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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玉涛:赵东民事件的事态还在恶化

骆玉涛 · 2010-10-24 · 来源:
赵东民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骆玉涛:他们不是自己人  

   

——陕西省总工会证人证言与法院判决书关键词的一个证明  

   

一切迹象表明,赵东民事件的事态还在恶化。  

   

除了陕西省总工会不道德的起诉、西安新城区国保大队的非法拘捕和法院的蛮横无理审判以外,某些地方赵东民关注团的一些成员正在受到有人指使的非法的秘密监控。这是有人阴谋要将这一事态有意扩大,企图以此激起人民的普遍愤怒和更加剧烈反抗,制造社会动乱。对此,我们不仅要充分揭露他们的险恶阴谋,也要同某些人的卑鄙伎俩作坚决的斗争。  

   

赵东民事态恶化是由陕西省总工会和西安新城区法院的一系列卑劣的和违法的行为引起的。当然,引发工人维权行动的是在背后的走资派、资本家和普世价值派的勾结与非法掠夺。他们才是真正应该被调查、被抓捕和被审判的罪犯。  

   

但是,现实的一切,却恰恰相反。代表工人合法维权的赵东民却被调查、被抓捕、被审判。  

   

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下简称“新城法院”)对于赵东民一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有一些关键词,具体地真实地反映了这份判决书的真正本质。我们就部分关键词进行一些探讨,看看这些关键词究竟证明了什么。  

   

一,在讨论新城法院判决书的部分关键词之前,我们有必要就工人“维权”斗争的性质作一解读。  

   

当代工人阶级维权,可以解读为工人阶级反抗阶级压迫与阶级剥削的斗争。这种斗争,与当年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组织罢工没有根本区别。罢工是工人还在岗时因为劳动时间长、报酬低、安全生产条件差、或受资本家与工头的欺压和打骂等原因进行的反抗斗争;当代工人阶级维权行动,是在被另一个阶级强行剥夺了工人阶级的劳动权和应得报酬后,失去了本属于工人阶级自己创造的基本生存条件下被迫发生的。  

   

工人阶级采取维权行动,旨在争取索回被另一个阶级无理霸占和抢劫的、本属于工人阶级自己的那一部分权力和应得的劳动报酬。在现代条件下,罢工或维权行动本身,都是完全合理合法的。连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合法的,更不用说社会主义社会了。反抗压迫与剥削的斗争就是阶级斗争。这种阶级斗争,无论其有组织还是没有组织,都是不构成什么违法不违法、犯罪不犯罪问题的。法律不适用于对于罢工和维权斗争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审判,而只适用于对于维权的具体内容进行裁决。  

   

阶级斗争,从根本上说,超出了法律的范畴。因为,任何法律都是阶级的法律,超阶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用一个阶级的法律去审判另一个阶级的行为,无罪也会成为有罪,有罪就会定为大罪。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反抗资本家的斗争,也不是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的,除非他们吸取社会主义的经验。因为,制定法律的是资产阶级,资产阶级不会用自己的法律审判自己;资产阶级制定法律完全是为了压迫和剥削无产阶级服务的,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审判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永远也没有赢的时候。通常的情况是,在发生罢工行动时,要么,是资本家的妥协;要么是资本家及其走狗以暴力镇压得以暂时缓和。但暴力镇压必然导致暴力革命或迟或早发生。  

   

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本不应发生工人阶级维权问题的斗争。工人阶级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法律就本来的意义上讲,也应是工人阶级制定的,工人阶级自己制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工人阶级及其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所以,绝不会发生以自己的法律来定性自己的维权斗争有罪。除非,法律是资产阶级制定、由资产阶级掌控并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情况下,才会发生这种荒唐甚至反动的事件。  

   

二,非常必要就普世价值派们十分感兴趣、工人阶级不得不感兴趣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一罪名的归属作一解读。  

   

现在,新城区法院对于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性并施以刑罚。对此,我们做一简要分析。  

   

陕西省总工会和新城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起诉和审判工人维权代表赵东民,完全是欲加之罪。赵东民事件的整个过程和这个判决表明,这是一场严重的阶级斗争。因为,一个省的总工会的办公秩序根本代表不了社会秩序。陕西西安市的部分工人维权行动,连省总工会的大门都没有出,完全影响不了西安市的社会秩序,至多对于省总工会内部的办公秩序有些影响。但替工人维权,本身是工会份内的事。难道工人阶级自己的工会,还要将本应得到自己帮助的工人因为生活无着发点牢骚、拍下桌子、提点合理合法要求、把“腿翘到桌子上”,影响了几个人的办公这点微不足道的行为,也要诉诸法律,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法律来审判他们吗?难道这点微不足道的行为就到了你死我活的程度吗?  

