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朱令铊中毒案件再度风生水起,对于案件本人撰写了《朱令铊中毒案证据分析大全》,对于这个案件网友们呼声案件重启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怎样推动这个案件,本人作为朱令法定代理人委托的律师,就此谈一些我们的设想,朱令案件对于中国的司法进程一直是历史性的案件,我们也希望这个案件对于中国的深化司法改革能够有更大的意义,这样广大网友花费这样大的时间和精力则变得更有意义。
对于案件的推动,我们希望的是需要有更大的透明度,案件的信息公开我们申请过了一次,被驳回,后来的复议虽然撤销了原来的决定,但是这个撤销也是很蹊跷的,因为一般的撤销会要求下级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但这次是没有,再申请信息公开干脆就不理你了,这个信息公开还是具有非常的意义的,我们会继续的申请,为此本人写过《朱令清华铊中毒案件不能再躲猫猫》,这些重要的信息是什么,后来我们从非正式渠道得到了一个文件,就是公安部《关于政协十届五次会议陈章立委员来信反映问题调查情况的复函》公查办[2007]040014号,从这个文件我们才知道此案已经于1998年8月结案,对于这个结案的结果,警方一直没有正式通知当事人,从这个结案的文件当中,我们可以从中的春秋笔法当中看到案件受到阻力的端倪,这个文件没有讲具体按照哪一位中央领导的指示办事,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中央领导指示的倾向性,因为一般需要抓住凶手和正常表示对案件重视的指示,一定是加大力度侦破此案,而不是一开始就是“尽快办结此案”,还没有抓住嫌疑人的情况下就要办结案件是不合逻辑的,正常的逻辑是已经抓住了嫌疑人才对。
案件如果已经结案,还有一个法律后果,就是对于案件的信息和案卷应当怎样?警方的案卷虽然有些涉及嫌疑人的私人秘密,但受害人对于案件不属于公众是案件的当事人,受害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度,有关问题受害人应当知道,涉及嫌疑人秘密的只不过是要求受害人保密而已,受害人对于公安的结论是有申诉的权利的。因此在这个案件结案的结论公开以后,我们律师将要求查询警方的案卷,虽然这个查询是很难的,但我们不会放弃的。
对于这个案件的信息公开,还有一个重要的事项就是我们要从中看到协和、清华等很多相关人的责任,现在阻止案件的公开就有他们的问题,协和为什么能够这样轻易的排除了铊中毒,还在以后的做法上如此的决绝,本人对于协和的问题写了帖子《朱令案中有关协和医疗问题的质疑》在当年就有一个自称是知情医生的爆料,协和的问题很大的,虽然没有经过证实,但所揭示的事情符合逻辑,协和变得异常邪恶。不管这些爆料是否都真实,但不管怎么说,铊中毒被揭开了盖子,造成朱令这样大的伤害,协和和清华在一些事情上的不负责任也是有问题,有隐瞒也非常可能,有渎职的嫌疑错不了,这里他们也是破案的阻力,原因就是一旦凶手被抓了出来,造成朱令如此严重伤害的,还有清华否认有铊元素和协和治疗的问题,届时凶手会提出的,现在不能抓住凶手,凶手就是挡箭牌,所以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朱令的物品离奇丢失,清华有关方面对于作案现场的保护是非常不力的,而且有关物品丢失了两次,不能说不是一个责任事故。另外在警方侦办过程当中,清华对于实验室铊的情况也有隐瞒,对于破案时机也有不利影响,这些是有伪证嫌疑的,这些责任虽然不如杀人,但是如果你认真追查起来,可能就要有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一些物证被责任人保留的,只有追究他责任的时候他才会拿出来,只有追究他责任的时候他才能检举和作证一些关键情节,就如重庆的王立军在英国人被毒杀的案件当中一样,因此案件如果嫌疑人难以被追诉了,对于这些责任人一定要严加追诉,他们也是让铊能够逃脱和破案不易的阻力,追诉他们有打破僵局和阻力的功效。对于案件的猜测还有一种,是说协和为了确定是否铊中毒,找的就是清华来检测,因为当年清华的铊中毒确诊肯定有人检测,这就应当是清华检测的,协和找清华检测合理,检测物品没有比清华化学系实力更强的了,而清华直接给有铊的实验室,实验室给相关的室友同学孙维在实验室检测的,孙维当然会作假,因此有结果否定了铊中毒。但后来铊中毒被揭了出来,清华没有医疗检测资质,医院找没有检测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病理检测造成误诊和严重残疾,这样的情况出问题是一级医疗事故,协和医院是要降级降等的,协和因此隐瞒了对铊证据,对于这种情况,只要严加追诉协和,破案铁证就有了,因此在07年这个案件有热了起来的时候,网络上就有一股很奇怪的势力,对于协和的责任变得不能追了。虽然渎职、伪证等罪名如果从发案计算现在已经过了时效,但从结案来说则未必,而我们的刑诉法对于时效上还有一句就是公安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不受时效的限制。
