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民出版社2010年3月第一版)
这本著作视野概括古今中外,深入事件背景,提出了颇具创意的方略,功不可没。与此同时,其中也存在若干需要斟酌之处。
在这本为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广泛关注的卷书里说道:“马克思等经济学家的观点是忽略资源的经济效用,而便于清晰地揭示出人与人之间的剥削;如果资源要产生价值,那么掌握资源所代表的生产资料获得收益就是合理的。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对资源的占有也就是平等的,那么在考虑价值生产和价值分配的时候,就可以忽略资源的效用,资源更多地表现为生产资料。这种经济学说的前提条件是当时人类对于资源的依赖没有今天强烈,同时世界也没有全球化,是一个个的自由经济竞争区域。”既然和出版者在本书封面上赫然提到有如此权威的政策和学术殿堂为本书助阵,我们就有理由恳请和出版者向他们转达本文的异议。
实际上马克思从来就没有忽略自然资源的经济效用。马克思说过;“土地(指地上地下资源)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二卷第757页。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并引用威廉-配第的话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指一切自然资源)是财富之母。”(资本论第一卷第57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问题出在张捷理解的“价值”其实是“使用价值”,他所说的“资源的价值”和“掌握资源所代表的生产资料获得的收益”其实是“因自然资源垄断权而占有的社会价值”,更不可能是“自然资源在人类出现以前本身就具有的劳动价值”。可见马克思并没有说“在考虑价值生产和价值分配的时候,就可以忽略资源的效用”。在这些概念的剖析上,至今还没有人超过马克思。
我们人人都需要进一步读好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这不是先验的说教,而是经过历史反复考验得出的结论。本人在这之前看到的涉及自然资源经济学问题的大多数出版物中,都存在类似的片面性,主要是混淆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包括陶树人、吴鉴、李金昌、李祥仪、李中学、晏智杰等的论述。如今又看到了介绍张捷论著的报道,就使我想到:这方面的欠缺既不是个别的,也不是偶然的,所反映的是许多知名和尚不知名的学者和没有读透马克思主义原著就加以妄评的不良学风问题。
本人原来只是出于讨论矿业工程经济学的需要撰写了《矿业对策》一书。但是想到在这个领域里充斥着诸多远离马克思主义基本概念的应时见解,于是就在工程经济章节之前增加了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若干段落。现在看来,这些文字虽远非到位,但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下面就是《矿业对策》书里的第七章:
农业和矿业经济规律的比较
农业和矿业都以广义的“土地”或“地体”为主要的生产资料。这就是二者的经济规律相似的原因。马克思在论述农业经济规律时说它“大体上也适用于采矿业”[1]。
可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劳动手段,所以它能被重复使用,还可以通过开垦和改良土质而增加,当然也会因为被挪用、污染、沙化、盐碱化、水患和滥用而减少。概括而言,有经济价值的可耕地在任何时候都是相对有限的,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也都分别是专属的。与农用土地有所不同的是:矿藏是劳动对象而不是劳动手段,所以它只能供一次使用。笔者本人曾经在一次面试中提到前者遗漏后者而反思多时。留作矿柱的部分矿体也是劳动手段。矿柱本身虽然不会随着开采矿体而消失,但它作为劳动手段的作用会因为所支撑的矿体被开采而消失。另一方面,矿藏也是可以通过新发现或者受技术进步的推动而增加的。但有经济价值的矿藏在任何时候同样是相对有限的,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也分别是专属的。
