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化与收入分配不公
——评《为何生活水平提高不公平感似乎还强了?》
迎 春
《人民日报》 7月9日 发表了《为何生活水平提高不公平感似乎还强了?》(以下简称《不公平感》),文章说:“分配不公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 有的人也说,“‘调整收入分配’一词以前所未有的密集度出现在中国官方表述中”,说明收入分配的问题已经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本文也来谈谈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要搞清楚收入分配“公平”还是“不公平”,首先了了解收入分配的现状。如果连事实都没有搞清楚,谈论什么收入分配“公平”或者“不公平”,当然只能是欺骗群众的谎言。
一,收入分配的现状
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与改革开放以前的收入分配,性质上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收入分配,不仅仅是收入多少、不仅仅是个数量问题,首先是收入的性质问题,或者说首先是质量问题。
老板们收入的是利润,工人们收入的是工资,不把两种收入的性质搞清楚,只谈收入数量多少,就是抹杀老板与工人的区别,抹杀利润与工资的区别;而且这个工资,与改革开放以前工人的“工资”不是一回事。两种工资的本质区别,留在后面说。这里先说工资与利润的区别。
当前工人的工资是什么性质的收入?现在的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
工人与老板在劳动力市场发生的是买卖关系:工人出卖劳动力商品,老板购买劳动力商品。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认清工资收入的性质,对于理解收入分配公平或不公平十分重要。
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劳动力商品卖出去了,工人才能够获得工资;劳动力商品卖不出去,工人就没有收入。失业工人没有卖出劳动力商品,所以他们根本就不存在“收入分配”的问题。不讲工资的性质,只说所谓的“收入分配”,首先就掩盖了失业的问题,掩盖了一些人根本就没有收入的问题。
失业工人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而是雇佣劳动制度的必然产物,没有一大批失业大军,雇佣劳动制度就不可能存在。所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国家,都有一定数量的失业大军,存在着一批没有收入的劳动者。“在60年代早期,肯尼迪总统的经济学者断言,处于劳动力充分就业的状态,失业率是4%以下,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这个数字据估计是5%。到了80年代早期,正如我们刚才看到的,自然率被认为是6%或者更高。”(参看《经济学》第12版 第356—367页 萨谬尔森等著),现在面临着经济危机,美国的失业率已经达到了9.5%,这样一批工人就没有收入,根本谈不上什么“收入分配”。
《不公平感》的告诉我们,要用基尼系数、洛伦兹曲线来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貌似科学,其实都是为了掩盖了失业人口的问题,掩盖雇佣劳动制度的剥削本质。
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因此,工资的数量,首先是由这种商品的价值决定的。
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成本,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工人的工资如果高出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就是说工人的工资,除了购买生活必需品的钱外,还有很多余钱,工人就不用再出卖、或者是不急于出卖劳动力商品了;老板也就买不到或者是很难买到劳动力商品了,雇佣劳动制度就会灭亡。所以,工资的数量首先是由工资的本质决定,只能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同时也表明工资的本质是由雇佣劳动经济制度决定的。当然,各个国家的社会条件不同,工人维持再生产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不同,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也不一样,不能简单的类比。
决定工资价格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供求关系。经济繁荣时,失业工人少,劳动力商品供应不那么充足,价格就上涨;经济萧条时,失业工人多,工资就会下降。这些现象也表明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
总之,工人工资的变动,是有规律的,不是老板想怎么给就怎么给;也不是人们主观上想怎么“分配”,就能够怎么分配的。
老板收入的不是工资,而是利润,它的本质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对于剩余价值,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进行过详尽的分析,就不重复。这里重点是说明工资与利润等,是不同性质的收入,不能简单用收入分配、收入的数量概括,掩盖不同收入的本质区别。
老板收入的是利润,工人收入工资,收入差距当然比公有制条件下“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大了!
当前我国社会的收入还有利息、股息等等。用“收入分配”把这些不同性质的经济现象都概括在内,是为了抹杀经济收入的本质区别,抹杀阶级的区别,这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说的一贯手法。所以,对于“收入分配”问题,要保持清醒的认识,首先要区分不同性质的收入。
《不公平感》说:“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我国的今天,雇佣劳动经济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还说什么“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是地地道道的谎言吗?这种传播弥天大谎的文章可以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发表,相反,揭露这类谎言、正视事实的文章却不能公开发表,这也是现实!
