影响日常消费的“可多可少”和边际消费的“可有可无”;另一方面,它在消费者收入中的比例对后两类消费的价格效应产生最直接影响,核心消费成本占消费者收入比例越高,后两类价格效应就越低(这说明那些把消费品价格、基尼系数、信贷制度等作为中国内需影响根本因素的分析依然停留在表象上)。正是由于核心消费这个双重性质,核心消费比例太大将挤压用于日常和边际消费的可支配收入。只有在核心消费满足之后,日常消费才会增多,边际消费才会可能。也正是由于这个双重性质,中国在两个方面出现了消费市场和消费行为的“扭曲”。一是核心消费比例过高导致社会收入分配向这些领域生产和服务的提供者倾斜,使消费行为与合理消费内需结构都受到影响。二是核心消费价格的扭曲对合理价格体系的冲击不仅根本否定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所谓市场配置资源的神话——核心消费的上述影响正是借助市场化的方法而实现,而且扭曲了人们的消费行为。因此,从消费结构中的三种消费类型之间的比例和关系看,核心消费最直接、最有力影响内需市场,而且也是直接造成中国内需不足、合理内需市场无法建立的根本影响因素。这样看来,如果机械地提高消费者工资来增加收入,和/或采用临时市场促销活动,只要核心消费的成本比例不下降,或与增加的收入一样上升,扩大内需将收效甚微。
(2)消费行为与内需市场效应
首先,给定消费者收入分配和实际购买力后,核心消费中的住房支出占总支出比重最大。首付和装修要求消费者必须首先缩减其它消费,以及随后而至的20年按揭,价格对于中等和大部分中等偏上收入的家庭来说,负担远远超过其它单项消费,甚至大大超过其它消费总合,而对于中等收入以下的大多数人群更是可想而知。因此,房价已经成为消费者支出中单个最主要因素。从消费期望和行为来看,一方面,许多已经买房的人面对债务枷锁,另一方面,那些准备购房者正在拼命加强积蓄(当然买房后也一样面对债务枷锁),还有剩下的巨大消费人群只能望房兴叹——整个社会,无不遭受房地产借助市场经济施加的奴役。结果无论对已购房者还是对有意购房者而言,都会降低他们在其它商品上的消费,内需不足不仅是必然结果,而且是长期结果。同时消费者还必须、必然面对必要的医疗、教育和社保开支,以及日常消费基本需求。从消费行为看,在这种状态下再要他们加大日常和边际消费力度,岂不一厢情愿?
(3)交易成本与内需市场效应
根据交易成本对价格产生的影响,交易频率越高,交易层次越多,相对的管理成本与议价成本就越高。核心消费领域中的房地产行业出现的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商勾结的现象频率高、层次复杂,不仅案例数量、金钱总量超过中国其它所有行业,而且相比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也独占鳌头。这种超常的、既非资本主义又非社会主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违背“科学发展观”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会转嫁到哪里呢?答案不言自明。再加上核心消费的必需、必然和必要性质,以及市场和产品/服务的区域垄断,消费者的选择性对经济行为的约束性也丧失了,核心消费对其它消费领域内需市场的负面波及效应就加强了。一方面,想要通过思想教育、法律制裁从根本上杜绝这种交易成本极为不易,因为巨大而且对官商双方都来得容易的“交换利益”与冒险行为/心理成为正比(龙斧,王今朝,2009a)。另一方面,这种由社会分配结构引致的行为和结果成为中国经济增长中“可避免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龙斧,王今朝,2009a)。这种综合效应不仅使住房价格高居不下,而且对中国消费者心理、行为无疑产生巨大影响。(这样看来,当前为了促销而采取的诸如价值几千元的“住房消费券”或其它推销手段对解决上述社会分配结构而致的交易成本和因此产生的价格问题无足轻重。)
(4)价格机制与内需市场效应。从西方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看,为市场促销或为市场竞争采用降价战略十分普遍,而商品积压后考虑到资金周转、贷款利息、仓储成本、产品耗损等因素而使用降价战略也是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在起作用,而这些也都是市场经济规律中的最基本原理。然而,中国房地产业的资源配置“特殊性”和“商家-政府-银行三合一”的运行模式将这个有利于竞争、有利于消费、有利于合理利润、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的价格机制完全打破。在这个行业的市场里,价格已经不由市场规律决定(部分由带有封建色彩的官商勾结程度、方式、手段、关系、利益交换来决定)。即使大量积压,也不需要降价销售,因为有区域垄断,有优惠政策/合同保护,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作后盾。这种“畸形”从根本上使价格机制丧失市场规律的作用与效应,既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现象,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合理内需市场难以建立。这样看来,在农村地区实行的财政补贴而非市场机制作用下进行的“电器下乡”虽然为一些农村消费者提供方便,但对解决畸形价格机制和上述交易成本产生的内需市场效应问题、对建立中国13亿消费者的合理内需市场起多大作用可想而知,而某些地方政府出台“拯救”房地产商的财政与金融政策对解决中国内需不足问题来说无疑是南辕北辙、“雪上加霜”。
(5)收入-价格-实际购买力与内需市场效应。从市场经济理论看,平均工资越高,消费品价格一般相对也就越高(螺旋式上升)。然而在最发达市场经济的美国,每平米房价与平均工资比例却远远低于中国(甚至绝对值也低于中国许多城市价格)。其次,经济学一个基本原理就是,在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真正发展、生活水平改善上,GDP远不如购买力平价(PPP)准确和有说服力。这是因为后者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消费结构上有一个实际购买力/日常消费品价格结合产生的“GDP差异平衡效应”。本来中国虽然人均GDP较低,但购买力平价加上消费者总量的综合效应使中国可以形成一个巨大的消费内需市场。然而这个效应却由于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扭曲”加上教育、医疗和社保的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以及核心消费的必需、必要和必然性质而大大降低。核心消费这个超常的收入-价格差距不仅降低消费者实际购买力,而且也成为日常消费、边际消费商品价格上升的一个因素(无论是间接成本推动效应还是所有行业的人群都必须承担核心消费的直接成本效应),致使许多日常消费品价格在绝对值上堪比西方发达国家,有些甚至超过西方。结果在核心消费领域的收入-价格比降低了中国消费者实际购买力的同时,日常消费和边际消费领域的价格上升再次将这个购买力降低。这样看来,有些试图用平均工资增长率超过CPI上升率来证实实际购买力提高的研究忽略了工资收入-核心消费价格比的效应,即平均工资增长率和CPI上升率的差异远远不足以补偿已经过高且高居不下的房价。
在上述综合效应作用下,消费者在日常消费的“可多可少”上选择“少”,在边际消费的“可有可无”上选择“无”,导致消费频率、数量和种类上无法实现市场经济下的规模效益(而这些日常消费本来正是一个经济实现规模效益从而保证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机制)。当内需不足、规模效益丧失时,商家只好依靠高价格满足利润指标,然而越是高价,消费频率和种类就越是降低,因而形成一个内需市场的恶性循环。
(6)核心消费成本的不稳定性与内需市场效应
首先,核心消费中教育、医疗、社保都具有上层建筑功能领域属性。当商业化、利润化、市场化成分加入后,其消费成本的稳定性将影响市场其它各种需求的变化,这个稳定性越高,内需消费变化稳定性就越高,GDP增长也才可能带来相应内需增长。这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共性。而中国的特性是,这些领域在计划经济时期与住房一起都是社会福利而非商业消费领域。当它们向商业化、利润化、市场化转变后,不仅构成家庭消费并占巨大比例,而且提高了消费需求的不稳定性。其次,这个不稳定因素与今天这些领域消费的必然、必要和必须性质交叉,又提高了它降低其它消费的影响力度。第三,一方面这些领域“国有”性质比重下降,而另一方面消费人口总量又在相对增长,对需求变化产生影响,不稳定性又进一步加强。第四,由于“社会福利”向私有化、商业化、利润化、市场化的转变,商品/服务的功能范围、设计与特征(product’s designs and features)以及基本与衍生功能(extended functions)都未能确定,使不稳定性再次上升。第五,由于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使医疗、教育、社保自身性质、功能、结构更加复杂,稳定性影响因素较其它产品/服务更加复杂(这种复杂远远超过汽车生产、定价和销售结构;比如,在医保承担部分外,脑部与心脏手术的成本核算、不同消费者应该承担部分、不同消费者是否在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下承担相同部分、这个部分的依据是什么、消费者如果没有这个支付能力怎么办,等等)。第六,由于这些政策的不完善性,价格、运行机制的漏洞,在少数人先富起来后,普通消费者的成本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呈上升趋势,但上升到什么程度又缺乏规律性(比如,消费者怎样预测自己将来可能患哪些病而且到时服务价格会有什么变化等等;消费者在为上幼儿园的孩子准备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消费成本预测的依据是什么,等等)。第七,中国人均医院、医生、现代医疗设备、小学、中学、大学在世界上还较低,不仅小学、中学、大学的“双轨制”以及各类“赞助”形式所产生的市场化效应,结果由于“人均数量极低”导致垄断权力的产生,必然提高价格的随意性并继而转为消费成本的不稳定性。上述七个方面所产生作用加大了核心消费比例,加大了消费成本的不稳定性,结果增加消费心理效应,预防性储蓄动机非正常性增强,从而导致日常消费数量的降低和种类的削减,以及边际消费的取消。
以上六个方面的效应分析表明,在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机制下形成的核心消费成本是中国内需不足的最根本影响因素。在性质上,它是经济结构问题,而需求总量上的不足仅仅是这个结构问题的一种反映。中国“扩大内需”的经济战略如果不首先集中瞄准造成核心消费成本太高的结构性因素,无论投资多少内需问题都不会得到有效解决,而且错误的投资方向和领域只会加固既有经济结构从而加剧内需不足。继续利用“市场机制”(如加强商业广告、推销活动等)或提高人们工资收入由于无法触动核心消费成本而对扩需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对它们期望越高,失望就可能越大。只有通过体制、机制的改变和强有力经济政策从根本扭转核心消费成本太高才是扩大内需成功的关键,也是投资效益性的根本衡量标准。
