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切中时弊,极为重要;衡量和判断各级领导干部是否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基本的尺度就是看其是否真正维护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规定。可是最近有关领导机构公布的两个关于深化经济改革的政策性文件,却同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规定相抵触。制定政策要贯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精神,关键在于确立唯物史观指导思想;从经济体制改革角度看,当前最重要的是纠正某些领导干部的经济改革指导思想“西化”,推进各级干部自觉地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改革和管理。
关键词: 宪法尺度 政策性文件 指导思想
一、衡量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尺度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论述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原则时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在论述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时指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对照实际,我们深感这些论述切中时弊,极为重要!尤其是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这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心声!
应当充分认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贯彻唯物史观指导思想的宪法,因而是维护中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保障广大劳动人民处于国家主人翁地位的宪法。宪法在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在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在唯物史观指导下的关于我国国体、根本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的规定,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形成一个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最为集中地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
宪法在唯物史观指导下的规定,尽管是精炼的、原则性的,但是绝不是虚幻的,而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具体表现的;它们突出地表现在领导机构提出的治国、执政实践的政策措施中。因此,宪法的所有规定,都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遵法、守法的行为依据,也是监督和衡量领导机构是否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尺度。
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宪法第六条规定的 “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乃是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物质支撑。而第一条规定又是第六条规定的政治、社会制度保障。可以说,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真正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能真正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因此,衡量和判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从而各级党政领导机构,是否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衡量和判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否真正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基本的尺度就是,看其是否能够站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立场,真正维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个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真正维护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规定。
二、用公有制为主体的尺度解读两个文件
领导机构提出的政策措施,是治国、执政的具体表现。最近,有关领导机构先后公布了两个深化经济改革的政策性文件,一个是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一个是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到重点领域投资方面的。我们本以为这两个文件公布于党中央颁布《决定》后不久,定会体现党中央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精神,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公有制为主体;读后却深感遗憾。这就不能不本着党中央《决定》关于“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1.前一个文件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矛盾。该文件在“总体要求”上正确提出了“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是,作为这个专门推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文件,却没有提到邓小平同志关于集体经济实现“第二个飞跃”重要战略思想;文件只提“以农民为主体”,却没有提以集体农民为主体;在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只提集体土地“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却没有对长期坚持“三权”统一的全国农村先进集体经济组织做出应有的肯定,也没有提出对他们的鼓励政策。实际上,像南街村、刘庄、华西村等一批分布在全国各地农村的先进集体经济组织,尽管没有“三权分置”,但是在实践中,却坚持科学发展、共同富裕,创造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举世瞩目的业绩,理应把他们作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榜样。
