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届4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自然就是宪法了。《决定》并规定 ,“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可见中央对宪法高度重视。但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的论述对照,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所谓的“民营医院”,实为私营医院的现实,和由此出现的医疗市场化。无论怎样辩解,也不符合宪法精神。
现将宪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抄录如下:“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顾名思义,“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可见,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属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不算企业。因为,企业以营利求生存,而事业单位则靠财政拨款发展。“国家事业组织”办医,如卫生部和各省市卫生局所属各医院自然属卫生事业单位。“国家企业组织”办医,如原铁道部所属北京铁路总医院,虽属企业,但按事业单位对待,享受事业单位待遇,也由财政拨款。这也是建国以来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现在却冒出个“民营医院”,它自然不属卫生事业单位,因为它是自筹资金,以营利求生存,所以只能是私企。既然私企医院算不上卫生事业单位,不属宪法规定的“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自然也就不符合宪法精神。
依据宪法精神,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目的是“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而不是为了营利,更不是为了让某些人借此发财。私营医院是为了赚钱的,而且是赚大钱的,是为了发财的。这怎能符合宪法精神呢?
道理显而易见,没有任何悬念。
由于有了私营医院,就必然把医疗工作推上了市场化的道路。因为,不但各私营医院间有竞争,公立医院与私立医院间客观上也必然存在竞争。首先是人才的竞争,在急功近利盛行的今天,医疗骨干哪给的钱多往哪跑。因此,公立医院的人才流失,不能不是卫生行政领导者们头疼的问题。于是,公立医院为了能留住人才,不得不设法提高利润,把原本的公益性质参杂进商业性质,以顺应市场化的客观形势。
道理也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任何悬念的。
因此,“坚持依法执政”,就必须下决心叫停私营医院,使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质,以确保宪法所赋予的“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使命。
20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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