   

但如果说不是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在赵东民之妻弥留之际,为什么都不能让赵东民见上一面?死囚在被处决之前,也是可以同自己的亲人见面的啊!拘捕关押工人维权代表赵东民的先生们,连法律允许的临别探视都不许,难道不是与工人阶级有不共戴天之仇的体现吗?  

   

陕西总工会起诉工人维权斗争代表,本身是不道德的、而且是很卑劣的行为;陕西省总工会的行为把自己推到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对立面,这难道还不鲜明吗?新城法院拘押工人正常维权代表赵东民,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样说,也不是无根据的。  

   

我们看看到底什么是最大的“社会秩序”就清楚了。  

   

一个国家,最大的社会秩序,非战争与和平莫属。在战争条件下的社会秩序就不说了。  

   

那么,在和平条件下,最大的社会秩序是什么呢?毫无疑问,是社会的生产和人民的生活秩序,而绝不是政府或组织的某一个或几个机构的办公秩序。工人阶级是在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被强行颠覆,出现了严重的生存危机之后,才走上维权道路的。如果要审判罪犯,工会应当首先起诉、司法机构应当首先调查和审判那些破坏了最大的社会秩序——社会生产和工人生活秩序的、这些最大的罪犯们。  

   

无数铁证已经证明,西安市真正破坏社会生产秩序和人民生活秩序的大有人在。正是因为他们强行剥夺了工人阶级的生产资料和创造的财富,严重破坏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生产与生活秩序,才逼迫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不得不走上集体自我维权的道路。  

   

西安市工人阶级的维权,同时也是同破坏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秩序的资产阶级所作的正义斗争;是维护宪法和党的领导的正义行动(这一点,北大巩献田老师有详细论述)。这一切难道不是维护社会主义生产和人民生活秩序这个最大的社会秩序所做的最积极贡献吗?怎么会在工人阶级自己的工会和人民法院的眼里,就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呢?  

   

“随意出入”工人阶级自己的家,“骂骂咧咧”、“态度极为蛮横”、“把腿翘到桌上”也算扰乱社会秩序?这是谁家的法律?谁的逻辑?  

   

到底谁扰乱了谁的秩序,谁首先扰乱了真正的社会秩序,谁是扰乱社会秩序最大刑事犯罪分子,在中国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眼里,不是看得很清楚吗?几千万工人下岗失业这一秩序是谁造成的?造成这样大群体失业,无疑是最严重的扰乱社会秩序,应该按刑事犯罪审判,那么应该是谁受审判?我们退一万步,就算是工人们到工会求助工会协助维权是“扰乱秩序”,没有最大的刑事犯罪分子造成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秩序被扰乱,哪有工人为了维权一齐要跑到总工会去“扰乱社会秩序”?  

   

但是,陕西省总工会和新城区法院不首先协助工人阶级调查强行剥夺工人阶级劳动权和生存权、严重破坏西安市社会生产秩序和工人生活秩序的罪犯们,国保大队不首先去抓捕这些破坏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秩序的要犯们,不积极支持工人阶级的正义之举,而反过来起诉和抓捕工人代表,人民的法院又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加到工人阶级头上,自己把自己置于了工人阶级的对立面,这是什么性质的问题,难道不是已昭然若揭吗?  

   

既然如此,陕西省总工会的起诉和新城法院的审判,除了是一场违背人民利益的丑剧,自己把自己羞辱了一番,还有任何法律意义吗?  

   

难道自己的工会组织和人民司法机构,不是用来专门惩办那些破坏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秩序的罪犯,而是相反,专门用于来抓捕和审判反对破坏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秩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吗?这到底是哪个阶级在专政?难道不是是非分明地摆在我们每一个真正的共产党人和人民面前吗?  

