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职人员申报公布财产问题的几点意见
原载:旗帜网
在今年“两会”召开前夕,温家宝总理与广大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据新华网报道,温总理在答复问题时说:关于建立官员的财产申报并公布制度的建议是正确的。当然,为了使这件事情做得真实而不走过场,必须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这一表态,受到了关注反腐问题的广大人民的欢迎。对于我们这些向中共中央和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上书(2008年1月20日、9月13日、12月25日),提出《关于反腐倡廉的两项建议》的签署者2369人来说,则更感到高兴。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新华社2月28日正式发布的有关报导和采用这个“通稿”的官方几个大报的新闻中,对官员申报和公布财产问题却只字未提。因此,我们认为:温总理在网上谈话中,确实给我们透露了一个值得欢迎的好消息,但是,温总理的讲话不同于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使国务院的立法提案权,更不代表国家立法机关;又考虑到新华社的新闻通稿中对此事只字不提的情况,我们仍然期待着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我们三次提出的《关于反腐体系规划的两项建议》的正式答复。
关于我们建议的内容,这里要做三点说明:(一)我们建议的财产申报人不限于政府官员,而是公职人员,包括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凡是县处级和相应级别的公职人员都必须依法申报公布财产。(二)为了保证对申报财产的认真监察,不走过场,必须建立独立的、权威性的、强有力的国家监察机构。要将现有的国务院下属的监察部升格为对全国人大负责的廉政监察院;将现有的在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升格为向全国党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的机构。要求下级监察机构监察其上级领导人员的财产收入,事实上是很难做到的。即使规定了好的法律、制度,如果对这种具有先天缺陷的监察体制不加改革,也是难以落实的。(三)建立有关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制度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如银行存款的实名制和终身唯一编号制等便于核查个人财产的制度,是必要的;但这并不是说要等待这些配套制度完全建立健全之后,才能开始实行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公布制度。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促进的。如果建立配套制度等项准备工作拖延过久,于国于民都是不利的。
我们殷切希望“两会”的代表和委员,共同努力,促进《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制定和依法独立的、权威性的监察机构的建立,使反腐倡廉工作得到更大的进展,从而更有力地支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
联系人:李成瑞 (国家统计局)
巩献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
马 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柳运光 (原中共七大代表,现住辽宁)
20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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