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枪声
周 翼*
过去的二、三十年以来,在神州大地,“市场”这只理论上看不见、实际上看得见的“手”时髦起来了,经济学的新自由主义时髦起来了,英国经济学家艾伦·科丁顿(Alan Coddington,1941-1982)称之为“液压凯恩斯主义(Hydraulic Keynesianism)”、我在今年2月写的一篇文章“CPI、‘豆你玩’及钻石戒指”中称之为“机械凯恩斯主义”的东西时髦起来了,“工具理性”时髦起来了,那些像商人似的学者、包装得像学者似的官员、像官员似的国有公司的商人们时髦起来了,二奶、三奶、五奶、一夜情、二夜情、三夜情时髦起来了,……。一大堆时髦货中,有些是舶来品,有些则是土生土长的——它们在中国的历史上或早就兴盛过,或至少出现过踪迹。
那么,在当今中国,下一步该时髦什么了呢?
不要急嘛,那个新的时髦货,中国相当数量的“言必称西方”的法学家们、地方司法系统少量包装得像学者似的权阀们,早就准备好并已经端出来了——那就是“死刑废除论”——那个被他们称之为“文明”的“标杆”的东西。说这个新的时髦货是舶来品,其实还并不怎么准确。早在中国的北魏及唐朝,就曾在短时期内出现过“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做法。[1] 因此,当今的这个时髦货,只是近现代意义上的舶来品。
不过,这次与以往明显不同——要想让这一舶来的怪物在中国社会真正时髦起来,看来还真的有点不大容易。显然,中国国内的民意与这一触碰了民众良心底线的怪物势不两立,民众与中国人口中一小撮“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尖锐对立。对于心灵深处的良知尚未被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刷干净的广大中国民众来说,这一舶来的时髦之果实在是太难以下咽了。这就像一块外形做得精致的肥皂,即使被其推销者命名并包装成为“奶酪”,吃起来仍然难以下咽。这块所谓的“奶酪”,甚至连美国人在咬了一口之后,都感到难以下咽,立即把它吐了出来。
“”今年7月转载了一篇题为“邓小平:谁再说废除死刑就灭了谁”的文章。文章称:“25年前,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就严厉制止了废除死刑的提议。这一事件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能查到。”“……邓小平说: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也就是说,邓小平的著名‘死刑论’、‘谁再说废了死刑就废了谁’,让废除死刑者闭上了臭嘴。”[2] 我查了一下《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52-154页的那篇“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的讲话(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七日)”,没有找到“谁再说废了死刑就废了谁”这样的句子,也没有找到类似的句子。不过,邓在那次讲话中确实明确指出:“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3] 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中国的“主废派”中那些食洋不化、“言必称贝卡利亚[4]”的法学家、鹦鹉学舌的律师、地方司法系统少数包装得像学者似的、披着“司法独立”的羊皮、企图行司法独裁之实的权阀们不但没有闭上臭嘴,反而变本加厉,付诸行动了。他们把中国民众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发自内心深处的、自然、冷静而坚决的、并不是由任何强权煽动起来的“对正义的呼唤”妖魔化为“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然而,由于“对死刑的民意的强大支持,在这个问题上与专家学者的看法差别特别大”,“也就是因为民众的反对,法律界还不敢轻举妄动,明目张胆地废除死刑,最多也只是在实际的案例中动动手脚,变相废除死刑而已。”“尽管如此,法律界的行为也一样遭到民众的反对”。[5] 中国民众的良知被“主废派”权阀的言行所刺痛,这种痛觉的存在也许是这个民族活力尚存的表征吧?
朱苏力称: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少数法学家挟持了大多数法学家。”“像我这样公开讲永远不能废除死刑的是极少数,大多数法学家还是会想,国外都有那么多国家废除了,又有那么多人在呼吁,你要是不同意,你怎么在法学界待下去呢?”。[6] 看来,与过度自恋(Narcissism)的中国经济学界相比,被少数法学家挟持了的中国法学界的自恋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那么,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国际上到底是怎样的一幅图景呢?
