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实质是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创造中国特色的土地公有制产权形式,其特点是:国家拥有最终处置权,集体拥有现实所有权,农民拥有长期使用权,这不是私有制,而是权能多重、适合当今农村生产力状况的公有制特殊实现形式。本文与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商榷,指出坚持和完善以土地公有为核心的农村新型产权制度的现实价值与深远意义,认为土地公有制能充分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实现城镇化和适合农业现代化的土地流转,有利于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其目的是有效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
党的十八大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013年中央l号文件又提出“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正是依靠这一产权制度,30多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有力地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根本问题上,有学者则主张土地私有化,认为土地私有化具有诸多的“优越性”。本文拟从多维度与之商榷,指出坚持和完善以土地公有为核心的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的现实价值与深远意义。
一、土地公有制增进农民的根本利益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重要理由,就是私有化可以保障农民的利益。认为如果土地能够自由买卖,就可以为农民提供最好的获利机会,从而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蔡继明研究员提出:到底是集体产权更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呢,还是私人产权更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呢,我想应该是后者。文贯中教授认为:“当前的土地制度严重束缚了农民致富的权利和机会,并成为‘三农’问题日益严重、城市化走向畸形道路的制度根源”。
事实真是这样吗?从微观上看,农民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人均收入年均增长7%.近十年来年均增长8%,2011年、2012年甚至超过了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速度。从宏观上看,我国粮食连续九年增产,2012年达到117914亿斤,十年来每年增加350多亿斤,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两亿多。我国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全球21%的人口,这可以说是世界奇迹。有人说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仅有1 1个不承认土地私有产权,中国是其中一个。那么我们就比较土地私有化的国家和我国的情况,最具可比性的就是印度,印度是土地私有化的国家,她的耕地面积比我们大,粮食总产量却只相当于我国的55%,人均粮食产量只有我国的31.77%。通过上述比较就能发现孰优孰劣,下面我们做些具体分析。
首先,从中国农民生活的根本保证来说,土地是他们长期赖以生存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不能因土地私有化而失掉。
中国农村人口多、耕地少,每人平均一亩半,而且各地区之间很不平衡,东北地区人均十几亩,东南沿海地区人均仅有几分地,中部地区(如河南)人均约1.5亩。人均耕地较少的地区,农民首先要解决自身生存必需的粮食的供给。目前,农业收入仍然在农户收入中占有很大比例,农村仍然是农民工的大本营。近几年有1.5亿-2.6亿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务工的工资性收入占到其总收入的40%左右。然而他们的家属,包括另外2亿多劳动力(中老年特别是妇女)和3亿多基本上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儿童还留在农村,就是说绝大部分农民工的大本营仍在农村。另外,还有一批未外出打工的农户(约占60%),这些人的根本生计还是靠土地。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就有2000万人(约占农民工的16%)失业返乡,这表明农民的生计从根本上还要靠农业(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也占总收入的50%-60%,中西部地区占2/3),农业为农民提供了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资料。
设想,假如实行土地私有化会出现怎样的局面?很简单,土地私有化必定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生活困难的人会将土地卖掉,富人很快会拥有比一般农民多几十倍、几百倍的土地,而更多的农民因为卖掉土地失去这块根据地。须知,资本的逐利性是其本性,其滚动又是很快的,大批土地必然集中在那些暴富阶层手里。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出现的现实。从中外对比及从中国的实际看,从农民工大批返乡的情况看,只有土地公有制才能保证近8亿农民都有这一最后的生活保障线,土地私有化则必然使大多数农民最终失去土地,成为毫无着落、到处流浪的无产者,尤其在中国尚未完成工业化的今天,将是农民的陷阱、国家的灾难。打个比方说,农民工好比风筝,农村的土地公有制则是风筝线的固定点,尽管风吹雨打,风筝却不断线。而那些土地私有化的国家,流浪的农民则成为断了线的风筝,乱碰乱撞而无生活依托。这几年中国农民面对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之所以心里踏实,就是因为家里有粮、生存无忧,这正是土地公有制的一大优越性。