该文件与宪法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所提经济改革政策措施并不是为了促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巩固和发展。我们知道,目前农村土地经营和借助土地经营的主体形式主要有:(1)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集体企业)、(2)合作经济组织(包括集体资本控股的股份合作企业)、(3)家庭农场、(4)专业大户和其他大户、(5)“龙头企业”和涉农企业、(6)单个家庭承包户。如果遵照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的规定,文件本该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向(1)(2)方向发展;但是,该文件却明显地把(3)(4)(5)放在优先的位置。文件提出“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而没有提出优先流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提出“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都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各类单个农民大户放到了合作社的前面;在农业技术培训方面,也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放到了优先于合作社的地位。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所有制原理揭示出,在商品生产社会虽然出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是分离不是绝对的,经营权是由所有权控制的,经营权的实施必须服从所有权利益的实现,否则就会背离所有权。众所周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其他大户的经营方式是与雇工相联系的,是包含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劳动关系的,也就是包括剥削关系的;同时,私有化的改革已导致目前大部分涉农企业和“龙头企业”变成了私营企业;该文件把这些经济主体放到鼓励和优先享有扶持政策的地位,这就等于在助长资本主义因素。这就只会使土地集体所有权受到侵蚀,进一步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到削弱,加深农村贫富两极分化。这显然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2.后一个文件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矛盾。该文件重在 “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文件虽然提到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却完全不从实际出发,提出如何组织增加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投资,恢复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所有制结构;完全不提如何搞活有助于振兴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的融投资机制;完全不提如何发挥公有资本在调结构、补短板等中的主体、主导作用。文件强调“创造平等投资机会”,也是不符合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的,因为公有制为主体,实质上就规定了国民经济中公有资本总量必须大于或显著大于私有资本总量,因而公私资本的投资机会是不平等的,这种公私之间不平等是广大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人翁的基本条件,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按劳分配的平等的基本条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只能允许私人资本投资居于受国家控制、受国有资本引导的附属地位。
该文件使用了宪法上没有的“社会资本”范畴作为政策鼓励对象。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路投融资”、“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等。但是,“社会资本”究竟是指什么性质的资本?文件中没有表明。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社会资本”的含义有多种解释,如:“社会资本即有社会平均构成的资本”、“社会资本(即资本家全体)”(引着按:也可以从一般角度理解为全社会的总资本)、“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引着按:如股份制企业的众多股东投入一个企业的资本)、“很大一部分社会资本为社会资本的非所有者所使用”(引着按:可以理解为借用的别人的资本)等。[①] 可见,社会资本主要不是指单个所有者的资本或投资主体具体明确的资本。这样,作为政策性文件把社会资本作为鼓励对象就具有极大的含糊性。要明确政策鼓励对象,最重要的就是应当明确投资主体的社会性质,也就是要明确指出,要鼓励的到底是宪法上已经明确的何种经济成分。
该文件使用了“政府投资”的概念,可见文件制定人是把“社会资本”理解为与“政府投资”相对的概念的。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是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职能机构,所掌握的资本只能是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应当是政府机构国资委。这意味着,文件中与“政府投资”不同的“社会资本”,这只能理解为国有资本之外的集体资本、私人资本(包括私人外资)和普通百姓在银行中的存款转化为贷款投资的资本(如果是私营企业像银行借款投资,这又转化经营权意义上的私人资本)等。可是,经过多年私有化“改制”,目前这些“社会资本”中,集体资本所占比重已经极少,其中比重最大的是具有投资能力的私人资本。那么,鼓励“社会资本”到国民经济重点领域投资,其真实含义就不能不被理解为,鼓励私人资本即资本主义所有制性质的资本进入国民经济的重点领域。在目前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比重已经严重下降,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公有制应当占主体地位的底线已被突破的态势下,该文件继续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这显然涉嫌违宪执政。
既然“社会资本”主要指私人资本,那么该文件的上述一系列鼓励政策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就难免让人提出质疑,该文件是否在主张加强政府和私人资本家的合作或联盟,主张把私人资本作为政府的依靠对象?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的政府还能代表国家坚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吗?
该文件要求,“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在其他投资领域,则“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中,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是为各类投资主体和全体公民服务的,国有资本投在这些领域固然十分必要,但是这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而只能起服务作用。在包括重点领域在内的国民经济其他投资领域,只有国有资本在资本规模、人力资源、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占有优势,才能通过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占主动地位,有主导这些领域经济运动的可能。因此,各级政府必须支持国资委,遵循宪法第七条关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规定,保障国有资本在整个国民经济领域有足够发挥主导作用的投资量。
须知,国民经济的运行逻辑毕竟不是太极拳“四两拨千斤”的运动逻辑(太极拳中应指用四两力拨倒千斤力,该文件是指四两力带动千斤力)。按照比喻,似乎政府只要拿出“四两”国有资本之力,就有可能引导“千斤”社会资本运动,从发展有利于人民利益的国民经济角度来看,这其实是一种主观臆想。在当下国有经济比重严重下降的态势下,不想方设法尽快振兴国有经济,不积极采纳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关于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建设性意见,仍然在一味鼓励私人资本进入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这真的十分危险!最危险的就是将使我们党的领导失去执政的经济基础,将使我们的国家和广大劳动人民失去人民民主专政的经济基础。
