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十的悲剧不能在高铁重演
引子:事故影响的扩大化
信号故障,调度失灵,本来应当是一个人为责任事故,却被扩大化为对于整个高铁技术的怀疑,这背后的推手值得深思,在高铁事故发生后,世界对于高铁的指责是一浪高过一浪,财新网也发表了《高铁自主知识产权全面还原:奇迹诞生与终止真相》,我们发现有这样一股势力,把动车组的事故说成了高铁的事故,再把一切推向了技术原因,妖魔化质疑中国的技术,并且扩大化到妖魔化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妖魔化中国的自主创新,对于这些人的一些手法和问题,我们也要仔细的分析一下,她们号称是有新闻理想的人,但所作所为却按照某些需要来片面的组织材料,这里就是要利用他们所采访的材料为主线,让大众看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是怎样的真话不全说,怎样的以真实的谎言误导社会舆论的。本人不反对任何观点,但鄙视持双重评判标准的小人。相比屈服于国内权贵的记者,收受外国人金钱与好处做片面报道的记者不见得就有多高尚。
技术不能当做替罪羊和挡箭牌
对于高铁的事故,到底是技术原因还是人为原因或者产品质量原因,这里面的责任是有巨大的差别的,公众能够理解对于中国技术发展受到威胁和压力的一些人恶意诋毁中国高铁技术,但是对于铁道部内部不断有人暴料说高铁的技术问题就不那么理解了,现在是铁道部官方说技术没有问题而内部人员不断爆料说技术问题,而且铁道部对于技术的缺陷似乎也有一定的认可,让高铁降速了,似乎一切因为技术而引起,一切都得到了合理的解释但是笔者还是难以完全认同是技术的原因。
对于温甬铁路的事故,是动车组的事故,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对于这个速度我们已经运行了很多年了,并不是如京沪高铁这样刚刚上马的新干线,就算是京沪高铁的350公里的高速,在京津高铁也运行多年了,武广高铁也运行过,其刚刚运行时不断发生的供电事故,应当与高铁技术没有太大的关联,高铁的信号系统的问题,信号系统是与速度无关的, 723的事故更像是一个人为的调度的过失,所有这些完全变成技术原因实在难以说服笔者,起码技术不是全部的原因。对于京沪高铁的故障官方说法是雷电引发供电故障,据财新《新世纪》报道透露,这辆长客股份生产的CRH380BL列车“部分速度感应器出现故障,列车自动控制系统不能识别运行良好的感应器与出现故障的感应器”。对于速度感应器的系统识别,不是高难度的问题。
我们对于事故不同原因的责任承担如果仔细加以研究,就不难发现对于技术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是相关责任人责任最轻微的,尤其是把技术不成熟和技术大跃进作为了幌子,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这样的事故和故障就可以变成了技术开发风险,对于技术开发风险是双方要特别约定承担方式的,不是一般合同的服务方承担,技术难度越大,技术开发方承担的就越低,而且按照惯例,大多数情况下是科研单位基本不承担研发风险的。
再进一步讲对于高铁所涉及的产品,按照中国的《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科学技术不能预见的情况,也是不承担责任的,把高铁的创纪录的高速作为一种不可预见的情况,那么各种产品的生产厂家也就没有了产品质量责任。
对于损失是技术造成的,技术风险又无法预见,这样技术的研发和生产者都不承担责任,技术的使用者又有什么责任呢?这里损失已经发生了,使用者承担了损失,还有的刑事责任是永远找不到具体人了,因为如果真的是技术问题,那么新技术有风险,铁路方面是不用承担全部责任的,乘坐者自己还要承担一定责任呢!所以铁道部和供应商都愿意把事故归结为技术原因。
这里我们要看到的是如果是人为责任,那么刑事责任不能避免,直接人员是涉嫌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就看责任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人员,如果在国外,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更重的过失杀人罪进行处理的,不仅仅德国高铁事故按照过失杀人罪立案,法国的飞机坠毁也被按照过失杀人罪立案调查。高铁这次事故如果罪名成立,不仅仅是直接当事人要坐牢,浙江省和铁道部的主管领导也要按照当年孟学农辞职的惯例丢官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根据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初步调查,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 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副省长张建民对上述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学农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同意免去张建民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
所以对于浙江的地方铁路、浙江背景的媒体大肆将问题的焦点聚焦在技术问题上,援引大量铁道部内部不署名的人的话,这利益规避是怎么考虑的,这公信力在哪里?如果铁道部的人也要把技术当作替罪羊和挡箭牌,那么还有谁为高铁说话?
根据报道,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周翊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国内从日本、德国引进的动车组,外方明确要求运行速度不能超过300公里/小时,铁道部把从国外引进的动车组冲刺300公里以上的时速,实际上“是吃掉了安全冗余”。
但是2005年05月18日《中华工商时报》我们看到:
铁道部原副总工程师周翊民说:在轮轨高速铁路方面,我们有较充分的技术储备和潜力,只需引进少量国外的设备和技术,就具备了建设京沪高速铁路的条件。
这言行不一更说明什么?
我们再进一步说,高铁创造350公里的高速度,肯定是要有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如果这是原来被抓的铁道部领导和总工实现的,这个奖项可能就没有了,现在当政的人就是需要把速度先降下来,然后由他们给提高上去,这样评奖就可以由现在在任的这些人享有了,因此即使是不为了逃避责任,一些没有责任的现任专家也有非常的动力把原来的技术贬低,然后自己把功劳独占下来,这是学界典型的学阀倾轧的情况,因此对于高铁技术的贬低,在铁道部的内部也是形成了合力的。
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各种揭露报道当中都是某人说,即使是有名字也是说话前后矛盾,对于没有参加原来研制的技术人员也说自己不敢坐高铁来妖魔化,等到他们参与研制的高铁成功以后,肯定不是这样的说法,而浙江背景的媒体一马当先的搞高铁的技术问题,背后就是这事故铁路是地方线路,当地难辞其咎,所有这些形成合力,高铁技术就只能变成豆腐渣了。
司法依据链接: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刑法》
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
本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 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标准的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两个标准作了规定。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所谓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
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新网3月19日电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法国法庭下令以过失杀人罪,就前年法国航空公司AF447班机在大西洋坠毁的意外事件,对欧洲飞机制造业巨头空中客车公司和法航荷航集团展开调查。
空中客车公司周四证实,2009年从巴西里约热内卢飞往巴黎的坠机事件,导致该公司面对过失杀人罪调查。
报道说,法国地方法官齐默尔曼已经传唤空客公司与法国航空公司(Air France)出庭作进一步调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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