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官变洋买办:中国经济主权已不掌握在自己手中
新闻来源: 东方日报 于September 04, 2
商务部条法司官员郭京毅腐败案有惊人进展,据内地媒体透露,郭是因为在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订和司法解释时,收受外商贿赂,在法律上留「后门」偏帮外商在中国进行行业并购。
如果消息属实,那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宗曝光的经济汉奸案件,这也是中国经济主权沦陷的一个重要标志。郭京毅早年毕业於北京大学,精通国际商法,他在商务部任职二十二年期间,一直参与以及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订、修改。如果他在法律制订过程中受贿罪行成立,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由於法律法规缺失,国际垄断资本集团在中国跑马圈地,大肆进行行业斩首式并购。这些垄断集团瞄准各行业市场占有率的前五名企业,进行合资并掌握控股权,然后使合资企业长期处於亏损或微利状况,迫使合资的中方撤出,最终,外资达到控制垄断企业的目的,并在此之后「神奇地」使独资公司恢复盈利。
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在工业主要产业的三十九个分行业中,外资市场占有率有两个行业超过七成,四个行业超过五成,九个行业超过四成。因此,一些学者惊呼,中国面临八国经济联军的入侵,国家经济主权已然不保。相比之下,中国资本在西方国家的并购,却处处受到刁难和攻击。
收受好处影响立法
正是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担忧,内地不少学者和舆论指摘主管外资并购的国家商务部监管不力,但商务部官员却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外资并购是大势所趋,而且「有利中国」。
在外界压力下,当局在○三年和○六年先后推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关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两部法规,而郭京毅正是这两部法规的主要操刀者。
这两部法规出台,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也不强,并没有改进政府对外资恶意并购的监管,令外资尤其是国外热钱轻松进入,或者变相进入敏感部门,威胁到中国的国家经济安全。
从目前情况看,很可能有人在制订相关法规时,故意留「后门」让外资钻空子。
有学者就曾揭露,跨国垄断集团以安排出国观光、子女境外就读、协助转移资产等条件,或以参加国际学术研讨、邀请做访问学者、授予名誉学位或职称等为诱饵,吸引中国官员、学者为其力,对中国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影响。
当时,外界还以为这只是耸人听闻,但如今郭京毅案件的揭发,已是最好的证明。这也说明,中国很大一部分经济主权已经不掌握在自己手中。虽然站在前台制订法律的是黄皮肤的中国人,但幕后操控的却是白皮肤的洋人,前台的中国人,只是一名行尸走肉的傀儡。
腐败新“变种”
:贾柱 来源:中国工业报 2008-9-16
被舆论高度关注的郭京毅受贿案,最近有了新的版本:有消息说,郭京毅案并未移送北京市检察机关,而是由中纪委和最高检察院直接负责;还有消息说,郭京毅的受贿案,并非传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多部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
尽管目前此案的案情尚未公开,但郭京毅涉嫌重大犯罪,已不容置疑。
郭京毅今年44岁,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后进入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条法司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司长,去年3月出任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曾兼任商务部反垄断办公室副主任,近年来出台和修订的一系列重要投资法律———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等皆与之有关。
与郭京毅同案的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栋,是郭京毅的北大同班同学,两人曾经在同一宿舍住了4年,交情甚好。张玉栋领导的思峰律师事务所曾经参与多部法律起草,其中包括2006年商务部等部委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起草。此法规是在200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郭京毅案的另一关键人物,是曾经在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投资法律司工作,后供职于思峰律师事务所的刘阳。刘阳曾经参与起草多部外资法律、投资法律,并且是200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这部法规的主笔起草者。而从时间推算,郭京毅当时任外经贸部条法司副司长。
所有这些迹象表明,郭京毅的涉嫌重大犯罪,很有可能涉及在多部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受贿,且聚焦于2003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2006年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如果涉嫌罪名查证属实,这可能成为商务部第一案,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官员受贿案件。
郭京毅案的曝光,表明作为源头腐败的立法腐败,已经浮出水面。而立法腐败中表现最突出的,无疑是行政立法腐败。据悉,郭京毅在商务部任职20余年,一直参与和负责外资法律、投资法律的制定及修改,如果他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受贿的罪名成立,将可能波及中国所有外资并购项目。
政府官员的腐败,经常和政府的部门利益联系在一起。如果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郑筱萸案,表现了“既得利益部门化”的特点———在所谓的势力范围内,巧立名目,暗箱操作,收受贿赂;那么郭京毅案,则表现了“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特点———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预留“设租”和“寻租”的空间。一方面,使政府部门的既得利益和未来利益,固化在法律文本中;另一方面,又为腐败分子的中饱私囊,打开了方便之门。毫无疑问,这是腐败手段和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一种新方式,一个新“变种”。
由于一系列外资并购案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维护中国经济安全、防范外资控制关键产业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报2005年曾经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开展了“合资变局特别策划系列报道”,结果发现中国装备工业的竞争格局和发展业态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状况,我们的一些行业排头兵企业在遭遇合资变局时,往往不过三招两式就在外资面前败走麦城了。而对外资并购,政府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现象,竟然十分普遍。所以然者何?当时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现在,郭京毅案“东窗事发”,这个谜团或许可以打开。
看来,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把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仍然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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