从市场化、商业化和利润化看社会分配合理性对内需市场的影响
龙 斧 王今朝
当前,大量研究把内需不足单纯看作是需求总量上的问题,而不是把它看作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中市场化、商业化和利润化所形成的社会分配结构的一种反映。本文从理论和实证案例的角度分析中国以市场化、商业化和利润化过程中所形成的新的社会分配结构对内需市场(而非总量)的影响。
1、理论分析
首先,这里“社会分配”不仅指政府财政预算和投资方向,还指有形和无形资源、资产、资本的社会性分配。比如,住房使用的土地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最基本资源,医疗、教育、社保则具有国家上层建筑领域的社会功能性质,而且在中国本来是社会福利而非商业消费领域。当它们转入或部分转入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运行模式时,谁占有有形或无形“原始资本”,谁就在社会资源、资本和资产的使用和占有上享有“先机”,这个资源与机遇的“分配”过程、手段、方法无不具有社会分配属性。其次,当房地产、教育、医疗、社保转入或部分转入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运行模式时,它们构成当前中国核心消费,从根本上影响任何其它消费的增加与减少。综合这两个条件,核心消费领域里的“社会分配”又包括两种特殊经济机遇的社会性再分配。(1)在经济体制变化特殊条件下,如政策导向,原有经济结构造成的固有权力、社会关系和资源优势,公有制向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私有化转型等产生的经济机遇再分配,如将原来几代人几十年创办的国有企业/农场一夜之间变为某个、某几个私人的“原始积累”从而产生的机遇,或由于对原来计划经济下某一领域已经形成的潜在生产、销售、流通渠道等掌有的权力和资源而产生的机遇。(2)特殊消费结构下产生的市场机遇再分配,如在消费领域中,利用核心消费的必须、必然、必要的刚性性质(核心消费四个领域无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在市场化名义下提高价格,而为核心消费领域提供投入的部门也相应提高价格。
上述资源、资产、资本以及经济和市场机遇的社会性再分配,与带有“必然、必需、必要”消费性质的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保领域相结合,就构成了中国社会分配结构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其合理性越低,掌握这些资源、资产、资本以及经济/市场机遇的先机占有方或利益获取方(如从事商场化、商业化操作的企事业单位,无论国有还是私有性质)对消费者行为的控制、约束的权力就越大,中国消费结构扭曲程度就越大,核心消费对中国内需不足的影响就越大。有观点认为,尽管上述社会分配具有不合理性,但商业化、市场化、私有化、利润化理论上会产生更高效率、更大效益和数量更多、质量更好的产品/服务从而让消费者不仅满意而且降低消费成本,因此,社会分配不合理性会被巨大效益性抵消。然而,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保领域的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并未达到这样的实践效果。在核心消费领域里,少数人由于上述社会分配(资产、资源、资本、市场和消费特殊性产生的经济机遇)先富了起来,但相对而言,即以那些少数人的富裕的速度、程度为比较衡量标准,多数人的消费成本是否以相当速度、程度下降?或是相反—消费成本在相对上升?所以,从核心消费领域商业化、市场化结果来看社会分配合理性,衡量标准很简单:成本下降比例越高,社会资源、资产、资本的分配和理性就越高,内需因某一个或某几个消费领域的扭曲价格而受到抑制的几率就越低。与改革前27年相比,考虑到大跃进和文革影响,再考虑到当时中国经济能力,再考虑到当时为了全面基础设施的积累型投资比例,再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GDP平均增长速度,今天商业化、市场化的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保,在相对更好、更快、更体现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结果和效应上,还有巨大改进空间。
2、案例分析
中国医疗行业的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程度不比美国低(从市场推销手段和范围上看,前者超过后者;而后者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商业化程度最高但社会效益最低)。从改革初衷来看,医疗领域的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私有化,再加上其“必须、必然、必要”的消费性质,应该使人均医院、医生、医药等方面,以及在医疗保障的人人平等程度上,有与GDP增长相匹配的改善和相对应的成本下降,这样的经济行为结果才能体现社会分配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中国消费内需的合理增长。而实际上,首先,一方面少数人和一些医疗领域的企业和单位迅速富有,另一方面消费成本的上升使广大消费者实际消费能力下降。对消费者而言,不仅保险制度并不解决消费者的成本支出,如消费者为住院、大病、手术所承担的开支,而且为将来各种医疗消费支出的不稳定性、随意性、利润性而进行未雨绸缪的储蓄也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消费行为与结构的一个典型特征(却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最广大人民群众在这一领域的典型特征)。其次,从宏观效应看,对一个现代社会来说,再没有什么单个领域比医疗保障更能影响该社会成员生命、身体、身心,更能体现该社会人人生而平等、更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代表先进文化”的领域了。而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所产生的税收,如果不是建立在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服务数量、降低消费成本、在对待社会成员的身体上体现人人平等、民生第一的基础上,也不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力”。第三,再从“投入-产出”效益对比看,商业化、市场化之前的中国医疗体制的行为结果,如果考虑到当时中国一穷二白条件(投入),从职业道德、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看(产出),从类似“赤脚医生”的医疗政策的民生效益(产出)看,从为社会最广大成员的身体保障所做贡献(产出)看,既是高效益的,又是“三个代表”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体现(龙斧,王今朝,2007, 2009a )。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模式也适用于教育、社保领域商业化、市场化的结果衡量,以及社会资源、资产、资本、经济/市场机遇的分配合理性的衡量(如教育商业化、市场化是否给消费者带来与GDP增长相匹配的利益增长和相对应的消费成本降低)。
如果从经济行为的性质看社会分配合理性,那么教育、医疗、社保从供需两方面讲都与其它商品/消费品有本质不同。它们与政府、法律、军队、文化等构成一个社会基本道德标准、价值观、意识形态的最根本基础和行为体现,是上层建筑领域的社会功能所在。如果让它们进行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的操作(无论在私有还是公有模式下)除要遵循市场规律外,必须为全社会成员基本福利的公平服务、为全社会基本道德行为准则、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建设与维护履行基本功能。任何市场化、商业化操作对这些具有上层建筑功能领域的削弱都将使一个社会付出巨大且后果严重的无形成本(龙斧,王今朝,2009a,c),不管这些领域通过商业化、市场化为一个国家GDP增长做出多少贡献。这也是为什么所有西方国家在医疗、教育和社保领域的政策和运行模式上越来越以平等、公平、以人为本、民生保障为主要特征,而非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为主要特征。
3、结论
中国核心消费领域改革以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运作为特征,而这与住房的社会公益属性以及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所具有的上层建筑属性相矛盾。本文的分析表明,由于社会分配的不合理性集中体现在中国核心消费领域从生产、分配、交换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它是中国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和本质特征。分配结构产生的权利差异不仅直接影响中国消费内需结构和状况,而且直接影响社会公平、平等、人性、文明、以人为本和民生保障程度。因此,不彻底改变、打破这种不合理性,即便投资再多,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内需不足”的问题。而投资数量、领域、方向、比例如果不集中、直接、有效地针对这个不合理性,不仅无助于原有内需不足问题的解决,而且可能加剧中国社会分配结构中的这种不合理性。
从资源配置看社会分配合理性对内需市场的影响
龙 斧 王今朝
资源配置指分配、使用有限的经济资源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或欲望的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新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理论观点就是,市场化配置方式相对计划方式在分配、使用有限资源上更具有效益性和优化性,无疑应该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国内需不足为用检验这一理论的科学性提供了契机。市场化资源配置是否一定具有更高的效益性和优化性呢?市场化资源配置对中国内需市场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呢?本文围绕内需不足问题,分析市场资源配置在一定条件下所蕴含的社会分配不合理性,而这个不合理性又对中国内需市场的合理形成、增长和扩大产生巨大阻碍作用。它不仅揭示内需不足的结构性本质,而且对那种把“市场资源配置效益性、优化性和合理性”绝对化的理论观点提出质疑。
1、理论思考:是否具有纯粹的“市场化资源配置”?
