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集体嫖娼与司法系统腐败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
在位非其人,而恃法以为治,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
——王安石《上皇帝万言书》
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礼记·中庸》
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而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肆无忌惮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
前段曝光得到查实和就直接事件本身而言得到处理的上海高级法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最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的,不是几个高级法官的生活作风糜烂,也不仅仅是几个高级法官生活作风糜烂后面的司法腐败个案,而是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当负责终审再审机制的高级法院高级法官、足以组成完整合议庭和在无数个案子中分别担任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庭长副庭长、负责高级法院内部纪律监察的部门负责人都可以互相毫不避嫌相邀一起嫖娼,足以证明司法监督机制完全失灵,整个司法系统腐败。在蛇鼠一窝、猫鼠同流的完整严密全封闭的司法腐败系统中,任何冤假错案都可以在同级法院同一合议庭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中堂而皇之肆无忌惮地批量生产、在上下级法院法官、法官和检察官的遥相呼应互相关照中根本不用担心会被纠正也根本无法得到纠正。由于法院、特别是高级法院处于社会公正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终端,且有着法院这一合法外衣的包装,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司法系统腐败使司法系统成为安全系数最高、风险系数最低、油水最多、隐蔽性最强、操作最简便、手段最恶劣、寻租空间频率密度最大、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权力寻租租源。正是这个权力寻租的肥沃土壤滋生了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这一严重腐化堕落行为。司法系统腐败使法院本来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成为无底线破坏社会公正、强化扩大加剧社会不公正的充满凶险的陷阱;对于大多数不懂潜规则、不善于靠潜规则来打官司、打不起靠钱铺路以色铺路的官司的老百姓而言,走进这样一个陷阱有可能使自己人生和家庭带来比生活中遇到的不公平更大的不幸甚至灾难。事实证明:按丛林法则办案的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造成我国贪腐、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无法得到有效遏止的主要根源,是造成我国社会动荡的最主要根源!
所谓司法监督机制,狭义来讲无非就是法官互相监督机制、同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机制、上级法院的二审再审机制、检察院监督机制,广义来讲还包括人大监督机制、政府信访机制、纪委政法委监督机制。由于现代信息手段使人们的交往空间缩小,交往距离缩短到可以忽略不计,特别是同一地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过分强调一元化的政治体制使这些表面上本来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长期交往和社会关系网的渗透中很容易形成千丝万缕错综复杂日益紧密的“零距离”人际关系网,形成猫鼠同流的共同利益深层机制,形成眼前和日后互相照应、放长线钓大鱼共享大鱼的潜规则(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是一种放大的、变相的徇私枉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官职务犯罪),任何一个关系重大利益的案件都可以成为各方共享(黄松有案件说明这个“各方”甚至可以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的大蛋糕。当一审二审再审每个环节的法官、检察官互相持有对方手机号码,政府工作人员、党纪工、各地行政首脑党委书记在办案时通过电话互相沟通协调讨价还价进行利益切割时,就会逐步形成一般老百姓无法撼动的、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司法腐败系统,一般老百姓想通过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来讨回公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拔着自己的头发想离开地球,比登天还难,比与虎谋皮还难,比骆驼穿过针孔还难!
当法院选择性办案对上面交代的与地方政府部门有利益关系的或与本级法院、上级法院、某个法官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不立不裁”(笔者本人就有10多个案子遭到此待遇,有的放在法院立案庭已经超过两年。其中有的与地方党务与政府部门有关,有的如果立案审理可能会导致前面“审结”的错案翻案,而触犯审理前面案子的法官的既得利益,以致立案庭立案受到业务庭的阻拦)而老百姓束手无策使之告状无门被剥夺诉权、漏洞百出明显违法的“判决”“裁定”在司法监督的每个环节一次次被盖上合法的图章而畅通无阻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得到纠正、贪赃枉法的法官无法在任何司法监督环节被发现、即使发现也不能得到处置,老百姓一次次进城进京上访疲于奔命乃至砸锅卖铁倾家荡产都只能无功而返正义无法伸张、自己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当舆论监督被戴上“绑架司法”的帽子反过来被司法绑架时,一般老百姓面对这样的司法腐败系统只能望而兴叹一声叹息:“包公几时有,把酒问青天”!