   

如果陕西省总工会执意要起诉赵东民,这就是一个阶级对于另一个阶级的无理起诉;如果新城法院执意要对无罪的赵东民实行法律审判,这是一个阶级对于另一个阶级的非法审判;是当代中国资产阶级对于当代中国无产阶级的无理起诉和非法审判,是资产阶级明目张胆地对于中国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公开专政。  

   

“聚众”?  

   

这次工人阶级的维权队伍中有没有黑社会人物夹在其中?有没有不明身份的人混迹在里头?有没有社会上不明真相的群众受挑动和参与?整个事实证明,都没有。那么,是谁在“聚众”,难道不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地在组织起来,向自己的上级组织求助支持和保护?一起到自己的组织机构申诉工人阶级的苦难,希望组织给予帮助和支持,这也算是“聚众”,那是因为有个工会组织在那里,不然也不会一起跑到那里去求助。因此,要说“聚众”,这是工会组织在聚众。责任在工会,而不在工人。  

   

所以,我们认为,工人们的行为显示了工人们的自觉和团结。而工人们的团结是被逼出来的,否则,任何一次个人维权都有身陷囹圄和死亡的危险;因此,团结是工人们现阶段自己的生存方式和生命。  

   

“态度粗暴”、“骂骂咧咧”也是犯罪要件?工人阶级下岗失业,会有无数顿饭吃不上,不过显得“情绪激动”、“骂骂咧咧”、“态度粗暴”,与工会人员因一顿饭吃不上就将工人们告上法庭比较起来,谁更包容?谁更狠毒?谁更阴险?谁更无耻?谁更粗暴?  

   

“有组织的”与没有组织是法律审判的根据?  

   

如果说有组织的要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那当然是犯罪。但是没有组织地分散的个人要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推翻中国共产党,就不构成犯罪?普世价值派们和极右势力有组织地召开“西山会议”,他们制定《08宪章》,要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推翻共产党,建立资产阶级联邦国家,毫无疑问是对中华民族有组织地犯下的滔天大罪。但如果他们没有组织地开“西山会议”和制定《08宪章》,阴谋颠覆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就不是犯罪?  

走资派、不法资本家与普世价值派如果没有组织地、而是分散地个人相互勾结起来,剥夺属于工人阶级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破坏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秩序,就不是犯罪?他们有组织地剥夺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一切权利,多少年了,难道还不是最大的犯罪?他们应不应该首先受到调查、抓捕和法律的审判?  

   

“严重损失”?  

   

150盒加180盒盒饭,总共330盒盒饭,是一个损失。但是并不严重。与下岗失业工人失去了数以百亿计的盒饭比较,究竟谁的损失大?  

   

一个工会机构7小时,甚至9小时的办公秩序是一个损失。但是还是谈不上严重。与成千上万的工人阶级的长期的生产与生活秩序比较起来,简直就微不足道了。那么,到底是谁才真正具有对他人起诉的资格和权力?  

   

“一餐午饭没有吃上”,这确实够“艰苦”。但是,与无数工人无数餐饭吃不上,比较起来,谁更困苦?谁更艰难?  

   

“一餐饭吃不上”,就叫苦不已,甚至愤恨不已,并将工人们告上法庭,与工人阶级无数餐饭吃不上,不过发发牢骚,“骂骂咧咧”,“态度极其蛮横”比较起来,谁更无理,谁更专横,谁更卑劣?  

   

法律从来是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社会主义法律,是为无产阶级服务的。无产阶级理应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第一受保护者。现在,下岗失业的广大工人阶级,理应受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保护。但是,现在工人阶级却为了维权而受到法律的审判。这是社会主义法律,还是资本主义的法律?是工人阶级的法律,还是资产阶级的法律?  

