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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飞岸:《劳动合同法》动了谁的奶酪

张飞岸 · 2009-03-08 · 来源:
劳动合同法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劳动合同法》动了谁的奶酪

张飞岸

《劳动合同法》刚出台时,就遭到众多企业家及其代言人的一致反对。2008年以来,由于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中国很多中小型企业面临着濒临破产的困境,企业的生存危机,再次把《劳动合同法》这一政策性极强的法律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近日,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在网上发表署名文章,再次质疑了这一法律的现实可操作性,文章指出:“立法者们无视国情,以普通企业为假想敌,制定了法理上讲不通,实际上难实行的法律。立法者们声称,本法意在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但他们又是如何立法的呢?他们一方面要求企业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合同,另一方面,又予许劳动者在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企业必须支付所有的工资和福利。他们声称要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又严格禁止企业设立违约金、保证金,劳动者就像大海的鱼,企业一点抓手都没有。本法不能摧毁的是真正的黑老板,本法可能摧毁的是守法的企业家。本法最大的获益者既不是劳工,也不是企业,而是劳动部门!当企业无法守法而大面积违法时,劳动官员们就可以高调地选择性执法。我敢断言,城管之外,‘劳管’们正在茁壮成长!”

劳工权益必须由法律来保障

对于何兵教授对“劳管”茁壮成长的担忧,我深表赞同,但他因为怕“劳管”成长,就主张修改《劳动合同法》倾向于劳工的条款,并认为“经济滑波,国际金融危机是重要因素,但劳动合同法难辞其咎。法律错了,必须修改”。这一主观臆断式的推论实在让人难以苟同。        

首先,何兵教授是法学家,然而却不理解为什么发达国家的劳动法为保护劳工利益同样规定只允许劳工单方面解除合同,还对此评论说:“发达国家如此,但我们是发达国家吗”?何兵教授的评论让我想起自己在一篇质疑社会民主主义在中国发展可行性的文章中曾经作出的判断:“社会民主主义由于是企图在保留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对资本主义进行有利于劳工利益的改良,所以它的实施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资产阶级能够在维护劳工利益的前提下继续资本的积累,能够把资本积累造成的社会分化矛盾向国外转移;二是劳工要有自己强大的组织,要能对资方构成强大的压力,迫使其不得不接受有利于劳工的改良方案。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建设,尽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并没有改变我们处于世界体系外围的地位。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不具备与发达国家资产阶级在国际上争夺资本积累空间的能力。由于我国民族工业在世界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因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遵循的是出口导向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出口导向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既定方针下,我国主流经济学家又强调要发挥中国劳动力廉价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依附于外资的、低附加值的产品加工业。而这种依附于外资的经济增长方式,正是以廉价和顺从的劳动力作为吸引外资的条件的。缺乏国际竞争力的资本、廉价弱势的劳工,这两项极具中国特色的生产运作条件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发展前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资本和强大的劳工力量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尚未转变的条件下,可以预言在中国发展社会民主主义,首先不是遇到来自劳工而是遇到来自资本的反抗,中国的资产阶级不会允许中国实现社会民主主义,因为劳工对抗力的加强和福利的增长正是以其利润的削减为条件的。近日来,作为资本利益代言人的中国主流经济学家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质疑和攻击已经向我们证明了他们根本不愿向工人让渡任何权益,更别说在中国建立以高福利为特征的社会民主主义了。”这里之所以要大段引用这篇文章,正是为了回应何兵教授的质疑,我曾经判断,中国的企业主不会允许中国实行有利于劳工的法律,现在何兵作为法学家,终于也开始质疑《劳动合同法》的合理性,说其违背了契约自由精神,但是问题的关键是:为什么在劳动合同领域,发达国家和中国都必须为保护劳工而颁布违反契约自由精神的法律?原因很简单,因为契约自由是以存在于普通私人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平等地位为前提的。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地位时,不能够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之间自由意志平等交流的结果。正因为劳工和企业主在缔约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所以,国家为保护劳工权益对契约自由的干预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这里只是解释了《劳动合同法》的法理渊源,为了指出何兵教授:“经济滑波,国际金融危机是重要因素,但劳动合同法难辞其咎”观点的错误性,我们必须解释一下中国经济危机的真实原因。

中国经济滑坡与《劳动合同法》无关

把经济滑坡归罪为《劳动合同法》就像把潘金莲出轨归罪于武松的不解风情一样荒谬。中国经济滑坡的首要原因是因为中国主流经济学家为中国制定的依附于国外消费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战略本身就潜伏着巨大的风险。这次美国金融危机只不过点燃了危机爆发的导火索而已。面对千百万中小企业濒临倒闭的局面,我们应该首先反思的是近20年的经济发展方略。面对已经愈演愈烈的世界性经济大萧条,我们首先应该想的是未来中国的经济增长如何扩大内部需求。在这个时候,修改《劳动合同法》,允许企业大幅度解雇员工,无异于对日益萎缩的群众购买力给予更加致命的打击。近20年来,为了保障GDP的稳定增长,我们牺牲了民族工业、牺牲了劳工利益、牺牲了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能源和环境。中国近2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获益最少的就是劳工阶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政府才果断出台了《劳工合同法》,提出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在中国人民正在期盼共享改革成果的时候,一场百年未遇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把广大劳工眼看到手的那么一丁点好处又推到了不可预期的将来。实事求是的讲,中国的劳动者根本还没有来得及享受《劳动合同法》的成果,又何谈《劳动合同法》该为经济危机负责呢?解雇劳工,除了能使企业主在企业倒闭之前多获得一点个人利润之外,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吗?能逆转全球经济格局吗?能帮助中国尽快走出危机吗?我想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面临经济危机的时刻,都会首先想到保护劳工的合法权益,不维护劳工的权益就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不保障社会的稳定,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更无从谈起。何兵教授为企业生存困境感到担忧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扶持企业的方式很多,无论如何,不能从最没有资金的劳工手里去抢夺企业再生产的资本。正如何兵教授所言,企业和劳工的利益息息相关,但这番话其实更应该说给企业主听,正是由于企业主和他们的代言人总是意识不到企业和员工利益的相关性,才总是觉得《劳动合同法》动了企业家的奶酪。希望企业家能明白,生产的发展与劳工的购买力是息息相关的,工人都没有工作,企业生产的产品卖给谁,产品卖不出去,又如何实行企业利润呢?中国目前经济危机的原因究竟在于劳工的获利太多,还是获利太少,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得出相同的答案。作为法学家,何兵教授可以去考虑一下如何制约“劳管”特别是“城管”滥用权利的问题,至于《劳动合同法》可行性与否,恐怕不是凭一点法律的知识就可以妄加评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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