对于案件结案以后,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刑诉法204条第三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杀人罪的自诉在中国是没有的,这个提议看来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在中国的自诉案件也是非常罕见的,自诉在以往仅仅限于家庭纠纷等案件,后来扩大到私人之间的轻微犯罪,但在西方自诉却非常的普遍,在英美国家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的司法原则,也就是追诉更多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中国却基本是监控主义的国家,对于罪犯的追诉是国家司法机关,受害人在这样的追诉过程当中权利极小,基本是完全被限制的,在西方即便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当事人的权利也比中国要大,这与中国历史上的司法体制有密切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即使是民事诉讼,也是被官府控制的,所以中国的诉讼才叫做“官司”,从这个称谓的名称上就可以看出来。因此中国的法制与国际的接轨,发展当事人主义就是一个方向,另外还要说的就是当年修改刑诉法,增加的这204条第3款,当年就是朱令的姥爷建议加入的,朱令的姥爷是燕京大学相关专业的高才生,当年是法院的顾问,对于这样的案件重启,自诉就是一个方向,当年增加这自诉的204条第三款,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救济的手段,这个条款也应该能够成为保护朱令的一个手段,因此在公诉无法开启的时候,我们建议要自诉一次,起码要让铊受一次公审,到底有没有罪,法庭是否公正,要放到聚光灯下给世界看一下!
我们要自诉一下,还有一个关键点就是时效,案件经过要20年了,按照《刑法》第87 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所以对于朱令的案件,孙维没有逃避侦察和审判,超过20年就可以不追诉了,虽然这里有一个口子,但对于权贵我们不对铊网开一面就不错了,还会特别追诉吗?而自诉的提出,是有延伸追诉时效的效果的,按照《刑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我们需要的就是在20年的诉讼时效期内,以受害人的名义提出一次自诉,这个自诉如果法院不受理,则对于孙维追诉的时效就无限延长下去了,这在法律程序上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有了自诉的规定,是否就可以自诉了呢?这里我要讲的就是中国的司法环境还不足,我们还需要司法环境的建设,需要司法环境的改革的,中国的法制建设与世界接轨,是需要有一个合理的路径图的,西方的先进法制制度是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里面不但有沉默权、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和当事人主义,更关键的是还要有包括心证在内的西方的整套证据规则!在西方重证据轻口供的背后,西方的证据规则与中国是完全不同的,在中国司法不能成为证据的,在西方都可以成为有力的证据!比如说被告人在法庭以及其他相关的场合说谎,则我们就可以认为铊是不诚信的,可以推论铊在其他问题上也是说谎的,因此可以心证铊就是罪犯!还有如果铊一贯不够诚实,也可以作为案件中铊要说谎的佐证心证铊就是罪犯,而西方将通过自由心证的做法,把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等也变成了证据,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这些在中国的法庭上都是不允许的,在中国的法庭上即便是铊对于上一个事实说谎一百次,也不能推论说铊下一个说法就是谎话,也不能通过法庭审判人员的内心确信而认定铊为罪犯,西方的证据充分是充分到让审判人员相信铊就是罪犯即可,而不是在理论上的绝对证明,在真理的相对性条件下,追求理论上的绝对证明是要极大的放纵罪犯的,就如有100人目击其犯罪,也在理论上存在着100个人同时认错人的可能,但你能够因为这个可能把嫌疑人无罪吗?而在朱令的案件,铊们的脱罪策略就是一致的否定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在案件当中的作用。
