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贪官 漫画配图
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尽最大努力将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最大限度运用法律武器追缴赃款,坚决维护法律权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分子。
会议指出,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内外部协作配合,完善运转高效、协调有序的体制机制,切实增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合力。要在中央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主动加强与公安、外交、司法、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信息沟通、情况交换、协作配合机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工作资源,逐步建立动态统一的境外追逃信息网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统筹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灵活务实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充分发挥最高检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多边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开展境外追逃。在充分用好现有国际合作平台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双边合作平台,不断拓展发现、查缉犯罪嫌疑人和追缴腐败资产的渠道。充分发挥部分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在边境合作机制中的便利与优势,强化统筹管理,加强同邻近国家或地区执法部门在追逃追赃方面的合作。
会议强调,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追逃追赃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对象,集中优势兵力,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劝返等手段,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力争在重点个案上取得突破。充分用好刑事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劝教育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加强对国外反腐败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加强重点国家追逃追赃个案的突破,提高运用国外法律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能力。
会议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设置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实践,加强法律适用研究,强化证据意识,加大重点案件司法程序推进力度,真正把这个法律武器用好,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把追逃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电子检务工程,提升追逃追赃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确保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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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月抓88名外逃经济犯
2014-09-2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记者白阳 邹伟) 记者20日从公安部获悉,自7月公安部“猎狐2014”海外追逃专项行动启动至目前,已抓获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88名,超过去年全年抓获总数的一半,其中10年以上犯罪嫌疑人11名。
两个月来,公安部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28个,先后派出境外缉捕行动组32个,涉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取得不少国家和地区执法部门的支持配合,并实现在非洲、南太平洋、西欧等地的新突破。
专项行动坚持缉捕与劝返同步开展。对外逃嫌疑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公安部组织缉捕行动组赴境外集中抓捕,同时全力开展劝返工作,现已相继从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规劝35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回国自首。
专项行动在国内掀起一场“境外追捕”风暴。浙江、上海、福建、山东4省市公安机关分别成功缉捕和劝返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15名、11名、9名、9名;安徽省公安机关在泰国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下,成功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亿余元的张某、何某和涉嫌合同诈骗逾亿元的王某等犯罪嫌疑人缉捕回国;重庆市公安机关经过艰苦努力,将潜逃加拿大14年、利用职务挪用6000余万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成功抓获。
公安部“猎狐2014”专项行动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对待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将始终秉持“天涯海角、有逃必追”的理念,坚决打赢境外追逃这场硬仗。公安部将充分发挥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广泛建立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优势,充分运用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手段,进一步深化国际警务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并继续派出境外行动组全力开展缉捕工作。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境外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避罪天堂”,敦促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也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线索,形成境外追逃工作的强大合力。
