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的争论中不断发展壮大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在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流经济思潮之后,通过其所控制的国际经济组织向发展中国家以及转型国家迅速传播,并成为WTO 建立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但由于新自由主义坚持形式正义,否认实质公平,未能真正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地位的悬殊状况,发展中国家不能获得真正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形式正义掩盖的是不平等的实质,导致WTO 法价值生态出现危机。
20 世纪80 年代起,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遍及经济学领域并影响到世界经济的各个方面,推动了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但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本身的缺陷,无法解决多边贸易自由化的矛盾与冲突。而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之上的WTO 法的价值生态亦显现出危机。
一、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与WTO 法律制度的建立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是相对于凯恩斯主义而产生的。“二战”结束后的30 年里,凯恩斯主义盛行于西方世界,国家干预成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经济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然20 世纪70 年代的中东石油危机,导致西方主要国家陷入“滞涨”状态,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无法解决西方国家所面临的经济问题。这时,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在同国家干预主义理论的争论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很快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流经济思潮。
新自由主义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表现,是在亚当·斯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因此被称为新自由主义。该理论体系强调以市场为导向,是一个包含一系列有关全球秩序和主张贸易自由化、价格市场化、私有化观点的理论和思想体系,其完成形式则是所谓“华盛顿共识”
尽管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体系中学派很多,但都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反对政府干预经济;都鼓吹私有化,反对国有化;都宣扬经济自由,反对计划经济。因此,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经济自由。个人自由和个体利益是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核心价值。该理论认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反而会限制市场经济的自我完善和自我调节。简言之,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认为经济增长的最基本方式是通过自由市场机制,强调政府对经济放松管制是增进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最好办法。而通行的做法是建立一套旨在促进国内经济自由化并增强外部环境联系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降低或取消价格与进口的控制,改善外商投资和国内投资环境,保持经济稳定以及刺激出口等等。
在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中,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迅速向发展中国家传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等国际经济组织在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向全球传播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依靠自己所控制的IMF、WB 等国际经济组织来推行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通过各种“援助”及“贷款”的方式来强制发展中国家接受新自由主义改革模式,以便把发展中国家统统纳入自己控制的世界经济体系。据统计,在20 世纪80 年代,有70 多个发展中国家接受了WB 与IMF 的SAPs,仅在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的47 个国家中,就有36 个国家接受了SAPs。[3](p241—242)在80 年代末,SALs 的借贷资金占据了WB 借贷总数的25%,其中50%是直接投放于债务危机最严重的国家。在80 年代末期与90 年代初期,随着原苏东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的解体,它们也纷纷加入这个行列。至1992 年底,IMF 与WB 批准的SAPs 已达到267 项;而到2004 年4 月,单IMF正在执行的各种形式的SAPs 就有49 个。以上数字说明,IMF 与WB 对于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在发展中国家以及转型国家的推广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也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
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在全世界范围内推行的最大结果就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WTO 理念的实质是新自由主义,强调自由贸易的新自由主义理念主导着WTO 的走向。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作为一种“由通过市场机制而实现的自由贸易和资源自由流动的全球政策体制”,这需要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建立以自我为中心的长期合作,为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规则体系。因此,时代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组织来制定新的规范、规则和原则,通过制裁的方式,保证这些规范、规则和原则得到遵守和执行。WTO 正是对此种情势的回应下建立的。
与GATT 相比,WTO 不仅将传统的货物贸易,而且将农产品贸易和纺织品贸易纳入到多边贸易体制之内,并且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通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与贸易有关”的形式将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WTO 的调整范围之中。多哈回合的谈判议题更加广泛,包含了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贸易与环境、贸易与技术转让、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技术合作以及贸易、债务与金融等议题。可以看出,WTO 的调整范围远远超出了GATT 的调整范围。
GATT 采用的是“例外之中有原则”的立法模式,而WTO采用的是“原则之中有例外”的立法模式。比之GATT,WTO建立了一种更强有力的贸易规则体系,采取诸多措施限制了对例外条款的使用。与此同时,WTO 还肩负起监督多边贸易规范的实施、管理贸易谈判和解决贸易争端的重任。总之,GATT 主要致力于成员方关税的削减,并不对缔约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贸易政策进行审查,而WTO 不仅致力于成员方关税的削减,而且还承担起了审查成员国国内的贸易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多边贸易纪律的重要任务,对世界各国国内贸易规则的协调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可以说是加强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可预见性。
WTO 调整范围的逐步扩大,以及确保多边贸易规则的可预测性,包括全球贸易的标准的协调、规范和价值的传播等都推动了新自由主义的传播进程。并且,WTO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建立,特别是其争端解决程序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的加强,使WTO 法具有“硬法”的某些因素,保证了WTO 法律制度能够很好地在各成员方贯彻执行。凡此种种均反映了新自由主义理念。所以,WTO的建立是以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作为其指导思想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为WTO 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济理论基础。