在西方的不要口供、当事人主义和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体系当中,实际上是有一个完全倾向于原告的证据体系存在的,这样的心证体系支持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的使用,对于原告是非常有利的,在不能刑讯和无罪推定下,是非常有利于嫌疑人的,在这样有利嫌疑人的情况下即便是可以当事人主义让当事人进行追诉,当事人也是没有这样的能力的,因此西方的法制体系需要的就是一个给受到侵害的原告一个最有利的武器,就是原告在证据上处于优势地位,这个地位使得原告可以不通过强力机关的介入和不需要口供也可以追诉被告,只有这样的体制存在,才可以有沉默权,才可以零口供,才可以无罪推定,西方的沉默权和零口供只不过是在警方的沉默权和零口供,在法庭上绝对是没有被告的沉默权的,被告如果对于法庭的提问一言不发,肯定会直接被认定为有罪的,而发言只要有前后矛盾和被发现说谎,也可以通过心证被认定有罪,这样的场景我们很多老百姓可以不了解西方的具体法律,但也在西方的影视剧和文学作品当中屡见不鲜。因此西方是把警方的很多工作放到了法庭之上,被告人的沉默权不是法庭沉默权,而且只要心证你是罪犯,就不用口供了,而且嫌疑人在警察那里是可以保持沉默,但你如果是沉默的,你为什么沉默不配合警方,也可以成为心证你有罪的证据,就如朱令案当中孙维为什么不主动追查凶手,不怀疑其他人,不要求抓住真凶要要求结案一样,这样的举动在西方可以成为法庭上左右陪审团的证据。
但中国这样的场景是不存在的,中国必须要有绝对的证据,在历史上中国虽然是刑讯,但刑讯绝对不是老百姓所想象的那样三木之下何求不得,这样的刑讯冤狱更多是政治迫害的诏狱过程中,在中国的文革也是这样的政治迫害背景,但在普通的刑狱领域,没有那个统治者会容忍下面的酷吏只要用刑任何人都可以是罪犯,这样还要破案干什么?对此中国制定了世界最严格的证据规则,真的刑讯也很难出冤案的,因此中国历史上虽然是有罪推定,但是对于这个有罪推定制定了最严格的证据规范,即使是刑讯招供,即使是你被刑讯得生不如死但求速死的情况下,想要把自己变成死囚,没有警察的配合也是不行的,原因就是要对多个不同审讯者在不同的场合所述细节能够对得上,你编造的内容是记不住的。对此我写过相关文章分析,更进一步的没有人提及的是严格的证据和刑讯规范,还避免了不少冤案,比较极端的案例就如“山西李逢春案”,他的DNA鉴定结论是“受害人褥面上精子DNA与李逢春血痕DNA谱带位置一致”,专案组由此认定李逢春的犯罪事实,但是在审讯口供上无法得到符合证据规则的口供,也就是基于这样的情况,在当事人的抗辩之下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而后来经认为检验STR基因座不足,后增加STR基因座检验,又排除了李逢春的嫌疑。在西方类似的法庭之上,DNA检验通过了以后,陪审团就可以直接心证有罪了,不会有后面的故事了。审讯真的罪犯和冤屈者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因为二者的心理压力天壤之别,只要审讯的时间足够长,罪犯的心理就难以承受,但对于冤屈者则不会,有经验的预审警官是可以很快发现问题的,所以当年的警官会说“只剩一张窗户纸”。更何况这里还有一套制度来保障,这里的问题就是对于孙维等嫌疑人只讯问了8个小时就有问题了,西方的法庭的做法就是连续和长时间的在法庭上反复讯问细节,把在警方的审问搬到法庭之上,如果嫌疑人说谎,在不同的开庭时间下铊难以记住前面所说,如果这些细节对不上,陪审团就可以由此心证嫌疑人有罪!
在西方心证当中是很好的解决了犯罪动机的,在中国如果这样的推测嫌疑人动机则会被指责为诛心之论,在考虑动机的心证下,原告或受害人则有更大的优势,因为对于受害人而言,受害人最主要的目标是抓住真凶,而不是找一个人出气和陷害,这里嫌疑人是要百般抵赖的脱罪的,但受害人只有确信嫌疑人是凶手才会咬住嫌疑人不放,在动机上我们可以看到受害人是没有伪证的动机,而嫌疑人却无所不用的,这样的动机背景不同,也是证据规则应当倾向原告的法理基础,就如铊们要求的是脱罪,铊们不会要求抓住真凶只会说指证自己证据不足并且造谣混淆视听,但朱令家需要的是抓住真凶没有造假的必要。因此在心证体系的逻辑判断上,从动机出发在原被告所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原告的陈述则更容易得到相信,而中国的证据规则则是原告与被告是一对一的同等证明力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对峙如果不能让嫌疑人或者被告招供,则一定是疑罪从无被告被释放,这对于受害人是极大的不公平,因为受害人是明知的,但罪犯是抓不住的!
中国的司法改革取缔刑讯是人类的进步,但这个过程首先应当干的就是在证据规则上与世界接轨,但中国恰恰是路径图走错了,时至今日中国还没有一部《证据法》,中国的证据规则是异常严格对原告或受害人不利的,在刨除了陷害等小概率事件的正常情况下,被侵害的原告或受害人都是弱势群体,对他们有越来越高的证据要求,就是对于已经是强势群体的侵害人的放纵,我们在极大的保护了嫌疑人权利的时候,极大的通过疑罪从无保障嫌疑人的时候,可曾考虑怎样保护弱势的受害人?我们总说有罪推定和刑讯产生冤案,但改成无罪推定以后放纵了多少罪犯?大量的情况是受害人明知对方就是罪犯,而在第三人看来证据不足,比如领导强奸了美女没有第三人看到,届时领导反咬说美女引诱他,你的证据就肯定不足,如果领导还戴了套,美女连精斑都没有,你有什么证据搞他强奸?这事实上不就是“戴套不算强奸”吗?