据维基百科(英文版)援引一家促进死刑废除的组织的统计资料,截止2011年2月14日,在194个联合国成员国或具有联合国观察员身份的国家中,9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占49%;99个国家未废除死刑,占51%。在99个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42个国家在法律条文和实际执法两方面均存在死刑,占上述194个国家的22%;8个国家只针对非常情况下(如战争时期)实施的犯罪保留死刑,占194个国家的4%;49个国家仍保留死刑,但已经有至少10年没有动用它,或者暂停实施死刑,占194个国家的25%。[7] 在废除了死刑的国家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8],这一点是不能不提及的——假设欧盟的大多数成员国(包括那些地位显赫的成员国)不在废除死刑国家的名单上,那么,废除死刑的发展中国家的数目再多,死刑存废问题也不大可能成为中国“主废派”的兴奋点了吧?确切地说,中国也就根本不可能产生出“主废派”了吧?
虽然国际上已废除死刑或者有废除死刑趋势的国家的数目似乎比较可观,然而,执行死刑的国家的人口之和占全世界总人口的比例仍然高达60%多,包括人口最多的中国、印度、美国及印度尼西亚。据维基百科(英文版)称,2000年的一项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全世界52%的被访者支持死刑,“体现出世界范围的对死刑的支持”。另据维基百科(英文版)援引加拿大广播公司(CBC)2010年3月18日的一则报道,即使在中国的“主废派”眼里在废除死刑方面具有“标杆性”形象的加拿大,2010年支持恢复死刑的加拿大人的比例仍然高达40%,仅比反对恢复死刑的46%少6个百分点。[9]
再来看看在国际舞台上具有特殊地位的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中除了中国之外的其他4个国家的情况:
美国: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以5:4的结果判决在这些案件中实施死刑将是违宪的,显然法官们的观点以5:4的人数比例发生对立。在美国这一普通法传统的国家,这一判决结果导致了“事实上的(de facto)”全国范围内的暂停实施死刑。然而,仅短短4年之后的197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受理另外的上诉案件时,重新确认了死刑可以作为可供选择的刑罚,实质上扭转了“事实上的”全国范围内暂停实施死刑的局面,从此美国进入了所谓的“死刑新时代(Modern Era of Capital Punishment)”。从州的层面看,截止2011年3月,美国有15个州(包括首都华盛顿)完全取消了死刑,仅占美国51个州(或联邦区)的29%,而且在这15个州(包括首都华盛顿)中,在“死刑新时代”废除死刑的只有3个州,通过州的审判实践形成“事实上的”废除的只有2个州。[10]
据维基百科(英文版)援引盖洛普组织2010年11月8日的有关材料,从有记录的数据看,美国公众对死刑适用于谋杀罪的支持率,在1966年处于最低点,42%支持,47%反对;而到了1994年却达到了最高点,高达80%支持,只有16%反对。进入21世纪之后,美国公众对死刑的支持率处于平稳状态。2010年的一项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高达64%的美国人支持死刑适用于谋杀罪,只有29%反对。[11] 据维基百科(英文版)援引有关材料,2006年5月的一项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约一半的美国公众说死刑用得还不够频繁。[12]
俄罗斯:
1996年,俄罗斯在加入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前后,为了迎合该委员会的入会条件,不得不暂停实施死刑。然而,据维基百科(英文版)称,最近的俄罗斯民意测验之一表明,高达四分之三的人不反对死刑,只有4%的人强烈反对死刑。另据维基百科(英文版)援引被认为最著名的俄语网络资源之一的Lenta.Ru网站上2006年2月27日登载的有关资料,高达55%的俄罗斯人反对至2006年已持续了10年的暂停实施死刑的做法,只有28%表示支持。[13]