二、WTO 法律制度的价值生态
法的价值是作为客体的法之于社会主体的有用性。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生态指的是某个系统中各要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因此,法的价值生态就是法的不同价值构成的有机整体。通常情况下,可以把法的价值生态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法的价值,是终极性的、目的性的和最高的法的价值;第二层次的法的价值相对于第一层次的法的价值,是工具性的、从属性的和解释性的法的价值;第三层次的法的价值主要从属于第二层次的法的价值,是法律所直接反映和保障的价值。就 WTO 法律制度的价值生态而言,秩序、安全等都是在第一层次价值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或者说都是次生性价值,而自由与公平是WTO 法第一层次的价值。在WTO法律价值生态中,其核心价值是围绕着“自由一公平”向度演化的,自由价值是WTO 法律价值的基础,而公平价值是WTO 法律价值的灵魂。
按照法的价值的一般原理,WTO 法的自由价值是WTO法对于人们对贸易自由化需要的满足,其前提条件是存在着人们对贸易自由化的需要。WTO 法满足人们需要的方式主要是两个:一是将人们的贸易自由化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们的贸易自由化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
WTO 法为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搭建了一个平台,促进了国际经济分工和合作,实现全球资源优化配置,将人们对贸易自由化的需要法律制度化,并通过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减让、市场准入、禁止数量限制等基本原则来具体规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投资领域,从而使制度化了的人们的贸易自由化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推动多边贸易的自由化。在程序法方面,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明确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时间,并增强了后续行动的有效性,为WTO 法自由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WTO 规则倡导平等与公平,并为之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实现各成员国法律地位平等和贸易机会均等,实现全球经济资源、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以及国际贸易摩擦和冲突的公正解决。公平在WTO 中有二种形式,即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形式公平意味着市场准入公平,保证各成员国产品在进入某一成员国国境之时以及在各成员国内市场中本国产品与其他成员国产品之间的公平竞争。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各成员而言,WTO 的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等原则为形式公平提供了有效的指导,而且许多WTO 规则和协定之设计和实施是为了确立争端解决以及处理不平等贸易措施和谈判程序的形式公平。然实质公平才是WTO 法公平价值的核心,WTO 法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为实现实质公平提供了制度支撑。
在法的价值理论中,正义、公平、公正三个词之间的差别颇为微妙,很难确定区分的具体标准。“在汉译法学著作或论文中,justiec 一词有时被译为‘正义’,有时被译为‘公平’,有时被译作‘公正’。虽然一般来说人们常常感觉‘正义’范围较广、内容较深奥,但在具体语言环境中,或译者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偏好作出选择”。[5](p56)因此,WTO 法的公平价值在具体的或特定的语境下还可以表述为WTO 法的正义价值,或者可以把WTO 法的公平价值放在WTO 法的正义价值之中表述,二者的含义是相似的。
三、新自由主义视阈下的WTO 法律制度的价值危机
尽管WTO 法律制度对贸易的自由化和世界经济的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议题的进一步扩大,WTO 新一轮谈判裹足不前,使得WTO 法律制度的价值生态显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在WTO 法自由价值的实现上,受到了来自于环境保护问题、劳工保护问题、新贸易保护问题等的全面挑战。首先,WTO 所倡导并推崇的不加限制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是造成全球环境污染的原因之一。在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下,利润成为自由贸易主体所追求的首要甚至是唯一目标,现代化、规模化的生产,导致了物质消耗总量的增长,加剧了资源枯竭和环境退化。贸易自由化与全球化导致集约经营方式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应用同样可能导致对环境的破坏。其次,在劳工问题方面,由于跨国公司成为WTO 协定中推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政策的坚定拥护和积极促进者,在自由化的旗帜下它们可以毫无障碍地进出各国市场和社会,而不用为这些国家承担自由贸易和投资以外的社会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政府和企业只能靠竞相降低劳工标准来争夺定单,跨国公司却不必为此承担任何的道义和法律责任。因此,WTO 所追求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使得劳工不仅是无法分享自由化的果实,甚至连原有的权利都受到了削减。再次,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侵蚀着WTO 法自由价值的基础。
在WTO 法公平价值的实现上,由于秉承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WTO 法律制度更倾向于形式正义,没有认真考虑在国际市场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悬殊地位,发展中国家不能获得真正的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一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地位。从传统的货物贸易上,乌拉圭回合中发达国家平均关税从6.3%下降到3.8%,但发展中国家在关税减让上却做出了很大的让步,如巴西从41%下降到27%。而且,对于发展中国家大量出口的许多优势工业产品,发达国家仍然保持了高关税水平。在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所达成的协议,都对发达国家有利,都是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做出重大让步。另外,WTO 的争端解决程序复杂,使发展中国家在启动或辩护上存在很大困难。况且,争端解决机制最终效力来源于成员方的报复能力,而发展中国家实施报复的能力很小,很难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WTO 法律制度的价值生态出现危机,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建立的经济理论基础本身具有的缺陷不能不说是一个主要原因。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强调绝对的自由化,坚持形式正义,否认实质正义。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与正义之间,自由与“形式正义”是相容的,而与“社会正义”是不兼容的。具体地讲,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者不仅反对试图达到结果平等的“社会正义”概念,而且反对以平等的名义给予市场弱者差别待遇,以换取起点平等,他们甚至得出保持差距是促进市场自由与生产力发展所必需的结论。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新自由主义坚持的是一个社会把结果公平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即任何力图确保一种社会正义的努力都必定会把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变成一种集权型秩序,最终将破坏法治,毁灭市场秩序与自由本身;而一个社会若把自由放在首位,则将得到最大的自由和更大的平等。这样一来,强调“形式平等”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较好地考虑了促进市场竞争的效率,以及市场竞争中的规则平等,着眼点主要在于保持市场主体的形式上的“交易公平”。但对“差异公平”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真正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上与发达国家在竞争地位上的悬殊状况,从而影响到WTO 法律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扶持与特殊措施的考虑不足,不能给予它们足够的真正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这种倾向于“形式正义”的立法效果,掩盖的是不平等的实质。
强调形式正义的本身,就可能导致结果的非正义,WTO法的价值生态出现危机也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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