这样的证据规则造成了中国现在的危机,古代刑讯的问题就是在于选择性执法,因为刑不上大夫,而现在这个古代的明规则变成了潜规则,危害更深。因为证据标准不同规则不同造成了警察的选择性执法,在对普通人的时候由于无罪推定则变得更依赖于口供,我们总说要重证据轻口供,但无罪推定之下证据规则不变,取得足够的证据更难,足够的证据只有口供才最充分和保险。但口供怎么来?只有刑讯才能够得到啊!这使得刑讯更加泛滥,刑讯被滥用造成了大量的冤案;反过来则对应于权贵,不但无罪推定没有人敢严审,甚至审讯的沉默权也有了,审讯的时间都不到位就如孙维是8小时不到规定限制的12小时且只问了一次,如果多次讯问,虽然每次12小时也不刑讯,撒谎的嫌疑人能够把细节记住对得上吗?这样的结果就是大量老百姓被权贵侵害以后,权贵以所谓的疑罪从无逃避了司法惩罚,老百姓只能不断的上访,极大的加剧了社会矛盾!中国大量的上访和社会怨气,就是大量的不公不能通过司法方式解决,这背后就是受害人明知罪犯,但在司法的严格证据上罪犯被疑罪从无,与朱令类似的事情是中国上访的普遍现象,这样的选择性的执法和证据规则的双重标准,老百姓情何以堪?!
如果中国的司法制度不进行深化改革,中国真的要亡党亡国,原因就是在历史上的有罪推定和严格证据是可以震慑和打击罪犯的,在西方的无罪推定和有利于原告的证据规则上也是能够打击罪犯的,但在中国的无罪推定和严格证据之下却放纵了大量罪犯,以前是以严格的证据规范限制官员滥用刑讯的,以前民事纠纷也是官员干预的所以叫做官司,只要这样的官司就算是民事纠纷青天大老爷也是可以打板子的,因此中国过去的严格证据规定是用来限制官员的特权的!用来限制官员有罪推定和刑讯的特权的!!但无罪推定下这样的对受害人的严格证据要求,实际上就是造成了一个违法犯罪得利的社会环境,不仅仅是在刑事领域,还延伸到民事领域,要告倒侵害人原告要为自己的主张举证,在无法举证完备的情况下就要败诉变成侵害人得利,而在民事领域由于人证可能有伪证,民事诉讼已经基本是书证化的了,没有白纸黑字都很难胜诉,而我们要知道的各种流行的合同诈骗,都有对于受害者不利的合同证据的!同样的事情在西方则证据有利原告的多,而且对于侵害者原告是可以自诉刑案把侵害者直接送进监狱的,因此侵害者要付出的代价比中国要高得多!现在中国这样的侵害者得利的社会司法环境不改变,中国的契约社会怎么能够建立?中国的经济怎么能够崛起,而中国的社会矛盾又怎么能够不激化?
所有这些中国侵害者得利的社会背景环境,就与我们司法改革与世界接轨的路径有误相关,中国如果是先建立了有利于原告或受害人的证据规则,在这样的证据规则和有罪推定之下等于是对于犯罪分子的严打,然后再变成无罪推定,社会就会非常健康了,而中国的这次司法改革的路径错误,是直接与朱令案相关的,在当年我自己学法律考律师证的时候,朱令的姥爷是本人的法律导师之一,他告诉我在制定97年刑诉法的时候就进行过激烈的博弈,中国当时就错误的先进行了无罪推定而没有建立合适的证据规则,结果就是在无罪推定下各种原罪和腐败太放纵了,他们成为了建立证据规则的阻力,我们各种立法更多的考虑嫌疑人忽视受害人的背后,是权贵一般都是侵害人老百姓多为受害人,司法各界可以从想要脱罪的嫌疑人那里得到利益,为了脱罪嫌疑人可以倾家荡产,但受害人则不会行贿让你枉法,付费找律师也是个别现象,在利益驱使的层面上是完全不对等。