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修改意见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同志们好!
下面是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的几点意见。
首先,我认为当前《劳动合同法》制定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公平合理的生存发展机会,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还在其次。我的意见主要是为劳动者的。
⒈讲合同问题,就是承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而作为劳动者个人与单位相比肯定是弱者,要实现力量的平衡必要有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也多次提到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他们被认为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而现实中,许多企事业单位工会干部是用人单位聘用的,领导干部是用人单位任命的,他们怎能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大批员工下岗,工会到底做了些什么?!因此,我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应规定,代表劳动者参与合同谈判的工会代表不应当是用人单位任命的,而应当是劳动者选举的。
⒉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应增加一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个人培训和发展机会。这主要是为了排除某些关系人在工作能力以外的特权,以免伤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⒊在第五条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加上“要保障每个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⒋关于经济性裁员。第三十三条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需要裁员50人以上。我认为,为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制造借口,应明确具体情况,不是企业面临倒闭困境,无法经营,就不能随意裁员。如果是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的裁员,首先裁下的应是经营管理不善的主要管理者。
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的惩处太轻,无法树立法律的权威。第三十六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中,除第一项外,其他都是用人单位违法的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不是劳动者离开就能了之的。执法部门应当给予严厉的惩处。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用人单位违法的经济处罚额度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赔偿应是5到10倍。
曹幸仁
200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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