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是新语丝2007年的一个旧帖,本来没有值得评论的价值。
不过,既然又贴出来了,本网友就来评一下吧。
这位“活宝”先生说:“肖和什么人打过官司呢?老婆,监狱长,雇主,路人。没什么人不打,屡战屡败。
1992年,肖传国的老婆Yuan Wei和肖打到纽约最高民事法庭,打离婚,不是和平离婚,是有争执的离婚(contested matrimonial)。
1993年,肖传国到纽约Bronx区民事法庭打监狱长(Warden)的官司,可见肖坐过美国的大牢。(肖做为犯人申请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
1997年,美国夫妇LUCY AVELENDA CALI 和 ROSS CALI打肖传国的汽车官司,美国夫妇和肖不过是路人,也打起官司来了。
2001年,肖传国被雇主纽约长岛学院医院撤职,2002年肖传国向纽约南区法院起诉雇主歧视,败诉。
2002年,肖传国上诉联邦巡回法院,2003年再败诉。”
首先,本网友要指出:十年只打了五次官司,而且全部都是民事官司,并无任何刑事官司,这对于居住在美国的人来说,其实算是很少的了。
就本网友所知,在如今所称颂的美国这样的“法制国家”里,大部分公民在解决与他人的民事纠纷时,只要能请得起律师,首先都是考虑法律诉讼的方式。
肖传国从1992年到2002年,十年只打了五个官司,而且其实一共只有四件事情,最后两个官司其实是同一件事情。
然后,让我们来看看这些官司究竟是什么。
1)“1992年,肖传国的老婆Yuan Wei和肖打到纽约最高民事法庭,打离婚,不是和平离婚,是有争执的离婚(contested matrimonial)。”
“活宝”先生在这里玩起了文字游戏:什么叫“不是和平离婚,是有争执的离婚”?
如果是“和平离婚”,那么根本就不会到“民事法庭”解决。既然是离婚诉讼,当然是“有争执的”。
问题的关键是:双方究竟“争执”什么?基本上就是两方面:1)财产分割;2)子女抚养权与监护权。
“活宝”先生显然是想暗示:双方为财产分割而争执。但是,他没办法提供任何依据,而且知道这根本不足以取信,所以不敢明着这么说,只好玩暗示。
实际上,本网友在楼下的转贴《肖传国两次“绑架子女”被美国法院判决入狱九十一天 》已经清楚显示:双方的“争执”是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当时,这对子女的年龄都很小,美国法庭通常会偏向于支持妇女,只有女方的经济状况不太好的时候,男方才有机会获取子女抚养权。
因此可以推断,肖传国前妻当时的经济状况可能不大好,所以肖传国当然不愿意轻易放弃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
当然,最后法庭还是支持了肖传国的前妻。这种事情,既然双方都要争,无法协商,当然是法律解决最好。
不知道“活宝”先生为啥拿这个出来说事?难道“活宝”先生有更好的建议?
2)“1993年,肖传国到纽约Bronx区民事法庭打监狱长(Warden)的官司”
“活宝”先生显然不打算了解这场官司究竟是什么内容,他的唯一目的是借此用“肖做为犯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来“揭露”“肖坐过美国的大牢”。
所谓“肖坐过美国的大牢”,就是本网友的转贴《肖传国两次“绑架儿女”被美国法院判决入狱九十一天》,基本上就是“冤案”两桩。
而这桩与监狱长的官司,显然是肖认为监狱长在他“坐牢”期间没有依法公正地对待他,因此才会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
让我们设想:“活宝”先生因故被公安局拘留,在拘留期间认为受到了警方的不公正对待,“活宝”先生想讨回公道,应该怎样做呢?
除了向民事法庭起诉、要求道歉和赔偿,难道还有别的途径么?
当然,“活宝”先生可能要说:我宁可默认这种不公正对待,也绝对不打官司。
那么,本网友也不能指责“活宝”先生的选择,但是“活宝”先生显然也不能指责肖传国为讨回公道而起诉监狱长的行为。
3)“1997年,美国夫妇LUCY AVELENDA CALI 和 ROSS CALI打肖传国的汽车官司,美国夫妇和肖不过是路人,也打起官司来了。”
这简直就是莫名其妙了。难道“活宝”先生从来只跟“熟人”打官司?或者,“活宝”先生认为,打官司应该专门跟“熟人”打,不该跟路人打官司?