就如在朱令案件当中,朱令家是不可能拿什么利益买通的,我们律师也是法律援助义务代理,但铊们却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可以给司法人员输送利益支付高昂的费用,朱令的同学帮助朱令只不过是个人的慈善,但帮助孙维则可以得到实际的好处,因此朱令同学的冷血就不奇怪了,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不学金融的同学们都已经到了中国最赚钱的金融部门,这些领域都是孙家的势力范围啊!但如果朱令类似的遭遇普遍化,全社会的受害人利益大面积得不到保障,中国的改朝换代就又要开始了。
朱令的姥爷告诉过笔者,孙家的势力在哪里,无罪推定的拔苗助长完全就是为孙维脱罪量身定制的,这与美国的司法黑暗一样,有权势的人不是不守法而是可以擅改法律,孙越崎在解放前是国民党资源委员会主席,后来被上海地下党策反,想一下领导人当中都有谁当年是上海地下党的同时也是名门出身可以与之攀上关系,就知道他们的影响力了,这是中国解放前留下中国的大部分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人才,他们与老工业基地上海关系直接,在文革的时候受到冲击,但在上海成为中国领导人新摇篮的时候,这些人的处境就完全不同,在文革后平反是不作为起义人员,后来就变成了解放前参加革命加入地下党,一下子都成为了离休高干同时是中国国企的领导,也是上海产生的领导人的经济支柱。在后来的国企改革浪潮当中,这些人的职位是最容易腐败的也最知道怎样腐败怎样让国有资产流失,这些解放前过来的管理者还有很多当年就是在上海摊吃喝嫖赌样样精通的,他们最先富裕且有大量的原罪,他们最想的就是把孙维这个案件做成一个标杆,背后是有他们原罪的需要的,孙家联络这些老部下老关系在中国立法领域形成了强势,他们不是直接的捞人而是改变中国的司法进程,这个进程的改变对于他们的私利和原罪是密切相关的,在这样的标杆树立起来了以后,有多少案例援引了孙维让贪官和豪强脱罪?中国老百姓对于腐败之痛恨而没有办法,都与贪官们的无罪推定有关,而保护他们的利益的司法人员,因此有操作空间才能够取得个人的致富。对于这个司法的进程,当年朱令姥爷以及他们燕京大学法律专业的同学是进行过抗争的,因为这个规则一旦这样走必将是腐败和枉法的泛滥,看一下当今的腐败和上访,看一下当今的社会矛盾激化,这个担忧是早被有识之士预见到的。
我们不妨想一下,对于一个完全有利于侵害人和嫌疑人的司法体系,受到侵害的原告和受害人如何能够相信你的司法公正?如何能够有公信力?司法不是沦为强力者、侵害者和嫌疑人的保护伞?司法的标志是一个天平,但我们发现在无罪推定和如此严格的证据规则之下,受害人们有什么样的砝码来对抗让天平平衡呢?在中国历史上是依靠青天大老爷的力量的,而现代司法制度是要求权力的力量从司法领域淡出让司法独立,权力对于法制就是天平而不是砝码了,但我们的法治如果不能给受害人足够的砝码,让这个天平失去了平衡,则不是社会的巨大灾难吗?司法要有公信力的规则,一定是诉讼要让原告或受害人处于优势地位,这样大家就都想打官司,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就自然而然的有了;如果诉讼变成被告或嫌疑人强势处于有利地位,则出现问题大家都回避司法途径而求助于官员,这怎么能够不权大于法?怎么能够不腐败?怎么能够不各种违约、侵害和犯罪横行?现在中国司法的问题就在于诉讼中被告、侵害人和嫌疑人按照现有的证据规则和无罪推定处于优势地位,司法的天平已经失去了平衡!
