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离经叛道充当保护伞枉法恶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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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江门市劳动仲裁员冯伟刚离经叛道:充当其保护伞,枉法恶判》【转】
近年来,我国黑心法官、枉法恶执的势头,逐步由点到面,从地下蔓延到地上,黑心法官迅速崛起。广东、云南、河北、辽宁等9个高级法院院长;14个中级法院院长先后被处以极刑或重刑。安徽省阜阳市的前后三任中级法院院长同时被起诉,103名黑心法官和相关人员涉案…………。
江劳仲案字【2004】第035号、江劳仲案字【2005】第066号、【2005】江民初字第344号、【2007】江海法信字第12号
——序
我原是广东省江门市益胜浮法玻璃有限公司的员工,自1989年9月进入公司工作至2005年8月底合同期满,连续工龄16年。
2005年9月8日 当我在益胜公司上班时,单位突然通知我,说是合同期满,你不能继续上班。要求我立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9月这几天的工作,我与益胜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已经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我的《劳动卡》上也明确写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是 2005年9月8日 解除劳动合同日”。诚然,16年来我在该单位经年接续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张合同书是 2004年8月30日 至 2005年8月30日 。
按国家《劳动法》以及我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根據以上情況的事實,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条款”。此外,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单位应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合同。而我的连续工龄十六年久,用人单位却没有与我签订无固定合同,剥夺了我应有的权利,同时违反了《劳动法》该条款。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文明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所在的单位江门市益胜浮法玻璃有限公司理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和省市政府文件,给予我在职工作满一年,计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益胜浮法有限公司没有作出经济补偿,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
我们在2004年4月至2006年4月两度向江门市劳动局仲裁,江门市江海区法院申请合同争议,合同仲裁,由于用人单位委托江建强律师,在庭上…………,而我们所有提供的证据概不被采纳,又要我们提供“证明证据”的真实性!!简直欺人太甚!!!
这一次的劳动合同仲裁,多次发现用人单位串通执法人员及其违法行为,内外勾结,单位人事科许燕虹科长说:“你们有多少钱打官司?我们厂用几百万元跟你们打官司,一定不能给你们赢。”其用意就是要行贿执法的官员,至使本案仲裁文书叛离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果然,
江门市劳动总裁冯伟刚本案仲裁员离经叛道:充当其保护伞所,枉法恶判……。
至使一个失业的打工仔5年多来的维权诉讼遭受百般磨难,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我们广大劳苦大众在神圣的法律面前是一种悲哀!!国家法律法规形同虚设!!法官利用手上的权力和法律的空档也满足了他们的私欲…………。
江劳仲案字【2004】第035号、江劳仲案字【2005】第066号、
【2005】江民初字第344号、【2007】江海法信字第12号
2008-陈伯胜-1367291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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