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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终于坐不住了

雨夹雪 · 2010-01-08 · 来源:
贺卫方评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1月7日,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先生在博客上转载了贺卫方先生的一篇雄文:《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的雄文,提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统统动员起来进行所谓‘打黑’,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行为,也可以说就是践踏法治的行为。”“在犯罪嫌疑人或者我们不喜欢的人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的地方,百姓的权利就更是荡然无存。”还带着恐吓的口吻宣称:“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1957年律师几乎全军覆没,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砸烂公检法,就是举国上下的人人自危。法庭之上的法官与检察官们,可不警乎?”应该说,这是迄今为止对重庆打黑最明白的最不加掩饰的表白了。  

其实,贺卫方先生的这些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先拿“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统统动员起来进行所谓‘打黑’,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行为,也可以说就是践踏法治的行为。”来说吧。 没错,贺卫方先生所说的“法治社会”或者说是资本主义民主国家的确不曾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统统动员起来进行所谓“打黑”,更不会有群众参与的“打黑”。正因为如此,这些国家不也是黑社会比较猖獗的国家,“打黑”越打越黑吗?例如,最民主的美国,也是黑社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据统计,美国2004年的黑帮数量有2.5万个左右,成员更是超过了75万人,相比之下,2002年的数字为 73.15万。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身亡,虽成千古迷案,但一直有猜测他违逆胜选前与黑社会的承诺有关。西欧也是如此。色情业、赌博业、吸毒都是黑社会主要的谋生手段,而在西欧竟有合法化之趋势。亚洲的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日本,居然黑社会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黑社会都随身携带名片,公开程度令人叹为观止。臭名昭著的山口组,竟然拥有39000多名成员,占日本帮会成员总数的近一半。意大利“净手运动”是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是著名打黑反腐运动,结果在582个被宣判有罪的人中,仅有不到10人最终入狱。主要涉案人之一贝卢斯科尼地位反而增强了。如果按照贺卫方先生欣赏的“法治社会”的标准,中国的黑社会还远远没有达标呢!  

再拿 “在犯罪嫌疑人或者我们不喜欢的人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的地方,百姓的权利就更是荡然无存。”来说吧。我想问贺卫方先生一句:贪官、奸商、黑社会及其御用文人等“我们不喜欢的人们”和百姓的利益究竟是一致还是根本对立的?难道保障百姓的权利还要通过保障贪官、奸商、黑社会及其御用文人等“我们不喜欢的人们的人权”来实现吗?在实践中看,仅以刘涌案为例。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著名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法学会诉讼研究会会长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刑法学专家陈兴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振想等全国“第一流”的14位法学家,他们集体出具一份《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认定刘涌应改判死缓。试问刘涌作案的受害者——普通百姓——能请得动、请得起全国“第一流”的14位法学家吗?再拿李庄案来说,全中国能花150万律师费请动李庄的又有几人?  

还有所谓的“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1957年律师几乎全军覆没,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砸烂公检法,就是举国上下的人人自危。法庭之上的法官与检察官们,可不警乎?”看上去贺卫方先生似乎十分关心法官与检察官们。可是如果笔者没有记错的话,贺卫方先生曾经明确表示“党与司法的关系,要逐步实现司法的非党化,担任法官应该避免具有任何政党背景”。也就是说,所有公检法部门的司法人员,只要是共产党员、民主党派成员以及和共产党、民主党派有关系的人员应该统统被清理出去。不知如果贺卫方先生的这一理想付诸实施,公检法部门还能剩下几人?与此相比,文化大革命中“砸烂公检法”最激烈的北京,数万司法人员中只揪出了1000多有问题的人,不过和重庆打黑揪出的公检法中问题分子相仿。到底是谁让法庭之上的法官与检察官们“人人自危”?  

说了半天,还没有来得及向大家介绍一下贺卫方先生。贺卫方先生是何许人也?常关注时政的人都十分熟悉这个名字,此公曾做过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特别是在2006年3月4日的“西山会议”上语出惊人:“我们说图穷匕首现,……我们天机不可预测,到底往哪方面走?我们都有目标,这个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比如说多党制度,比如说新闻自由,比如说这个国家的真正的个人的自由,……,比如说台湾现在的模式,我们现在想中国应该朝这个方向走”。“任何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前提当然是这个政党要登记在册。” (中国共产党没有,所以是非法政党)“我明确的说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现在)“整个权力架构的反宪政。人大本身的反议会性质。它不是一个议会”。“民法上的基础就是私有制,尤其是农村的土地问题,下一步一定要推动私有化,土地真正的私有,而不是集体制度的方式”。有人称贺卫方先生是当代鲁迅,贺卫方先生拒不接受,表示“还是称我当代胡适更合适些”。可以说,贺卫方先生就是当今极右派在政法系的领军人物。  

