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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法治社会”的迷思

蓝熊 · 2010-10-2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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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讲堂陈有西律师关于“司法改革”的演讲,整个演讲很平庸,只有一句话能让人记住:当今中国政改,司法改革是个方便法门。何兵教授作了个补充解释,他说:为什么政改要先搞司法改革?因为一选举就会产生胡*锦*涛与马*英*九的竞选争议,若有一个法律平台准备好了,最高法官可作仲裁,容易解决问题。但陈景辉教授不以为然,他认为把法律仅当作一项工具的工具主义观点很危险。事实上在一个利益分歧、分裂的社会里,法律就是分歧和多元化价值本身,需要珍视的。法治社会本身就是目的。总之,当今改革所追求的“善政”“善治”,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

蓝熊曾笑谈:两类人是当今中国最保守的右派知识分子,一是经济学家,二是法学家和律师。关于经济学家,他们只研究鸡毛蒜皮小问题。经济学家眼里的世界是一个可计量的世界,也就是一个固定的世界。所以他们只能研究已存在的事物,不能研究事物发展的趋势,不懂辩证法,没有前瞻性。经济学家对经济形势的预测总是错误的。法学家也是如此,以秩序为指归,只关心现存世界,不关心未来社会的愿景,总是保护现存的权利,而反对任何变化。所以蓝熊很不喜欢这些戴假发的家伙——可能中国老百姓都不喜欢这些家伙。孔夫子说“必也无讼夫”,一个没有法官的社会才是好社会!一个砸烂公检法的时代才是百姓扬眉吐气好时代!

不过这里蓝熊要争论的不是个人情绪,而是一种普遍错误:即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依赖于一种17世纪的假设(休谟假设)而存在。他们都认同世界是原子化的,个人是独立自存的,有理性,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这种个体理性人的假设是现代经济学和法学的基础。由此推导出一种法学界共同的偏见:犯罪是一种个人责任,每个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不管你受到什么意识形态的蛊惑,经历怎样的宗教情绪的煎熬,或者无意识地为群体运动所裹挟,不自觉地接受群体规则的支配,“上帝的惩罚”总是精确无误地落到罪犯个人身上。——当然,现实世界中真正的罪犯总是能逃避法律惩罚的,只要你有足够的私有财产。个人继承的私有财产制度与个人犯罪认定如此紧密无缝地嵌合在一起,使我们不得不怀疑:这种法律体系就是为资产阶级量身定做的,是为保护资产阶级权利而存在的。

好吧!我们来证明基于这一人性假设上的种种法律包含了多少错误,与现实世界相距多么遥远。

1、群体事件。例如洛杉基或开普敦发生了一起黑人暴乱事件,法官会如何审判暴乱者呢?首先,你很难搜集到谁砸商店、谁放火、谁打人的证据,除非是抓个现行。其次,在许多人一起抡动棍棒的情形下,很难断定哪一棒打死了人,由谁来承担杀人的罪名。第三,对群体事件的惩处往往不是针对暴乱者,而是群体运动的挑唆者。第四,审判往往不是基于你现行犯罪的事实,而是基于你未来犯罪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消除未来发生群体事件的原因的考量,超过对已发生的暴乱进行惩处的考量,例如把马丁·路德·金或曼德拉抓进牢关起来。但这是一种政治的手段,与现有法律原则恰好相违背,自由主义者是要抗议的。

通钢事件,陈有西律师在演讲中引为遗憾,如果让法官去审理,而不是政府和国资委处理会怎样?五千个工人打死了私营企业家陈国军,但没有一个人因此获刑,反而让工人得到了他们想要的:把私营企业建龙集团赶出通钢。据说后来抓捕了几个收购废钢铁的破烂王,后者可能根本没到过暴乱现场,从法律意义上是充当了冤大头。

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但法律只能惩处犯罪者个人,所谓法不责众,对群体事件,自由主义法律实际上是无用的。

2、文化差异。有个电影,讲述律师为黑人罪犯维权的故事。黑人杀死了邻居的孩子,按照西方殖民政府的法律,理应判处死刑。但那是在黑非洲,非洲人相信魔鬼到处存在,罪犯相信他杀死的是魔鬼而不是邻居小孩。因为他认知的世界与法官们的世界不同,他的理性选择就是杀死魔鬼以保护自己,这在他所处的文化环境中被认定是正当的,所以他无罪。最后法庭只好开释他。

回到中国现实中,观念的差异使我们面对不同的世界,在这一世界的理性选择到另一世界变成了非理性疯狂,其中并没有普世准则存在。那么法律究竟是按照你的理性还是我的理性来判断是非呢?例如对腐败的判罪,左派坚持认为腐败是一种阶级剥削现象,有一种群体腐败因子存在,就像黑人断定有魔鬼普遍存在一样。右派则认为腐败只是个人违法乱纪行为,要惩罚的只是个别腐败分子。所以右派主张以法制治腐,而左派认为法制治腐惩处个别腐败分子反而保护了群体的腐败。