英国:
英国至1998年在法律条文上完全废除了死刑。然而,受英国的公共电视台“电视四台(Channel 4)”委托于2009年7月10日至16日进行的一项英国民意调查结果显示:70%认为英国仍然应该把死刑作为针对12种不同类型犯罪行为中的至少一种的最高的可能刑罚;73%同意(50%强烈同意)这样的看法:政客们及政府在制订针对严重犯罪的最高刑罚时忽视了公众的意见;76%同意(51%强烈同意)这样的看法:关于针对严重犯罪的刑罚(包括死刑)问题,在英国应该有更多的公开辩论;77%表示(56%强烈表示)他们担心英国针对虐待儿童的最高刑罚不够严厉。[14]
法国:
法国历史上的思想家中,反对死刑的包括伏尔泰(Voltaire)[15]、尼古拉·孔多塞(Nicolas de Condorcet)、维克多·雨果、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等人,而支持死刑的则有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Loui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等人。法国于1981年从法律上废除了死刑,在投票表决后第二天《费加罗报》(Le Figaro)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62%的法国人希望保留死刑,也就是说,法国的政客们是在违背当时的法国民意的情况下强行通过废除死刑的法律的。另据2007年的一项调查显示,52%的法国人反对死刑,但仍有高达45%的法国人支持死刑。更为重要的是,长期以来法国人在死刑存废问题上的看法随局势的变动而有很大的波动起伏。各种调查都表明,每当发生骇人听闻的犯罪时,法国民意中支持恢复死刑的比例迅即上升为多数的位置。[16]
面对世界范围内(包括在中国“主废派”心目中所谓“国民素质”很高的那些西方国家)大规模的支持死刑的民意力量,中国“主废派”中那些矫情的法学家们是不是有必要在继续忽悠国内舆论的同时,抽出些时间去那些“国民素质”很高的西方国家,耐心细致地做做那里的大规模支持死刑的民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以提高他们的“觉悟”,让他们的思想尽快朝着那根“文明”“标杆”的方向转变呢?
再请看表1所示的世界上故意杀人犯罪率高居前20位国家的死刑存废情况:
表1 世界上故意杀人犯罪率高居前20位国家的死刑存废情况 [17]
国家位次每10万居民的年故意杀人犯罪率数据
年份死刑存废情况
萨尔瓦多1712009只针对对外战争时期的某些军事犯罪保留死刑
洪都拉斯2672009已废除死刑
牙买加3602008已有22年多未动用或执行死刑
危地马拉4522009已有10年多未动用或执行死刑
委内瑞拉5492009已废除死刑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6402008已有11年多未动用或执行死刑
哥伦比亚7392009已废除死刑
布隆迪8372004已废除死刑
莱索托9372008已有26年多未动用或执行死刑
刚果民主共和国10352004实施死刑
圣基茨和尼维斯11352008实施死刑(适用于谋杀罪)
南非1234(不包括谋杀企图)2009已废除死刑
中非共和国13302004已有29年多未动用或执行死刑
伯利兹14292009已有25年多未动用或执行死刑
卢旺达15272004已废除死刑
苏丹16272004实施死刑
巴拿马17242009已废除死刑
赞比亚18232004已有13年多未动用或执行死刑
巴哈马19222004已有10年多未动用或执行死刑
巴西20222008只在军事法中名义上保留着死刑
从表1可以看到,世界上故意杀人犯罪率最高的国家,绝大多数是故意杀人无须偿命的杀人犯的乐园。
中国的“主废派”也许会发问:“表1里面不是没有西方文明国家的踪影吗?”是的,表1里面的确没有西方“文明”国家的踪影(尽管在这些国家有时也会发生震惊全球的特大血案)。然而,不少西方“文明”国家却是其他类型犯罪分子的乐园。
