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所引发的关注和争议有愈演愈烈之势。
5月10日上午,中华全国总工会专门就其参与《劳动合同法》制定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郭军就一些焦点问题表达了工会组织的看法。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3月20日开始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到4月20日征求意见活动结束时,共收到各类意见191849件,其中,职工的意见占了绝大多数。
对这样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显然不只是劳动者一方——工会系统和职工们关注,外资公司也表现了极大的关注热情。
就在意见征集活动的最后一天,两大外商组织——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递交给全国人大。
欧盟商会的意见和建议达11条,而上海美国商会的建议书多达42页,几乎涉及劳动合同法所有的章节和条款。
而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跨国公司的反应相当激烈,甚至强硬。
两大商会上书
“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徐婷婷曾如是说。该协会代表54家企业、26万职工。
这是发生在4月23日,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的一幕。
此语一出,会场一片哗然。
一名与会代表当即站起来,反驳她是在“要挟”——是以外商投资为条件,要挟我国维持劳动力低水平保护。一时间,会场内纷纷交头接耳,议论不止。
这次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以及国内十几所高等院校的劳动法专家悉数到场。
会后,一名专家感叹:“没想到外企代表在陈述意见时,语气这么强硬。”
事实上,这样的争论已经不是第一次。在近段时间以来,在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讨论会上不断发生,且并非少数外资企业持这种看法。
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就是代表。
“在写意见书之前,我们召开了研讨会,并向会员企业发放征求意见表,会员企业反馈了很多意见建议。因此,我们所提出的都代表他们的看法。”上海美国商会公共政策部相关人士表示。
欧盟商会在其“建议书”认为,如果实施目前的草案,将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
欧盟商会在建议书中指出,“目前几个欧洲国家现行的劳动法造成了劳动成本增高,这导致了大量的欧洲公司将其生产线转移到欧洲之外的国家,或是劳动法规更松一些的欧洲国家。因此,如果中国选择实行该草案中的法规,无疑也将经受类似的挑战。”
欧盟商会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将对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并描述了这种影响路径。“新法律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生产成本的提高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
上海美国商会的表述则更加直接:“我们认为可能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在征求意见后,预期在今年8月进行二读,如果顺利,年底该法将会通过并颁布。
外商争取利益?
改革开放20年以来,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入国,在吸引外资上,我国最大的优势就是劳动力充足、价格低廉。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规定,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会大幅度提高。比如,定期合同到期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年工资的两倍。
“劳动力成本低不仅是我国的国情,而且是我国重要的国际竞争力,外商之所以来中国投资,尤其是投资制造业,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如果成本提高,它们为什么要来呢?”君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马建军说。
全球最大的IT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张沁(化名)告诉记者,她所在企业的一项内部调查显示,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在全球范围内虽仍比较低,但在亚洲范围内已经不具有竞争优势,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已低于我国。
“对跨国企业来说,可以劳动力外派,也可以把亚洲区总部迁过去以降低成本。”张沁说。
北方交通大学石美遐教授则对这种说法不以为然:“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年来不断向前走,中国吸引的外资数量不是也一直都在上升吗?”
“他们是在争取利益,很多东西都站不住脚的。”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表示,“草案确实有些条款不严格,因此才需要征求意见,以供进一步修改。但问题不在于他们所提的具体问题,而在于他们对于草案的全部否定,出现结论性错误。”
有两位专家甚至表示,以影响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为理由,是外企赤裸裸的威胁。
郭军说,“真正影响中国经济的,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过度侵犯影响了劳工素质的提高,使得中国经济只能在低水平的量的方向发展。中国政府提出科技创新战略,也提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要全民共享,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维护劳动权益来提高劳动者素质。”
郭军认为,“如果说这部法律有影响,那将是影响很多企业通过对劳工权益的侵犯而获得的超额利润或者不当利益。”
立场分歧
实际上,对于该法草案,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立场,代表人物就是董保华和常凯。两人都是劳动法课题组成员,该课题组由18名专家组成。
有关的分歧最早始于《劳动合同法》起草时的立法依据。一派认为,应该以《合同法》为依据,“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另一派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劳动法》的系列法。
“劳资双方天生地位就不平衡,尤其中国劳动力富裕,这种不平衡就更加突出。”马建军律师说,“现在草案的指导思想就是抬高对劳动者保护的标准,试图以此来达到新的平衡。”
在常凯看来,《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应以社会利益作为直接的立法取向,对大量劳动者的保护是社会利益最基础的东西。
董保华则认为,该法必须使政府、企业、员工三方达到和谐,“这部法律的公共目标应该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但是,这部法恰恰相反,可以用四句话概括:对企业来说,用工宽进严出;对员工就业来说,宽进宽出;让员工自主管理而剥夺企业管理权;加强了行政干预。”
“该法要求在《劳动法》基础上制定,但实际上这是对《劳动法》的颠覆,《劳动法》总体上是三方满意的平衡点,本身有些标准偏高,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又将标准全面推高,这将带来全面的紧张。”董说,“要求企业招工宽进严出,就会导致企业严进严出,那么,保护员工的宽进宽出政策就会落空,这就造成弱势的中下层劳动者,包括新毕业大学生的就业更加紧张,造成就业歧视,底层人得不到实惠,形成贵族法特征。”
调节劳资关系
对“宽进严出”感到担忧的不仅董保华一人。
张沁忧心忡忡:“这部法律出台之日,我担心就是我的失业之时。因为,所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都将无法适用。”
比如,草案对解聘表现出相当严厉的态度。相较之前的劳动法,草案规定不允许非过错性解除定期合同,还规定凡是定期合同终止,都要发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现在对一个不能胜任的员工,企业可以经过培训、调任其他岗位等措施后解除,但如果劳动合同法通过,就不可能再因不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员工。即使不胜任,也要养到合同到期终止的那天。”张沁说,“那么,绩效考核制度也就没有用了,反正考核了也不能解聘。”
对此,上海美国商会在其修改意见与建议书中也有重点反映。建议书中列举了多达15个条文,详细说明《劳动合同法》草案对企业招聘解聘制度可能造成的影响。
但常凯驳斥说,解雇限制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解雇员工必须经过一定程序,这一点只是对原来《劳动法》不明确的地方明确了。
在理论的背后,还隐藏着我国特有的国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去年底进行的一项调研表明:我国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
“这是从国情出发,非宽进严出不解决问题。”常凯说。
至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常凯认为,“西方是在劳方集体协商和工会力量比较强的基础上引入人力资源管理,而且现在开始注重调节劳资关系,而我们国家的人力资源管理基本上不研究劳资关系,完全是单向研究如何管理工人。不应该是《劳动合同法》来适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而应该是用《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它们,他们这样要求很无理。”
“他们的基本方法就是夸大其词,并且预言法律实施后会影响经济发展的后果,以此来耸人听闻。”常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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