制度经济学家奥立弗·威廉姆森集中体现了新自由主义关于市场从来就有的历史唯心主义观点,而实际上,资本驱使下的市场在人类历史更长的时间里并不存在。马克斯·韦伯认为,人类社会早期的贸易发生在不同民族之间,而非同一部落的成员之间,它是一种外部现象,仅仅面向外部部落。即使在内部市场出现之后,直到中世纪前,都是外部贸易主导着内部市场。也就是说,从历史上看,市场并不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当然也谈不上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
资源配置的市场方式仅仅是在现代资本主义开始发展之后才逐渐兴起。即使在亚当·斯密时代,市场配置资源仍然不是占统治地位的现象,否则就难以理解斯密理论在当时产生的影响。即使在斯密之后,西方在进行对外经济贸易时,也并未遵循自由贸易的原理,否则怎么会有鸦片战争、资本主义奴隶制资源配置和各种类型的殖民主义经济?尽管自由竞争全胜时期的英国较为全面地实行了市场配置资源,但也是对内经济发展而已。即使在这个时期,按照科斯关于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以及企业是科层制度(正是因为如此企业在交易成本上才具有不同于市场的特征)的观点,考虑到生产主要在企业内部来完成,也不能说,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实行的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制度。科斯的新制度学派观点表明:由于交易成本与制度安排等条件的交叉作用,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低下和因此产生的市场失败即使在完全就业条件下都是固有的,而非偶然的,因此,单从历史和科斯理论这样两个西方学术观点看,所谓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化的无条件性就完全属于西方学院派炮制出来的一种“客观幻觉”(即把对客观的错误认识当成客观本身),是一种神话和一种假意识。
当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列宁、琼·罗宾逊和钱伯伦意义上的)阶段之后,原来一个个原子式的企业或死亡或变成了经济的庞然大物,英美国家的几乎每一个行业都被少数几个寡头所垄断,社会的资产、资本、产出等经济资源集中到少数大公司手中,这时就更不是亚当·斯密所想象的那种与女神一样完美的市场,而是垄断权力,在支配着资源的配置,支配着市场的运作。因此,不但在历史上,就是在当今世界,也没有市场基础性地配置资源那样的事情。
现代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理论成果是阿罗和德布鲁所建立的一般均衡理论。从假设来看,一般均衡理论表明,要让市场配置资源,就必须要有完全竞争的市场,不要有外部性、规模经济和不完全信息。然而,现代社会生产的每一个进步都表明,真实世界正好与这些假设相反。作为新古典理论,一般均衡理论根本否定了宏观上发生内需不足的可能性。而内需不足却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生,又在社会主义国家发生。而2009年以来西方发生的金融危机已经不再简单地是一个“内需不足”的问题了。对此,一般均衡理论都毫无解释办法。所以,这种基于现代数学和“完善市场”假设之上的一般均衡理论与宗教可有一比,宗教关心的是来生来世,而一般均衡理论关心的是神话中的世界。拿这种世界作为“参照系”来安排现实的制度,就与宗教主张用来生来世规范人的世俗生活一样。
如果说瓦尔拉斯在提出一般均衡问题的时候,还受到数学论证的限制,而且还生活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的初级阶段,因而情有可原的话,今天把一般均衡理论当作是中国建设市场经济的理论指南,就不啻是用宗教来统一指导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那样荒谬、愚昧了;对这一理论的性质和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把握不定,就会产生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的矛盾。面对把资源交给“市场”配置又为何产生内需不足现象的复杂问题,一般均衡理论就会一筹莫展、无法识得“庐山真面目”了。
首先,根据新自由主义理论,当社会大量资源、资产、资本被市场机制引入某一经济领域(如房地产业)时,消费者将享受数量更多、质量更好、价格不断降低的产品/服务,从而体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性和优化性。然而,在实践中,在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上,这个机制本身并不存在于社会的真空状态。除了“看不见的手”还有许多其他“看不见或看得见的手”在影响、控制和操纵。在一些商品生产领域(如牙膏)的资源配置上,市场机制较容易起主导作用。而在类似西方军火产业的领域里就会有多只手在影响、控制、操纵社会资源的使用、分配和流动模式,这就使资源在使用或分配时丧失合理性成为可能。鉴于中国的市场化、商业化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开始的,在房地产和教育、医疗、社保(核心消费)所引入大量社会资源、原有资产、现有资本并决定谁利用、谁获利过程中,都有多只手在起作用,社会分配合理性问题无法回避。其次,当大量社会资源配置给供核心消费的生产领域时,加上竞争和价格机制,加上中国消费者总量(这些领域的服务和商品都以人口数量为消费终端),加上资本密集型性质,这些领域就应该产生经济的规模效益。然而,一种与市场经济规律不相符的悖论现象却出现了:一方面应有的规模效益没有达到,另一方面少数人却能够在短期获得暴利。从这一点看,资源的社会分配合理性也就丧失了(毕竟中国这样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里,有限的土地、教育、医疗等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不应该为少数人的暴利而存在)。第三,本来市场机制下的资源配置有其监督作用,即当某一领域效益不好或生产过剩,资源、资本对它的流入就会降低,流出就会增加。然而,这些领域资源配置的特殊性和因此产生的运行模式特殊性使这种监督功能(如价格机制、金融杠杆)丧失。中国房地产业在上述三个方面表现出的社会分配不合理性可以说是一个典型案例。
2、实证案例。当房地产业获得中国宝贵、有限的的土地资源、资本以及带有区域垄断性的市场机遇时,社会期望它最大限度地使消费者受益。然而,在生产上,由于这些领域资源配置的特殊性(比如购地是与政府的关系,贷款是与银行的关系)和因此产生的运行模式特殊性(官商勾结、商家-政府-银行的“三位一体”),商家不是以市场需求、消费层次、购买力差异、价格弹性、替代品影响、其他消费比例、资本效益、物流结构、仓储成本等相互关系的科学分析、预测(许多也缺乏这些知识)来决定产品的产出数量(不用说其他复杂性市场要求),而是根据这个社会分配结构造成的两个“特殊性”来拼命“生产”(因而也不需要上述知识)。在交换过程中,本来为促销或市场竞争采用降价策略十分普遍,而商品积压后考虑到资金周转、贷款利息、仓储成本、产品耗损等因素而使用降价策略更是家常便饭。然而还是社会分配结构造成的两个“特殊性”将这个有利于竞争、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利润合理化、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的价格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全打破。价格主要不由市场规律决定,而由带有封建色彩的官商勾结程度、方式、手段、关系、利益交换来决定。即使大量积压,也不需要降价销售,因为有区域垄断,有银行的优惠政策,有当地政府保护,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做后盾。这种“畸形”从根本上使价格机制丧失市场规律下的作用与效应,结果既没有产生数量更多、质量更好、价格不断降低的产品/服务来体现资源配置的效益性和优化性,又没有在消费潜在总量巨大、资本密集型基础上产生应有的规模效益性;既没有使价格和金融杠杆的作用得到发挥,又没有使资源配置的监督性得以兑现。反而是,在少数人购房和囤积后,在勉强购房的消费者购房后,在其他消费者还在积蓄准备购房时,一方面产品“过剩”、“积压”,另一方面房价可以坚挺不降;一方面消费者银行储蓄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多数人实际收入和购买力下降;一方面多数人的核心消费以外的消费权利被剥夺,另一方面他们辛勤劳动所得通过不平等交换集中转入已经富起来的少数人手中;一方面少数先富者可以放手购房用于消费甚至投机,另一方面多数人住房问题没有解决;一方面少数人迅速攫取巨额财富,另一方面中国持续“内需不足”。很显然,中国房地产行业严重缺乏市场经济规律的科学导向,结果发展速度越快、规模越大,资源配置的效益性、合理性就越差,消费被剥夺的人群总量增加就越快,内需不足就越严重。中国房地产业在多个方面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效益型”、“优化性”并未产生。
房地产业资源配置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分配不合理性也对消费者实际购买力产生影响。根据西方经济学原理,在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对消费者利益改善的效应上,GDP远不如购买力平价(PPP)来得准确和具有说服力,因为后者在正常的消费结构上有一个购买力/价格的“均衡”原理。然而这个原理却由于中国房地产行业的价格“扭曲”被打破,改革开放的民生成果也因此被打折扣。本来,西方研究表明,从购买力平价看,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美消费者的相对实际购买力并不像两国人均GDP差异那么大,而且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这种实际购买力反映了当时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和消费结构的合理性更高。而90年代中期后迅速商业化的房地产业导致了中国以购买力平价衡量的实际消费能力大大下降,不仅加大了中美消费者相对购买力的差距,而且使GDP增长对消费者实际利益改善的效应降低。结果,尽管“综合国力”加强、表面平均工资增加、少数人先富了起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利益相对降低。
3、结论
从理论上看,如果脱离中国经济发展具体实践和客观条件,用西方经济学所谓“市场配置资源优化性的绝对论”来普遍指导中国所有经济领域的改革就会产生一系列矛盾。究竟采用哪种方式来配置资源?答案取决于想要配置什么性质的资源、生产什么商品或提供什么性质的服务、为谁生产、要达到什么目的以及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如果中国有限的宝贵资源成为少数人获取暴利的手段而不能成为提供一个社会最为重要的民生条件,市场资源配置就会使社会分配的合理性丧失,效益性、优化性更是无从谈起。本文实证分析表明,中国核心消费领域里的市场化资源配置与住房的社会公民生属性以及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所具有的上层建筑属性相矛盾,因而产生了许多不虞后果。这些领域的市场化资源配置产生了社会分配的不合理性,是中国内需不足的根本原因和本质特征之一。因此,不彻底改变、打破这种不合理性,继续依靠市场化资源配置,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内需不足”的问题。而投资的领域、方向如果不集中、直接、有效地针对这个不合理性,即便投资再多,也无助于现有内需不足问题的解决,而且可能加剧中国社会分配结构中的这种不合理性。
从交易成本看中国社会分配合理性对内需的影响
龙 斧 王今朝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中,交易成本是价值创造和实现过程中除“生产成本”外的“附加成本”,如计划、协调以及监督成本或制定和实施协议的成本等。由于现代社会分工细化、经济结构复杂性加强、社会与经济相互影响程度提高(如对经济运行模式规范性的要求)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交易成本就会产生。作为一种经济学范畴,交易成本有其存在价值,但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如果它到处生长,过度上升,或维持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水平,经济效益就会大受影响。中国在市场化改革中,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保这些原来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转为或部分转为市场化模式,构成社会的核心消费领域。其运行模式中表现出来的交易成本不仅从数量上看极大上升,而且在性质上表现出独特性。这种独特的交易成本从根本上影响社会分配的合理性,并因此对中国内需市场的建立与扩大产生消极作用。从对比角度看,由于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保的社会公益和民生属性,一些西方国家恰恰在这些领域中采取政策和措施降低由市场化运行、管理模式引起的交易成本,从而达到加强社会分配合理性的目的。因此,对交易成本、社会分配合理性以及内需市场相互关系的分析有助于中国形成正确的扩大内需政策。
1、理论分析:核心消费领域里中国交易成本的特殊性
首先,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下的正常交易成本(如由劳动分工细化或信息等不对称引起的交易成本)不同,中国核心消费领域内的一些交易成本具有不合法性,从而对社会分配产生巨大影响。比如,中国房地产行业中出现的商家-政府-银行“三位一体”的运行结构产生了独特的交易成本,其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商勾结的现象不仅案例数量、金钱总量超过其他所有行业,而且相比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独占鳌头。而这种巨大的交易成本又以不合理的高房价形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种为了交易完成而发生的经济行为所导致的“附加成本”一方面以“利益交换”为特征,另一方面以广大消费者为转嫁对象。二者的结合就形成了一种超常的、既非资本主义又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一种隐藏但又带有强制性、不公平性的社会再分配形式。它实质上是社会分配通过权力和关系让价值创造过程的成本不合理增加,让“消费者剩余”转为商家的利润和贿赂的资本,并极大降低消费者在住房外的其他正常消费能力和愿望。在这个以权力和金钱为特征的价值交换产生的社会再分配形式下,官商利益集团受益,其代价不仅是广大消费者利益受损,不仅是中国合理消费需求受到直接抑制,而且是经济可持续发展、GDP合理增长的丧失。