只能使用一次的矿藏有无采尽之日呢?如果有一定自然丰度(比如含铜在2%以上)的矿藏越采越少的话,还有更多贫矿(比如含铜低于1%)有待人们去开发,就看当时社会的需求弹性有多高。因此所谓“矿藏的稀缺性”是相对的和动态的观念。在这里可以归纳两点:第一,值得开发的优等、中等和初等(实为质量逐级降低的)矿藏的相对有限性和与此相关的产权和开发权的专有性;第二,个别矿区资源的绝对有限性,和由此导致的周期性新接替项目的开发工程。我们何妨来重新审议“矿藏不可再造”的传统观念。就是说,自然状态的矿化地质体固然会采一吨少一吨,但作为经济资源的矿藏却是不断发展的,只是需要把新矿区的开发工作跟上去。就以上诸点而言,虽然矿业开发与农业有所不同,矿业经济学仍然能得益于农业经济学的成就。所以,笔者愿意向有志研究矿业经济学的同行们建议:腾出适当时间参考农业经济学中所论述的级差效益理论,它在矿业中也曾经被称为级差矿利。
7.1.也谈矿藏的使用价值、社会价值和价格
笔者所知道的这类讨论是从四十年前就开始的。最初要解决的多半是矿藏勘查工作的补偿问题,但摆在桌面上的议题首先是:矿藏勘查究竟是生产劳动还是科学考察,或者是二者兼有。现在的讨论已经在矿藏开发权有偿转让和开发者必须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背景下进行了,但还有待在实质上继续深入。因为关于矿藏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讨论千头万绪,笔者试把自己的观点简述如下,然后再逐步展开:
第一, 任何在不同程度上被勘查和开发了的矿藏都是与可耕地平行的生产资料。耕地和矿藏可以用作生产资料的属性,就是它们现实的使用价值。矿藏和矿产品乃至任何物质财富的使用价值,都不可能直接用货币度量,就像售价一块钱的饮料能止渴但一块钱纸币不能止渴一样。有些国家实行矿产品战略储备和对外封锁,是因为他们估计一旦国际形势有变,这些物资及其资源是用钱买不来的。
第二,与可耕地类似,矿藏的经济丰度是有差别的。其丰度达到值得开发的水平的矿藏有限,而且能被独占和被独家经营。在排他性可经营的矿藏中,从丰度最低的矿藏获得的产品的生产价格,决定着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后者会决定中等和优等同类矿藏逐级升高的的经济价值,这也是形成其“潜在价格”的基础。直接探采选费用以外任何前期和售后的各种费税和支出,都必然包含在价值规律认可的产品价格之内。所以,这些费税和价款都是资源使用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果要求矿藏开发者承担过高的其它款项,他们或者对要价可观的项目敬而远之,或者会临时求助于采富弃贫而推托长期责任。
第三,直接探采选费用以外任何前期和售后的各种费税和支出,都必然包含在价值规律认可的产品价格之内。所以,这些费税和价款都是资源使用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果要求矿藏开发者承担过高的费税,他们或者对要价可观的项目敬而远之,或者会临时求助于采富弃贫而推托长期责任。反之,如果费税额度过低,矿山承包人就会靠侵占人民的权益成为暴发户。
第四,在理想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对作为自然资源的矿藏进行宏观经济评价,需要侧重其物质财富的效用或使用价值相对于劳动投入的比值,并非不计成本,也就是这种物质效用要对应着一个货币当量。后者是对于随资源丰度而变的基本收益和级差收益总量。所以不能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市场经济就忽略其经济行为要牟求社会长远物质效用的主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点。
