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举报亲身经历
2010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按说最高法是抓大事的,专门为录音录像这些鸡毛蒜皮发文,似乎有点不值。尤其是《通知》对细节的要求:
“全程同步……”
“自开庭时开始录制……”
“告知诉讼参与人……”
“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简直够得上“婆婆妈妈”!
但俗话说:孩子有什么疮疤,家长最清楚。
博主这一年来和法官打交道,深知最高法院这道令,的确是抓住了“牛鼻子”。
前面说过:法官要想舞弊,有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出具法律文书。要把白的说成黑的,黑的说成白的,还要说得象回事,恐怕绞尽脑汁也不见得能行。这就需要另辟蹊径,在审理程序和庭审记录等等上面玩花样。
因此,司法界的害群之马,最怕的就是记录其言行的音像设备。
“严防死守”的第一道关卡,是法院大门口的检查室。
其高性能的报警器连一枚硬币都无法通过。
“严防死守”的第二道关,是“宣布法庭纪律”:
不得录音、录像。(这时,最高法《通知》已经下发了18天。)
“严防死守”的第三关,是通话守口如瓶,以防录音。
在法官“强制调解”期间,博主和法官有以下通话:
博主:你能不能把调解方案说一下?
法官:见面再说。
博主:电话里为什么不能说?
法官:电话说不清。
博主:你起码要把双方的分歧说一下吧?
法官:(无语)
博主:如果双方分歧太大,有什么必要调解呢?
法官:不调解到时候领导要批评我们,为什么不先做工作呢……
“严防死守”的第四道关,“不许纪录”。
博主如约来见法官,两人刚刚坐定,掏出纸和笔,谁知法官腾地站起来:“不要纪录。”
随手记录是博主多年养成的习惯,一说话禁不住又拿起笔来。
法官再次重申:“不要纪录。”
博主感到很奇怪:为什么不能纪录?
谁知这一问,法官干脆什么也不说了。
博主追问:调解方案是什么?
法官:调解方案就是面对面,或者是背靠背。
博主再次追问:调解方——案是什么?
法官:调解嘛面对面、背靠背都可以哎。
——面对法官“顾左右而言他”,博主明白了,法官不是不想“调解”,是害怕留下“纪录”而已。
如今最高法院对庭审活动的录音录像,不仅作出明文规定,而且已向全社会公开。这就压缩了司法败类玩法的空间。
只是《通知》有一个字似乎不妥——
什么叫“请认真贯彻执行”?
能不能把这个“请”拿掉!
司法公正不是“四菜一汤”,不是“矿长带头下井”,而是维系当今这个愈来愈火爆社会的,最后一道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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