其次,同样中国独有的是,在“合法”但不合理的核心消费领域交易中,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格与其所购买“商品”的“自然供给成本”(反映商品真实生产成本)之差构成交易成本。比如,鉴于医疗的市场消费性质(必需、必要、必然性),谁能够拿到这种由原来社会福利范畴转为私有化、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的销售环节(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谁就能够在这种不合理的交易中获取利益——这个问题本身就是社会分配结构问题,本身就存在社会分配不合理问题。而一旦商家获得这种权力(比如工商登记许可),在商业化运作下,商业利益使药商、医疗器材商等供应商与医院、医生中间产生“流通环节”,使医院和医生之间产生流通环节;使医生和病人之间产生流通环节。结果,在使用哪个厂商的药品上,在购买哪个厂商的医疗器材上,在建造怎样标准的病房上,在病人用药是用公费药、半自费药还是全自费药上,在病人是手术治疗还是保守治疗上,在住院还是不住院上(谁有消费实力、谁享受病床或有限的专家资源),在诊断过程中要做哪些“必要”检查上,在医院药房药品定价上,在医疗事故处理上,产生了无数的流通小环节,因而产生了交易成本。如此交易成本的发生,不是因为最广大患者(即最广大消费者)必需某些服务(因而表现出不合理),而是因为消费主体在实现自己目的的时候不得不承担与自己目的无关的额外支出(因而表现出社会分配的强迫性)。这种交易成本越高,患者家庭用于其它消费的支出就越少。而如此产生的收入分配差距无疑就是因为社会分配创造了一种从社会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转移收入的机制所致。与医疗领域类似,在教育领域,双轨制、赞助、教学器材、基础设施、校服、培优、书本、作业、课程设置、学位设置、教师数量、教师招聘与选拔、职称设置、行政人员、机构设置、后勤、教学检查等方面引起的包括学生家庭在内的整个社会不必要的付费构成交易成本。房地产和社会保障领域内无需的社会成本支付也构成交易成本。想要通过“思想教育”、“法律制裁”来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特殊权力基础上带有社会分配性质的普遍交易成本需要很长时间,因为巨大而且来之容易的“交换利益”与冒险、违法行为/心理成为正比(龙斧,王今朝,2009a)。
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保领域运行的不合法、不合理且数量巨大的交易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加重了他们的购买力负担,社会分配的不合理性上升,结果大范围、大幅度降低他们的实际购买力,造成消费内需不足。不合法、不合理的交易成本具有任意性和不稳定性,还通过导致未雨绸缪、预防性储蓄心理支配人们的消费,进一步导致消费需求减少。
2、西方在住房、医疗、教育、社保方面的可资借鉴的经验
西方20世纪70年代有研究成果表明,美国是一个高交易成本国家,交易成本占其GDP的比重接近50%,但这不意味着西方发达国家的交易成本泛滥成灾。尤其是西方国家,在过去二、三十年中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来减少其私有化、商业化和利润化成分。比如,加拿大把土地看成是一个社会经济长远、稳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却又“无法再生”的资源;与此直接相关的住房不仅是具体体现“民生”的最重要社会福利之一,而且土地资源配置、使用的合理性、公平性、平等性和全民享受对经济平稳发展起杠杆作用,对其他消费需求更是一个促进作用。因此,它在房地产业采取了“三合一”政策,一是政府所有(相当于国有制)的非盈利性房地产公司,二是社区—工会—教会集资的非盈利房地产公司(相当于集体所有制),三是被国家和各省课以重税的私营房地产公司。如果前两者是非盈利组织,又对第三者课以重税,谁来从事私人房地产业?的确,这种“三合一”结构和税收政策使得房地产行业既不存在暴利可能(使其与其他行业的利润率相对接近从而使资本、资源随利润流动的随意性、无计划性降低),又使那些不抱有“牟取暴利”愿望的私人企业来从事这一行业,同时还迫使这些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市场能力(而不是依靠私人关系或利益交换)。这就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帮助杜绝房地产业的腐败,加强了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使最广大消费者成为最大受益方,促进了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合理消费市场的形成,在房地产业综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
而在教育、医疗和社保领域,加拿大和许多欧洲国家都在通过有力投资来推行、发展、巩固社会平等这一价值观。比如,无论是公立大学的管理者还是私立大学的“资方”和管理者,都不是推崇“商业化”、“利润化”来履行教育的社会功能。而他们在医疗、教育和社保领域为世界瞩目的制度也不是靠市场化、商业化和利润化来建立的。一方面,这些上层建筑的功能领域发挥了应有作用和反作用,同时又降低了消费者成本和成本不稳定性(不稳定性越高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越低),较好避免了产生类似中国的这种“交易成本”。
3、结论
对所有国家来说,再没有什么比政府行为、医疗、教育、社保这几大领域更能衡量社会道德标准和价值观的最底限。西方市场经济下“交易成本”的高低主要影响企业的利润(微观层面)和经济的效益(宏观层面),一般不对整个经济运行模式的规范性、专业性、职业化产生影响,也不对社会的道德和主导价值观产生根本性影响。中国上述已经形成的所有环节的商业“流通化”所产生的不合法或不合理交易成本不仅导致了社会分配的合理性问题,不仅产生了内需问题,而且产生了理论与实践在某些重要领域的脱钩问题。在理论上,中国是一个人人平等、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践上,谁有更多的钱就可以在住房、教育、医疗、社保这些最能体现人人平等、民生、人本、人性、人道、人权的领域里享受到比那些钱少的最广大人民群众、国家主人、构成联盟基础的人群更为优厚的待遇、条件、服务。如果任由这种社会分配结构以及由此产生出的价值观和社会实践持续下去,不仅中国经济的合理内需总量和结构就无法得到保证,而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难以建设,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更无从谈起。因此,改革以后中形成的导致产生高交易成本的社会结构应成为被改革的对象。对这种对象的改革力度越大,改革越彻底,内需就越容易扩展,社会就越和谐,越符合科学发展观。
从劳动价值看社会分配合理性对内需市场的影响
王今朝 龙 斧
马克思用劳动价值论阐明了资本与劳动的不平等交换。凡是存在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环境,就总是存在资本所有者利用资本榨取剩余劳动。西方国家历史上的内需不足与此有密切的关系。那么,中国今天出现的内需不足是否能够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解释呢?中国过低的消费-收入比(2008年不超过50%)是否受制于不平等的交换关系呢?中国是否有可能在既定狭义生产关系条件下,会因为交换的不平等而出现内需不足呢?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角度看,交换受制于生产,但作为社会分配的一种形式,不平等交换也可能造成劳动力的价值不能得到认可,也可能产生需求不足问题。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分析。
1、理论分析。围绕交换,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西方一般均衡两种意识形态上截然对立的理论,西方学者往往认为后者较前者更具有科学性,其实不然。从劳动价值论看,一方面,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另一方面,在竞争机制下,商品价格反映价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由于大多数人依靠劳动获得收入,不仅普通劳动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关系应该是在劳动价值基础上的等价交换,即便是那些“以商品生产的商品”的交换也不能如今天房地产价格那样畸形地偏离劳动价值所规定的相对价格关系。这正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精髓之一。由于任何产品都是劳动的产物,所以,劳动价值论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在偶然交换关系中的行为指南,而且提供了构成一种社会分配的普遍交换关系的理论指南。与西方一般均衡理论认为供给和需求相互独立不同,劳动价值概念本身包含了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的因素,因为任何劳动产品价值决定都是基于一定需求之下由生产所需要的“必要”的劳动时间。因此,相对西方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用劳动价值论决定社会商品的比价关系要简单、科学得多,它可以用于决定任何两种商品的相对价格,而且会随着人类知识的丰富、觉悟的提高和制度的改进,使交换关系的公平性提高。而一般均衡理论则需要同时求解所有市场的出清价格才能知道某一种商品的合理价格水平。即使这样从理论上可以做到,求解出所有的方程时,方程的条件完全可能实际上不同或早已变化了,因而使其丧失实践指导性。
2、实践案例。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各种原因存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交换关系问题,是否发挥价值规律作用是这一时期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然而,即使存在城乡的不等价交换关系,但相比较而言,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力价值决定不仅因所有制形式保证了本质上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利润是全民所有,为全民所用),而且根据中国当时经济发展需求和国际国内条件还是更为公平、平等的,考虑到当时中国面临经济封锁、战争威胁和一穷二白,对于达到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言,这一方式也是唯一可行的(龙斧,王今朝,2007,2009a,b,c)。它那种以不平等交换的手段达到总体交换平等目的的模式,是中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摸索出来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国核心消费领域(住房、医疗、教育、社保)市场化的实践说明,根据西方供求理论得出的结果可以与根据劳动价值论所得出的结果相矛盾。以住房为例,按照劳动价值论,其商业价值应该用建筑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房价应该反映价值。在这样的交换关系下,住房资源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才真正被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来配置。而今天,中国房价不仅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指示的价格,而且高于社会必要活劳动时间所指示的价格与资本折旧成本之和,前者不仅高于后者,而且远远高于后者,不仅远远高于后者,而且长期远远高于后者,完全不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假如一套房子建筑需要花费一个劳动力1年的劳动时间,而其销售价格却需花费一个劳动力10年的劳动时间才能支付,那么,商业化的中国房地产业向社会其他部分的人群以1单位劳动交换10单位劳动的比价销售其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不管社会分工怎样复杂,经济怎样增长,只要绝大多数人依靠劳动谋生,房地产业就会继续无偿占有他人大量的劳动,社会交换合理性也就会由于交换关系违背劳动价值论而大大降低。按照这种分析就不难看出,人们通常所说的单位平米房价与工资之比实质是房地产私企对大多数人的奴役。由于中国的每平米房价与工资之比超过美国,中国大多数人所受的奴役也就超过美国。如果再考虑到一个劳动力还需要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其他消费,他遭受的来自房地产业的不平等交换就不再是10年,而可能是20年。在这种情况下,房价越高,劳动者所受的奴役就越高。很显然,在这里,房地产业少数人先富的实质就是对多数人的奴役。——在这里,与新自由主义的宣称正好相反,市场经济没有产生大多数人的自由,而是产生了对大多数人的奴役。结果,在中国改革所形成的市场结构下,即便劳动价值的决定在经济微观领域里有其合理性,这个合理性也被宏观上社会交换关系上的不合理性所否定。
上述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中国核心消费领域改革案例分析表明,市场化的方案设计如果偏离劳动价值论就有可能产生不虞严重后果。中国房地产商业化的不虞后果仅是这种偏向性影响的一个实证案例,教育、医疗、社保领域的商业化改革如果违背劳动价值论,类似不虞后果也难以避免。与哈耶克宣称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导致奴役相反,与弗里德曼宣称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自由相反,市场经济也可能产生奴役!