综上所述,这两个文件一旦同时实施,在农村将助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削弱集体所有制经济基础;在全社会、尤其在城市将扩张资本主义经济力量,软化、弱化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及其主导作用,两者加在一起,将会严重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把中国经济全面推向资本主义。可见,这两个文件不是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定》提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而是站到资本主义立场上去了,这种执政行为同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重要规定是明显对立的。
三、必须端正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党中央《决定》严肃地指出,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以上两个文件的解读说明,严重性就在于我们领导机构中一些掌握权利、制定具体政策的人,不能率先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政策是人来制定的,而制定政策的人是有指导思想的。制定政策要做到贯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键在于确立唯物史观的科学指导思想。如前所述,我们的宪法之所以能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就因为指导思想渗透着科学的唯物史观。为什么我们某些领导机构的文件制定人会制定出党中央《决定》指出的“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因为这些违宪违法文件的制定人背离了唯物史观的科学指导思想。这种情况在经济改革领域尤为严重。
较长时间以来,有些握有经济改革决策权和政策制定权的党政干部,无视中共中央关于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②]这个正确指导方针,也不用习总书记指出的“马克思主义看家本领”来指导、推进改革实践,而是以理论“创新”名义,从名词概念到经济学原理,大量或全盘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可以说头脑“加工厂”已经基本或完全“西化”,即西方资产阶级化。他们无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概念和原理,而搬用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自利“经济人”(实质是资本家阶级的人格化)为大前提的经济观,来对待我国经济的改革;他们把宪法中的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曲解为私有制为基础的所谓“现代市场经济”,认定公有制经济不可能形成自己的管理者、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可能性,认定国有资本只有依赖私人资本才能活命。所以,他们就在改革中,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竭力推行私有化;设法使重点领域的国有资本让位于私人资本,这就势必制定出违宪改革的具体政策。
当然,这些人身处我们的党政机构,不敢直接讲出发展私有制、私有化的意图,于是就用“民营经济”、“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等含糊不清的经济概念做伪装。但是,人民群众的眼睛毕竟是雪亮的,改革实践也实实在在地检验出,所谓“民营化”就是私有化。如今,随着我国工商领域公有制主体地位逐步丧失,资本主义经济成分越来越大,生产过剩、两极分化等资本主义经济性质的经济现象已经出现,马克思揭示的资本主义积累规律已经在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发生作用了。这些经济改革指导思想“西化”的政策制定人和推行人是脱不了干系的。
问题在于,这种政策制定人何以能够进入党政高层智囊机构乃至决策层?这不能不归结为,一些掌握用人权的党政高层领导干部,对这些政策制定人缺乏识别能力,或者有的高级干部自己的思想也被“西化”了。造成用人不当的原因,其中多数领导干部主要是放松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学习,尤其是没有确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自信,这就很容易被“西化”智囊们宣扬的号称“现代经济学”、而实质是渗透唯心史观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等资产阶级经济学吓唬住。有的领导干部误认为,如果不相信这些人鼓吹的“现代经济学”,就是不相信现代经济科学。其实,只要认真学一些马列主义经济学原著,识别这些伪科学并不是难事。在目前工商经济领域公有制主体地位丧失的经济态势下,如果我们的党政领导干部仍把“西化”人物当成指导经济改革的智囊和政策制定人,这势必犯极大的、颠覆性的错误。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可以使人们看清“西化”理论在中国的实践逻辑及其严重后果:在改革中推行新自由主义,搞私有化,这已经造成两极分化;而两极分化势必导致市场供求失衡,同时私有化的“市场化改革”必然增强生产的自发性或无政府状态,这就导致国民经济结构失衡,生产过剩。这时,用“西化”经济理论来应对困局,就会搬出凯恩斯的“储蓄 = 投资”的错误恒等式、搬用所谓投资、消费、外贸“三驾马车”理论来调整经济结构,由于这种宏观经济理论存在马克思批判过的“斯密教条”等致命错误,付诸实践就只能治标而不治本,不可能把调整所有制结构和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反而会在短期的救急措施下掩盖深层结构矛盾,进一步扭曲经济结构,这样,就难免发生西方发达国家出现过的“滞胀”危机,后果将极为严重。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因此,我们的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在经济改革上不能再迷信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了!切勿把人们群众忧患祖国也当作“唱衰中国”。不能忘记,前苏东国家改旗易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放任经济学“西化”。
党中央的《决定》要求,“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根据这些严格要求,上述两个文件当属撤销和纠正之列。但是,更重要的坚决杜绝此类与宪法抵触的文件再度出现。这就必须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自觉性,认真端正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指导经济改革和管理,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角度来看,为人民利益掌权的各级干部要以实际行动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当前要十分重视反对和纠正经济改革指导思想的“西化”。高层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在经济改革实践中积极付诸实践;并结合抓好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主动地领导和督促各级党校、普通高校和宣传媒体,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思想教育、必要的人事组织措施等方式,尽快扭转目前已经形成的严重的经济改革指导思想“西化”的不良态势,让马克思主义重新占领经济理论和经济实践的阵地。
只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领全党全国人民遵循党中央的《决定》,真正首先做到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严肃追究和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中国才会在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上,越走越宽广!
写于 2014.12.4
发稿于2014.12.16
[①] 《资本论》第3卷,1975年版,第246页、第246页、第493页、第498页。
[②]《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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