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
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书的法定条款写进<劳动合同法>.
因为目前我国的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仍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书的法定条款,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因为这样修改,完全可以和后面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以及第五章第四十四条第(七)项相呼应,前后相互配套,有利于监督检查.
因为这样修改,使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时间内,就知道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制约用人单位拒绝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
另外两点意见:
一是现在许多的用单位,对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如女工产休假,婚丧休假,工伤休假,医疗期内的病休假等,都是不发任何工资的.<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是否可以规定得更加明确一点,更加具体一点!
二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主要是靠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现在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的现象比较严重, 如果发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严重事件,劳动行政部门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中应该有这样的条款.
湖南省桃源县社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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