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氏谜案
2008年12月27日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徐芸茜 北京报道
3个月,4名外商投资主管官员先后连番落马。
2008年8月13日,随着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正司级)郭京毅因涉嫌受贿被“双规”,一张外商投资审批领域腐败的关系网也逐步被揭开。
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郭京毅已被北京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其被指控涉嫌受贿罪。而此前分别于2008年8月和9月先后被拘的律师张玉栋和前商务部外资司副司长邓湛均已经正式批捕,进入司法程序。10月底商务部条法司行政法律处处长杜宝忠被抓。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被刑拘。
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在该案进入正式公诉阶段前,不便公布具体案情。但据知情者透露,目前已初步掌握了郭京毅等人涉嫌受贿的相关证据,并在继续完善证据链中。
一位不愿具姓名的圈内律师向本报记者透露,最近仍有律师接受调查询问。由此看来,这场外资调查风暴还没有就此画上句号。
据最新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许满刚2008年12月初被纪检部门带走“协助调查”,成为郭京毅系列案中第五位被牵连的官员。
商务部有关领导在谈及郭京毅案时用了“触目惊心”四个字,并认为这是“一起犯罪持续时间漫长、涉及单位和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而从郭京毅案中暴露出来的“立法腐败”也首次进入公共舆论的视野。
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案件本身充分暴露了现行审批的积弊,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或牵出更多人员
虽然已经时隔3个多月,但提及“郭京毅案”,商务部大部分官员对此仍讳莫如深。
商务部一位官员向本报记者介绍,郭惊毅人“年轻、工作能力强”,他作为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曾多次参与相关外资并购法规的起草与制定。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等。一项外资并购适用哪种法律解释,郭京毅是当然的权威,因此他的权限也很大。
郭京毅“出事”后,很多人都感到惊讶,因为在大多数人的意识里,条法司应该是一个务虚的机构,“出事”的几率很小。但事实是,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均需要经过商务部条法司和外资司会签,特别是在涉及法律不清时,外资司往往以条法司的意见为准。而郭京毅也正是充分地利用了这一点,将权力转化成了利益。
一位圈内律师向记者举例,在双汇并购案中,郭京毅“肉制品行业并购与经济安全关系不大”使双汇集团顺利被高盛等外资联合收购。
另据媒体报道,根据有关法规,外资不能进入中国房地产业。但当外资基金找到郭京毅后,郭予以放行,并解释为该外资并购的是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并非房地产企业,只是旗下拥有房地产公司而已,郭由此得到的回报480万元。在商务部工作22年的郭京毅,运用手中的权力,早已经为其利益集团获利备好了“土壤”。
随着郭京毅案的发展,一条涉及企业、律师、官员的外资领域利益链条也随之浮出水面。企业通过律师向特定官员行贿——法律制定部门官员与律师一起制定相关部门立法,并且利用专业知识,在法律中塞入企业意向或者留下审批漏洞——企业向部门递交审批申请——官员授意企业去找特定律师——企业通过律师费的方式支付贿金——按照律师规划的路径并在相关官员的帮助下,审批通过。
可见,外人眼中很严密的外资审批系统,在很多圈内人的眼中其实是很小的一个圈子。一位知情记者接受本报采访时,一再表示不要透露其姓名,因为“外资审批的圈子很小,谁说的一眼就能看出来”。
他告诉记者说,由郭京毅们制定出的外资审批“潜规则”在圈内已经不是什么秘密。
“郭京毅案或许会牵出其他政府部门、中介机构、法律界人士以及外资企业。”上述律师对记者说。
据本报记者了解,最近仍有律师及企业接受调查询问。
直指立法腐败
官员、律师的接连“出事”,原因直指外资投资审批。
据了解,一个外商投资审查要经过众多环节。首先在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注册局登记注册,然后等待商务部审批,在审批过程中,条法司与外资司往往具有同等权力。如果恰好某个项目投资的产业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里的限制类,金额又超过了5000万元,还要在报呈商务部之前走一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司的程序。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予以备案。
这其中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并且每个环节都存在腐败的可能。
此案爆出后必将引发整个行业洗牌,同时现行制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也暴露无遗。
有关专家称,郭京毅案件的发生折射出外资并购审批程序模糊不清,无法遵循同一套清晰的流程进行透明操作。目前,审批环节中的各个官员长期在一个位置上且缺少监管,这其中就难免导致腐败。要想彻底杜绝这种腐败案的发生,机制改革迫在眉睫。
对此,知名法律评论员杨涛表示,该案提醒了立法机关应对现行授权立法制度进行反思。
因此,专家建言,在立法的过程中,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可能减少类似授权,加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能力。而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也应该更加透明化、程序化,为社会公众监督和参与留下充分的时间,从而促进立法权与司法权、行政权之间权力制约良性关系的形成。
杜绝利益链
郭京毅案备受关注,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此时恰逢《反垄断法》实施。
北京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对记者表示,许多外资并购国企引起争议,表明在外资并购国企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明显不足,相关法律仍有空白。
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利剑出鞘。关于外资并购审查程序,今后将由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其中,涉及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将由发改委、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举行审查联席会议。
随后,商务部成立反垄断调查局,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年底前将负责组建全新的外资并购联席委员会。作为外资并购的最高审查机构,上述联席委员会成员将包括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以及其他几个职权政府部门的成员。
诸多动作表明,在业界反思“郭京毅双规案”之际,国家有关方面正在将外资并购“双重审查”相关细则提上新的议事日程。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曹建海博士表示:“所谓‘双重审查’,主要以产业竞争与国家经济安全为两大核心的审批标准。”
同时,张燕生指出,《反垄断法》本身还不够完善,仍有一些细节需要补充,比如《反垄断法》中,“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但关于“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并没有明确解释,围绕这一条款还应有一系列的并购性质、标准等方面的规定。究竟什么并购是涉及国家安全的?这都有待日后慢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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