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言
据《新京报》报道,1月15日下午,河北省承德县刘杖子乡北台村村委会主任高井合因到乡政府报账发生纠纷持刀伤人、放火烧乡政府办公用房,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受伤,约500平米乡政府办公用房被烧毁。目前,疑犯已被刑拘,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高井合作为村主任无论处于什么原因,都不应该丧失理智以暴力伤人,甚至干出火烧乡政府的蠢事。毫无疑问,高井合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们从报道中来看,一个村主任因为报账而导致如此惨案,暴露出当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上存在的复杂矛盾,以及“村账乡管”所导致的严重问题。
近些年来,在全国各地出现了一股“村账乡管”的风潮,也就是各村的账目由乡里统一管理,美其名曰“为了防止腐败”、“加强行政监督”等等。而且,这种办法被很多地方大力推广,而且有扩大和蔓延之势。但是,事实证明“村账乡管”的办法于法无据、于理不通,并导致加剧农村干部之间的矛盾,引发新的更大腐败。
第一,“村账乡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理所当然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和财务管理。而“村账乡管”严重剥夺了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财产的合法管理权。行政管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或者违法行政。
第二,越俎代庖的“村账乡管”是对村民委员会的严重不信任。一些地方实行“村账乡管”也许有种种理由,比如“为了防止村干部腐败”、“规范财务管理”等等。这样的理由牵强附会,强词夺理。防止腐败、加强财务管理有多种多样的有效方法,而越俎代庖的“村账乡管”是最霸道无理的办法。实践证明,也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腐败。上级对下级的监管应从教育、培训、制度等多方面入手。“村账乡管”是不相信群众,它无疑增加了乡干部对农村财务的支配权,但却消弱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职能,挫伤村干部对农村财产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村账乡管”消弱了农村民主管理和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而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了财务监督的形式:“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而“村账乡管”账目都在乡里,连一些村干部都不知道底细,村民的监督就更加困难。可见,上级领导的监督决不能代替村民的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
第四,“村账乡管”加剧村干部之间的矛盾。承德县刘杖子乡北台村村委会主任高井合刺伤乡领导、火烧乡政府事件,就与该村前任村书记账目不清楚并带领村民举报无果,自己的账目又报不了,使矛盾不断激化有关。“村账乡管”的结果,往往形成村干部纷纷讨好乡领导的现象。与乡领导关系好的就能顺利报账,与乡领导关系差的就报不了。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引发新的腐败滋生。
总之,“村账乡管”是一个怪胎,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符合民意。如果这种办法真能减少腐败,那么政府机关为什么不推广到到其他行业和部门呢?比如,把各个企业的财务归政府部门管理,乡政府财务归县政府管理,县政府财务归省政府管理,省政府财务归中央管理,中国的财务归联合国管理岂不是更好吗?若大的中国为什么唯独对农村实行“村账乡管”?难道只因为农民是社会最弱势群体吗?岂有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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