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本质首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721] (2007-06-29)
近日,在中国出现了两起令人难以置信的“巧合”事件:其一为5月13日“母亲节”前后,广东的惠州和深圳两地先后发生青年母亲杀死亲生幼女(一个两岁一个四岁)的人伦惨剧;其二为6月12日“世界无童工日”前后,在山西各地相继揭发了千余名最小只有8岁、最大不过13岁的儿童被拐卖至各个黑砖窑里作“奴工”的社会悲剧。如果说前者不过是“令人无言”(1)的个别极端例子,那么后者所涉及时间之久、规模之大、性质之恶则显然已不能让人视作“巧合”了。
6月20日,温家宝总理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西黑砖窑事件调查处理初步情况时指出,“山西黑砖窑不仅存在严重非法用工问题,而且存在黑恶势力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彻底查清严肃处理这一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解救全部受害人员,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从这个“黑砖窑事件”的官方定性里,我们不难发现一个重大疑问:如果这是一个“非法用工”问题,那么应该表述为“加强保障工人权益”;如果这是一个“贪腐渎职”问题,那么应该表述为“加强落实反腐倡廉”;如果这是一个“违法犯罪”问题,那么应该表述为“加强推进法制建设”。然而,温总理在最后着重强调的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为什么?“巧合”的是,答案就在温总理本人在今年3月发表的《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里:“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
原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之一,也是发展社会主义的任务之一。换言之,“黑砖窑事件”所涉及的绝不仅仅是“非法用工”、“贪腐渎职”以及“违法犯罪”等问题,最为关键的是严重冲击乃至动摇了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邓小平在其著名的“南方讲话”里作出如此表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里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即基本可以理解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面对山西“黑砖窑事件”所揭示的恶劣性质及其严重影响,全国媒体和网络舆论均一致口诛笔伐、全力声讨这种反文明、反人性的恶行;中央有关官员亦表示“非常震惊、令人发指”。在黑砖窑所在地,使文明能够成其为文明的法则已被全面突破,而支撑人类文明正常运转的全部因素包括政府、市场、法治、道德、舆论在这里全部缺位及失效。换言之,从精神层面上,文明社会所应有的理念、价值、道德被抛弃,从制度层面上,文明社会所应固守的法律、规范、行为准则被践踏,余下的也就只能是肆无忌惮的、无耻之极的“人性恶”的极端表现。面对此一“21世纪中国的奇耻大辱”,我们必须开展一场从精神到制度、从思想到行为的彻底反思。“总体性的失败需要一个总体性的反思,只有进行了总体性的反思,才能够杜绝类似事件的重演”(2)。如果事件的处理仅仅只是惩办几个黑砖窑主和庇护他们的警察及地方官员,那实际上等于回避了此一问题的真正根源。
造成黑砖窑及黑奴工的真正根源,其实一点都不新奇,那就是令人心惊的暴利诱惑以及早经批判的人性贪婪。在“黑砖窑产业链”里,大部分黑窑基本是无照经营,窑厂主多为本地人,他们利用本地资源负责应付当地执法部门的手续和检查,将窑厂承包给外地的包工头,包工头则负责雇工和生产,而人贩子介绍一个未成年黑工,可得介绍费400~500元。每出1万块砖,窑厂主支付包工头360元,现在每1万块砖的市场价,为2000~3000元。不难看出,窑厂主榨取的利润几乎在十倍左右(当然还必须与当地各级官员“利益均沾”),留给包工头和打手们的只是蝇头小利。作为“黑砖窑产业链”的下端,包工头在利润有限的情况下,必然要克扣工人工资,甚或设法寻找更廉价更实用的劳力。因此,易于控制而又无须支付工资的成年残障人及未成年人,自然成为“黑砖窑产业链”里直接受剥削及压迫的“黑奴工”。
马克思早已指出,不受约束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是资本的一个本能冲动和罪恶属性。“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他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追根溯源,黑砖窑事件恰正充份体现着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贪婪和罪恶;从包工头、人贩子、窑厂主以至提供各种庇护的警察和官员,在本质上均属道德沦丧、人性泯灭的通过榨取奴工生命获取非法暴利的当代“奴隶主”。更为可怕的是,黑砖窑事件绝非一个孤立的案例,与之具有同等性质和类似手段的各种“权力+资本”逐利行为(即官僚资本主义或权贵资本主义)不同程度地遍布当今中国社会的各个公共领域(如霸占农地、强行拆迁、民工欠薪、贪腐渎职、偷税漏税、假冒伪劣、国企改制、生态危机等等),极大地损害了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令人不禁质疑:今天的中国到底还是不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笔者在此再度提出“姓社姓资”问题,决非仅仅由于这些恶性资本逐利行为所造成的大面积腐化堕落,更为重要的是因为这些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逐利行为不断引发、激化各群体、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仇富心态、报复社会等现象),导致中国社会产生了深重的信仰危机和信任危机,全国民心向背亦出现了令人不安的负面变化。有道是“得民心者得天下”,人心一旦离散,就极有可能形成可怕的、总体性的社会沉沦,进而发生无可避免的社会崩解。以上所述绝非危言耸听,日益泛滥的恶性资本逐利行为(在城市表现为权贵资本主义,在农村表现为原始资本主义)大大恶化了今天中国的社会环境及生存环境,社会公义的缺失迫使各阶层、各群体的人们奉行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丛林规则”,并异化为追求无限物欲的“物质奴隶”;在社会、思想、文艺方面,各种匪夷所思的丑恶现象“日新月异”、层出不穷;以至于频频出现由弥漫于全社会的暴力戾气所催生的“马加爵们”和杀女母亲的极端案例,也就不足为奇了。
