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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就原广东卫国机械厂因破产造成
遗留问题尚还未解决的请示
惠州市人民政府:
原广东卫国机械厂是属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是惠州市人民政府以惠府函[2002]97号“关于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的函”上报“国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破产的(见附件一);是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划转移交广东省的协议”交接的(见附件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又以粤办函[2003]179号“关于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划转惠州市管理公函”(见附件三);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是严格按照中央部署,党的政策、各级政府行文批准部署驻惠州市国有破产企业。
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至今已6余年,一些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引起原广东卫国机械厂职工惊讶、不满和愤怒。原广东卫国机械厂领导及破产清算组置国家政策于不顾,擅自把政策性破产中的关于职工安置政策简单化、去功能化,上报惠州市的《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又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这是违反国家《破产法》的违法行为)(见附件四),是破产清算组和原广东卫国机械厂领导背着广大职工,暗箱操作、欺上瞒下,向惠州市政府报送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又未派员到下面来了解情况,就以惠府函[2004]204号文以原则同意“关于广东卫国机械厂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下发执行(见附件五)。现再次要求惠州市人民政府协调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和接收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遗留问题处理的单位(河南中光学集团)尽快组织、协调、处理落实以下问题:
一、 关于落实纠正原广东卫国机械厂与破产清算组在执行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时,克扣破产失业职工经济补偿费问题(见附件六)。
原广东卫国机械厂与破产清算组在执行国发[1997]10号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五条“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第三自然段对“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即:国务院在全国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共111个试点城市中,给广东省确定6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见附件六)——广州、深圳、佛山、韶关、湛江、汕头(2003年度6个城市企业平均工资是——广州 28236元/年,深圳 30611 元/年,佛山 17641元/年,韶关 11190元/年,湛江 10519元/年,汕头 11598元/年),经统计6个城市平均月工资为 1954.15元。实际上广东卫国机械厂与破产清算组将国家规定“试点城市”改为“当地城市”,按照惠州市2003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基数给广东卫国机械厂拿经济补偿金职工每年工龄支付1500元定为基数,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平均每人每年工龄少支付542.58元(例:30年工龄X542.58元/年=16277.40元),这是因为原广东卫国机械厂与破产清算组将“试点城市”改为“当地城市”,一字之差,篡改了中央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克扣630名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费,这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呀……! 另外,给提前退休人员和托管人员的选择、补偿问题也存在差异。
现要求必须按照政策落实,补发预计资金:630名下岗失业人员平均按25年工龄计算,一个人一年工龄应补 542.48X25年=13562元X630名下岗失业人员=854.4万元。
二、关于安置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失业职工 480人上岗问题(见附件七)。
此问题是河南中光学集团收购方和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清算组、广东卫国机械厂领导在收购广东卫国机械厂有形资产时达成书面协议,并退还给收购方河南中光学集团 1000万元职工破产安置费作为安置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失业职工480人重新上岗就业启动资金;然而河南中光学集团在资产、资金拿到手后并没有兑现安置破产失业职工的承诺。
在政策性破产过程中,有一部分职工是与清算组签订协议,领取了生活补助金,但其前提是“工厂厂长于建中、党委书记张晋安向职工口头宣布在政策性破产后,必须进行资产重组,安置职工再就业,绝大多数人都有再就业的机会”。因此卫国机械厂破产失业职工是在这种因果关系前提下才在协议上签字的。而负责重组的河南中光学集团公司为了推卸责任,欺上瞒下,以这部分职工已签了协议为理由、领取了补贴作为借口就可以不管了,这是严重违反收购协议的违反行为。我们480名下岗失业职工是不能接受的。希望市有关业务部门领导以相关政策、协议、法律为依据来妥善处理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遗留问题。
现我们要求:按照惠州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给480名下岗失业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450元,时间从2005年1月至2010年12月共6年,预计资金5400元/人/年X6年X480人=1555.2万元。
二、 领取安置费职工,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个人还要缴交10年医疗保险费(约3万余元/人)给惠州市社保局才能领取退休费问题。
2003年3月11日 惠州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下发的惠市社保[2003]5号《关于市属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操作办法的补充通知》(见附件八)规定:“对国有劣势企业退出市场后①连续工龄满30年、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职工,一次性趸缴10年的医疗保险费,办理趸缴之月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年限,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费,超出法定年龄的缴费年限只缴交单位部分,个人部分不缴费。②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职工,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年限一次性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时间界定期又正好在这个文件的适用时间内。
2009年6月22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惠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见附件九)第六章医保基金的管理,第三十一条中“企业发生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情况时,接收单位或承续经营者应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破产企业应按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医保费”。
“依本办法实施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应为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选择一次性按全市上年度年工资,以每年递增10%为基数,按7.5%的缴费比例(含补充医疗保险),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再缴纳10年的医保费”。
