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公安部要求将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还能赢得掌声,笔者觉得实在让人无语。“失足”二字虽然似乎好听一些,但其中的道德谴责意味,其实较之“卖淫”更加恶毒也更加少有人性。“卖淫”尽管比较难听,但它准确地表述出那些可怜的姐妹们毕竟是在自食其力,也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交换规则,比那些受着纳税人血汗供养却反而要纳税人感恩戴德的群体来,在道德上不知要高尚多少倍!她们用来换取一些生存或者发展的资本的,毕竟是自己乃至家族的尊严而非本身就是纳税人的奉献,有什么值得在道德上给予谴责的呢?
再把话说到我们所强调的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发展权上,试问有多少姐妹如果本身能够在社会上立足,她们又何必去“失足”?自从新中国彻底消灭妓女之后,广大的妇女同胞也就是我们的阶级姐妹都有了立足之地和发展空间,在长达30年的岁月中,几乎没有靠出卖和尊严来维持生存的“失足妇女”,这便是根源所在。而在“失足妇女”重新涌现并且壮大的岁月里,我们分明看到这些“失足妇女”主要来自于下岗女工和失地农妇,而当众多女大学生无法找到立足之地的时候,“失足妇女”的这些前辈们连继续“失足”的机会也没有。一些大城市最低级的最廉价的“黄窝”以当年的“失足妇女”为主流,便是姐妹们“失足”升级换代的最好例证!剥夺姐妹们“立足”条件之后又来谴责她们“失足”,恐怕世界历史之无耻,莫此为甚!
在笔者看来,“失足妇女”的所谓仁慈之称,其实是在这些姐妹们已经丧失肉体尊严的基础上,再给她们的灵魂尊严刺上狠狠一刀!这一刀的柔软较之拘留和罚款,对她们的残害更加恶毒。还是称她们为“卖淫女”吧,虽然她们的这种“劳动”目前还必须加上引号,但她们确实是在自食其力,没有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血汗之上!
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曾经强调,“共产党能够消灭丑恶的东西”,“卖淫女”的死灰复燃并且发展到遍及中华,当然是谁也无法掩饰的历史丑恶。而要重新消灭这种丑恶,避免更多的姐妹“失足”,恐怕首先就得给她们以立足之地而不是一方面又谴责她们的“失足”,另一方面又纵容某些势力剥夺她们的立足之地从而迫使她们不得不加入“失足”的队伍。如果说“待富者”概念还能暂时“安慰”一下占全国家庭总数85%的连房子也买不起的穷人,则“失足妇女”的称号恐怕连自己也忽悠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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