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人以下裁你没商量,我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有看法 | |
[一生欢乐] 于 2006-03-27 18:08:49上贴 |
50人以下裁你没商量,我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有看法 前不久新华社授权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草案第33条有这样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人之一的芮立新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针对网友关于上述条款的疑问解释说,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不需报工会说明。据他称,在草案起草进程中,也有专家曾考虑对小企业也规定一个裁员比例,但后来却又考虑到在法律上很难具体规定,所以就放弃了。好一个50人以下可单方面进行,好一个法律很难具体规定!难道法律能因人数的多少而放弃它的责任吗?我对这样的法律草案有看法! 在我的理解中,《劳动合同法》自然应该是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同时由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实际上存在的力量上对比的差别,所以该法律理应本着同情弱者的原则倾向于对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行切实的维护方面。员工与企业相比,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过太多的因企业处置不公而引发的劳资矛盾,在这些矛盾事件中,不仅员工的合法权益遭受肆意地蹂躏,就连肩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的工会主席有时候也不能幸免,例如前些时《工人日报》报道的安徽飞雁快速客运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陈炳扬代表工人维权却导致下岗的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如果不担负起维护他们权益的职责,不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而是网开一面,留下太多的法律空间,那么后果是令人担忧的。 就企业裁员本身来讲,或许一个大企业裁50人对企业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一个几千上万人的企业裁几十名员工还值得大惊小怪吗?但对于一些只有几百甚至更少的小企业来说,50人却无疑是一个大数字。而这样对数字的考虑其实更多也是站在相关部门角度上的,因为这样做或许可操作性要强些。实际上,企业大小与裁员人数本身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企业要裁员,不管他本身是大是小,都是其经营的实际需要,大企业裁员几千与小企业裁员几十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因而,我们的法律更应将着眼点放在员工一方,而不是相反。因为对于员工来讲,无论是身处大企业,还是小企业,裁员都意味着失业,都意味着生活暂时无着落,都意味着将面临一系列的困难。50人以上还是50人以下,只是对企业而言的,或许仅占企业的百分之几,而对于每一名员工来说,却是纯粹的百分之百。裁员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合理不合理?裁员是不是有硬性的公平的条件?裁员人数到底是多少?被裁者到底如何安置?这些职工应有的合法权益如何来保护是法律应该首先考虑的。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条款却根本没有站在职工的切实利益的角度去为他们着想,而是站在有关的管理部门的可操作性与否上去考虑,这是令人极其遗憾的。 我注意到,在新华网3月26日转引上述报道的前一天,新华每日电讯还有一条这样的电文,题目是《甘肃:企业一次性裁员逾10%须上报政府》。是说甘肃省最近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详细规定了企业裁员必须进行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如一次性裁员10%的企业,事先必须向当地政府报告,裁员方案须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如企业裁员方案要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方案中须明确裁减人员理由、裁减人员数量、裁减人员条件、经济补偿来源、企业与职工债权债务、职工社会保险及裁减人员安置措施等等。 应该说,这个通知还是比较周到而全面的。一个是地方政府的通知,一个是全国性的法律草案,不仅仅只是详略上的区别,在其后更有一个责任心及立场的问题。到底是不是站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基础上去考虑问题真正关心民众的冷暖,应该是我们政府部门首要考虑的。尤其是对于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应该坚守这一点,心细如发,进行周密的调研和考察,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使它真正成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武器。 因而,我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有看法,尤其是上述条款。我们的法律制定者应该站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本着不让一个职工利益受到伤害的原则,取消人员数量上的限制,对企业的裁员行为进行切实地规范。应该规定,无论裁员人数多少,企业都应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透明的详细的裁员方案,将裁员的理由、数量、条件、补偿、保险、安置等等公之于众,向工会或职代会进行通报和说明,从而使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对于企业来讲,哪怕裁一个人,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好在,《劳动合同法》还只是个草案,尽管我对草案的起草者有看法,但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全国人大将草案公布出来 ,其目的之一便是为了倾听来自方方面面的意见,从而最大限度地堵塞法律漏洞,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我也希望我的这些意见能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和考虑,从而为推进我国的立法向科学民主和谐的道路上行进贡献一个普通公民的微薄之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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