 贺卫方先生对于所谓“法律价值观”亦颇有精辟论述。贺卫方先生提出 法学界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人利益群体,要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 “律师要保障他与客户之间交流的信息永远不被国家取证,正如牧师要保障他与信徒之间的交流信息不被取证一样。律师职业的光荣和信誉奠基于此,动摇了这种基础,则律师的价值和尊严就不复存在。” “我最为不齿的是某些领导人的秘书在这位领导人倒台之后撰写文章炮打、批判自己的领导,无论这个领导是对是错,这个秘书的这种做派本身就严重损害了秘书作为一种职业的伦理道德和信誉基础。” 贺卫方先生还对“我们现在的体制则是实质上让法官和检察官捆绑在一个战车上,公检法三方共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而《刑法》第306条还专门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安排了一条律师伪证罪。”大为不满,认为这些破坏了“法律价值观”和“律师职业的伦理道德”。(不过笔者常常奇怪,贺卫方先生认为中国共产党是没有登记在册的非法政党,自己却不仅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而且还宣称“爱党才这样提意见”,这不是和贺卫方先生最为不齿的炮打、批判自己的领导的秘书的行为十分相似吗?)  

顺便说一句,笔者常常想,如果贺卫方先生担任李庄的辩护律师就好了。贺卫方先生一定会在法庭上大义凛然的表示:“中国共产党本身就是没有登记在册的非法政党,1949年推翻国民党政府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更是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非法行为。人大本身是反议会的非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自然也是非法规定。你们这些公检法部门的人员都是具有中国共产党背景的非法司法人员。律师要保障他与客户之间交流的信息永远不被国家取证,《刑法》第306条专门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安排了一条律师伪证罪本身就是损害律师职业的伦理道德的严重非法规定——既然共产党、人大、政府、公检法部门、《刑法》第306条本身全部是非法的,所以对李庄的审判更是完全非法的无效审判。因此,李庄无罪!”可惜李庄没有请贺卫方先生而请了高子程和陈有西两位先生,所托非人哪!  

其实,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法制与改革开放的关系,邓小平同志早就有精辟的论述:“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生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开放政策是有风险的,会带来一些资本主义的腐朽东西。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政策和国家机器有力量去克服这些东西,所以事情并不可怕。”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胡锦涛同志也强调:“坚持政治文明建设的正确方向,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区别于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贺卫方先生等人鼓吹的那种抛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治”,只能是为贪官、奸商、黑社会及其御用文人等“我们不喜欢的人们”服务的资产阶级的、反人民的法治。  

笔者在《为黑律师声辩背后是极右派推动改旗易帜的阴谋》一文中曾经说过:“极右派希望建立一个黑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正常’国家。他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蓝本是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国家。而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本质上是一种金权政治,或者说是权钱交易。大体上呈‘我资助你选举,你上台照顾我,下台我再给你一些股票或公司的职务补偿’三部曲,即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但是仅仅依靠金权政治,玩得太多了也会受到老百姓唾弃,有钱也未必能卖到选票。为避免发生选举‘共产主义疯子’上台之类的意外,黑社会发挥重要作用就很有必要了。通过黑社会的监督,在选举中实行‘资本家买票,黑社会催票,政客得票’的三部曲,便可以有效避免发生选举‘共产主义疯子’上台之类的意外。”“极右派不断炮轰薄熙来同志‘打黑除恶’,究其原因,无非是薄熙来同志‘打黑除恶’充分发动了群众,打黑比较彻底。如果重庆式‘打黑除恶’公开推广到全国,把黑社会彻底扫清。……他们还怎么改旗易帜,‘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呢?” 当今极右派在政法系的领军人物,“西山会议派”巨头,“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最积极的鼓吹者贺卫方先生写《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一文为李庄声辩再次证明了笔者的论断。  

最后我想说:贺卫方终于坐不住了,很好,这恰恰重庆“打黑除恶”打中了极右派的要害,恰恰从反面说明了重庆“打黑除恶”的成绩。从“天价捞黑”的李庄,到宣称李鸿章的“的卖国之举是为当年这个孱弱的民族在撑持”的陈有西,再到当今极右派在政法系的领军人物,“西山会议派”巨头贺卫方,一条通过反对打黑除恶来实现改旗易帜、亡党乱国的线索已经逐渐清晰了。《08宪章》的起草人,“要让中国做300年殖民地”的刘晓波已经被判了11年徒刑,这些人又能风光多久呢?就让他们统统跳出来吧!  