其次,从保证粮食安全、化解国际粮食风险的冲击来说,必须依靠土地公有制。
诚然,土地私有化能加快土地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可提高生产效率,当今许多国家也大量存在这种土地集中的方式。如果这种土地集中用来生产生存必需的粮食,则国民无忧;但如果集中后另作它用,则导致粮食短缺,存在忧患。当今世界,除了土地十分广阔的国家还继续种粮以外,众多耕地稀缺的国家更主要的是种植经济作物。这些国家的粮食大多不能自给,主要靠进口(如印度、韩国、日本等)。这也很自然,因为资本是逐利的,为实现利润最大化,一定会经营比较效益最高的产业,而种粮食则很难赚大钱,又受气候等自然条件制约,产量经常出现周期性波动。近几年中国的一些私人资本到农村主要投资于非粮产业,如种植药材、蔬菜、水果、花卉等,有的投资于其他非农项目土地的经营(如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这就是说,如果土地私有化,那么,土地的集中必然减少生存所需的粮食的供给。土地公有制使得国家的宏观调控有根基、有保证,分散在农民手里出于生计考虑自然特别重视维持生存需要的粮食生产,土地适当集中后国家可以运用多种方式保证粮食生产。也许有人认为,国家可以通过法令使集中起来的土地所有者保证粮食生产,但效果未必如意。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依靠土地私有化完全解决粮食问题。
还有人甚至主张,不要考虑粮食能不能自给的问题,而应通过私有化来加快农村的市场化、农业的适度规模化。这种观点把土地自由交易当作了最高的信条,而没有全面考虑国家与人民的粮食安全问题。温铁军先生在《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一文中批驳了这种观点。就目前而言,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也解决不了中国的吃饭问题,一旦中国依靠外国的粮食,整个国际市场的粮价将会上升数倍,引发更大的粮食危机,必定会出现美国人莱斯特•布朗提出的“谁来养活中国人”的问题;况且中国也没有那么大的财力进口粮食,必定受西方大粮商的控制,将成为失去粮食主权的新殖民地国家。国内外的大量事实一再证明,单靠市场化是解决不了农业问题的(包括土地的自由交易),必须运用好“两只手”,在很多情况下主要靠宏观调控。对于我们来说,农业的市场化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况且私有化也并非市场化的唯一基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靠公有制的地位支撑的。所以我们决不能一头受制于外国资本,一头又丢掉全体人民的生存需要。这类主张脱离中国和世界的实际,因而此路不通。
再次,从综合开发、兴修水利等抵御自然灾害与耕地的保护、整理、扩大的重大工程来说,靠土地私有化更是无能为力。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自然灾害对农业影响甚大,而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小农却无力抗御;私有的大农由于考虑投资效益也不愿投入过多来抵御自然灾害,且他们对大的自然灾害也力所不及。真正能花力气进行综合开发、兴修水利等抵御自然灾害工程措施的,还是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联合起来的农民组织,他们在国家的支持下,能够统一实施大规模的工程及采取相应措施。在这方面我国有丰富的经验和巨大的成效。如我国许多地区经常发生旱灾,就是通过国家支持兴修水利工程来缓解的。相反,如果把希望寄托在土地私有化上,不仅不能强化农业基本建设,而且连原有的工程设施也保不住。
蔡继明认为,在现行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下,土地私有化可以增强农民保护自己土地的意识和能力。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短视的,是向后看而不是向前看。的确,在土改时农民视土地为生命,因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现在的环境有重大变化,整个国家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有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或把土地转让给别人耕种,这就出现农民既爱地又不恋地的新变化。一旦土地私有化,很可能有相当一批农民卖掉土地,除了在经济危机中会失去最后的保障以外,还会出现土地向大私有者(农业资本家)集中的风潮。而那些新的土地所有者为追逐“钱”的最大化就会在一定条件下毁坏土地,诸如自营土地卖给房地产开发商,有的建游乐场所,有的烧砖窑等,出现各式各样的土地贩子。资料表明,每年国家投资整理改造土地都有几千万亩,有的用以弥补城市、工业、交通用地,有的是扩大耕地面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深化与扩展,还将会整理、改造宅基地、空心村,有些村落需要合并,实施村地还田工程。这需要国家、集体联合投资与实施,靠土地私有化是根本做不到的。对于我国来说,耕地是极其宝贵的资源(占总面积的13.5%,为世界人均土地的1/4),不可能再生。严格保护耕地,有条件地复垦土地,运用现代生产力整理土地,是一项国策。这项国策最有力的支点,就是土地公有制,在该制度下,由国家有计划地充分利用、开发土地资源,为城镇化、工业化与发展现代交通提供适量的土地资源。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尤其是变成了私人地产,不仅国家不能合理用地,反而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土地浪费,并且私人会以高价勒索国家的资财。
