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了荷风掠影网友的《北京法院判肖传国败诉是葫芦僧乱断葫芦案的法律儿戏》,指出了这个判决的要害。
本网友觉得他写得很犀利,不过,没有附上判决的原文,也没有详细解读。
本网友就来稍微细致地解读一下这个判决。
先来看《北京一中院判决肖传国败诉判决书全文》里的判决内容: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是否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了侵犯。
一、关于肖传国的职业身份问题。
本院认为,职业身份为公民在社会中所从事职业的称呼,任何合法职业不论其属性如何,其称呼均不会对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肖传国的职业身份为医学教授,该职业身份不论在中国,或是美国,均是受社会尊重的职业。方是民在访谈录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至于方是民就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当选标准的认识,因评选标准的制定归属有关部门,方是民并非评选委员会成员,其看法仅属个人看法,属正当的言论范围。污辱、诽谤之范围。
二、论文问题
本院认为,论文数量的多少与质量的高低仅为评价学术成果的标准之一。但论文的多寡、质量的高低只关乎学术水准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论应在学术范围内澄清,他人对此发表的见解与评论属学术评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方是民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
三、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
本院认为,“肖氏反射弧”作为一种治疗方法的提法有据可查,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
综上所述,在整篇访谈中,方是民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同时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亦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精确解读:这个判决,其实完全回避了此案的焦点问题。
1)判决说“肖传国的职业身份为医学教授,该职业身份不论在中国,或是美国,均是受社会尊重的职业”,回避了方舟子称肖传国“当时不是纽约大学医学院副教授”和“根本没有全职回国,脚踏两只船”的指控是否属实的问题;
2)判决说“方是民在访谈中就肖传国的学术论文的数量及质量表示了质疑。特别是对其发表论文的质量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屑,且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完全回避了方是民所称“只发表了四篇论文”与肖传国举证自己“已发表十五篇论文”之间的矛盾;
3)判决说“对肖传国的“反射弧”相关理论提出异议在学术上是允许的,该种理论在业界被认可的程度为纯学术探讨与争论问题,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应在学术范围内解决,而非依靠法律来解决学术分歧问题”,既回避了方舟子到处宣称“肖氏反射弧理论完全错误”究竟是不是“学术上的争论与分歧”,也回避了“肖氏手术是否有效”的问题。
综上所述:北京中院的判决,既没有说方舟子对肖传国的上述“打假”指控是属实的,也没有说是不属实的,而是回避了“‘打假’指控是否属实”这个问题。判决书仅仅是在说:即使上述“打假”指控统统都不是事实,也只是“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因此不构成名誉侵犯。
“驳回肖传国要求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说:方舟子的上述言论即便全部都是不实之词,也并未构成对肖传国的名誉侵犯。
通俗解读:设想,某一天,本网友与坏蛋先生发生了争吵。在争吵中,本网友大骂坏蛋先生“臭不要脸”、“不是东西”等。
然后,坏蛋先生向法院起诉本网友“名誉侵犯”,法院进行了审理。
最后,判决认为:本网友使用“臭不要脸”、“不是东西”等词汇形容坏蛋先生,是“用语刻薄,但其用语仍不属污辱、诽谤之范围”,因此不属于名誉侵犯,故此“驳回坏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很显然,虽然坏蛋先生“败诉”了,但是本网友显然也不能拿着这份判决书到处去说:“看哪,法院支持我的观点,坏蛋先生就是‘臭不要脸’、‘不是东西’!”
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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