(关于贺卫方等人鼓吹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所谓“民主”的本质,应该说在2009年已经暴露的很充分了。笔者将在下一篇文章《“民主”的破产》中加以介绍。)  

附1:律师被难日 国民遭殃时

http://chenyouxivip.blog.sohu.com/141607051.html  

——答“行者”君问  

贺卫方  

关于李庄律师的案件,我在博唠阁里转载了陈有西律师在法庭上的部分辩词。在我的按语以及元月一日所写的元旦社论里,对于这次审判表达了担忧和不乐观的预期。4日,一位署名“行者”的网友以跟帖的方式给我写了一封信,内容如下:-----------------

 贺 老师,新年好。  

我对你有关我国法制建设及法院机制改革的观点一致深感赞同,但对你有关律师李庄的一些意见不敢恭维。  

不管怎么样,律师可以教导或指点被告人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进行辩护,但诱导或教唆被告人违背事实不符进行诡辩就不对了;告知被告人某同伙在逃以暗示有些罪责可以推托或缺乏证据可以拒不认罪,这些也都是违背律师职责和操守的,违反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并无不当。  

我国的律师建设需要发展,这一点我同意 贺 老师的意见,但李庄这样的律师只能破坏律师群体的健康发展。本人一直非 常崇拜 先生,但一段时间以来看到先生在这两点上的态度感到有些不妥,不吐不快,请谅解。  

首先,我十分感谢行者网友善意的批评。近来,在这里经常可以看到某些朋友过于情绪化的言论,虽然我也理解人们对于贪官、恶霸的愤怒,现实中也的确有些律师存在着行为不端甚至贿赂法官的问题,不过,就事论事,对于李庄律师的案件,我们仍需要以理性的态度发表议论。行者君在这里表现的就是一种坦诚而理性的态度,我也愿意专门作出一点回应,以就教于行者以及各位网友。  

行者说得很对,假如律师诱导或教唆被告人进行诡辩当然是一种不妥的行为,但是,目前这只是检方所作的指控。李庄究竟跟被告人进行了怎样的交流,似乎还是一笔糊涂账。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要求在存在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明确地说出来,这没有任何不妥,甚至可以说这正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在这次庭审中,由 于龚钢模 先生本人就是检方所谓指控李庄律师的人,那么他就是一个至为关键的证人。李庄及其律师有权利要求龚钢模出庭接受质证,以查清事实。但是,奇怪的是,龚以及涉及到本案的其他七位证人却一概不出庭作证,律师的要求居然被法庭一口回绝。如此这般,法官如何能够对于这样的指控进行判断?假如龚钢模是因为受到胁迫或者意图诬告律师以换取较轻的惩罚,法庭又何从辨别?在为此案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我明确表达了这样的观点:涉及到一个人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相关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否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证人证言必须在质证之后才可以为法院接受的规则就会成为一纸具文。说实话,法庭拒绝证人(尤其是在押的证人)出庭的做法表明对于李庄的指控其实是见不得人的,有些人害怕李庄与龚钢模面对面的对质。或许也可以说,法院——甚至检察院——在这个案件中根本没有任何独立性,都不过是牵线木偶而已。  

 坦率地说,我对李庄律师没有任何了解,对于他在代理龚钢模案件中的行为也一无所知。我只是就程序本身提出自己的疑问。行者说“李庄这样的律师只会破坏律师群体的健康发展”,我不知道你对于这位律师究竟有多少了解?如果只是根据检方或媒体的报道和指控作出判断,是否会失之草率?  