第五,矿藏天然价值论派生的矿藏知识产权论,是某些不甘落伍的勘查者为同某些既得利益的开采者争夺其非法占有的超额利润的申言。它和圈地运动者的信条一样是原始积累潜意识下的矿藏去国有化论。
7.1.1. 作为劳动对象的矿藏首先是使用价值
马克思开明宗义地说到过:“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1],“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2]。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土地”恰好是他确指为使用价值的“母”的自然资源,而不是他称为生产使用价值的“父”的具体劳动。马克思认为抽象劳动创造的社会价值有别于具体劳动生产的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所直接损害的是它的使用价值,而不是抽象劳动意义上的价值。说损失了多大“价值”的资源至多能对肇事者处以罚金,其严重性靠金钱其实是抵偿不了的。为了保护自然环境,靠计价罚款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追究法律责任也只是告诫后来者。马克思曾经谴责北美农场主滥用土地造成了黑色风暴,并没有留下土地无经济价值论的空档让人们去为所欲为。
从近期的文献中可以看到,李祥仪和李仲学两位教授认为:当人们掌握了开发利用某些矿藏的技术和知识时,这些矿藏只具有“潜在的使用价值”;必须经过勘查、开采、加工等生产过程,矿藏的潜在使用价值才能变成“现实的使用价值”[3]。在这里,“使用价值”显然仅指“原料”。然而我们或可更加原则地理解使用价值的含义,而不限于把“原料”当劳动对象型使用价值。马克思说:“所有那些通过劳动只是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东西,都是天然存在的劳动对象。例如……从地下矿藏中开采出来的矿石。一切原料都是劳动对象,但并非任何劳动对象都是原料。”[1]
李金昌等研究者认为:矿化地质体在人们投入勘查和开发之前就有“本身的价值”。毫无疑问,漫长的成矿作用和一切自然规律形成的物质资源可以被人类利用的属性,在人类对之投入劳动以前就有了。不过矿化地质体的这种可利用性是经济学里的使用价值而不是社会价值。
晏智杰教授提出,“自然和自然资源不是劳动产品,向来被认为是无价值的。这种观点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在实践上也非常有害”[1]。笔者看到,晏教授和认为自然资源没有价值的大多数人毕竟有一个共识,就是各家都承认作为物质财富的自然资源的珍贵性在于其不可再造,只是对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个术语的理解不同:前者把自然界物质财富的属性当作社会价值,后者把这种属性当作使用价值。笔者试把晏教授文章里所说的“价值”理解成使用价值或物质财富,就大体上能接受他的观点。中国人说到“无价之宝”涉及的是价格,并不是指某物品毫无社会意义或经济价值。通俗语言里的价值多半不是经济学里的价值而是价格。既然是学术讨论,最好在交换观念时使用公认的学术语言。
包括矿化地质体在内的大自然形成于人类之前,其有用物质的属性当然与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不是一个范畴。这个提法甚至把自然资源说得比劳动能创造的价值还更高一筹。借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之说或可比喻自然资源与劳动价值的依存关系。勘查和开采者的具体劳动从作为初级使用价值的矿藏中获得的矿产品是更高层的使用价值。他们的抽象劳动在矿藏中积累的是价值。这是人类经济行为互相依存而又不同的两个的方面。
7.1.2. 矿藏的经济价值是其物质效用对应的社会必要劳动
