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被买断工龄职工需要公平正义
工商、建设、农业、中国四大国有银行1999年以后相继实施了“减员增效”政策,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让职工“买断工龄”自谋职业。实践证明,这是严重违反国家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举措,有必要予以纠正。
一、高压手段逼迫员工买断职业。
许多基层银行在执行“减员增效”政策过程中,层层下指标、定任务。为了把员工尽快减下来,大会小会反复动员,银行领导反复强调“目前只是政策性减员,今后还有更残酷的机制性减员”,“减员政策会一年不如一年”,“现在不下决心,今后上不了岗,就不签合同,按终止合同处理”等。在具体操作上采取双选双聘、待岗下岗;考试考核、末位淘汰;群众评议、投票选举;办班加压、孤立打击;暗示诱导、威逼恐吓;挑起内讧、清算旧帐等等手段。有的银行领导则借机打击不同意见的员工:工作上刁难,政治上歧视,人格上侮辱,收入上克扣,逼得员工走投无路。在充满恐吓和谣传阴影中生存的员工,在承担繁重工作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许多员工在困惑与绝望中,无奈地选择了“买断工龄”这个毁灭自己前程和幸福的决定。
二、“买断工龄”待遇极不合理。
银行“减员增效”政策分为内退和买断断两种。内退员工工资照发,还能享受其充足的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据测算,工商银行为内退员工支付的成本人均在30万元以上。而“买断工龄”自谋职业员工,企业支付的成本人均仅为7万元左右,员工被一脚踢出后银行什么都不管,个人还要给劳动部门年年交档案管理费。
三、被买断银行员工生活陷入困境。
因为被买断员工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已不现实。他们人生最好的时光已经奉献给银行,大部分买断员工三险全无,生活贫困潦倒,难以为继。与之相反的是,现在银行员工平均收入已经超过万元。
四、“买断工龄”方式违法、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条关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从1995年开始实施劳动合同制后,工商银行废止了以往的契约(即改变了员工原有的固定工身份),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却不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单方面出政策、划杠子,只与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少数国家硬性规定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余员工不管工作年限是多少,一律只签固定期限合同。工商银行大多数“买断”员工的工作年限早已超过十年,合同订立的要约与承诺均已具备,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工商银行单方剥夺员工的选择权利。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1998年就明确规定: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应当指出,地质系统、石油系统过去也存在员工买断工龄问题。但是,这两个系统听取了失业员工的意见后,恢复了买断工龄员工身份,解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金问题,发放生活费,让他们享受与在职员工同等待遇,受到了广泛好评。
如今,我国银行系统经济效益在世界上名列前茅,完全有足够的能力解决买断工龄员工的问题。他们也完全应该解决这些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和谐,才能让所有银行员工共享幸福,得到尊严。才能抚平所有员工的心,使企业保持强大的凝聚力,不断创造辉煌业绩。
为什么其他行业能解决,同样的问题金融系统就不解决呢?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声明: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heji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网刊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