中国改革以理顺价格关系为主要目标之一。在实现这个目标过程中,政府决策受到了多种因素影响(龙斧,王今朝,2009a,b,c)。如果政府不采取系统总体设计的方法,而是采用西方经济学初级教科书局部均衡的机械论方法,那么,一个经济领域里的市场化改革就可能加深全局性的不均衡,这是西方次优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揭示出的一个结果,这也正是马克思早在100多年前为什么说供求分析无法告诉我们真正的价格的原因,这也是马克思前后不少西方学者(例如李嘉图、瑞典学派)强调“自然价格”(而非市场价格)的真意和用意。由此看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比西方所谓现代经济学理论更为科学;由此看来,经济学在这一点上并没有“与时俱进”变得更为科学,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没有过时;由此看来,正是由于改革中的一些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受到西方均衡理论的偏向性影响,才产生了核心消费领域社会交换关系的不合理性,进而影响了消费需求。
由于资本主义竞争的作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假设除开资本与劳动之外的所有商品之间的交换总是等价交换,排除了一个现代社会由于不等价交换产生内需不足的可能性。本文分析表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这一历史特性并没有影响其劳动价值论在分析当代中国问题的适用性。至于商品化、市场化导致不平等交换关系阻碍内需这一问题,根据马克思上层建筑服务经济基础基本原理,只要法律、行政、金融、财政等手段仍然属于社会主义国家垄断,它就应该可以被有效地限制在局部和短期范围之内。中央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新劳动法正是要改变劳动力价值不可实现的状况,增强劳动价值在交换过程中的公平、平等性和合理性的手段。只要所有核心消费领域的制度安排让劳动真正实现价值,当前中国出现的内需不足问题就不难解决。
房地产行业与“以投资拉动内需”机理关系的经济学思考
龙 斧 王今朝 刘媛媛
中国1998年就面临消费不足并提出“以投资拉动内需”。今天再次提出用四万亿投资解决内需问题。从宏观经济理论看,投资固然是拉动内需的手段之一。但根据《2008中国统计年鉴》,1998-2007十年间,中国投资增长1.69倍,资本形成率从36.2%上升到42.3%,实际GDP增长1.36倍,而消费占GDP比重反而由59.6%下降到48.8%,在总消费中,居民消费-政府消费的比例也由3.17下降为2.66。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理论指导实践”的不虞后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内需不足”现象与西方有所不同。从马斯洛需求理论看,广大消者的许多基本需求仍未得到满足,却又出现银行储蓄上升与“消费不足”并存的悖论现象。这到底因何而致?对消费需求作用最直接、影响力度最大又对各类消费产生牵掣作用的单个因素是什么?对中国这种“消费需求未满足、内需市场却不足”悖论现象,仅依靠供需、价格、利率和消费行为等西方抽象理论进行分析而忽略具体国情,极易落入“只要投资就能拉动内需”的机械方法论陷阱。本文分析建立在中国市场化改革形成的特殊消费结构基础之上,从房地产行业与“内需不足”的机理关系入手,揭示前者导致后者不虞后果、造成上述悖论现象的作用与效应,并围绕这些后果、作用和效应,为“投资拉动内需”的理论定位展开相关探讨。
一、影响消费内需的最主要单个因素
经济改革和发展使得今天中国的消费结构与二、三十年前形成根本差别,如表现在消费水平普遍提高的帕累托改善上。但与此同时,由于向市场经济转型,加上西方所谓“矫正价格”理论对经济政策的影响,计划经济时期作为社会福利的住房、教育、医疗和社保由于市场化而构成一种占家庭支出巨大比例的“核心消费”。它一方面直接影响今天日常消费(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可多可少”和边际消费(满足核心和日常消费之后的消费,如奢侈、享受型消费等)的“可有可无”;另一方面,它占消费者收入的比例对日常和边际消费的价格效应产生最直接影响,即核心消费成本占消费者收入比例越大,后两类消费的“价格效应”就越小。正是由于核心消费这个双重性质,它成为今天影响内需最主要因素。而其中又以住房价格最高,消费成本最大。那么,房价为什么会如此持续走高且长期不能如西方经济理论所预测的那样向“均衡”水平调整呢?
首先,从生产上看,经济转型时期特有的资源配置使房地产业的商品(住房)供应具有刚性。本来,按照西方经济理论,生产的发展需要投入资本、劳动力、土地、管理等要素。然而,近二十年来,这些要素并非在市场机制下构成中国房地产生产发展的最根本决定因素。而是这样两个特殊性在起主导作用:房地产行业资源、资产和资本的社会配置的特殊性(比如购地是与政府的关系,贷款是与银行的关系),以及因此产生的运行模式特殊性——官商勾结、商家-政府-银行的“三位一体”。结果,一方面房地产业表现出“自有资金少、因权谋地、以地贷款、高价售房”这样的经济循环特征,另一方面,商家不是以市场需求、消费层次、购买力差异、价格弹性、替代品影响、其他消费比例、资本效益、物流结构、仓储成本等相互关系的科学分析、预测(许多也缺乏这些知识)来决定产品的产出数量(不用说其他复杂性市场要求),而是根据这个社会分配结构造成的“特殊性”来拼命“生产”(因而也不需要上述知识),即使“生产过剩”、“产品积压”也可以通过三位一体得到解决。
其次,从交换关系看,在市场经济规律支配下,为促销或市场竞争采用价格战略十分普遍,而商品积压后考虑到资金周转、贷款利息、仓储成本、产品耗损等因素而使用降价战略更是家常便饭。然而,中国房地产业的“特殊性”、“三位一体”模式将这个有利于竞争、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利润合理化、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内需的价格机制完全打破。价格不由市场规律决定,而部分由带有封建色彩的官商勾结程度、方式、手段、关系、利益交换决定。即使大量积压,也不降价销售,因为有区域垄断,有银行优惠政策,有当地政府支持和保护,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做后盾。这种“畸形”的交换关系,既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现象。很显然,中国房地产行业严重缺乏市场经济规律的科学导向,再佐以“强制性”消费文化色彩的广告和舆论炒作,在交换过程中,可以使广大消费者享受数量更多、质量更好、价格不断降低的“产品”的竞争机制无法发挥作用。
第三,从分配看,马克思曾认为,就社会总体而言,一般商品交换过程遵循等价交换,不产生而只是实现剩余价值,因而不对价值分配产生影响。然而,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把马克思的这个观点予以打破。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收入本来可以比资本主义国家更好地反映劳动价值,然而,高房价把这个相对更高的劳动价值认可取消。一方面社会给予劳动认可,另一方面房地产商把劳动价值大比例地拿走。在现代国家,能够对劳动者收入提出分配要求的只有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的政府通过税收的办法,而任何税法的合法性还需经过立法认可。历史上,奴隶主对奴隶、地主对佃农、资本家对工人这样三种仅有的无偿榨取剩余劳动的社会分配只是发生在生产环节。而在房地产业,超常的、既非资本主义又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带有封建色彩的由三位一体产生的“交易成本”就导致了一种隐藏但又带有强制性、不公平性的社会再分配形式,即把“消费者剩余”转为商家的利润和贿赂的资本。这在实质上是社会分配通过权力因素使价值实现偏向房地产商的结果。而一旦它们得到这种利益,就会极力维护这种既得利益。
以上分析表明,房地产行业的“三位一体”机制产生了一种封建、官僚、垄断色彩的“市场经济”模式,使高成本、高价格、高空置率、低效益得以长期维持。结果,在这个以金钱和政治权力相结合为特征的价值交换产生的社会再分配形式下,掌有权力和财富的利益集团的受益使整个消费需求受损,不仅以房地产业以外的其它领域的消费需求和可持续性发展为代价,而且以宏观经济可持续增长以及社会稳定发展为代价。这样,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越快,投资就越缺乏科学性,消费被剥夺的人群总量就增加越快,消费结构也就越不合理,内需总量也就越脆弱。
二、从房地产业角度为“投资拉动内需”进行理论上的科学定位
核心消费这个新范畴既反映了经济领域带有 “中国特色”的供需关系,又涉及上层建筑领域的社会功能(如资源分配与使用的合理性以及对经济基础所产生的效应),既涉及中国经济转型中一种特殊交换关系,又涉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关系。因此,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和分析是“投资拉动内需”科学性、效益性的必要前提。
(1)房地产业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特殊关系。首先,与其他商品领域不同,土地既可用来进行商品经济发展(作为生产资料或直接作为买卖的“商品”),又是全体社会成员赖以生存和进行任何经济、文化、政治、社会活动的最基本、基础资源,因而房地产业比其它商业化、市场化的经济领域更具有社会属性。其次,没有任何一个单个自然资源比土地更能够公平、合理地改善、维护社会全体成员最基本的生存、生活、福利和民生保障。第三,正因为上述两个特殊性,土地在影响社会价值观、意识形态又具有特殊性,如土地及其利益归属较其它商品生产更赋有社会公平、平等、人权、民族、国家、民生象征的内涵(比如“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从这个角度看,土地政策又带有极强的上层建筑功能——直接体现、影响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形成。