矿藏的经济价值不是其开发者历年的累积利润, 而是全社会从资源利用中所得物质效用对应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如果没有人的劳动,原始的矿藏是没有抽象劳动意义上的社会价值的。马克思说:“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对象化劳动”[6]。目前在勘查界内部颇有争议的“矿藏潜在价值”说,大体是指含矿物质若能百分之一百地变为成品的现价,而把开发费用、需求弹性和价格变化一概置之度外,它已经受到了业内称之为“啥也不是”的非难,但这种说法还是像兰藻一样反复出现,而且经济学家们对此已见怪不怪。其实,说北川金矿价值500多亿元,不如说那里有300多吨黄金的矿藏更来得明白无误,虽然这还不等于它的经济价值。本书后面会进一步解释:所谓“矿藏的经济价值”是指开发矿藏的经济效益,并不是指“矿藏本身的价值”,而且它不同于开发矿藏所得利润转化的“净现值”或“价铬”。
原始状态的矿藏和一切自然资源虽然没有抽象劳动意义上的价值,但是却可以承载劳动价值。马克思说:“金刚石在地壳中是很稀少的,因而发现金刚石平均要花很多劳动时间。因此,很小一块金刚石就代表很多劳动。…如果发现富矿,同一劳动量就会表现为更多的金刚石,而金刚石的价值就会降低。假如能用不多的劳动把煤变成金刚石,金刚石的价值就会低于砖的价值。”[2]马克思对于金刚石昂贵的解释是,寻找它需要很多“劳动”。误以为任何矿产品隐含着并非来自劳动的“本身的价值”,是因为其有差别的劳动生产率转化为经营收益的机理不可直观。
吴鉴的说法是:人们能够通过勘查把自在之物的矿化体改造成为我之物的探明矿量,所以它的价值就等于人们在勘查工作中“劳动的投入量”。这里的问题是:在具体矿区投入勘查工作的劳动虽然是构成其价值的要素,但它即使加上采选作业也只是个别劳动,还不足以构成社会必要劳动。
经过勘查和开发的矿藏是有价值的,其价值是勘查和开发者投入的社会必要劳动。等到把矿体采成矿石,新投入的劳动就和之前的价值从矿藏一同转移到矿产品中去了。矿产品的价值是劣等资源矿区勘查和开发的必要劳动的总支出。中等和优等矿区勘查和开发者用较少的代价就可以得到较高的效果,显得似乎有较高的“价值”。但这不是自然界富矿直接决定的,而是市场竞争下中等和优等矿藏排他性经营造成的,是建立在自然条件之上的社会条件决定的。我们决不可以从唯有劳动创造价值的观念后退一步。马克思曾经说:“一个最可笑的现象是,凡是反对李嘉图,反对由劳动决定价值的人,在谈到由土地差别产生的级差地租时,认为在这里决定价值的是自然,而不是劳动”[1]。
7.1.3. 矿藏价格就是资本化的级差收益或称净现值
在谈到自然资源之一的土地的价格时,马克思说:“土地的购买价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来计算的,这不过是地租资本化的另一种表现。实际上,这个购买价格不是土地的购买价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购买价格,他是按普通利率计算的。但是,地租的这种资本化是以地租为前提,地租却不能反过来由它本身的资本化而导出和说明。”[9]我们应当在这个原则下来核定使用矿藏者应当交付的费税的额度。
自然资源的市场价格不等于它的经济价值,而且在公有制社会中前者往往小于后者,可以用耕地的例子来说明。政府为了保证粮食安全,在化肥、粮价等等方面补助种植贫瘠土地的粮农,就是因为这些耕地上的农产品按市场价格计算的收入不足以反映其经济价值。粮食供应与国计民生攸关,所以把足够的耕地用在粮食生产上是必须坚守的,不能因为某块耕地不提供厚利就弃耕。相比之下,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矿藏的利用程度则更加容易被随意取舍。其表现之一,就是把矿产品和矿藏的市场价格错解为它们的经济价值。按照净现值,也就是超额利润,来评价矿藏、做可行性研究和选定品位指标,是欧美惯用的做法,其中就包含着这种不该简单接轨到中国的原则性错误。
国家把矿藏使用权发放给开发者不是舍弃对这些资源的所有权,而会通过缜密核定的资源费税项目和额度来实现这种所有权。马克思曾经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形态”。在公有制下,级差地租必须以费税的形式归公。曲解矿藏没有价值和不知道开发利润为何物,慷国家之慨向矿业主和外商奉送或低价出让矿藏开发权,其实质是奉送不无回报的原始积累性大礼。
在开采权无序发放的矿区,暴发的是少数矿山承包人,受损害的是多数人的长远利益。这不禁令人发问:为了黎黎百姓,学者们何时能多拿出些智慧和勇气,先帮老百姓把这笔横财的性弄清楚?