我们要无罪推定和非刑讯,那么配套的就是有原告有利的证据规则使得绝大部分的案件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能够以无罪推定定罪!我们可以审视一下中国的案件统计,有几个案件能够做到零口供?出现一例就经常是媒体要大肆宣扬的,如果以现在的证据规则绝大部分都难以零口供,那么嫌疑人不招供怎么办?对于朱令这个案件实际上很典型,在现有证据下让绝大部份的网友相信孙维就是凶手,这样的证据实际上是网友自发的内心确信,这里还有孙维水军有计划的干扰,在干扰下还能够做到网友们的内心确信说明了什么?那就是有了内心确信为原则的心证制度,孙维是逃不出制裁的,在西方的内心确信的自由心证体制下,孙维是逃不出制裁的。而我们要是搞证据的绝对化,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熟人投毒,有人目击是一对一证据不足,多人目击怎么样?你当初没有化验人家没准是给室友咖啡里面加糖呢!你在有毒的器物上找到疑犯指纹,人家是同屋,动过同屋的杯子不是很正常的吗?还有人说洗过杯子,但同屋生病替同屋洗一下脏杯子有错吗?还有人说杯子某人在床底下找到,但宿舍混乱杯子滚到谁的床底下都有可能!因此在这样一条证据规则要求下,实际上没有刑讯没有口供破案就是理论上的可能,这就是嫌疑人有持无恐的资本。
这里我们再加强一下大家对于证据规则到底有多么重要的认识,如果追求极限的证据,除非有口供而且不翻供的罪犯认罪,基本没有证明的可能,因为1000个人目击嫌疑人犯罪,这1000个人还有同时认错人的可能,DNA的比对、指纹的比对虽然每个人都是唯一的,但现场采集的特征点是有限的是可以重复出错的,这样的错误也出过,就算物证都齐全了,还有警察造假证陷害的可能性呢!所以绝对的 100%物证是很难以做到的!这里我们要看被告一对一的伤害了原告,原告能够告赢吗?在现在的证据规则讲这是一对一的问题,原被告都是当事人陈述,证据效力相等,一定是被告疑罪从无了,除非警察采取“措施”让被告认罪。而在这样的证据链当中,我们还要注意到证据可没有规定警察一个人抓住的坏人警察的证明力会高于嫌疑人,这样的情况实际上是罪犯可以彻底抵赖的,实际的潜规则是警察抓现行如果嫌疑人抵赖就是打一个字,打到嫌疑人按照被抓时的情况做笔录为止,但这实际也是一种刑讯啊!现阶段的中国没有潜规则的话,就是原告一对一与被告是必输的,警察一个人行动抓的罪犯也难以追诉,这问题不是太大了吗?西方的做法就是让原告更有利,在一对一完全证据对立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名流和富豪、权贵定罪,就如当年泰森和华盛顿小姐的强奸案一样,泰森的家庭暴力内容都被当作了法庭的证据了,成为认定他有罪的依据之一,这样的证据规则在中国是不可能的,只要中国的证据规则与世界接轨,孙铊的罪行早就被认定了,中国的证据规则对于被告有利,以此来制约有罪推定和刑讯的,外国的证据规则是对于原告有利的!但这时候为什么谈接轨的人没有了呢?泰森与华盛顿的强奸案没有旁证的情况下怎样定罪的?内心确信的心证就是证据。泰森案如果在中国,只有刑讯让泰森认罪招供一途,但对于泰森这样的名人警察不敢刑讯,结果就是放纵权贵罪犯。
朱令的案件如果要得到公正的处理,所需要的就是要推动司法的深化改革,推动中国新的证据规则的建立,这个证据规则要与无罪推定相适应!没有与无罪推定相适应的证据规则,朱令案件很难改变现有的状态,因为现有情况所差的就是一份口供,对这个口供你能够要求公安采取什么手段吗?铊们一直在说网友是暴民的背后,就是要破案是需要口供的,需要警方特别手段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继续关注上海的投毒案,我们可以看一下那个案件如果没有口供是否能够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下成立!我们需要的是推动一个进程,如果无罪推定不能做到大量案件是零口供的定罪,必然是权贵可以以证据不足脱罪而普通百姓遭受刑讯逼供的潜规则,这样的意义已经不是单单为了朱令,也为你为我为我们子孙美好的明天。但是要改变这样的规则我们需要的就是不懈的努力,孙维这个“疑罪从无”是有标杆性的历史意义的,背后还有一大群需要这个或可能需要这个规则来脱罪的贪官和原罪者呢!
对于朱令案很多人希望警方能够重审,但是这是需要有新证据或警方违法的证据的,否则对于一个公民不能因为同项事由受到两次审判也是一项司法基本原则,而且这个重审如果中国现有的证据规则或者无罪推定的规则不改变,结果也不会改变!中国已经前进到了无罪推定,虽然路径不对没有先改变或者同时改变证据规则进行配套,但走出去的路就不能倒退到原点,再回到依靠警方强力审讯的道路是不现实的,历史需要前进,这个前进就是新的证据规则,而在新规则下我们需要的就是我们能够自诉,这是朱令姥爷留下的法律遗产,自诉一个杀人案,在中国虽然匪夷所思,但是你仔细想一想,如果警察不采取强力手段,警察和颜悦色的讯问能够有什么进展吗?警察的讯问还是秘密进行难以监督就更不易抓住狐狸尾巴了,与其这样还不如我们在法庭之上公开问铊,这是有监督的,同时也是有与之对立的立场的!就算我们不能在法庭上得到认可让铊有罪,也要让大家知道“中国的辛普森”是怎么一回事!这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孙铊敢不敢出庭受审呢?孙铊连记者的采访都不敢呢!