 我还想就近期重庆轰轰烈烈的所谓“打黑”说几句话。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统统动员起来进行所谓“打黑”,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行为,也可以说就是践踏法治的行为。假如是公安局,还可以对于某种表现特别突出的犯罪行为进行集中的侦查,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并请求检方尽快作出起诉,以维护社会治安。但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和法院却必须坚持理性的立场,尤其是法院,必须严格地依据法律对于每一起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只有这种理性和公正的司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相反,那种运动式的执法与司法则足以给人权与社会秩序带来剧烈而深远的伤害。坦率地说,当看到电视报道中排成一大排一大排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受审,当律师也被要求“服务大局”,这样的所谓“打黑”实在是难逃“黑打”的嫌疑。在依法治国的口号已经喊了三十多年的今天,这种文革式的运动——连同那些歌颂文革的所谓“红歌”——又一次卷土重来,究竟目的何在是大可怀疑的。  

可悲的是,一些网友仿佛着了魔一般,只要听说“打黑”就以为对自己有利;看到律师受到打压就欢呼雀跃。其实,就人类的历史而言,在犯罪嫌疑人或者我们不喜欢的人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的地方,百姓的权利就更是荡然无存。律师被难日,国民遭殃时。1957年律师几乎全军覆没,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砸烂公检法,就是举国上下的人人自危。法庭之上的法官与检察官们,可不警乎?  

附2: 贺卫方 教授上财讲座十五点--修辞学视角下的中国司法改革  

(节录,全文见http://qianliju945.fyfz.cn/blog/qianliju945/index.aspx?blogid=249331)  

近两年的司法改革戛然而止、无疾而终。  

过去十多年间,中国的司法改革在诸多方面成绩斐然,但就在最近两年左右,戛然而止、无疾而终。上峰已经发话,任何进一步的改革都不能采取地方的尝试性发起的形式,而必须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尤其要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借推动司法改革贩卖西方资本主义制度那套黑货。   

政法委一位最高领导不久前在《求是》杂志撰写了一篇定调子性质的重磅文章,实际上也不点名地对我多年来倡导的一些观点进行了驳斥和批判,由于其级别实在太高,我也无法与他商榷,即便想商榷恐怕也无法公开发表,就此作罢。
在这位政法委最高领导定调之后,实际上最高法的一些同志们转入“消极抗战”,这从最高法的许多领导的公开讲话中可以品出,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做一天和尚装一天钟,搁浅进一步的改革尝试。   

所以归根结底这是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政治体制改革不进,其他任何领域搞得再风风火火,最终都将遭遇瓶颈,而实质上所有的变化就都可能成为幻影。  

司法不独立,复辟毛主席   

广东的番禺事件、四川的汉源事件以及早年的仁寿事件等等,都是缺乏法治有效监督和保障下的市场化过程中,农民合法权益遭到公权力大举侵犯而引发的农民群体性事件。   

北京有些人认为上访是对国家的一种威胁,是有损国家颜面的一件可耻行为,而个别地方政府也持同样的态度围追堵截。   

四级法院这样的覆盖各个区域和层面的法制体系也不能把正义的阳光输送到每一个公民的家门口,很多事情必须捅到最高层、捅到北京才能得到解决,建国五十余年,这种情况没有彻底改观,是悲哀。   

我们的总理是一个好总理,这可以从他的表情看出,他经常流眼泪,还亲自为一个农民工讨薪,但这也从侧面映射出中国司法力量之孱弱,是耻辱。   

司法不独立,人们就不会有一个长远的预期,握有正义的一方也仍然会心有所惧,他不知道最终的结果,因为最终的结果并不基于正义,而是存在某些“不可抗力”。   

和基层的法院的法官、律师们交谈中,时常会发现他们竖起大拇指无奈地往上一举,“我也没办法,这是上边的意思”。上海最近也遭遇到一起比较复杂的大案。这个案子当然是表面上看来都是公开审判的,但实际上刻意安排在一个空间很狭小的法庭,在此基础上再人为地撤掉几排椅子,就可以对外称不能容纳更多的记者了。社保基金案的审理需要在社会的公开监督下进行,而不能仅仅依据“上边的意思”搞小动作。   

由于司法的不独立,中国基层许多老百姓已经开始产生了浓厚的“回到过去”的向往,在毛主席的家乡湖南,老百姓们交口称赞毛主席那时候多么多么好,毛主席那时候贪官贪了一万就枪毙了,毛主席那时候夜不闭户,毛主席那时候大锅饭人人平均没有差距,毛主席自己也艰苦朴素啊,“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毛主席就不吃肉了。当然,后来我在查到了一点资料,有人写了一篇怀念毛主席的文章,把他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的菜谱贴出来了,我发现他老人家虽然不吃肉了,但是改吃海鲜了。   

政治体制改革的停滞、司法的不独立,使得法律的尊严黯然无光,人们就只好求诸强人政治、政治强人。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基础   