占有人民权益者难以触动矿藏的法定国有权,但是可能在有限的期间加紧夺取超额利润。这就是某些煤老板低价或无偿占用资源和劳力、逃费漏税、采富弃贫、不顾安全、藐视环保、草菅人命、瞒报伤亡的社会原因。可见,抓安全生产虽属必要,但聚焦于抓安全生产是根除不了矿难频发的。我们需要理清耕地和矿藏利用的经济学观念,同时在资源管理、行业督导、财税制度上形成一整套规范。
7.1.4. 给净现值插上宏观调控型影子价格的翅膀
上文所述矿业累计利润的贴现值或资本化的级差收益,或矿藏的价格,都是同一个矿业总收益净现值的不同称谓。
国内工程界早在三十多年前就已了解到,欧美各国在评价和选择任何项目的开发方案时经常采用净现值法,以谋求累计利润的极大化。净现值法也曾被一些国内不计宏观效益的企业试用。然而,当涉及广大人民的基本需要如粮食供应时,国家对粮农要作巨额补贴,不容利润当头。这也是国内矿业界长期以来对净现值法难以取舍的原因。
其实我们只要坚持宏观效益,仍可在可行性研究中把净现值法当作调谐多项经济指数的工具。为此就需要以宏观调控性价格参数来驾驭净现值法。这个价格参数既不是逐日浮动的行情,也不是长期性目标市场价格,而是资源配置型影子价格。宏观调控下的贫富兼采系统工程能一揽子求解应时变化的最优品位指标系列和集约开发程度,然后让净现值来表征最终开发效益的一个侧面。
矿业界素以豪迈和粗犷称著,不轻易接受任何别致的标新立异,比如影子价格决定的净现值。不轻易毕竟不等于不可能,使我们有理由巧用净现值法。
7.2.对不同的资源作等量投入的级差效益I
矿业界对品位指标作了多年研究,但并非人人都认为在这方面可以对照农业经济学中的级差效益I理论。不妨把开发程度较高也就是级别较高的矿量,与交通条件较好的可耕地相比,其后天的优势能弥补先天的不足,从而提高它们的经济价值。
设想在同一个成矿带上有一个裸露地表的矿体无需任何开拓工程即可回采,有另一个盲矿体则需要经过基建剥离和中段开拓才能回采。前者无需开发工程费用所以对其平均品位要求较低,后者需要有较高的平均品位来支持基建剥离和水平开拓工程。人们会很自然地把裸露矿体优越的开发条件与交通方便或耕作容易的土地相比,认为它们都享有较高的极差效益I。一般地说,分析土地和矿藏经济丰沃或贫瘠的研究往往归入级差收益I的命题,所以品位指标的研究也可以顺应这个走向。
另一个品位应当较高的盲矿体最初也不孚众望:几个钻孔样品显示它的平均品位能够支持剥离开拓费用。但出乎意料的是,一当基建剥离工程揭露这个盲矿体以后,直接和密集取样的化验结果显示,它的平均品位偏低到难以抵偿已投入的基建剥离费用。如果在剥离以前知道它平均品位偏低,就不会投入这项工程。现在木已成舟,完成的基建投资总之是有去无回了,要不要继续开采这个人工造成的裸露低品位矿体呢?由此时往前看,也就是不计已经发生的无效支出,这个人工裸露矿体同那个天然的裸露矿体大体处在同等的开发条件之下。换句话说,原来不曾享有天赋级差收益I的盲矿体,现在却可以享有人工赋予的级差收益I。用开发矿业的术语来说,较高开发程度或较高级别的矿量可能享有人工造成的较高的经济优势,所以对品位的要求更宽容,而且这正好符合级差品位指标体系的思路。
如果离开农业和矿业经济学关于级差效益的理论,讲求实际者也会继续开发上述人工揭露了的低品位矿体。此时不追究那个已经损失了的剥离工作量和费用即可,因为追究也枉然。把这个“既往不咎”的道理归纳起来,同样可以造就一个级差品位指标体系。其实级差收益理论也是平凡经验的归纳。这或许就是殊途同归。
7.3.对既定资源作连续投入的级差效益II
资源开发的集约化就是强化。对单位面积土地加强人力和物力投入以获得逐级但不等量升高的农产品,就是通过集约化耕作获得级差效益II。在矿业中与此相似,强化单位矿产储量的利用程度以获得更多矿产品,也是通过集约化开发矿业得到级差效益II。
设想有一个硫化铜矿,如果分别就其铜或者硫的低含量而言,都不具有开发的价值。而且如果只提取铜,不论把含硫矿物排放进尾矿池,还是在炼铜中把二氧化硫排入大气,都会造成环境污染。加上环境保护、赔偿和罚款支出,提取铜将毫无经济效益可言。之后企业追加投资实行回收硫化矿物的工艺,和采用闪速炉炼铜,把冶炼厂过去排放的二氧化硫制成硫酸。采用这样的综合利用方案,在采矿、选矿、炼铜和制备硫酸工程上的连续投资就能靠铜和硫酸的销售收入低偿而且有盈利。这个对开发项目连续投资取得效益之例,可以比作对低产的干旱盐碱地增加投资建排灌系统,既能消除盐碱之害也能抗旱,使增产的粮食抵偿排灌系统的投资且有盈余。读者手中不乏更好的例子,笔者的特殊一步则是把综合利用矿藏纳入集约开发的轨道,为优化开发方案找到合理的途径。