在保驾护航名义下官商勾结坑蒙拐骗是资本原始积累、资本原始积累是创造市场经济基础条件、创造市场经济基础条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经阶段、腐败是社会发展润滑剂的社会主导舆论环境与司法生态环境中形成的司法系统腐败使法官贪赃枉法徇私办案已经到了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寡廉鲜耻的地步,靠现在的法院来维护社会公正无异于天方夜谭。如果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被一次次冲破,维护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底线被一次次打破,将使整个社会处于无法无天、有法无天的丛林状态,使老百姓严重缺乏社会安全感,使社会无法正常有序运转。此时政府的公信力荡然无存,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不复存在,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将从根本上被动摇。为什么说官司就是政治?因为司法腐败的后果是政治,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是政治,根治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也是政治。离开政治体制改革讲司法体制改革是舍本求末。
因此,司法腐败,是指司法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法官在自身利益支使下做出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因而使冤假错案可以明目张胆产生,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司法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司法腐败就是司法系统腐败。如果仅仅某个环节出现错判构不成司法腐败;如果司法系统不腐败,冤假错案可以通过多环节的司法监督机制得以纠正,徇私乃至贪赃枉法的法官会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置。有关方面之所以要极力掩盖司法系统腐败,是为了掩盖自身的政治腐败,是为了维护自身既得利益不想从政治体制改革入手解决司法系统腐败的无奈之举;自身生活在腐败链条中使其不识庐山真面目无法看到感受到司法系统腐败是其否认司法系统腐败的认识根源。因此司法腐败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别现象,是政治现象而不仅仅是法院等职能部门现象。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不仅仅使上海高院蒙羞,也不仅仅使上海蒙羞,而是使整个中国司法系统蒙羞。整个中国司法现状和此次上海高院高级法官集体嫖娼的发现曝光过程及前因后果说明,该事件既非偶然,也非孤立,而是中国整个司法系统极度腐败的必然表现。整个司法系统腐败说明,民主化的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只有民主化,才有可能对司法系统进行有效监督。司法腐败虽然使冤假错案成为普遍现象,但也不等于所有案件都是不公正判决。如果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无利可图(也许这样的案子现实上不存在,包括坐落于首都北京的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本质上都是法官为了放长线钓大鱼坐收邻里之利),或有利可图但错判肯定会被发现并得到惩罚,那么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法官还是会做到公正的。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司法系统腐败,另一方面每年还是会有法官被抓的根本原因;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一方面承认司法系统腐败导致司法不公成为普遍现象,另一方面我们还是要相信法律的根本原因。法官不是法律的化身,相信法律不等于相信法官,把相信法律和相信法官划等号是偷换概念。法律本身是公平的,司法不公平的根源在于法官不公平,法官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体制不公平,司法体制不公平的根源在于司法监督机制无效,在于使不公正判决可以得不到纠正,错判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机制无效的根源在于政治体制,在于人民无法真正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人民有效监督司法监督机制的政治体制是什么?是真正代表人民的人大。一看到网络反腐有效就出台各种规定对网络反腐进行限制的“人大”不是真正的人大,其“人大代表”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人大常委会”不是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样的“人大”、“人大常委会”不会对司法腐败起任何监督作用是必然的。人大代表真正通过人民选举产生就是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们要做的,不是不相信法律,惧打、不打、少打官司,而是要多打官司。这有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味道,我们就是要在多打官司、全民打官司的过程中,让司法腐败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司法腐败逼到墙角,在让各级大小法官在司法腐败中赚得盆满钵满的同时,使我们得以发现冤假错案得以产生可以得不到纠正、冤假错案不管能不能得到纠正法官都可以不受到惩罚的症结所在,同时收集司法腐败法官直接间接贪赃枉法的证据,从而牵一发而动全身推动建立健全中国的民主与法制。至于贪腐的法官多行不义必自毙,不信,走着瞧!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