土地私有化不仅不能保障和增进农民的利益,而且还会助长私人资本大量吞噬土地。不但会损害国民经济的基础,而且会从根本上侵害农民的利益甚至将其推向“无米之炊”的绝路。
二、土地公有制有利于实现城镇化和土地流转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土地私有化有利于土地资源配置,有利于土地流转。说现在的制度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加速城市化的要求,违背了科斯定律。科斯定律认为,农地的产权强度越高,作为生产要素,它被合理配置的可能性越大。茅于轼就认为,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中国经济瓶颈问题,必须发展农村经济、扩大内需。而这需要靠进一步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土地私有化来解决。文贯中则认为:“现行土地制度所继承的公社制度中的缺陷,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与社会进一步市场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严重制度障碍,并已经显著地加剧了城乡对立和城乡收入差距。”
我们用事实来说明。正是在土地公有的基础上我国城镇化目前的水平相等于英国200年、美国100年以及日本50年的进程。在短短34年(1978年-2012年)中,城镇人口率从17.92%上升到52.6%。同时农村的土地流转也越来越流畅地进行,形成了更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各类专业合作社,规模农业接近总面积的15%。这说明土地公有制恰好是城镇化和土地流转的重要动力。
1.土地公有有利于实现统筹城乡一体化
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实现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是我们的发展目标,不少地方早已开展城乡一体化的试点工作。假如土地都变成私有资产,就很难统筹规划土地的利用及其大规模复耕。而公有土地最终决定权是国家与集体,可在确保农民利益,确保农田耕地不减少及用途不变更的前提下统一协调、统一行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规划,安排农民就业、整理土地、科学种田。在实行了多年的土地公有制之后,其孰优孰劣,不言而喻。
当然,在实际运行中,的确有一些人不尊重、甚至不顾及农民的权益,还有些基层政府千方百计违法征用土地,这些问题政府都在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2013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对农民承包土地确权,也是针对这些现象发出的严格措施。我们不可因噎废食,为治标而弃本。
2.土地公有有利于发展高科技密集型农业
邓小平曾指出:“我国农业现代化,不能照抄西方国家或苏联一类国家的办法,要走出一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乎中国情况的道路。”后来他在强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时又指出:“将来农业问题的出路,最终要由生物工程来解决,要靠尖端技术。”总体而论,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必须是以科技为支撑、以发展生物科学和生物技术为主线的科技密集型农业,高度集约化与适度规模化相结合的多元生态循环农业,实现工农、城乡协调互动的现代化,消除二元经济结构。
高科技现代农业,不可能靠土地私有制下的小农去实现,同样也不可能靠时时进行成本收益比较的资本主义大农场主去实现。从比较成本的视角考察,私人经营农业要取得利润最大化便不会选择风险很大的高科技农业、生态农业和安全农业,致力于体现农业的基础性与公益性,特别注重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所谓“外部不经济”的事他们更不肯去干。国内外的大量事实证明,实现农业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标准,只有靠国家支持、集体经营的土地公有制经济,而不能靠私人资本主义农业,这是中国高科技型农业对土地制度的选择。
尤其需要研究的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合理的组织形式。如果土地实现私有化,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势必压低农业工人、各类农户的工资,或设法压低土地价格,损害农民的利益。这种情况已经初现苗头,大规模推广起来就会把农业现代化建立在剥夺农民的基础上。我国的农业发展实践证明,中国特色高水平的农业现代化,必须靠国家+集体+个人,其主要的经营载体是家庭农场、合作组织。政府支持进一步强化与优化农业物质支持和服务体系,包括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水利基础建设、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推进生态重点工程建设、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以及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等等。而现代农业的基础形式就是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即在土地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实现合作组织制度创新,把农民组织起来,克服小生产的弱势。这正是以现代科技为支撑的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农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总之,土地公有是统筹协调的基础,而土地私有则是统筹城乡关系、实现土地流转的障碍,不利于科学的利用土地资源,反而会造成巨大的浪费。