对同一矿量逐步迭加投资就是要提高勘探程度、矿量的回采率和多种共伴生组分的选冶回收率。在剥采比尚可接受时改坑采为露采能提高回采率。改进选矿流程可以提高有用成分的实收率。这些都是提高矿藏开发集约化程度的步骤。在优化开发矿藏的集约化程度上,我们能够从级差收益II理论中得到启发。
一个世纪前,经济学界在肯定或否定耕地的所谓收益递减率上讨论甚多。肯定这个论点者认为,如果对土地或矿藏连续投资,单位追加投资的收益率是递降的。否定此论者认为,如果追加的投资用在技术进步上,投资收益率会更高。归纳而言,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自然资源的产出率固然重要,但也要看到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资源的产出率是有限度的,而且还需要考察递增的投入带来的增益能否达到某个最低限度的标准。本书已经把这个单位投资的最低收益率称为效益弹性指标。
在目前,集约开发矿藏的问题已经更加受人重视,企业家们也在千方百计地做。然而,使集约化程度优化的议论还不多见,提出掌握其水平的办法更少。有一种说法是:资源利用率“越高越好”,操做起来则是“有多高就算多高”,因为谁也说不清资源利用率多高为好。结果是号召无边际,操作无压力,检验无标准。为了改变资源利用率的这种“三无”状况,就要以级差效益II理论为导向,再进入方法研发。
7.4.在级差收益的额度内收缴资源费税
已知矿业开发者要缴纳的费税有:土地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探矿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税等等。其中有些要上缴国库,有些要上缴地方财政;有些要在开发矿区前缴纳,有的要在投产后分期缴纳,有些要售后缴纳。这里有相当程度的体制和传统的规则,但都不能超出经济规律的框架。比如说,探矿和采矿权价款就不能直接按或多或少的实际支出计收,而要以市场认可的初等资源开发收益为基准从收入中预支。矿产品市场不会过问预估的收益和资源补偿费,勘查者只能和开发者分担矿产品成本,和按协议分享因优惠政策而留下的部分级差收益。
在部分费税进入成本后,其余的费税总额不能超过级差收益的总量,后者是开发丰度不同的资源得到的高于平均资金利润率的超额利润。好在任何开发初等资源的矿山靠调节品位指标和集约开发程度都能获得这种平均利润,否则就无法生存。如果向各个矿山收缴的费税偏低,就有损国家或地方财政收入。但是如果收缴费税过高,矿山公司就要么不赏识此矿,要么被迫采富弃贫,结果还是有损于国家、地方和企业乃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解决矿业费税问题的要点,是把增值税和资源补偿费总和控制在中等和优等资源开发者的级差收益额度之内,同时把资源税和矿业权使用费等其他各项费税一并计入矿山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使开发初等资源者仍有微利可得。笔者现对各种费税的分析如下:
l 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是矿产资源产权所有者国家的各级政府向探矿和采矿企业收取的税金,是私有制下的绝对地租转化为公有制下的行政管理费。
l 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是风险性矿业投资的组成部分。中等和优等矿藏的开发投资效益要以劣等矿藏的开发者能获得微利为自身估价的起点,而取自劣等矿藏的产品价格是社会需求弹性决定的,所以不能向后续的开发者实报实销以往的探矿和采矿投资,只能以变通的方式核收适当的金额。