指望青天大老爷拯救朱令的想法,还是一个人治的想法,同样是以权力干预司法审判,同样需要的就是领导内心确信的心证了孙维是凶手以后以权力决定判决,或者需要警方采取非常的手段,这都被铊的水军称为我们要刑讯来做“冤狱”了,原因就是这与现代法治精神是相悖的,我们要做的是与西方现代法治接轨的事情,就是中国的证据规则与西方接轨,铊为什么能够被绝大多数网民公认为凶手,就是现有的证据符合西方心证的规则,已经被公众心证为罪犯,这里根本不是证据不足,铊的水军所说的证据全是推理推测,这在西方的法庭不但是允许而且是心证的基本做法,铊的各种言论和表演,都可以在西方的法庭成为证据来指控铊有罪。这个案件当年不是证据不足而是证据充足,差别就是证据规则,在我们有罪推定配套的严格实证的证据规则下,如果是有罪推定则铊是凶手,在西方无罪推定的心证规则下也是凶手,只有在我们的严格证据规则和无罪推定下才“疑罪从无”了,而对于这个证据规则和无罪推定,在中国现阶段的潜规则就是选择性执法,只有权贵才能够享用造成巨大的社会不公,保护了侵害人民的坏人,造成巨大的社会矛盾和普遍上访,为什么中国人有上访的情节,就是在这样的证据规则和无罪推定下,只有青天大老爷才能够惩治罪犯,必须找到比罪犯及其关系网更强大的官老爷才可以。不要简单的说有罪推定的冤狱问题,冤狱是个别的案例,因为无罪推定下证据规则的问题则是普遍现象,你看一下有多少的上访人群就知道了,上访的远远多于受冤的!你可以说揭发出来的冤狱是小部分,而实际上上访的也是无法伸冤的小部分,中国需要解决这些社会矛盾的制度性建设。
司法体系如果要一个强力来维持的话,司法体系就永远是这个强力的附庸而不能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只有通过社会博弈建立平衡,通过社会力量成为一种社会规则的时候,他才能够是独立的!很多公知都在谈改革,在谈顶层设计,本人还被一些人扣上反对改革的帽子,但本人所反对的改革是拔苗助长的改革,是让各种腐败贪污合法化的改革,对于中国司法的改革,需要的就是顶层设计,在中国古代,建立这样的司法制度也有统治所需要的顶层设计,那就是法律都要依靠强权,老百姓要依靠青天大老爷,青天大老爷要依靠皇帝,由此建立一个极权的社会!我们说要民主,民主不是无政府主义不完全是选票,司法独立能够被人民做主也是非常重要的层面,怎样司法独立呢?就是要在民间依靠人民的力量,能够通过司法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而不是说司法的公平公正必须要有强权的青天大老爷!西方民主成功的国家,不是封建的分权和无政府主义的国家,国家的权利是集中的,但对于社会更多的是依靠社会自我的博弈,依靠人民的维护,这维护的背后就是司法的力量来自社会不是强权,西方的陪审团是社会人员产生的,对于罪行的认定是一个社会行为,而对于法庭上给予原告的是更宽松有利的证据规则,使得原告能够不依靠警方的强力进行当事人诉讼,也使得原告可以在被告基本抵赖的零口供的情况下把绝大多数的罪犯送进监狱,但中国这些条件都不具备,中国的司法还要依赖强权来维持原被告之间的平衡,并且通过疑罪从无和禁止刑讯加强了被告的权利,再所谓的法庭中立审判等限制了权力的介入,结果就是对于受到侵害的原告利益没有人维护,原告利益越来越失去司法的保护,这样的情况通过孙维的标杆立了起来,维护嫌疑人给了律师更多的操作空间律师也可以发财了,贪官被追诉的可能性降低了很多,贪官们也安心了,侵犯老百姓的事物老百姓的维权变得愈来愈难和不得不更加依靠强权,即使我们的领导人是好官,但是所有的事情都寄希望于好官的参与,那么这个好官怎么有那么多的精力?对于中国的上访排起了长队就不难理解了,面对这样的上访大军,再英明的青天领导,也没有精力来解决这样多的问题的!