三、充分释放我国农村新型产权制度的正能量
这里要专门谈谈产权问题。有些人说中国的农村产权“四不像”,还有的干脆说是私有制的变形。实际上他们说的产权就是土地私有制,实践证明,正是我国亿万农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联产承包创造了一种适应双层经营的新型产权制度。这个产权制度的特点就是:国家拥有最终处置权,集体拥有现实所有权,农民拥有长期使用权。这不是私有化,也不是僵化的土地公有制度,既能确保农民的利益,又能适合土地流转的要求,这就是我们党确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依法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样,就解答了一些主张私有化的人那些难以解决的诘难。现在需要进一步确保和完善这种新型的土地产权制度。2013年1号文件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这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在这个产权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确保农民利益和土地合理流转统一起来,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产权观。如列宁所说的: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区别”,我们党丰富和发展了这一观点,从实际出发创造了这种产能完整的产权制度,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
邓小平在论述两个飞跃时说过:“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也属于公有制范畴。”我国农村实行的这种产权制度,即国家拥有最终处置权,集体拥有现实所有权,农民拥有长期使用权,这正是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根基。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土地自由买卖,必定是大资本统治农业,土地集中在有钱人手里经营,势必加剧农村中的两极分化,多数农民失地失业,极少数暴富者垄断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农民的共同富裕、城乡的共同富裕就无从谈起。尽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集体经济还比较弱小,但从长远看还要进一步发展集体经济,而土地公有制以及农村的一些基础设施(特别是水利),则是将来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最重要的制度基础。今天随意破坏这个基础,将来就会有更大的难题,私有化易,公有化难,今天葬送了土地公有制,明天就很难实现共同富裕。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忘记社会主义的本质,不能忘记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不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也不能搞私有化,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邓小平还说过:“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农村也是如此,如果土地搞私有化,中国一定会出乱子,社会就不可能稳定。大量的农民因为私有化失去了土地,就会变成流动的难民,社会矛盾必定尖锐起来。西方许多国家形成农业滞后的畸形结构,发展中国家还有近10亿的饥饿人口,已成为人类难以摆脱的大包袱。多年来因为粮食问题引发一些国家的动乱,造成了大批的饥荒难民,成为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而中国坚持改革,创造了如此灵活的土地公有制实现形式,这种产权制度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农业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最后,从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来衡量,在我国坚持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新型产权制度,也是正确的。第一,它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不仅克服了几千年没有解决的粮食短缺的困境,而且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生产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它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粮食积蓄是综合国力的基础,农民的积极性是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活力源泉。第三,它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保证城市居民的有效供给。我国取消粮票近30年,物质供应越来越丰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改善,也是同农村这一基本经营制度分不开的。今后扩大内需还需要依靠农村这个产权制度激发更大的活力,由此可见,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新型产权形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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