l 资源补偿费,是资源产权所有者国家占有的,由中等和优等资源开发者提供的持久性超额利润,也就是级差收益。后者属于矿产资源承载的劳动价值,不是“产权价值”或“资源的天然价值”,因为不存在任何非人类劳动的“价值”。对不提供级差收益的劣等资源的开发者收取过量的费税,会迫使他们破产或采富弃贫。
l 矿业增值税,是产权所有者国家占有的应时性超额利润,它理应按高利高税低利低税的长效原则夷平产品价格时有起伏的影响,并与资源补偿费互补。
l 首先核定各个矿区的资源丰度等级,然后核定向其开发者收取有关费税的额度。资源评价虽然有客观的原则和标准,但是因为这种评价影响到到资源所有者国家、最初的资源勘查和开发权所有者、转让者和最终开发承包者的权益,所以要吸收地位相对中立者参与仲裁。
l 在公有制下,任何经济法人或自然人发现矿藏和开拓其经济潜力,都理应得到相应的合理报酬和奖励,但不能占有矿藏的产权和权益金。开发资源的经济收益需要靠招标、股市和债市参与分配,并受到财税法规的调节。
l 涉及矿业而非产品加工的多项费税,诸如土地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税、勘探和开发权转让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销售收入税、产值税、增值税、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排污费、环保费、公路建设基金、排水设施费、占河费、清淤费、养路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等,要记入生产成本,最后由消费者承担。
如果把资源补偿费或权益金当作体现矿藏国有权的主要经济形态,它就必定包含级差收益,而区别于绝对地租意义上的资源税。尽管如此,只要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总额尚不超越级差收益,就不妨对二者尚且模糊的界线略作妥协,而把它们的严格界定分阶段有步骤地地规范化起来。
收缴费税的各个方面都有各自的理由和标准,但是还需要通盘考虑和统一步调。厚此薄彼的情况并非罕见,其不良后果除影响到开发者和投资者外,也波及全社会。由此导致的采富弃贫不是给以惩罚能制止的。取决于资源丰度的收益在理论上归资源产权所有者,但是正如马克思说过的那样,它从来就是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争夺的对象”,没有终了之日,只有一时的相对平衡,好在总是有改进的余地。
曾经有为在源头上制止矿山采富弃贫而改革资源税制的建议,也就是从按产品量征税改为按资源消耗量征税。笔者以为这个思路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但若要认真去做,还需要科学地核定矿与非矿的界限,不能单靠三代人一贯制的品位指标来界定矿体。这涉及一整套项经济标准。于是我们就回到了万不得已谁也不愿触及的难点。实际上正是因为这个难点不易突破,它才是极大的“金矿”等待人们去开发。
为了使矿山企业在缴纳各项费税后有能力生存和发展,需要有相互协调的市场价格和宏观调控机制保证矿山企业有合理的收入。直到目前,多数矿业开发中的问题是有了什么困难就反复向高层呼吁,能解决到哪一步就解决到哪一步,一时解决不了还有进口矿产品的余地,对全局则通观不足。这不象缺住房就必须自建住房,和缺电力就必须自建电站。适度进口矿产品是必要的,但有这个退路不感到不易则已,感到其中的不易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国际市场,要准备与之长期周旋。时至今日,若要妥善解决矿业费税问题而不把面对全局的矿业经济学提到适当的高度,遇事就事论事,结果是放松矿业费税不好,紧扣矿业费税也不好,因为时时处处都会顾此失彼。支付和收取费税的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进退空间,唯独矿产品用户没有退路,他们最担忧开发者短期行为造成社会的长期负担。