据位于芬兰赫尔辛基的联合国欧洲预防和控制犯罪研究所公布的一份统计资料,按照每10万人口中警方记录在案的犯罪案件数,对于人身侵犯案,全世界排前10位的国家或地区依次为:苏格兰(2006年,1655.1),北爱尔兰(2006年,1426.0),英格兰和威尔士(2006年,1365.3),斯威士兰(2004年,1308.2),南非(2002年,1188.0),毛里求斯(2006年,1044.9),瑞典(2006年,845.2),新西兰(2006年,839.4),澳大利亚(2003年,797.0),美国(1999年,786.7)。对于强奸案,前10位的国家或地区依次为:南非(2002年,113.5),澳大利亚(2003年,91.6),斯威士兰(2004年,76.1),加拿大(2006年,68.2),牙买加(2000年,50.8),苏里南(2004年,45.2),瑞典(2006年,40.6),津巴布韦(2004年,40.0),新西兰(2006年,32.2),美国(2006年,30.2)。对于入室盗窃案,前10位的国家或地区依次为:以色列(2004年,1844.5),澳大利亚(2006年,1530.2),新西兰(2006年,1476.3),丹麦(2006年,1317.9),奥地利(2006年,1203.3),巴巴多斯(2000年,1177.4),英格兰和威尔士(2006年,1157.7),瑞典(2006年,1094.2),冰岛(2004年,950.4),斯洛文尼亚(2006年,902.9)。[18]
无论多么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的杀人行径都无须偿命,这样的法律制度,对于其他类型犯罪行为在量刑上和刑期执行时的“仁慈”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这样的法律制度怎能不成为各种罪恶行径的温床呢?事实上,在不少西方“文明”国家,在名义上仍然称为“监狱”的地方,那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盗窃犯、纵火犯、贪污犯、走私犯等等等等享受着豪华宾馆般的优厚待遇,家属可以定期探望并一起居住,就像在度假中心享乐一般。当然,这些豪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巨额费用,这种优厚待遇的巨额支出,只能来自纳税人的口袋。这种伪善的司法制度,全然不顾一个个牺牲者痛苦呻吟的灵魂和一个个受害者及其亲属悲愤交加的泪水。
那么,西方“文明”国家中那些全面废除死刑的“创举”,是不是符合上帝的旨意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上帝发出的“十诫”中的第五条(或第六条),有翻译成“Thou shalt not kill”(“你不可杀人”)的,也有翻译成“Thou shalt not murder”(“你不可谋杀”)的。犹太教对该条的翻译几乎都采用了“Murder”(“谋杀”)这个词。[19] 现在手头的这本在新教世界发行最广的《圣经》新国际版也把“十诫”第六条翻译成了“You shall not murder.”(“你不可谋杀。”)[20] 然而,在我看来,这一翻译上的差异决不应该导致在理解上帝对死刑的旨意时会有什么歧义。“Thou shalt not …”——显然,这些是上帝对个人行为的诫条,丝毫也不意味着上帝对正义的律法中的死刑会有任何的否定。
上帝说:“凡杀人伤人者,必须被人所杀所伤;因为上帝是按照自己的形象造的人。”上帝又说:“毫无疑问,凡打人致死者,必须被处死。然而,若他非蓄意为之,而是上帝使其发生,则他可以逃往我指定的一个地方。但若一个人蓄意谋划并杀死了他人,就把其带离我的圣餐台并将其处死。”“凡绑架他人者,无论是把人卖了还是被抓获时仍在其手中,必须被处死。”上帝说:“凡剥夺人之生命者,必须被处死。”上帝还说:“报血仇者必处死那谋杀犯;一遇见他,必处死他。”“对于一个应被处死的谋杀犯的生命,不可收取赎金。毫无疑问,他必须被处死。”“不可玷污你们所在的土地。流血会玷污那土地,那血流其上的土地无法得洁净,除非用致人流血者的血清洁之。”上帝还针对其他犯罪行为和不伦之举发出了处死的旨意。[21]
显然,西方那些虚伪的“主废派”、尊重和维护杀人狂的生命“价值”而藐视和侮辱无辜受害者的生命价值的所谓人权组织,他们的行为已完全违背了上帝的意志。
在我看来,对于人类而言,抽象的“生命”概念毫无意义。人的“生命”的意义在于一个一个具体的、鲜活的“生命”所具有的灵魂及其产生的信仰、品德、思想、智慧、行为、关系,人的“生命”就是这样的灵魂及其产生的信仰、品德、思想、智慧、行为、关系本身。对惨绝人寰的杀人恶魔、羞辱人类尊严、恶贯满盈的罪犯的“生命”的所谓“尊重”,就是对那些罪恶灵魂及其罪恶行径的尊重。对于那些罪恶灵魂早已下了地狱的行尸走肉,有何“生命价值”可言?谈何对那罪大恶极的“生命”的“尊重”?