宣扬新自由主义的主流派在土地问题上有两个主要观点,一是私有化、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的“发展才是硬道理”(认为不仅土地而且石油、矿山、河流、山脉都应该私有化;按照这一逻辑,新民主主义革命就是多余的)。他们把“西方经济学”加以延伸,使之成为把上层建筑领域都私有化、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的“科学”。二是认为中国房地产之所以没有发展好,是因为没有如西方那样彻底私有化,把经济发展与经济的公平、合理和科学发展对立起来,从而论证牺牲后者保证前者的荒谬逻辑(对主流派“急用先学、立竿见影”、有选择的引进西方理论从而使之成为指导中国实践的“真理”的分析,请参见龙斧,王今朝,2009b)。纵观西方社会实践,尽管一些理论主张极端的“市场化”和“私有化”,政府却在许多领域的经济政策上对极端商业化、市场化、利润化和私有化行为加以限制。比如,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在房地产业发展方面就表现出如下理论意识:1)从经济和自然属性看,土地是一个社会经济长远、稳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却又“无法再生”的资源;2)从社会属性看,土地的社会全民所有性质决定这一资源(以及河流、森林、矿产)应该由全民和后代共同公平享受而不能成为使少数人富起来的手段(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经济发展理念);3)从国家和民族属性看,土地是国家、民族整体延续性的标志,因而政府必须排除任何利益集团利用土地谋取暴利的可能性;4)从政府职责和功能看,与土地直接相关的住房不仅是具体体现“民生”的社会福利的最重要环节之一,而且这一资源(和河流、森林、矿藏)的配置、使用的合理性、公益性、公平性、平等性要高于其他经济领域,因此利用这些资源为人民福祉发挥作用是政府的最主要职能、责任和功能领域(西奥多•罗斯福)。在上述理论意识影响下,美国政府上个世纪初不顾大资本财团的反对在原来非商业使用土地基础上又增加划定1.94亿英亩土地为非商业用地,并将1.25亿英亩土地转为国家森林资源。而俄勒冈州规定海岸线土地不得用于私人房地产开发,因为这个资源应由人民共同享受。进入21世纪后,尽管经济不景气,俄勒冈将本州经济的最主要支撑产业—森林业和地产业加以限制或“关停并转”,以保护自然资源,尽管州GDP下降、财政收入减少。相对民生住房条件和现状,美国政府建房投资比中国力度大、建房速度快、覆盖面广。
加拿大在房地产业采取了“三合一”政策,一是政府所有的非盈利性房地产公司(相当于国有企业,其效率效益上都不低于美国私有企业),二是社区-工会-教会集资的非盈利房地产公司(集体所有制),三是被国家和各省课以重税的私营房地产公司。从理论上看,如果前两者是非盈利组织,又对第三者课以重税,谁来从事私人房地产业?的确,这种“三合一”结构和税收政策既使房地产业不存在暴利可能,又使它与其他行业的利润率相对接近从而避免资本、资源随利润流动的随意性、无计划,既使那些不抱有“牟取暴利”愿望的私人企业来从事这一行业,又使这些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市场能力(而不是依靠私人关系或利益交换)。这不仅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消费者受益,而且起到了市场经济下的杠杆和宏观调控作用。三合一结构和高专业化程度还帮助杜绝房了房地产业的腐败,使最广大人民群众成为受益方,而没有让它成为阻碍消费、影响内需的因素。
(2)房地产业、扩大内需、GDP增长三者的辩证关系。首先,在内需结构中,消费型内需与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型内需的比重合理性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蕴含相互作用的辩证关系。从市场经济规律看,没有一个相与匹配的消费型内需市场为基础,积累型内需的长远性、合理性就不存在(如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会不断交替发生),“可持续发展”也终将成为一句空话。其次,房地产行业不仅是中国消费型内需不足最重要的单个影响因素,是核心消费中对消费者购买力产生最大影响的因素,而且对拉动日常消费和边际消费的数量、种类、频率起到根本性掣肘作用,并因此影响日产和边际消费领域的扩大再生产。通过投资来缓解消费者购房压力,一方面帮助解决当前一个最重要的民生问题,一方面从根本上降低消费者的住房成本,一方面加大他们在其他消费领域的购买力,一方面使这些消费领域的生产、投资、增长的市场规律得到加强,从而形成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住房消费成本下降→消费需求多元化→消费数量增加→消费种类扩大→消费频率上升→消费内需扩大→积累性投资的效益得以合理实现→积累型内需投资相应扩大→再生产相应扩大。这样,以民生为目的房地产行业发展不仅不会影响中国GDP增长,而且从“科学发展观”看,其长期效应必然有利于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的合理内需市场,以及不以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可持续性GDP增长。也只有在这种条件下,GDP“增长速度”才能成为社会和谐的促进因素。反之,GDP增长越快,和谐程度下降越快(龙斧,王今朝,2009a,b,c)!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那种“放弃局部、暂时的得失以换取全局、长远的胜利”是“科学发展观”的典范和上述辩证关系的最好殷鉴。
(3)“房地产业”与中国经济发展“忧患意识”的关系。从人口和自然资源经济学交叉角度看,中国人口众多、资源贫乏是不可忽视的经济发展条件。加拿大人均土地面积约为中国的41倍,考虑到沙漠、干旱地、涝洼地、盐碱地、不适合耕作及居住的盆地、高原等非经济性土地面积,超过100倍,而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各种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更是差距甚大。再考虑到加拿大3千万人口中只有84万从事农业(不仅生产效率是一个问题,而且国家人口的农产品需求总量和农业占地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这样对土地面积需求就产生了多重交叉作用),也就意味着两个国家除了必需的农耕、农居地外,用于经济发展和非农业人口居住的人均土地面积差距就更大了。然而,正是这样一个自然资源极为丰富、生产力极为发达、生产率较高、人口较少的资本主义国家,基于对土地资源的社会和经济双重属性的认识使它不成为个人暴富的生产资料,在房地产业的发展上表现出以长远、和谐、平等、公平、可持续发展为内涵的“忧患意识”和政策上的“科学发展观”。在中国这样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人均资源极为贫乏、生产效率低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任何一个产业或行业比房地产更能体现其中国社会在经济发展中的“忧患意识”。怎样建立一个体现“忧患意识”、防止使全民所有的宝贵资源作为两极分化手段、在具体政策上体现“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的房地产业体制?从这一点看,惟有利用极为有限、宝贵的资源最大限度地产生有利于多数人的最大效益而不是有利于少数人的最大利润,才是中国房地产业发展之宗旨。
(4)房地产业私有化与社会主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关系
在“主流派”“越私有化越好”、“越商业化越好”、“越市场化越好”的影响下,在“国有企业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行业”的影响下,在经济发展模式受到“近因效应”、“光环效应”和“矫枉过正”因素影响下(龙斧等,2007),中国房地产业已经不是“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领域,而是在效率、效益旗号下的迅速私有化。然而,它的失败已经成为中国内需不足的主要根源。如果用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标准来衡量,其市场化、商业化、利润化产生的效率效益,以及对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价值观、意识形态产生的效应,从以下十个方面的实证结果可见一斑:一是中国房地产商用人类历史和平发展时期最短的时间取得了个人的最大经济效益,富裕程度达到或超过西方标准而速度堪载吉尼斯;二是中国绝大多数人无力依靠自己的工资收入购房;三是在所有发生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商勾结现象的行业中,从案例数量、程度、规模、范围、手段、方法来看,房地产业首当其冲;四是在中国首富人群中,房地产行业上榜人数最多,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不仅住房问题没有较好解决而且其它消费和经济利益因此受到影响;五是在违背、打破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市场经济的许多基本规律方面,相对其它所有行业,房地产行业首屈一指;六是房地产行业由大学提供的EMBA学位、学历获得者在不同行业中的相对人数最多,但与其市场经济能力和知识以及产生的结果和效益并不相符(资源、资产和资本配置的特殊性和运行模式特殊性使他们不需要具备加拿大同行的知识和能力就能产生更高回报);七是各种带有封建官僚色彩的成本交易和利益交换的代价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形成强制性不平等交换;八是商品(住房)价格与平均收入比例极不合理并且长期存在,成为影响扩大内需、建立合理内需市场的最大单个障碍;九是实践运行模式打破了在市场经济下对生产效益起直接作用的价格机制和金融杠杆作用;十是降低了政府(上层建筑)对经济结构、运行和发展(经济基础)上的宏观调控功能(反作用)。显而易见,“主流派”的“私有化=高效益”理论不可能建立在这十类实证基础之上。
“多种所有制并存”是否可以包括国有企业?中国能像资本主义国家在竞争性领域和行业发展国有企业吗?中国今天要在房地产业注入国有成分必然在理论上遭到“主流派”反对。后者最擅长的就是攻击国有企业的效益、效率问题。首先,这种谬论以树木代森林。从经济发展史看,中国国有企业在为中国经济发展、为改革开放打下全面基础的过程中所表现的效益是无法否认的,而“大锅饭”只是文革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历史产物(龙斧,王今朝,2009a,b)。其次,加拿大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的国企效率、效益完全不低于那些国家的私有企业效率(以各自目的和结果为衡量标准)。第三,它们房地产业的国有成分表现出的效益远远高于中国房地产私有化表现出来的效益;从解决最广大消费者住房这一民生问题的结果看,从价格合理性上看,从收入-价格比上看,从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经济效益看,从房地产业对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产生的效应看,都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第四,国有成分的加入较难产生目前私有成分那种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商勾结行为,因而不可能对经济发展、国计民生产生比上述私有企业更为严重的经济、社会效应。比如,私有房地产业可用股份和利润分成作为交换来获得某些官员对其利益的保护、支持和政策优惠,而且很容易“合法”(龙斧,王今朝,2009a)。而国有房地产业拿出国有股份进行利益交换从而使国有企业利益受到保护、支持和优惠在逻辑上难以成立,更不用说法律上的可能性。第五,从经济学、市场学角度看,国有成分进入中国房地产行业后其效率效益可以不低于私有企业是完全可能的。前者不以暴利谋取为根本目的,价格就会趋向实际购买能力;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进而使价格机制效应有利于消费者。第六,中国国有成分的介入是否会产生加拿大那样的效益效率?是否社会主义中国在国有成份的实践上比资本主义国家缺乏经验、能力、知识和信心呢?即便如此,既然社会主义中国能够向资本主义国家全面学习并引进市场化、商业化、私有化模式,也完全可以向资本主义国家学习国有成分运行的模式。最后,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看,中国房地产私有化实践已历经20多年,效率、效益、效应和结果已在上面分析过了。检验国有成分较之是否更差有待实践检验。而中国在经济结构中注入国有成份时能否像注入私有成分时一样具有信心已经不只是一个经济理论问题了。
