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事件从陈永洲被抓开始,到《新快报》公开道歉,似乎已经划上句号,但是,依本人看来,应该是刚刚开始,只不过是关注的重点转移了。我觉得,下面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关于陈永洲本人以失实的报道去换取个人的名利,似乎已经是板上钉钉了,但是,被其进行报道的中联重科是否完全纯洁无暇?会不会出现中联重科的确有些存在问题?只不过陈永洲属于被告知前面是目标,但是他却乱开枪的情况?
二、记者的依法进行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使命,也是媒体的良知和民众的重托的体现,经历了《新快报》事件以后,如何确保既要杜绝有偿新闻,新闻勒索,虚假报道等情况,也要进一步保障让媒体和新闻人员的舆论监督不受不法阻碍。立法机关是否应该对此进一步明确。
三、网络上对此事件有各种传言,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负责任和有说服力的回应,丁是丁卯是卯,有疑问应回应,有违规违法之处应处理,如果属于谣言的就首先把事实真相告知民众,然后追究造谣者的责任,不要让此事件蒙上神秘化的色彩。
四、相关证据显示,在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期间,陈永洲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数千元至数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酬劳”。而陈永洲也表示,“主要是贪图钱财和为了出名才这样做的,我被利用了”。都是谁在利用陈永洲?又是谁向陈永洲提供现成文稿,其目的如何?谁是针对中联重科的失实报道的最大得益者?他们又在这事件里面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五、《新快报》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先后发表10余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的负面报道,多数他都没有采访,怎么就能够轻易见报?任何一家有操守、有管理制度的报纸都不敢这样乱搞,而《新快报》居然能够轻易将问题稿件不断发表出来,有两种可能,一是内部管理体制完全失灵,相关把关人失明;二是存在利益输送,一些管理人员为了达到目的,故意选择性失明,为问题稿件大开绿灯。因此,《新快报》应该就此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法,而且应该有人为这些稿件的连续见报承担责任。
六、《新快报》事件为一些“特殊媒体”敲响警钟,媒体也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在承担舆论监督的重任的同时,也应该监督自己,应该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别把自己弄成“大‘大V’”。不应该有凌驾于一切之上的“法外之地”,不管你打着多么冠冕堂皇的旗号,“特殊媒体”也不例外。
七、本来此事件与政治的关系不大,但是某些人又一次利用了这次事件,并且把其政治化,不是理性地引导事件得到正确和妥善的解决,而是又使出习惯使用的“鬣狗战术”,像近年来的一些事件发生以后一样,组织水军起哄,故意把事件的性质往某种方向引导。《新快报》如果不是有意扮演“大‘大V’”的角色,如果还有社会责任感的话,就应该,如果仍然掌握中联重科什么“猛料”的话,不妨继续“爆”出来;另外一方面拿出点一个有担当的媒体拿得起,放得下的气度,不要有意无意扮演悲情角色,心甘情愿地被某些人利用来充当推进某些东西的载体。
从《新快报》以往的表现看,应该属于发挥过很多积极作用的媒体,但愿《新快报》为事件的妥善解决发挥建设性作用,而不要充当某些人的“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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