在我看来,人类文明发展到这一步,在正义的枪声再也打不响的地方,文明以文明的外壳和表现形式,使文明的灵魂堕落了。文明的灵魂堕落后,它便成了文明的躯壳、野蛮的实质。就这样,文明亲手以文明的方式、文明的手段终于使自身走向了自身的反面。一种文明堕落了,该种文明离没落的时间大概也就不远了。
西方那些虚伪的“主废”人权组织的所作所为,便是该种文明的象征之一。他们对由工业文明带来的生态环境的全面恶化、资源的快速枯竭、人类整体的生命因此面临的日益严重的威胁、每年全世界因饥荒、营养不良、疾病、无法承担的高昂的医药费(其中包括高昂的药物专利费)、战争、刑事犯罪、事故、环境污染而失去的难以计数的宝贵生命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却年年都要对全世界范围内一小撮在正义的枪声中被处决的十恶不赦的罪犯发出猫哭耗子般的哀鸣声。
不妨设想一下,假设有朝一日全世界真的全都取消了死刑(那当然是不可能的!),那么,那些矫情的法学家们、“慈悲”的政客们以及虚伪的“主废”人权组织下一步要做的是不是趁热打铁、把人类“文明”进一步推向前进、开始描绘人类“文明”新的蓝图了呢——干脆取消所有的针对犯罪行为的刑罚,让刑罚在这个星球上彻底消失?!那么,在这一蓝图下,法官做什么呢?法官的唯一任务就是对着那杀人不眨眼的凶犯温柔地说一声:“你悔过吧。”在穷凶极恶的杀人犯面前,也许这样的话音刚落,法官本人就已经是身首异处了。这样的“文明”蓝图的理论基础将是“文明”的:人的任何行为(包括烧杀奸淫抢),都是他的生命波动的具体形式,既然对于任何人的生命(哪怕是那些罪恶灵魂早已下了地狱的行尸走肉)应不分青红皂白地予以“尊重”,那么对于那些生命的任何波动形式(包括烧杀奸淫抢)也都应不分青红皂白地予以“尊重”。到那时候,如果中国还无法实现“全面取消刑罚”这一新的“文明”蓝图的话,中国那些食洋不化、鹦鹉学舌的法学家们是不是应该说“那只是因为中国当前的条件还不怎么成熟,国民素质还有待大幅提升。不过,中国迟早应朝着那根‘全面取消刑罚’的‘文明’‘标杆’走过去的。”了呢?