中国的司法体制在证据上与世界不接轨,实际上是给中国的改革开放造成了巨大的障碍,使得外国人取得了巨大的优势,在西方的心证体制之下,外国人与中国在海外诉讼,外国的陪审团就是容易相信本国人的说法,只要陪审团相信了,不要什么实证就可以心证定案了,造成中国在海外的诉讼总是吃亏的,但如果外国在中国出事了,则要求中国有100%的实证,中国在证据准则上的规定缺失造成很多中国的损失无法追溯,这与铊可以逍遥法外是一个道理,比如说我们的渤海美国公司石油泄漏事件,石油的泄漏和虾场的损失之间的证据链就很难完善,各种间接损失就更难以完善,在科学机制上认识都有误区,这样的结果就是在中国证据规则下很难向对方索赔损失,相反英国BP在墨西哥湾的事件,如果在美国诉讼,美国是心证,只要陪审团心证就可以了!而日本的历史上最严重的汞中毒事件——日本水俣病事件,严格的科学推理和实验也是没有做出来的,也是采取宽泛的证据规则来完成的。所有这些如果按照中国的严格证据规定都有问题,未来与西方的司法纠纷更多,在国内我们的司法不能保护我们,国外则外国人就更肆无忌惮。
朱令铊中毒案件之难在于孙维立起了标杆,大量贪官污吏和原罪者希望将来可以在这样的标杆下脱罪,他们结成了稳定的联盟,通过孙维在立法上走了错误的路线图,导致司法当中受害人与嫌疑人的权利失衡,西方的疑罪从无是在心证下偏向原告的证据规则基础上的,而中国的证据规则是限制刑讯和有罪推定的。中国历史上的司法是要依靠皇帝的,皇帝不存在了,但依靠民间社会力量的司法却不存在!美国人爱诉讼的原因就是美国的证据规则是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能够切实的解决问题,中国人回避诉讼,也是中国的证据规则对于嫌疑人和被告有利,这样的规则造成诈骗和侵害横行却无法司法解决,大量的老百姓是宁可上访也不会进入法院的,在社会上大多数情况下是弱势群体被欺压更需要法律的保护,他们是司法当中原告的主要群体,侵害人、违约人和嫌疑人是不会上法院当原告的,因此没有支持原告的证据规则,司法就不会是人民的保护伞。老百姓能够得到司法的保护,司法才有公信力,国家才有公信力!
朱令案的问题就是中国司法建设发展过程的问题,在以前的有罪推定和刑讯规则下孙维是罪犯,在西方的无罪推定和心证规则下孙维也是罪犯,就是目前中国的无罪推定和实证证据规则下难以定罪,使得她可以钻到司法的制度性空子,因此追铊,就是要促进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朱令案件的路径图就是下面中国司法改革的路径图,在我们不要的刑讯和有罪推定以后,如何能够在罪犯抵赖的情况下抓住大量的犯罪,中国讲我们要轻视口供,但中国有几个案件能够在零口供下定罪?如果没有就要看一下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是怎样做到的,这里为什么不讲接轨了?公知怎么了?朱令案不是没有证据,而是公开的证据已经能够让绝大多数的网民心证铊是有罪的!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都是西方无罪推定司法体系的基石,为什么从没有公知提这些呢?公知们怎么了?我们推动朱令案,就是要推动一个让中国司法与世界全面接轨的改革,司法的接轨不能搞选择性的接轨,这比微观上的警察选择性执法更有危害性,这是宏观上的制度性缺陷,为什么公知们就没有人谈这些制度性的缺陷,公知们怎么了?如果中国的社会体制让弱势群体不能走进法院当原告,原告在司法上处于劣势地位,中国的社会不公就要泛滥,中国的司法就没有公信力,这是国家的顶层设计问题,总谈顶层设计的人怎么没有了声音,公知们怎么了?对于朱令案件,一向号称关注民生,对于李刚这样的副科级干部穷追猛打、对于中国社会矛盾到处感慨、对于政府问题泛泛指责的公知们,为什么都没有了声音,为什么见到真的权贵、具体的问题就不见了踪影,公知们怎么了?
朱令案件的核心就是证据规则怎样定的问题,这个证据规则在中国怎样定是关乎利益集团的重大博弈,现在特别严格的证据规定对于各种黑色、灰色、原罪、腐败而言是最为有利的,而无罪推定虽然也有利于老百姓不受冤狱,但老百姓受到冤屈的概率实际上是要少于对于强势利益群体受到打压的概率的,无罪推定更有利于各种黑色、灰色、原罪、腐败的生存,因此推动无罪推定很容易没有多少的阻力,但是要推动证据规则与世界的接轨则会阻力重重,把孙维的“疑罪从无”树立为标杆的,有中国既得利益集团、腐败利益集团、黑色灰色的阴暗利益集团等等,但中国如果权力退出让司法独立,在证据的天平上不能让原被告平衡,中国的司法就要失衡,中国的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中国大量的犯罪无法在司法程序当中严惩,中国的政权就将不复存在!现在中国能够破案很大程度是警方的潜规则,警方必须依靠潜规则取得口供,这潜规则下警方的选择性执法,让社会已经天怒人怨,成为中国当前的主要矛盾,说明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不改革就要亡党亡国。要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要推动中国与世界的全面接轨而不是选择性接轨,希望新一届的领导人为了国家为了党,能够有打破利益集团阻力的魄力,建立有利于人民的证据制度,推动我们的证据立法,给人民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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