从最优秀的律师中选取法官也有助于建立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共同体。法官从律师中来,会更加理解律师的思维方式,会分享共同的职业伦理和价值判断。   

我们现在的体制则是实质上让法官和检察官捆绑在一个战车上,公检法三方共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未审之前,早已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公论摆在台下,法庭的辩论也就成为一场儿戏。因而我们看到一些法官当庭殴打律师、检察官走出法院就当场逮捕律师这类的怪现状也就见怪不怪了。   

1995年制定的《法官法》第30条和《检察官法》第32条中都有这样一个说法,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其中有一款就是“勇于同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是让法官必须有一个超脱于其职业身份之外的先在的价值主张。   

而《刑法》第306条还专门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安排了一条律师伪证罪。   

著名的律师田文昌到北大去讲座,期间一个学生动情地站起来对他提问,说“ 田 老师我一直很敬重你,但这次你居然为刘涌这样一个流氓辩护,你在我心目中的形象彻底倒掉了,你走吧你”,我很难理解一个接受了法学专业训练的学生竟然如此地不理解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要保障他与客户之间交流的信息永远不被国家取证,正如牧师要保障他与信徒之间的交流信息不被取证一样。律师职业的光荣和信誉奠基于此,动摇了这种基础,则律师的价值和尊严就不复存在。   

对这种职业伦理的破坏,文革时期最为严重。鼓励老子揭发儿子,儿子揭发老子,夫妻之间划清界限,互打小报告。我最为不齿的是某些领导人的秘书在这位领导人倒台之后撰写文章炮打、批判自己的领导,无论这个领导是对是错,这个秘书的这种做派本身就严重损害了秘书作为一种职业的伦理道德和信誉基础。  

战时与闲时   

刚才这位同学问到我今天的讲座主题是否有些隔靴搔痒。我需要解释一下。   

首先,我从不认为形式上的东西不重要,我也不认为形式与内容有着截然的界限。形式就是内容本身,没有了形式就没有了内容,所以讲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唇亡齿寒的关系。   

其次,众所周知,近年来我个人的确卷入了一些论战,也亲身参与了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我期待着能够尽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期间有些事件非常剧烈,有些事件令人寒心,有些事件给人很大压力。有关部门明确表示希望畅所欲言,没有媒体参加,不会秋后算账,于是在去年3月的西山会议,提出了被人总结为“贺七条”的这么一个意见。后来有些人在最高层运作推动对我进行处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态度是坚持理性,激烈的同时要坚持建设性。   

我始终认为“政党登记”这一条是一个法律范围内的ABC级别的常识,任何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前提当然是这个政党要登记在册。这完全是一个法律程序的常识性问题。   

当年 胡适 先生在国民党内推动宪政举步维艰之时,论战之余,专心考证《水经注》聊以调剂。我自问没有 胡 先生那般博大的知识驾驭能力,无法跨越过多的领域,只好把我所关注的法学领域做一个区分,有一些是战火纷飞的硝烟战场,有一些则是风花雪月的小憩之处。所以闲时做点浪漫的研究,也算调节心情。当然,有一些闲时的研究其实也含着一些用意,读者当可看出。  

政治体制改革的要点   

这位同学如果由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过于敏感而不便详述的话,只要我稍作列举即可。感谢同学的好意。我想一个话题的敏感性也是会随着时间和历史条件而变化的。我们有时候需要去敏感化。当很多人都无论是出于作秀还是出于真心在谈论一个所谓敏感话题的时候,其实他就早已经不敏感了。
简单地说,我认为政治体制改革要有这样几点:
第一,政党制度要改革,学习西方;
第二,人大制度要议会化,不要搞成一年一度世界上最大的party,而要在选举制度、立法程序、行政监督方面强化人大职能,如果再不走上议会化道路,人大不要翻译成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了,直接音译为Ren Da,以显示作为一个专有名词的特殊性吧;
第三,新闻自由,要真正的新闻自由;
第四,司法独立;
第五,军队国家化;
第六,切实保护私有财产,可以考虑土地私有化的可能性问题;
第七,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具体到中国司法制度改革,我认为则应该注意这么三点:
第一,保证每个法官的独立性,赋予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同时也确保了对审判结果的真正负责;
第二,逐渐形成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司法区划,这有助于法院摆脱地方党政机关的干扰;
第三,党与司法的关系,要逐步实现司法的非党化,担任法官应该避免具有任何政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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