三、结论
以上分析表明,作为核心消费领域之一的住房是影响中国内需的单个最主要因素。而中国房地产业结构和运行模式在多个方面违反基本市场经济规律,不仅在经济上对内需市场产生了根本性影响,不仅对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观、意识形态、道德标准等多个上层建筑领域产生了代价极大的长远影响。不看到这一本质,扩大内需不易实现;不以这一问题为主要针对方向,无论投资多少,中国合理内需市场的建立这一宏观经济目标也无法实现。对土地资源的经济与社会特殊性、西方房地产业模式和理念、中国房地产业与扩大内需和GDP增长的辩证关系以及所有制问题的经济学思考表明,发展国有房地产业是“以投资拉动内需”的必要的、最具有针对性的手段之一。要彻底打破目前效率效益低下、造成多种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中国房地产结构,要彻底解决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人群的居住这一民生问题,要最终高效率、高效益地实现扩大内需并建立一个合理的内需市场,房地产业的全民所有制形式不失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积极探索和尝试。
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理论误区
龙 斧 王今朝
针对当前中国内需不足和经济发展模式的问题,新自由主义观点由于思想观上的片面性和方法论上的简单化,制造了严重的理论误区。比如,把高利润与高效率、高效益等同起来,又把高效率、高效益与私有化等同起来。根据这两个“理论公式”,国有企业无疑是效率、效益、利润低下的代名词,而“多种所有制并存”这一经济发展模式也只能是“全面发展私有制”了;根据这两个公式,当前“以投资拉动内需”也应全力保障私有企业不破产、不下滑,以免引起失业率上升、内需缩小。这些理论误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学术方法或理论偏颇问题,而是已经对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和结构改进起到了极大误导作用,对当前解决内需不足的政策科学性也产生了不良影响(例如,有些政府领导把帮助房地产商售房作为具体工作任务交给政府部门人员来完成,这在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政府职能方面堪为独一无二)。因此,从经济学角度对它们展开分析和批判性质疑颇有必要,对抵御其影响从而真正科学探求中国经济发展模式并解决内需不足也是不可或缺的。
误区一:“高利润=高效率、高效益”。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下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那么是否利润越高效率、效益也就越高呢?首先,从企业利润来源看,如果企业管理、技术等水平先进、产品性价比世界一流,由此产生的利润就反映效率、效益。而利润来自不合理的高价格或垄断或对市场规律的破坏(如通过利益交换获取贷款优惠政策、获取低廉资产等等),高利润就不再反映效率、效益,而是反映不平等的交换关系。其次,如果企业依靠原始资本主义模式对廉价劳动力的极限榨取、把雇佣劳动力所得仅仅维持在基本生存水平上,则按照马克思关于利润率是剩余价值率转化形式的观点,利润率越高,剥削程度就越高。不少民营企业在2005年新劳工法实施后由于劳动成本提高而倒闭,因为原有利润主要就是来自已至极限的廉价劳动力。而当前外部需求减少,一些出口型企业倒闭或严重亏损,因为原有利润主要就是来自已至极限的低廉价格。从经济学、管理学、市场学角度看,它们以前的“高利润”无非来自廉价劳动力和/或低廉价格,而一旦市场条件变化,劳动力无法再廉价、价格无法再低廉,原来经营模式的低效率、低效益暴露无遗,只有倒闭或亏损。原有的“高利润”谈何效率、效益?第三,高利润还可能来自原来国有企业资产的低价格出售转让,这更是与管理、技术等真正创造利润价值的因素无关,而只与私有化的彻底性有关,与原来几十年、几代人创造的资产创造有关,与社会的经济领域里再分配的合理性有关。如果一个民营企业以十分之一、几十分之一的价格“收购”了原来国企资产的产权(人类历史上最快的原始资本积累),再加上解雇部分原有职工,再加上政府的下岗、搬迁等各种补贴,再加上政府在原材料供应、市场开发、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商品检验、社会宣传等方面的支持,再加上低廉劳动力大军,这样降低成本和获取各种显性或隐性补贴之后不获取利润才是咄咄怪事。在不否认高利润可能是由于高效益、高效率的同时,也同样不能否认高利润可能不是由于高效益、高效率。第四,从对比角度看,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控制了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国企“利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但更主要的是反映了国家面对百废待兴、一穷二白、国际封锁甚至战争而配置资源的意志,反映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政治上的人人平等而赋予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在当时条件下,它的效率、效益就是在现有设备条件下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指标。相对于管理、技术因素而言,国家意志对于利润率高低的影响力应该更大。而且,当时的国家意志也包括了大力提倡技术革新,质量管理等等。如此来看,,如果企业“利润”低是由于国家计划经济的价格体系所致,如果是由于承担了直接体现“三个代表”的众多的社会功能所致,那么,把这种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简单理解为效率低下根本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因为从这一角度看,国有和私有企业的效率效益根本没有可比性,更不能用利润来衡量它们的效率效益高低。第五,从利润的社会运用看,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由于不平等交换所得的利润被用于社会主义建设,最为直接地体现社会进步、和谐、平等、公平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根本上也是与那个时期经济制度相符合、真正意义上的“高效益”。今天企业的高利润是否被用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呢?是否产生了世界速度的两极分化呢?是否被用于行贿受贿呢?是否被用于营造高楼大厦、车水马龙或炫耀性消费呢?这些问题是那些主张中国“越私有化越好”、“越商业化越好”、“越市场化越好”因而表现出极端化单一化思维模式的经济学“主流派”所无法回答的。
从实践领域看,今天中国房地产业现状恰恰提供了一个“高利润、低效率、低效益”的案例。首先从利润来源看,它的高利润不是来自高管理、高技术、高性价比所创造的价值,而是来自于资源、资产和资本配置的特殊性(如借权谋地、凭地贷款等)以及因此产生的房地产商-政府-银行三位一体运行模式的特殊性。在这种条件下维持的高房价为房地产商带来了高利润,而且这个高利润还来自对消费者的不平等交换关系,来自不公平的、带有强制性地榨取“消费者剩余”。其次从产业效益看,房地产业的高利润并没有带来使消费者享受数量更多、质量更好、价格不断降低的产品/服务这一高效益。所以,中国房地产一方面利润率/量高,另一方面效率、效益低下(如并没有为广大消费者解决住房问题),连“看不见的手”所应该产生的市场效益都没有取得。而加拿大房地产业国有、集体所有和私企三合一模式又恰恰表现出“低利润、高效益、高效率”特征。通过控制价格、防止资本、资产、资金向房地产业的过度流动,不使私有企业在这一关系到带有极强社会公益性、民生性的领域里获取暴利。其房地产商虽然没有获取中国这种畸形高利润,却从根本上保证了住房这一商品的市场和社会效益性、效率性。上述分析说明,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高利润可以来自高效率、高效益,也可以伴生低效率、低效益,而高效率、高效益可能伴生低利润,因此,高利润=高效率、高效益在逻辑上根本无法成立,在理论上是一个误区,在实践领域中屡屡被证明是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背道而驰。
误区二:“国有企业=效率、效益低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主流派”在理论上极力反对经济结构中的任何国有成分。他们最擅长的就是利用所学不精的西方经济概念攻击国有企业的效益、效率问题。首先,这种谬论以树木代森林。中国历史上国有企业在为经济发展、为改革开放打下基础的过程中所表现的效益是有目共睹的。研究充分表明,如果没有文化大革命,中国1988年可以达到2005年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大锅饭只是文革中形成并延续到改革开放时期的一种特殊历史产物(龙斧,王今朝,2009b,c)。其次,加拿大不少国企的效率、效益高于私有效率(以各自目的和结果为衡量标准)。其他欧洲国家如瑞典、法国、荷兰等的国有成分也都各有特点。比如,它们的房地产业国有成分表现出的效益远远高于中国房地产私有制表现出的效益;从解决普通消费者住房问题的结果看,从价格合理性上看,从收入-价格比上看,从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经济效益看,从房地产对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产生的效应看,都更符合“科学发展观”。是否社会主义的中国在国有成份的实践上比这些资本主义国家缺乏经验、能力和知识呢?第三,国有成分较难产生私有成分那种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商勾结行为。比如,私有房地产业可以用股份交换来获得某些官员对私有企业利益的保护、支持和优惠,而且很容易“合法”(龙斧,王今朝,2009a)。而国有房地产业拿出国有股份进行利益交换从而使国有企业利益受到保护、支持和优惠在逻辑上难以成立,更不用说法律上的可能性。第四,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看,市场经济下的私有制实践已历经几百年。检验房地产业国有成分较之是否效率、效益更为低下还有待实践。而中国在经济结构中注入国有成份时能否像注入私有成分时一样具有信心,或能否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注入国有成份时一样具有信心,就已经不只是一个经济理论问题了。毕竟,从历史和辩证唯物主义看,发展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私有制经历过整个经济大危机、大萧条(美国总产值下降46.2%),失业人口大增(德国失业率达50%),不能说这与市场经济、私有制下的效率、效益等毫无关系;而作为“新生儿”的社会主义经济由于上述“国家意志”等原因无法达到市场经济下的“利润率”或“商品短缺”就只能与低效率、低效益有关(关于对哈耶克社会“短缺理论”的经济学批判见龙斧,王今朝,2009b)。这种逻辑上的荒谬可以列为研究方法教科书中的经典案例。