而原广东卫国机械厂在破产中需领取安置费及经济补偿金的共630名职工的医保费全部由个人缴交。
依据以上政策,2006年8月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下岗、失业职工就破产遗留问题走访本系统(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广州从化5628厂了解相关情况后,将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惠州市有关各职能部门及江北办事处。在惠州市政府重视下,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06年12月6日 致函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关于广东卫国机械厂职工反映情况的调研反馈意见(第二段)答复是(见附件十):原广东卫国机械厂与原广州从化5628厂破产项目发放办法上确实存在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广州从化市人民政府就此问题有相关文件规定,而原广东卫国机械厂所在地惠州市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以上中央和地方对破产企业政策可以看出,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清算组没有按政策给职工退休后应缴交10年医疗保险费。现我们要求必须按政策给予纠正,并对在2005年1月至今办理退休职工退还已交10年医疗保险费和今后应按政策给还未办理退休职工补缴10年医保费,预计退、补医保费630人X3万元/人=1890万元。
四、广东卫国机械厂在实行签订劳动合同制后工厂未按政策增发15%的工资性补贴。企业破产时,应补发给职工标准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问题。
根据市政府惠府[1994]90号文和市劳动局惠市劳函[1995]53号文(见附件十一)第八条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企业在破产时对签订合同后原固定工与合同制工人一样增发本人标准工资15%的工资性补贴”。但原广东卫国机械厂在破产时未按文件执行,至今拖欠未发15%的工资性补贴。
现我们要求按文件规定给予补发,预计该项经费仍按原广东卫国机械厂在破产项目核实上报国家财政部下拨的801万元补发给签订合同的职工。
五、关于原广东卫国机械厂在岗职工欠缴惠州市社保局40%的社会养老保险费问题。
原广东卫国机械厂在未破产前只给全厂职工按惠州市社保局最低档次社保基数的60%缴纳职工社保费,现造成职工退休时市社保局也只按60%核发退休费。工厂破产时,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清算组应按政策再补发足原欠缴纳40%社保基金,市社保局再给原广东卫国机械厂已办理退休人员补发40%退休费。预计应补缴市社保基金费约650万元。
六、原广东卫国机械厂职工现有18栋宿舍楼房、供水、供电、消防、治安等基础设施维修及改造经费保障问题。
1.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现有18栋职工宿舍楼,室内外水管全部采用塑胶管连接安装,今后需维修及更换零件资金预计300万元。
2.职工宿舍楼室内外电线已使用长达20余年,均已老化,今后需维修及更换部分电线资金预计300万元。
3.职工宿舍楼已建造20余年,按照国家建设部规定房屋住宅使用年限70年限计算,今后需房屋维修费每年按10万元,预计50年需维修资金500万元。
4.职工宿舍楼房室内外消防设施维修费用,预计资金200万元。
5.职工宿舍楼房共840户需安装煤气管道,预计资金300万元。
七、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离退休职工活动场所问题。
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关爱老人关心老人事业文化精神,广东卫国机械厂卫国苑现有退休老年人已达700多人,现有活动场地不到 100平方米 ,为老有所乐,现我们要将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综合楼划转卫国苑做老年人活动场地。
八、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安置费账目向职工公布问题。
破产安置费账目向职工公布是党中央国务院“政务公开、厂务公开、财务公开”的政策规定,公开破产经费账目账目也是广大职工的强烈要求,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应该得到落实。要求中国兵装集团公司及河南中光学集团公司向职工公布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经费,还职工一个明白、还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及河南中光学集团公司自身一个清白。
九、原广东卫国机械厂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市直生活补贴待遇问题。
2010年1月1目,惠市国资委[2010]1号“印发《关于解决市直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师退休后生活补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见附件十二),这一通知将广东卫国机械厂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排斥在外,末列入发放范围。今年年初经原广东卫国机械厂130余名专业技术人员联名以书面及口头形式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请示,要求执行惠市国资[2010]1号文,得到的答复是“广东卫国机械厂是中央、省管企业,移交广东惠州所有费用由中央财政支付,原广东卫国机械厂这批专业技术人员不能享受惠市国资委[2010]1号文待遇”。但我们认为今天原广东卫国机械厂已移交地方七年余了!应属于惠州市市直破产企业,现我们要求应与惠州市市直国有企业享受惠市国资委[2010]1号文件同等待遇。预计该项资金每年65万元。
十、成立卫国社区工作站问题。
2010年3月,在区委、区政府重视下,惠城区政府下文成立了“期湖塘社区居委会”(见附件十三),至今也未挂牌?而且并没有成立“期湖塘社区工作站”。而是将“期湖塘社区居委会”挂在云山社区工作站下面,又未给居委会增加一分钱的工作经费,也没有提居委会会工作人员的待遇,严重影响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请市、区、江北办政府尽快组建成立期湖塘社区工作站,以便更好的为社区及社会服务。
依据社会型安置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后成立卫国社区居委会,应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带职工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应按政策核定上年度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总和,由地方政府拨三年费用,预计30万元/年X3年=90万元费用。
十、现卫国苑小区门岗问题。
现卫国苑门岗从2006年初至今一直是由私人掌,只收停车费,不管治安,五年多来小区住户白天被盗严重(例:今年7月28日上午9时左右,310栋601、602房被盗),常见不明身份的人在小区游转,居民无安全感,意见非常大,居委会也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多次,均未得到解决,现请求惠州市政府帮助解决。
以上造成原广东卫图机械厂破产出现的遗留问题,都是没有按照相关国家、省、市文件规走执行的政策问题,应予以纠正并落实相关政策,而解决这些问题经费,用原广东卫国机械厂及破产清算组克扣职工的破产安置费剩余款是有足够保障的。提示:(中央财政核拔给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职工安置费6800万元,河南中光学集团公司收购原广东卫国机械厂有形资产、设备、厂房及土地费4000万元,合计1.08亿元。实际安置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职工安置经费约3000万元,还剩余7000万元)。为维护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请惠州市政府尽快协调、落实解决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遗留问题,惠州市若还无法解决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遗留问题,请在我们的书面请示上签个意见,以便我们再向上级组织寻求解决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遗留问题。
原广东卫国机械厂破产退休、失业职工
2010年9月16日
联系人:廖玉元 13437677447
丁瑞兴 280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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