宪法规定矿藏属国家所有,这要靠一系列办法来保障。为此就需要弄清什么是矿藏国有权,和通过收缴资源补偿费来实现这种所有权。说矿产资源补偿费按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是不够的,因为不论如何界定这项补偿费,它总会与产品销售收入成“一定比例”。这就给任意界定矿藏补偿费开了方便之门。更有甚者,说要把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就把经济科学变成了行政命令。不幸的是,目前的确很难找到经济学家来解释什么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这当然并非安于现状的理由。实际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基础是级差收益。即使搞清了级差收益的含义,但整个矿业体系还不知道何时才设立这一本帐,起草文件者拿行政命令下的一定比例交卷显然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那么这一套做法对谁有利呢?它对瓦解矿藏国有制者有利。比如外省商界原来在山西控制了近三成的煤矿。而这些煤矿的开采权是他们利用一些贪图钱财的管理人员以象征性的代价取得的,接着就以漏缴资源补偿费的手段大肆掠夺。这个靠违宪发家的群体,与他们在地方政府里的保护层一起,反过来指责山西煤企重组违宪,还上书国务院反对被国有化。在这一整套连续剧中,经济学家的沉默本身就是在扮演着自己的角色。
7.5 煤老板只是一例
煤又多又少:它在山西曾经多得让馄饨挑子不用带煤,街旁路边就可以铲到;它在沿海少得为避免缺煤电站超负荷跳闸就要限制用电。默许了运煤车一路撒煤通关,多采媒就成了热点。
“小矿放开”这一招突破了资源法规、劳动法规、安全法规里的一连串清规戒律。只要能解救燃煤之急,何妨把副作用推给将来。采煤如此,采其它矿也如此,还因为这是先富起来的一条路子。只要一纸无价或低价的开采许可证,昨天的一无所有者今天就是煤矿老板。这和他自己是否下井采煤没有关系。
能源促进经济大发展的“硬道理”,让老百姓难以挑剔煤老板的颐指气使。后者不知道好运有多长,能赚就快赚多花,连采煤工人的底子都不必细问,按定额给工钱就行。瞒报伤亡是可以预料的。煤老板也打点一些分内分外的开支,但白白占有理应上缴的超额利润不但未遭非议,而且吸引着一些体面的人物去分一杯羹,更不用说身前身后的的受惠者了。对一些煤矿周边生态环境危害的评估也有很大弹性。唯一纸包不住火的是剪不断理还乱的人身事故。于是就要特设安全机构重点抓。只要你少死人,别的都可以再说。
实际上煤矿安全问题的症结在非规范发放税则不明的开采权刺激了以钱为本的欲望。不改为以多数人的利益为重,就很难让煤老板少出人身事故。频发的矿难必有一天让人们意识到:要领在重整矿业对策。到那时,煤老板靠逃避资源费税暴发的路子就会不顺。
煤老板并不比国内外乘虚而入的淘金豪客更拔尖。后者没有那么多矿难的困扰,也还没有把翻手就暴发万亿的天机张扬出去。其它的矿种如稀土、钨砂、磷矿等等的门户也都如开似闭。所以,倒是应该感谢为我们敞开了议题的煤老板们。实际上所有这些黑色和金色的发家之道并不是什么高科技,而是几百年来原始积累的故道。至于对策的分寸,就不只是学术问题。曾经被暗箱操作到外商手中的烂泥坪等几个特大型金矿是前车之鉴。作为亡羊补牢之计,就是按级差收益归公的原则向他们收缴足额的资源补偿费。这是最后的防线,不可以再次失守了。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30页。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757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57页。
[3] 李祥仪、李中学:矿业经济学。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202页。
[1] 晏智杰:自然资源价值刍议。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1卷,第46期。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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