放明白点吧,既然这个地球被认为是圆的,那么,这个地球上发生的事情注定也是圆的。某种充满优越感的文明一往直前的线性发展路径,难逃终将衰微的宿命。弗里德里希·威廉·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在谈到“人类的循环”时不是说了吗:“也许整个人类只是存在于时间有限的某一种动物的一个演变阶段,所以人是从猴子变过来的,还将重新变成猴子,但是却没有人对这种令人惊异的滑稽结论有任何兴趣。就像随着罗马文化的衰落及基督教的传播,一种普遍的丑化在罗马帝国内部人中迅速蔓延一样,大地的一般文化的最终衰落也会导致更加大得多的丑化,最终导致人的动物化,直到跟猴子一样。正是因为我们能够看到这个前景,也许我们才能预防未来出现这样的结局。”[22] 神秘的性的问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假设中国或世界上其他地方真的如中国某些前卫的性学家所想象或期盼的那样在性方面无休止地开放下去的话,那么与之关联的文明终将衰微。这一幕,历史一次又一次地重演过。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就说过:“当性的满足畅行无阻,比如说当一个古老文明颓废的时候,爱情变得没有价值,人生十分空虚,这样就有必要发展出强烈的反向作用(Reaction Formation),以恢复必不可少的情感价值。”[23]
毫无疑问,死刑存废问题也同样难逃文明发展的这种宿命。我坚信,这个星球上凡是存在尚有一丝血性的民族的地方(包括那个叫做“中国”的、人口约占全世界五分之一的地方),那些地方将永远会有针对令人发指罪恶行径的响彻云霄的正义的枪声!
2011年9月28日于上海
(写给我的朋友们)
[1] (1)Wikipedia, “Capital Punishment,” last modified on 19 August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pital_punishment (accessed August 26, 2011). (2)石冬梅,“略论唐代废除死刑的尝试”,《贵州社会科学》,2009年第11期(总第239期)。
[2]
金世遗,“邓小平:谁再说废除死刑就灭了谁”,“”网站,2011年7月16日,来源:凤凰网,http://www.wyzxsx.com/Article/view/201107/248567.html (accessed August 27, 2011)。
[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93年第1版,第152-154页。
[4] 切萨雷·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
[5] 金世遗,“邓小平:谁再说废除死刑就灭了谁”,“”网站,2011年7月16日,来源:凤凰网,http://www.wyzxsx.com/Article/view/201107/248567.html (accessed August 27, 2011)。
[6] 朱苏力,“朱苏力:死刑存废问题”,“”网站,2011年8月2日,来源:《经略》网刊第六期特稿,原载《上海国资》2011.7,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1108/252228.html (accessed August 26, 2011)。
[7] Wikipedia, “Use of Capital Punishment by Country,” last modified on 17 August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Use_of_capital_punishment_by_nation (accessed August 27, 2011).
[8] Wikipedia, “Capital Punishment,” last modified on 19 August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pital_punishment (accessed August 26, 2011).
[9] Wikipedia, “Capital Punishment,” last modified on 19 August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pital_punishment (accessed August 26, 2011).
[10] Wikipedia, “Capital Punish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last modified on 26 August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pital_punishment_in_the_United_States (accessed August 28, 2011).
[11] Wikipedia, “Capital Punish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last modified on 26 August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pital_punishment_in_the_United_States (accessed August 28, 2011).
[12] Wikipedia, “Capital Punishment,” last modified on 19 August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pital_punishment (accessed August 26, 2011).
[13] Wikipedia, “Capital Punishment in Russia,” last modified on 23 July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pital_punishment_in_Russia (accessed August 30, 2011).
[14] (1)Wikipedia, “Capital Punishment in the United Kingdom,” last modified on 12 August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pital_punishment_in_the_United_Kingdom (accessed August 30, 2011).(2)“Survey for Channel 4 on Attitudes towards the Death Penalty,” 28 October 2009, source: Ipsos MORI / Channel 4, http://www.ipsos-mori.com/researchpublications/researcharchive/poll.aspx?oItemId=2504 (accessed August 30, 2011).
[15] 有一句被误认为是伏尔泰所言并被广为传诵的名言:“我不赞成你的话,但是我要誓死捍卫你说它的权利。(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 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16] Wikipedia, “Capital Punishment in France,” last modified on 22 August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Capital_punishment_in_France (accessed August 30, 2011).