这种民事官司,无非是两个人之间由于某种原因而产生利益上的冲突,无法通过调解而解决,于是寻求民事法庭的裁决。
当然,“活宝”先生也没说这“汽车官司”究竟是啥,反正他从来不关心是非曲直,只要看见打官司就认为原告是不对的。
本网友只能推测出两种可能性:1)这对夫妇与肖传国就购买某辆汽车而发生争执;2)这对夫妇与肖传国因交通事故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而发生争执。
当然,还有很多可能性,不过,既然是民事官司,想来也不会是啥特别重大的事情,不知道“活宝”先生为啥患有如此深的“官司恐惧症”?
4)“2001年,肖传国被雇主纽约长岛学院医院撤职,2002年肖传国向纽约南区法院起诉雇主歧视,败诉。
2002年,肖传国上诉联邦巡回法院,2003年再败诉。”
“活宝”先生仍然没有任何兴趣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
他的唯一目的就是借用“一个默默无名小医院(长岛学院医院),都开除了他,把他的实验室塞到储藏室,说明肖的老板根本看不起他”来“证明”“美国并不重视肖传国”。
不过,从“活宝”先生的抨击里,仍然可以看出一点端弥来:肖传国起诉雇主的理由是“歧视”。
无论是否成立,这至少说明:他自己认为受到了“歧视”,并且打算使用法律手段来讨回公道。
那么,“活宝”先生如果认为受到了雇主的“歧视”并被开除,如果打算讨回公道,又准备使用什么样的方法呢?
当然,“活宝”先生可以选择忍气吞声,本网友自然也可以理解,但不能因此就指责
更有意思的是,“活宝”先生在上述“证明”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他说:“肖不敢在中国说清楚,因为他在中国要吹牛,吹美国人给他“大奖”,得了他的美国老板看不上眼的“大奖”。”
他的言下之意显然是想说:虽然肖传国得了“大奖”,但是“一个默默无名小医院(长岛学院医院)”根本看不上眼这个大奖,所以仍然把他开除了。
但是,这就与事实发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
在前面,“活宝”先生说:“2001年,肖传国被雇主纽约长岛学院医院撤职,2002年肖传国向纽约南区法院起诉雇主歧视,败诉。2002年,肖传国上诉联邦巡回法院,2003年再败诉。”。
然而,肖传国获得那个“大奖”即“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的时间,却不是2001年之前,而是“上诉联邦巡回法院再败诉”的2003年!
也就是说,肖传国先被“纽约长岛学院医院撤职”,然后起诉该医学院并且败诉,然后再上诉再败诉,然后。。。获得了“大奖”!
看到这里,本网友相信,大家应该已经比较清楚了:纽约长岛学院医院2001年把肖传国撤职,肯定不是因为肖传国获得了该医院“看不上眼的“大奖””。
相反,恐怕多半倒是肖传国在那时候还没能获得这种“大奖”,医院内又有人对他搞的科研不满,所以才被开除了。
等到肖传国2003年得了“大奖”的时候,双方早已因两场官司而彻底闹翻了。
其实,一些小学校或者小机构,由于急功近利而开除某人,而不久该人就成了牛人,这样的例子,历史上的科学界是有不少的。
本网友就知道物理学界差点开除了诺奖获得者的一个例子:因提出和使用“重整化群”理论解决了物理学难题“近藤问题”而于1982年获诺贝尔物理学奖的K.G.Wilson。
上世纪70年代初,这位先生被美国某大学物理系主任热情“引进”为助理教授,用了好几年时间啃这块硬骨头,结果连着几年,一篇论文都没有发表。
系里的一些人就开始议论起来,有人去找当年介绍这位先生进来的系主任,说:按照规矩,应该开除这位先生。系主任说:我了解他,他一定是在啃硬骨头,不久就会出大成果。
结果当然是果然出了大成果。若是这位系主任没顶住压力,开除了他,这个学校就失去培养一位诺奖获得者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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