既然中国共产党人能在极艰难的情况下使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而在经济学中,革命被视为一种“公共物品”(相对于其他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也许更为重要、供给也更为困难),因此,从历史角度看,公共物品供给一定无效率的主流派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再从逻辑上看,主流派所讲的“集体行动搭便车”、“公地的悲剧” 本身是以没有信仰、激励、监督、考核、提高机制为前提条件的,同时也是以无政府状态为前提条件的。经济激励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重要。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军队中一个军长和战士的津贴是一样的,在很多时候是没有津贴甚至食不果腹的。按照主流派这种逻辑,是不是共产党可以建立一个新的国家,而这个国家的管理却要交给资本家呢?在建国几十年后,共产党领导下的国有企业一定就是、从来就是效率效益低下无论从历史还是逻辑来看,都是非常荒谬的。
这样看来,主流派关于公有制注定效益低下的观点无疑置加拿大、欧洲国家如瑞典、法国、荷兰等国有成分的存在与发展的事实于不顾,置中国国有企业历史上的辉煌于不顾,也置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如何既消灭私有制又能发展生产力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于不顾,置国企利润率低下可能存在其他方面原因的事实于不顾,从而表现出违背辩证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观和方法论的本质。主流派以国有企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为借口要求其退出“竞争性行业”,一方面无视现实中根本没有完全竞争行业这一基本事实,另一方面又无法解释今天中国房地产私人企业对于社会所施加的奴役。他们无法也不愿理解的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可以增加私有成分,也可以增加国有成分,而不是只有私有化才是合理的权力界定、产权明晰。
误区三:“多种所有制并存=全面发展私有制”。新自由主义不是要完善国有企业,而是要彻底取消之;他们不是要多种所有制并存,而是要全面、彻底的私有化,意识形态极端化倾向显而易见。一方面,从历史来看,中国公有制经济远不如苏联那样“纯而又纯”,另一方面,中国公有制经济的效率、效益使得中国在极为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于70年代末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工业体系。然而,新自由主义却以“公有制注定效益低下,只有私有制才能救中国”的假想为根据,主张“越私有化越好”、“越商业化越好”、“越市场化越好”。他们从产权、资源配置、效益、效率、激励机制、改善人民生活、发展生产力、生产关系等各个方面“论证”公有制的失败。前文分析表明,加拿大、美国和欧洲的国有企业并非总是效率低下,也没有要自己的国有企业“退出完全竞争性企业”。不妨设想中国房地产业以国有企业为主导会产生怎样的效应。首先,国有房地产企业不以“暴利”为最终目标,因而价格与人们的收入水平相一致,因此降低其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而银行贷款和资本流动的稳定性、合理性也因此上升,加上政府支持,这样可以避免私人房地产商与银行联姻而产生市场价格的扭曲从而影响消费内需的扩大。其次,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逻辑上看,国有成分较难产生私有成分那种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商勾结行为,交易成本极大降低,从而进一步保证价格-收入比的合理性程度,从而有利于扩大内需。第三,国有企业在宏观调控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加拿大在房地产业的“多种所有制并存”模式表明,注入国有制成分的实质是建立一种“界定权力”的新契约。它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下的公有制,又不同于市场经济下的私有制,既有市场经济成分,又有计划经济特征,是市场经济下在发展结构中以一种新契约模式。这种模式能够使一个国家、社会的极为重要、不可再生、影响整个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资料和相关宝贵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科学化、合理化,使直接关系到民生、以人为本和“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资源、资产、资本的社会分配公平化。而这个“科学化、合理化、公平化”的经济学意义是明显的,没有任何手段比这个“权力界定”能够更加直接、迅速、高效率、高效益、低成本地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从这个角度看,简单化的方法论(全面发展私有制)反映了思想观上的片面性(私有制=高生产力),这种意识形态上的极端化与经济发展模式的单一化与科学发展观根本对立。
误区四、“政府必须拯救私人企业,因为破产会引起失业、影响内需、动摇金融”。
当前针对内需不足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推出“拯救”房地产业的措施,如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延缓银行贷款利息等来“拯救”私营房地产企业。其公开提出的理由就是,如果房地产业出现破产,失业率一定会上升,而消费内需却会因此下降。
首先,从市场经济规律看,由于竞争不力、产品积压、效率低下、专业能力或缺而导致某一行业的某些企业破产完全是市场规律的必然结果和法则,是竞争和市场机制对现代企业的正常约束效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辩证法则,这种破产最终只会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率上升。比如,某些、某个企业破产后,资产的拍卖(如西方经常发生的现象)一是使消费者直接受益,并且促进购房以外的消费,提高整个社会消费需求,结果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二是使资金迅速回笼/流动。资本具有机会成本,因而房地产企业破产后的资金回笼能够加速资本周转,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避免货币的低流动造成机会成本的上升,并通过迅速转入其他高效率、高效益行业,扩大就业、提高就业率进而又扩大内需;三是这种破产将对生存的房地产企业提出更高的现代管理和发展要求,它必须改善质量、提高服务、合理定价、避免交易成本,结果不仅使消费者受益从而扩大他们在其他领域的消费,而且企业自身发展受益从而扩大就业以弥补破产企业造成的失业。破产与就业的上述辩证关系表明,市场经济规律支配下的“破产”机制能提高而不是降低就业率。认为“破产会引起失业、影响内需、动摇金融”的观点只看到了破产与失业的简单关系,而没有从宏观角度看到它们之间的复杂机理关系,更不用说那些出于既得利益目的而拿“破产引起失业、经济不发展”作为幌子的非经济学观点。
其次,从现实比较看,就破产对就业、内需和金融产生的冲击而言,今天房地产业的某些企业破产不可能超出当年要求国企“退出竞争性行业”时全面出售、转让并使大量工人下岗的影响更大。那些当年打着“效益”旗号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包括盈利企业)出售、转让的中国经济学“主流派”,今天又在“论证”政府应该对效益低下的私有房地产业维持、拯救以避免“失业率上升”。那么,按此推论,“竞争-破产-提高-发展”这一市场经济规律和西方市场经济学理论只能适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国有企业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下的私有企业。理论上还有比这更荒谬的逻辑吗?“国有必须破产”、“私有不能破产”的双重标准是西方新自由主义在中国滋生起来又违背西方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寄生物。其荒谬性体现了它们的“越私有化越好”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为里根-撒切尔主义的意识形态极端性所不及。很显然,如果没有破产机制,房地产行业就会出现这样一种“只能发大财、只能迅速暴富、只能一本万利”却不能遭遇风险和破产的封建经济现象。这既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既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既不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不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借口内需、就业、金融而提出“房地产救市”的理论不仅与科学发展观相悖,而且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悖。
那些以现代经济学之名行新自由主义之实自称主流派的人关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上述四个误区互相联系、互相支持。比如,中国改革开放前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主体,误区一、二为攻击这类企业奠定思想基础。在限制和束缚了这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误区三为少数人完成原始资本积累和实现暴富创造舆论条件,为此哪怕是侵吞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资产。误区四则为陷入困境的经常是饱含“原罪”的私人企业摇旗呐喊。如果说,一个思想家自相矛盾的思想最能反映其阶级倾向,那么那些置最基本逻辑于不顾、置最基本事实于不顾的人在所有制问题上存在的理论误区所隐含的阶级倾向就更不用说了。不仅如此,如果主流派在提出其主张时连最基本的逻辑和事实都没有顾及,就表明它连经济学的基本功都还没有建立起来,这种名不副实、欺世盗名正好具有韩非所说“五蠹”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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