[17] 资料来源:(1)Wikipedia, “List of Countries by Intentional Homicide Rate,” last modified on 15 September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by_intentional_homicide_rate (accessed September 16, 2011).(2)Wikipedia, “Use of Capital Punishment by Country,” last modified on 17 August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Use_of_capital_punishment_by_nation (accessed August 27, 2011).
[18] Heiskanen, Markku, “Trends in Police Recorded Crime,” in Stefan Harrendorf, Markku Heiskanen and Steven Malby (eds.), International Statistics on Crime and Justice, Helsinki: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ffiliated with the United Nations (HEUNI), HEUNI Publication Series No. 64, 2010, 21-47. http://www.heuni.fi/Satellite?blobtable=MungoBlobs&blobcol=urldata&SSURIapptype=BlobServer&SSURIcontainer=Default&SSURIsession=false&blobkey=id&blobheadervalue1=inline;%20filename=Hakapaino_final_07042010.pdf&SSURIsscontext=Satellite%20Server&blobwhere=1266335656647&blobheadername1=Content-Disposition&ssbinary=true&blobheader=application/pdf (accessed September 18, 2011).
[19] Wikipedia, “Ten Commandments,” last modified on 24 September 2011, http://en.wikipedia.org/wiki/Ten_Commandments (accessed September 24, 2011).
[20] The Holy Bibl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Grand Rapids, Michigan: Zondervan Bible Publishers, 1996 (Thinline Bible, ISBN 0-310-90565-6 B), pp. 65, 154. (In 1973 the New Testament in the NIV was published. In 1978 the entire Bible NIV was published. A revised edition in 1984.)
[21] The Holy Bible, New International Version, Grand Rapids, Michigan: Zondervan Bible Publishers, 1996 (Thinline Bible, ISBN 0-310-90565-6 B), pp. 7, 65, 102, 106, 148. (In 1973 the New Testament in the NIV was published. In 1978 the entire Bible NIV was published. A revised edition in 1984.)
[22] 弗里德里希•尼采,《人性的,太人性的——一本献给自由精灵的书》,杨恒达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05年第1版,第171页。(原著1878年第1版)。
[23] 此处的文献来源为:(1)Freud, Sigmund, “On the Universal Tendency to Debasement in the Sphere of Love (Contributions to the Psychology of Love II),” http://faculty.ncf.edu/hassold/FinDeSiecle/freud_debasement.htm (accessed August 22, 2011). (The German 1st edition: 1912.)(2)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的《爱情心理学》的第二篇“性无能——情欲生活里最广泛的一种堕落(一九一二)”,收录在: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爱情心理学》,林克明译,作家出版社,北京,1986年第1版,第141页(该译本包括弗洛伊德的《性学三论》、《爱情心理学》及“‘文明的’性道德与现代人的不安”)。关于弗洛伊德的《爱情心理学》,还可以设法查阅下列文献:(1)Freud, Sigmund, “A Special Type of Choice of Object Made by Men (Contributions to the Psychology of Love I),” in James Strachey (ed.), The Standard Edition of the Complete Psychological Works of Sigmund Freud, Volume XI: Five Lectures on Psycho-Analysis, Leonardo da Vinci and Other Works, London: The Hogarth Press, 1957, 165-175. (The German 1st edition: 1910.)(2)Freud, Sigmund, “On the Universal Tendency to Debasement in the Sphere of Love (Contributions to the Psychology of Love II),” in James Strachey (ed.), The Standard Edition of the Complete Psychological Works of Sigmund Freud, Volume XI: Five Lectures on Psycho-Analysis, Leonardo da Vinci and Other Works, London: The Hogarth Press, 1957, 179-190. (The German 1st edition: 1912.)(3)Freud, Sigmund, “The Taboo of Virginity (Contributions to the Psychology of Love III),” in James Strachey (ed.), The Standard Edition of the Complete Psychological Works of Sigmund Freud, Volume XI: Five Lectures on Psycho-Analysis, Leonardo da Vinci and Other Works, London: The Hogarth Press, 1957, 191-208. (The German 1st edition: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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