   

什么是资产阶级压迫?什么是资产阶级专政?没有任何罪名,给你强行安上罪名;构不成犯罪,甚至构不成违法,也强行认定你是犯罪。这就是资产阶级压迫。这就是资产阶级专政。  

   

陕西省总工会和新城区法院非法拘捕为下岗失业工人维权的赵东民,并强行安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就是这样的阶级压迫,就是这样的阶级专政,而且是地地道道的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专政。  

   

通过这件事,我们清楚地看到,陕西省总工会的某些人,已经蜕变成为“工人贵族”,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对立面。所以,维权工人指责总工会的某些人是“工贼”,喊口号要“罢免总工会领导”,再次证明了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证明了卑贱者最聪明,无数“精英”关在高墙深院里一辈子弄不清的本质,工人阶级却能一针见血。事实也证明,总工会的作为恰恰与中国工会的本质和义务相反,不但不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利,反而将他们告上了法庭,使工人维权代表赵东民遭受诬陷,身陷囹圄。这对于中国工会是一个多么大的讽刺啊。  

   

工会将本属于自己的工人的维权行动告上法庭,很显然,表明他们和审判并下达判决书的司法机构与人员,已不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人。他们已经是工人阶级的贵族,是工人阶级的叛徒,正如维权工人所说的,他们是一群“工贼”。  

   

陕西省总工会和新城区法院的某些人的所作所为,除了证明他们不是工人阶级的自己人,完全站到了工人阶级的对立面,替资产阶级卖力之外,还能证明什么呢?  

   

文后是陕西省总工会部分证人证言和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判决书部分摘录(其中加粗字句,笔者所为)。我们可以再看一看,他们的言论和所写的裁决书像不像养活他们的工人阶级自己人?   

   

2010年10月24日  

   

附:  

陕西总工会证人证言与新城区法院判决书部分摘录:  

转引自:swy :赵东民案一审判决书文本(附起诉书、辩护词)  

   

“态度激烈,省总工会各部门办公秩序都不能正常进行。上访群众高喊“总工会不作为,罢免总工会领导”…… 实属不正常的上访活动。 王安朝(系陕西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  

   

“这次主要是向总工会递交“公开信”,时间长达7小时,中午总工会还为上访职工购买了150多份盒饭……。  

   

“冲进各个办公室并高呼“工会不作为”、“罢免工会主席”、“工会是工贼”等口号…… 张仲茜(系陕西省总工会副主席)  

   

“这些人情绪激动,嘴里骂骂咧咧,还骂张主席是内奸、工贼。  

他们根本不讲理,乱骂,那天单位整个瘫痪了,我们全都都去接待,直到下午4时才离去,我们的同志都没吃上饭,可以说是一团糟。  

单位食堂饭也做不成,食堂烧开水供来访人员喝,这些人比上次还要激动,一直骂骂咧咧……。 陈军(陕西省总工会后勤部部长)  

   

“那天天气热,上访人员多,情绪也很激动,一直持续到下去4时他们才离去。长达7个小时的接待工作,致使省工会各部门工作全部瘫痪。赵东民还在主席台上讲话,群访人员情绪很激动,和接待人员发生争执,中午还买了180份盒饭给大家……。王俊明(陕西省总工会组织部部长)  

“要挟省工会领导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态度极为蛮横,省总工会机关全天都无法正常办公,中午还提供给工人群众180余份盒饭。  

冯勇(陕西省总工会援助中心副主任)  

   

“有坐着的、站着的、喧哗的、抽烟的,秩序很乱,,这么多人,这么多单位一块儿聚集到总工会群访,是不正常的、是有组织的,当天整个办公秩序被完全扰乱了。王春雷(陕西省总工会援助中心主任)  

“要挟省总工会签字盖章并限期答复,态度极为蛮横,群访人员聚集,滞留省总工会机关长达9个多小时,导致省总工会机关办公秩序瘫痪,据省总工会组织部长王俊明讲,这次群体上访,赵东民也来了,就坐在省总工会大门外的台阶上,显然是在幕后指挥。梁小民(陕西省总工会办公室主任)  

“要求我们停止做饭,用大锅烧水,给会议室供开水,一直到下午5点多。 王小虎、张宽的证明材料(二人系陕西省总工会机关炊事班工人)  

   

“本院认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广大职工权益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广大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可以向工会上访或投诉,但该上访行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有序进行。陕西省总工会设有专门信访接待机构处理职工群众的投诉、信访,而被告人赵东民却两次组织百余名上访人员,随意出入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高呼口号,围攻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干扰省总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瘫痪长达数小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属涉访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并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人赵东民系两次群访活动的组织、策划者,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新城区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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