众所周知,“姓社姓资”争论非自今日始,而是几乎贯穿着改革开放的整个历程。笔者再度提出“姓社姓资”问题,决非所谓“借反思改革之名否定改革”,目的同样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以更好地推进改革和深化改革。历史的发展从来都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轮回”亦不可能等同于简单的重复。因此,稍具常识的人都明白改革开放不可能走回头路,中国社会亦没有任何政治力量可以“全面否定改革成果”。然而,山西的“黑砖窑”和广东的“血汗工厂”表明,剥削并没有被消灭;今天中国社会的基尼系数早已突破国际警戒线而达到触目惊心的0.50,显示两极分化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愈演愈烈;一国总理亲自为一个普通民工讨薪,可见共同富裕远未达到。这些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事例难道还不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并从根源上进行检讨和反思?当前中国社会的发展现状表明,深化改革的关键已不能仅从制度建设或体制改革方面着手,因为这些技术层面的治标之举已经不可能切实解决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所存在的深层结构性矛盾。笔者认为,正确认识及处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立为社会主义国家和制度的唯一本质和根本任务,才是今后深化改革的大方向及指导改革的总原则,也是切实解决“改革瓶颈”、稳步实施科学发展的治本之道。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发展”成为“硬道理”之后,“发展生产力(理论层面)”和“发展经济(政策层面)”即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不容置疑并全面推行的“主旋律”;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或“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则被有意无意地淡化、架空甚至抛弃。事实上,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内容和性质早经马克思、恩格斯所详尽论述,而近现代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亦已为我们提供了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正反两面的经验教训。因此,正是由于颠倒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发展生产力”的主从地位及主次关系,在缺失社会公义原则之下片面地通过经济利益驱动“改革开放”,天真地忽视了人性中追逐利益的贪婪本性以及权贵资本的嗜血破坏性,导致今天的中国贪腐遍地、伪劣盛行、诚信缺失、道德沦丧,促使各级行政官员盲目地、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率,而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社会各阶层民众则形成“一切向钱看”的错误观念。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仍然要靠具体的个人去执行,若制度内的大部分执行者已经离心离德,并肆意曲解政策、玩弄制度、操纵法律,我们又如何能够指望“改革开放一百年不动摇”?这就是时至今日改革开放的结果与现状备受质疑、各项改革无法落实和深化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我们重提“姓社姓资”问题,并非意图“大搞意识形态斗争”,而是要为百病丛生的中国社会找出确切的病根所在以求对症下药。“发展经济”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换言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只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常职能之一,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既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制度的唯一本质和根本任务,也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并优越于资本主义的首要标准。实际上,不管是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能够真正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就是“好东西”。如果说“治乱世当用重典”, 则欲“开太平”者首须“治人心”。在确立社会公义原则的基础上,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才有可能向“好”的方向转变,社会道德和诚信体系才有可能得以重建,民众对国家的信心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信才有可能得到恢复。在确立社会公义原则的基础上,所谓“服务型政府”并非仅仅着眼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而是要致力于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及社会活动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发展环境。
胡锦涛主席在07年的新年贺辞里提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比照于以往“又快又好”的说法,仅一字之颠倒却意义深远。6月25日,胡锦涛主席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我们有理由相信,对于今后应该如何反思改革和深化改革,这应该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和明确的指引。
(中山) 郭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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