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3日,方舟子就其本人与崔永元在争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过程中的语言冲突,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崔永元“侵害名誉权”。
从诉状上看,方舟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起诉崔永元,是“有法可依”。
本文假设方舟子没骂过崔永元而仅仅是被骂一方,专题分析方舟子所依之“法”,舶来中国后的文化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司法陷阱。
从“法文化”上看,方舟子起诉崔永元,遵循的是西式的“程序正义”规则——你崔永元骂我,侵犯了我方舟子的“名誉权”,既然“法”有规定,法院就应该依“法”判罚。
问题是,方舟子递交诉状之地,不在欧美,而在中国。华夏大地通行的“法文化”与欧罗巴、与美利坚有着文化传统的不同。虽然,方舟子企盼的“程序正义”有“法”可依,但炎黄子孙千古执着更看重“内容正义”。它集中体现在民间流行语“合情合理合法”的经典排序上——“合情”为首,“合理”次之,最后才是“合法”。
举例来说,假如转基因食品真有影响人类健康的残毒,真影响子孙后代的生育,那么,在老百姓看来,通过微博宣称“要创造条件让国人都吃转基因”的人,又岂止是“该骂”!
如今推行多年“独生子女”政策的中国,哪个家长不疼孩子?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不例外!
想想看吧,假如转基因食品真有影响健康的残毒,真影响子孙后代的生育,法官依“程序正义”法则判崔永元败诉,法官的同事怎么看?法官的邻里怎么看?法官的家人、孩子怎么看?就算法官可以无所顾忌,他的孩子在学校如何面对“童言无忌”的小伙伴?如何能摆脱成长期的心灵扭曲?
华夏文明中的“法文化”,“合情”常常要优先于“合法”。
还有“合理”问题。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从常理上看,至少有以下问题方舟子们是没说清也说不清的:
种植转基因作物过程中,通常要施用一种能杀死除了转基因作物以外所有植物的“除草剂”,方舟子们如果说毒性不大,或者说没有残毒,或者说有残毒但不影响健康,就那么容易让人相信?
转基因作物是“绝育”的,被制成食品,人吃了以后,能不能影响子孙后代的繁育功能,能不能在本土生物间发生“基因污染”,方舟子们的儿孙又没有吃上“三代”,仅凭90天对几只“小白鼠”的“实验”,就敢夸下海口保证不影响人类的繁衍,不影响我们国家物种的多样性和安全性,谁信?
在推销转基因食品中获利巨大的转基因寡头,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制造的“枯叶剂”被美军飞机大量喷洒到“胡志明小道”后,在越南等国仅因此而畸形的儿童就有一二十万,美国及这些跨国公司至今既不道歉,更不赔偿,如今方舟子们却说他们的“转基因技术能够造福于人类”,忽悠谁呀?
农业部的一些官员和中国工程院的一些院士曾接受美国转基因大亨的聘请并担任为其服务的生物技术咨询委员会成员,农业部还明文规定其幼儿园不准给自家的孩子采购转基因食品。如此,这些年来农业部的一些官员和一些院士们在基因食品上的态度,又怎能不让人生疑?那些联名上书的院士们至今不敢公布姓名,只能表明理屈。
综上所述,方舟子在无视赤县神州“法文化”的基础上起诉崔永元,客观上设置了司法陷阱,有可能陷法官于“程序正义”中“不仁不义”、“误国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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