二,改革开放以前的收入分配
《不公平感》说:“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实现分配公平奠定了根本制度前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曾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人们之间收入差距不大,但趋于绝对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这也是谎言。
新中国建立、特别是实行公有制改革以来,除了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外,我国的企业工人、干部都实行“工资”制。国营企业则一律实行八级工资制度,确实是“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但是,根据什么事实,得出这种制度“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的结论;又凭借什么理论得出“趋于绝对的平均主义”的论断。1956年我国基本上实现了“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到1966年的十年间,“全国工业固定资产按原价计算,增长了三倍。棉纱、原煤------等主要工业产品的产量都有巨大的增长------”。(《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这还是否定文化大革命时,中央所做决议的结论。“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能够取得这样巨大的增长吗?我国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精英”们,可以不顾事实,用“趋于绝对的平均主义”和“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否定“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强制推行老板收入利润,工人收入工资的雇佣劳动制度。
改革开放以前工人、干部劳动以后,也要领取“工资”,“要拿钱买米、买煤、买油、买菜。”但是,那时的“工资”与现在的工资有本质的区别。“工资”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
我们说当时的“工资”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是以事实依据的。
1, 毛泽东时期没有劳动力市场,工人、技术人员由有关部门分配。
在公有制的条件下,人们具备劳动能力就可以劳动:工人由劳动局分配,技术人员由计划部门分配,根本不经过市场。当时根本没有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没有买卖劳动力的事实。
雇佣劳动经济制度下,工人只有生产的人身条件,没有生产的物质条件,因此不能从事生产,只能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卖给具有物质条件的老板。在公有制经济的条件下,工人由社会有关部门分配,不存在买卖关系,所以,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也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
2, 公有制条件下的工人,不存在失业、解雇的问题,不再是出卖劳动力商品的雇佣劳动劳动者。
商品买卖就必然有卖得出去,或者卖不出去的现象,这就是商品交换;老板买你的劳动力商品,你就有工作,有收入,反之,不买你的劳动力商品,就没有工资,没有收入。这种现象说明工人与资本家是买卖劳动力商品。
而在公有制的条件下,没有解雇工人的现象,工人没有失业的问题,说明工人劳动以后领取的“工资”,不是出卖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而是工人占有自己一部分劳动的表现。工人与生产的物质条件直接结合,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公。
公有制条件下的工人,不仅能够劳动,领取“工资”,企业、国家还要保障工人的“生、老、病、死”:生孩子有产假;生病有公费医疗;老了有退休金;死了有丧葬费;还分配房子等,这些都是公有制经济条件下的必然,是“再生产”主人公的必备条件。
在毛泽东时期,工人参加工作以后,厂长、经理(领导人)没有权利解雇工人,工人不存在失业的问题。这种经济现象说明,工人与生产资料是直接结合,是主人公。但是,工人与个体劳动者不同,自己不能决定自己干什么工作?在哪里干?要由企业、国家(厂长、经理代表公有制)决定,不能像个体劳动者那样,自己决定生产什么、怎么生产等,这些现象说明生产资料不是工人私有的,而是集体、社会公有的,所以,公有制条件下的工人,也没有雇佣劳动制度下的所谓“自由”:工人“自由地选择”老板、“自由”地流动等等。
3,从数量变动看,“工资”也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
在雇佣劳动制度的条件下,工资的价格是随着劳动力商品的供求而变动;但是,在毛泽东时期,我国的实行的是“八级工资制”,“工资”的多少,不随劳动力供求而增加或减少。在毛泽东时期,尽管我国的劳动力增长很多,但是,工人的“工资”,并不随着劳动力供求的变动而增减,这反映出“工资”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
公有制条件下的“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劳动”的表现,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工人获得的生活资料不断增加。本文的目的主要是说明当前(即雇佣劳动经济制度下)收入分配的问题,只是为了比较二种不同经济制度的收入分配,才涉及“工资”的本质。对“工资”的本质就不展开探讨了,那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任务。
总之,毛泽东时期与改革开放以后的收入分配,存在着根本性质的区别,这种区别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用所谓的“收入分配”抹杀两种经济制度的本质区别,是“精英”们的一贯手法。我们的任务,就是说明两种收入分配的本质区别,说明是生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
收入差距的扩大,是由经济制度变化决定的,不改变经济制度,就不可能根本改变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
三,收入分配“公平”与“不公平”
两种收入分配的性质不同,人们对于不同性质的分配,也必然有不同的评价。
《不公平感》的对于改革开放以前的分配,评价为“趋于绝对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因此要改革;对于老板占有利润,工人出卖劳动力商品获得工资,则认为是“公平”,只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垄断行业收入畸高等,有一些“不公平”;广大劳动群众则认为,毛泽东时期的分配方式是公平的,而雇佣劳动制度下老板占有利润,工人出卖劳动力获得一点工资,是不公平的。可见,对于同一的分配方式、同一经济现象,老板、“精英”与广大劳动群众关于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判断根本不同。
马克思早就指出,是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人们的道德观念,包括公平与不公平,而不是人们的公平、不公平观念决定经济制度。他早在1875年写的《对于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中就气愤地指出,宣传什么“公平分配”,“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一百多年后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报以及所谓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者”,还在继续“犯罪”,而且大肆贩卖“ 基尼系数和洛伦兹曲线”等西方经济学知识,用一些“曲线”、“图表”等,掩盖老板获得利润、工人获得工资的基本经济事实,充分暴露了他们的资产阶级学阀的真面目!
《不公平感》文章也说:“这些年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都提高了,为什么不公平感似乎还强了呢?”
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这是事实,主要是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结果,是生产的技术方面;但是,从生产的社会关系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广大的劳动群众却由主人公变成为雇佣奴隶;由占有自己一部分劳动成果,变为出卖劳动力,获得一点工资,当然会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轻描淡写地说什么“不公平感似乎还强了?”而且把原因归结为“社会历史的原因”、“有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有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原因”、“有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的原因”等,就是不承认产生不公平感的根本原因,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把公有制经济改变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结果。用所谓的收入分配公平、不公平等,掩盖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蜕变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这个基本事实,是当前我国“精英”们的“全部智慧所在”。我们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揭穿其修正主义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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