3、象征性存在。许多社会现象实际上只是一种象征性存在,就像庄生梦蝶一样。在特定的文化观照下,人们只看到蝴蝶栩栩如生的飞来飞去,把它当作了比现实更真实的东西。(注:有个电影《盗梦空间》可参考)。但是法律却是比照一个可重复验证的世界而设置的,法律首重证据,证据必须当堂呈示,让陪审团都能看到,才能作为证据而定谳。也就是说,法律排斥群体性幻觉——民意。民意不是依据真实事物,而是依据事物的象征性意义而产生的,一个公正的法官就必须有抗拒民意的勇气,坚持按证据来审理。

陈有西律师在讲座中也谈到了这一点,他说他很少看网络上的嚣嚣议论。但是我说他错了!瞧瞧西方社会的一些著名案子,哪一件不是受媒体民意的关注而改变审判结果?虽然民意关注的只是(政治、社会、阶级)象征性意义。在“德雷福斯案”中,一百个大法官也比不上左拉一人,今天谁还记得当年的首席大法官,而左拉英名长存。处士横议的民主方式正是对司法罪错的最好监督,伏尔泰、左拉、萨特因此而成为法律公正的象征,远比首席大法官受到公众的信任。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我想是因为世上有比法律正义更重要的象征性意义。在奥林普斯山的神位位义  中,正义女神忒弥斯并不是坐在第一位的。例如去年的邓玉娇案,与其是把它看成一件普通的意外伤害案,倒不如看成是一场平民女子对抗腐败官员的社会冲突的象征。结果由于网络民众的关注和省委书记的介入而折衷定谳,虽然被法律界人士骂为“网络审判”、“媒体审判”,但毕竟平息了巨大的民愤。

再例如近来关于是否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争议。大多数法律界人士都主张按照国外的惯例,对经济案罪犯不宜判死罪。但网上90%的民意却是坚决反对贪官免死。普世的法律正义为什么与民众的愿望存在如此大的冲突?原因在哪里?因为法官和律师看到的仅仅是作为个别经济案的贪污受贿事件本身,而民众却是感受到整体的腐败现象的象征性意义,有一种被强化的食肉寝皮的社会痛恨。在中国文化的象征结构中,官员不是一个普通人,而是具有特殊魅力的首领,拥有道德光环的超人,是我们的父亲、家长,被赋予无限的责任。因此官员的腐败不能被当作一般的犯罪,只能是万死莫赎。

4、经营性政府。尽管当前的政改呼吁建设“服务型政府”,但其实大家都知道我们各地的政府是“经营性政府”。什么叫经营性政府?就是说地方政府像一个大企业一样追求某种经营目标。中央政府把经济指标分解到各地,责成地方政府必须完成。因此各地政府越来越多地切入市场经济的经营过程中,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经营博彩业,经营房地产。我们看到:党的组织部像企业HR一样地考核官员绩效,各级官员的培训越来越多的借鉴管理学内容。这种情形哈耶克称之为“普鲁士方式”或“普鲁士主义”,说它与社会主义有天然的联系——中国如果还有社会主义的话,也就体现在这种与民争利的政府经营行为中。

当年腓特烈大帝为了征服东欧,要打造一支欧洲最庞大的军队,与容克(封建领主)达成协议:授予容克在领地内的警察权和司法权,允许他们为所欲为,以换取容克对国王的效忠,勇于当兵打仗和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同理,我们的中央政府也只要地方官员的效忠。而地方政府为达到某种经营目标,则要求更多的权力,特别是警察权和司法权,于是形成了“书记管帽子,市长管票子,政法委书记管案子”这样的格局。为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维稳,第一书记的权力几乎是无限的,法官只能听命于政法委书记,司法独立成了一句笑话,法治社会变得四分五裂。

最新的例子是江西宜黄强拆事件,网上争论激烈。宜黄县的某个官员写了个贴子,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拔拆迁钉子户,只是手段略为用强;而自由主义媒体和网民则为了少数人的权利大肆鼓噪,歪曲和放大事实,表面上是维护公平正义,其实是在制造更大的不公平。从经营型政府的立场出发,这话说得并没有错!但由于政府太多腐败早已失去民众信任,所以网民的同情心总是在遭强拆的受难者一方。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尽管物权法规定了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权,但政府部门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征用个人私产,执行强迁也无可厚非。过于强调私有财产保护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实际上是损害了更多穷人的利益。在经营性政府高祭经济发展的大旗所向披靡的时代,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尊严只能黯然让位。所以拆迁纠纷很少通过法院裁判来解决,法院一般都不接拆迁案子。

