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流转":私有.共有.公有.占有析辩
2002年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现在,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买卖了!从法理上讲能够买卖的只能是物,而物权具有归属关系的排它绝对权,也就是说土地承包权并非对物的所有权,只是对土地的占有支配使用权。如果说这种非对土地所有权承包而来的占有支配使用权可以买卖而成为合同法意义上的流转关糸,谁又能说这不是"二道贩子"行为?问题似乎又回到了我在<<"土地私有化"的一个悖理:使用权流转>>中认为的: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从何而来?显然是来自他所处的村民小组即原先的生产小队---集体。那么集体所有的土地来自于谁的私有土地"集合"而来?事实是由当初农业合作化而来。换言之是在毛泽东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从而使农民获得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又称土地承包法所确认的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
据2008年10月20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红茹/北京报道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员陈剑波向《中国经济周刊》介绍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系列问题凸显出来,如城乡差距、农村人口收入增长缓慢以及农民负担重等,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遭遇到了一些制度性障碍。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2003年以后,政府加大了政策调整的力度,每年都有几千亿的资金投入到农村建设当中,给农民补贴,免除农业税等等,这些政策对农业生产、农村稳定发展、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陈剑波表示,但是,在快速的城市化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如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农民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农民成为市民面临诸多障碍等,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应该从什么样的角度和方向来看农业农村发展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进行重新认识,作出新的安排。如何"重新认识,作出新的安排" 陈剑波没有讲。于是有如厉以宁、党国英等自诩的“政策承包商”所预期,大唱特唱以“永包制”和“土地自由流转”为特点的“新土改”,及其跟帮们“静悄悄的‘二次土改’”虽然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论,但笔者相信“二次土改”不但是中国社会的历史性进步,而且也是政治改革的重大突破。祝愿“二次土改”取得成功!祝福“二次土改”造福中国疯狂的欢呼声声不绝于耳。与此相反,对土地承包权可以"流转"的质疑声却是开诚布公各抒己见的表示了担心!这种担心并不多余:
被人们称为人民网强坛双鄙之一的疯疯颠颠僧题为<<土地流转好还是人民公社好?>>就出尽了洋相。首先"流转"是指合同法而言的买卖法律关系,而与"人民公社"这一国家的基层社会组织不是同一类项。他在文中说,土地,天然是农民的。进而说,中国共产党与土地问题,历来已久。从毛泽东的农民运动讲习所,到打土豪分田地,这个阶段是失败的;抗日战争期间,不再破坏农村原来的生产关系,相反还吸收民主人士(基本上都不是农民及农村干部,如李鼎铭先生)参政议政,中国共产党的实力扩大了几十倍,这是成功的阶段。没有共产党打土豪分田地,那有后来的土地改革?所谓"土地,天然是农民的"意在否定共产党打土豪分田地阶级斗争的历史必然性。而他所认为的毛泽东共产党的"失败"恰恰是<<十送红军>>响彻中国大地送郎当红军,送子当红军的物质利益所在,所以我们认为是成功的。至于说到抗日战争,当民族矛盾上升抗击外耒侵略者之民族危难之际,莫说毛泽东认为拥护抗日主张民主的李鼎铭先生,为了抗日毛泽东还赴重庆与蒋介石谈判一致对外呢。国共两党建立统一战线时的八路军怎么个编制他懂吗?所谓"相反还吸收民主人士(基本上都不是农民及农村干部,如李鼎铭先生)参政议政"这很正常,用得着他耒说教"普及"中共党史?其实他括号中的"基本上都不是农民及农村干部"折射出的正是否定"抗日战争实质是农民战争"的史实,仇视的是党旗上的镰刀斧子。奇怪的是,疯疯颠颠僧的<<土地流转好还是人民公社好?>>在强坛异花独放,而我的<<人民公社不等于集体而来的农民土地权>>却被"枪毙"?!
这个人文中开头就声称:"土地流转好还是人民公社好?这个问题在网坛上有所争论。胡锦涛说倒退是没有出路的,渡痴禅师云淡水暖一类的人就拐着弯地冷嘲热讽,鼓吹30年前的人民公社好。当然,现在不是言者有罪的毛泽东时代,而是有较大言论自由的时代。土地流转还是人民公社到底是哪个好,还是要摆事实讲道理。"其实他正在利用这一"有较大言论自由的时代"。他避而不谈集体所有的土地来自于谁的私有土地"集合"而来的事实是由当初农业合作化而来。换言之是在毛泽东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否定土打土豪分田地必然否定共产党取得政权后的土改,否定土改意在否定当初农民的土地私有,进而意在否定从互助组到集体所有的农民合作之通向富裕的道路,是正面与三中全会公报唱对台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则应是全会公报的灵魂!
土地承包"流转"的讨论不应回避土改农民土地的私有,要害在于私有后的合作,合作就是共有,没有共有公有失去了前题,所谓"二次土改"的私有欢呼声声并非对"私有"的历史的认可,而向往的是从广大农民手中"静悄悄"夺回,而成为极少数人的私有。其中实际上的占有、支配权是核心实体,包括我在内的人们所担心的是当上引"二道贩子"行为是否有悖常理?如果实际上的占有、支配权这一核心实体与所有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发生分离而"变了"的话,弱势的农民怎么办?!。它需要的不是一句承诺应有法律的强制保障。而改革中"牺牲"的几千万工人下岗与农民合法土地使用权屡屡被侵害,己使人们对地方政府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甚或违法不纠产生了一年被蛇咬30年怕井绳的恐惧心理意识怎样克服,恐怕不是一个筒单的问题!
(2008年10月22日下午 7: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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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山西稷山县:农民在“圈地运动”中哭泣>>
http://www.lawsky.org.cn/user/Note/Shownote.asp?id=584
2.<<山西:稷山农民哭声犹在 又发方山“以租代征”案件>>http://www.lawsky.org.cn/user/Note/Shownote.asp?id=588
3."土地私有化"的一个悖理:使用权流转
[InstallDir_ChannelDir]Class22/200810/53925.html
4.人民公社不等于集体而来的农民土地权
[InstallDir_ChannelDir]Class22/200810/54838.html
5.小岗村现实镜像:为形象工程所累赔本赚吆喝
[InstallDir_ChannelDir]Class4/200810/55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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