中国公安部掀境外追逃风暴 被捕行长:你们总算来了
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第一女巨贪”杨秀珠隐姓埋名出逃荷兰、“金融裸官”高山东窗事发潜逃加拿大、“逃跑书记”杨湘洪借考察滞留法国不归……近年来,一些拥有公职身份的“贪官”外逃事件频频触动公众神经。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海外追逃的力度不断加大,今年7月,公安部又启动“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已有88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回国。
强大的“追逃风暴”能否堵住人员外逃之路?记者就此走访了公安部境外追逃专项行动相关负责人及专家。
追逃:掌握外逃路线 织就天罗地网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说,外逃人员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发案后仓皇出逃,一类是经过精心谋划后伺机出逃。前一类以经济犯罪居多,比如“美女高管”陈怡。后一类则主要是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比如“金融裸官”高山等。
据公安部统计,外逃人员的目的地非常分散,既有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欧美国家,也有尼日利亚、泰国等国家。在策划外逃时,伪造身份、转移财产、亲属移民等是其主要手段,而频繁的出国记录、账户资金异动等就是明显信号。
曾在国外参与执法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副院长赵宇表示,发现人员出逃后我国有关部门会竭尽全力进行追捕,这些在逃亡过程中留下蛛丝马迹的人员想要完全消失并不容易。尤其是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后,很快就能对外逃人员定位,让其无处藏身。
被称为“最美高管” 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怡被捕是海外追逃的经典案例。2013年7月,在策划寿险产品变造为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大肆销售“庞氏骗局”暴露后,陈怡精心设计了自以为隐秘的出境逃亡路线:先从上海飞至香港,在港短暂停留后飞往韩国,紧接着便飞往斐济。
她没想到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很快就摸清了她的出逃轨迹,并向190个国际刑警成员发布“红色通缉令”。仅仅60小时之后,陈怡就被中国公安机关在斐济机场出入境关口拘捕。见到民警时,陈怡表现得难以置信:“从上海到斐济远隔万里,没想到这么快就找到了。”
抓逃:密切国际合作 加强政策“攻心”
出境了,并不是逃亡的终点。随着我国对外逃人员追逃力度的加大,国际联合执法能力的不断提高,外逃人员不但要逃得出,还要藏得住,能生存。于是很多外逃人员就东奔西跑、东躲西藏,有的还改头换面以躲避追捕。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副局长刘冬告诉记者,很多出逃人员学历不高语言不好,难以融入当地生活圈,就是有华人圈也不敢露面,有的人还受到当地黑社会组织的敲诈。“我们曾经缉捕回来一位基层银行的行长,在国内时春风得意,受人尊敬,出逃国外后以最底层的职业谋生,见到抓捕民警的第一句话是 你们总算来了 。”他说。
被称为“中国第一女巨贪”的温州市原副市长杨秀珠,出逃后辗转新加坡、美国、荷兰等多个国家,最后藏身于鹿特丹市一个阴暗潮湿的地下室里惶惶不可终日。被捕前,她时常一个人绝望地哭泣。当荷兰警察宣布对其实施拘捕后,她的情绪反而平静下来。
正是这样在国外生活的窘境,让缉捕行动组对外逃人员的劝返工作变得容易一些。在“猎狐”行动中缉捕归案的88名外逃人员中,有40%是通过劝返回国的。
2007年1月,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因腐败问题东窗事发,持弟弟胡波护照仓皇出逃到新加坡。当时新加坡没有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与我国也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如要实施拘捕困难重重。专案组细致地分析了胡星的心理状态,在新加坡警察在场的情况下,在胡星入住的酒店房间外展开了耐心的“攻心战”表明只要他离开房门,就会因为非法持有他人护照被新加坡警察逮捕;而如果愿意回国,就可以不再追究,终于成功说服胡星签下《自愿回国申请书》,于2月18日凌晨将其缉拿归案。
刘冬表示,除了劝返,移民法遣返、引渡、借助国外司法力量异地追溯等方式也是追逃的重要方式,并且随着我国国际执法能力的增强,实际上追逃追赃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多。近几年跨国追捕行动带回的,有潜逃境外14年的某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原行长余国蓉、中国海运(集团)韩国釜山公司原财务经理李克江,还有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等。
防逃:还有那些难点和漏洞亟待解决?
专家指出,尽管“猎狐2014”海外追逃行动已经取得重大成果,但仍然有一些追逃难点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设置的漏洞亟待突破。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目前境外追逃还存在不少难点,首先在境外办案,难免受制于当地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工作程序乃至风土人情。大多数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境外生存的条件,出逃行为有预谋,出境后变换身份,出逃地点没有规律可循,这就给办案人员的抓捕工作带来很多未知困难。其次,境外缉捕不同于常规出国考察,缉捕人员需要在发现线索的第一时间开展追捕,因此建立一条缉捕人员出国出境工作的快速通道是非常必要的。
在制度设计上,现行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制度“漏洞”需要填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际警务执法学院副教授张惠德表示,按照规定,官员职位越高,出国审批手续越严格,很多地方官员因公、因私护照都要求上交。但在许多外逃案例中,“一人多证”的情况较多,主要就是躲避“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报备制度”。此外,“裸官”问题也曾经在我国较为突出,许多人一有风吹草动随时就可以外逃。中共中央不久前通过的《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治理“裸官”,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专家还指出,我国还亟待建立更顺畅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表示,一些外逃人员得以长期躲藏在美国、加拿大等地逍遥法外,是因为中国和这些国家要么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要么就是这些国家对中国的司法存在偏见而难以落实,应该逐渐补齐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中的短板,借此理顺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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