5、社会隔绝。所谓社会隔绝是指某一社会群体被边缘化,沦为“上帝的弃民”,并且被固化在这种可悲的状态。例如委内瑞拉的平民,在这个国家开采石油和迅速现代化的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好处,反而日益贫困化。石油利益全被上层商人伙同国外资本攫取了。于是民众推举出一个平民总统查韦斯,把石油利益收为国有,让民众分享,解除了社会隔绝。

中国在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中同样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一部分弄潮儿与时俱进成了资产阶级,有私有财产权利要保护。而另一部分人则处于“被遗忘的角落”,任何“富民政策”都与其无缘,被隔绝在贫困化处境中。尽管法律是主张一视同仁的公平的,但由于起点不同,市场经济恰好将前一部分人的幸福基于后一部分人的不幸中。对此法律是无能为力的。

仍以拆迁为例:随着城市化扩张,城市边上的农民首先获得拆迁的好处,他们的房地成百倍地升值,得到大量赔偿款,成为食利者阶层。但这些土地的升值是靠他们自己吗?不是!是因为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和周边地区农民的奉献。因此城郊农民占地利而不劳而获的利益,难道不应该由民众分享吗?至少要分出一部分来补偿给远郊的农民兄弟,这样才公平。但事实上市场经济政策却以买卖公平的名义给与了城郊农民太多的赔偿,并且在自由主义舆论的鼓噪下不断地抬高少数特权农民的欲望价码,造成强拆难题。而拆迁赔偿太多引起城市地价房产飞涨,进而通货膨胀,使其他人的生活水平下降,岂不是造成对多数人的不公平?(据崔之元说:“重庆模式”正在破解这个难题)。

例如遥远的山村想建条道路通往城市,但城郊的居民却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由,要收很高的拆迁赔偿费。他的土地的升值是基于远郊农民要修路的需求上的,是后者的愿望赋予前者以价值。那么凭什么要远郊的农民付给城郊居民较高的赔偿金呢?仅仅因为你挡了我的道?为什么要由远郊的农民来承担更大的损失?我同样有发展权要求你让路呀!所以近郊农民与远郊农民的利益就发生了冲突。如果这种争端不是由政府来公平调解(姑且相信政改后的地方政府是中立的、服务型的、有执政能力的),而是按照某些右右的建议交给法官来审理,会怎样呢?因为我们只有物权法,没有发展权法;只能保护现存的私有房产,而不能保护抽象的农民修路权利。结果法官肯定会判近郊的农民维权获胜,也就是说法律只会扩大不公平。那么远郊的农民怎样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呢?他们不会诉诸法律,他们只会强拆,用现实行动来宣告“法律算个屁!”

不仅城乡差异,更多的例证是关于阶级差异的。例如同样的房产,公务员可以50万的价格买,普通市民要以100万的价格买,这公平吗?但买卖自由,你去告房地产公司吧,一百年也告不赢!例如一群工人胼手胝足地干活,只拿1000元工资,而另一群走鸡斗狗的纨裤子弟,却拿100万的红利,这样公平吗?法律能解决这种社会不公平现象吗?不能!

总之,法律面对社会隔绝和阶级差异造成的种种冲突,是完全无效的。而当今中国正进入了一个各利益群体分化、矛盾、冲突的多发期。各地种种维稳事件都证明:人民内部矛盾要靠人民币来解决,拆迁纠纷要靠棍棒和推土机来解决,群体事件要靠武警和断网来解决,法律和法官、律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很小很小的。

上面五点是否已经说明了当今法律在现实世界中的窘境——对许多社会问题无能为力?是否已经给迷信法律的力量、呼唤法治社会的右右们的自信心以沉重打击?30年前蓝熊在大学里读到过一本书,是拉斯基的“论当代革命”,如果右右们还不相信我的话,请阅读拉斯基的书,有更理论化的说明。法律仅仅是这个社会的防御性机制,在一个变化中的世界上,为了促进更大的变化,法律绝对不是一个好的工具。

    最后,为了让右右们更加沮丧,蓝熊再讲一段佚事。美国有个经济学家,可能还得过诺贝尔奖,叫曼瑟尔·奥尔森,此公当然是迷信个人本位的自由主义者。他读马克思的书提出一个问题:既然资本主义社会已经把个人原子化,变成一种个体理性人的存在,只要用法律的防御机制去管理即可。那么工人阶级为什么还会联合起来进行暴力革命呢?就理性个人而言,他的最优选择只会是:让别人去造反,他搭便车,分享到别人带来的好处。如果人人有搭便车的选择,那么最终博弈的结果是:工人阶级的造反根本不会发生,马克思的预言破产。——这就是囿于个体理性人假设的书呆子想法。他不会反过来想一想:也许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完全由理性人构成的社会,也许人类从来就不是只由理性支配的动物。人们总是结合成一些社会群体,共同奋斗,为理想目标所激励,摈弃个人主义的打算。同理,那些囿于法律的正义,只看到现存的权利的法官和律师们,也应该有一种超脱的意识:也许法治社会只是个人的迷局,法律之外会有更好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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