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哲学的方法,特别是辩证法,如黑格尔所言,是这一哲学的灵魂。毛泽东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典范,也是中国文化在与西方文化碰撞中重建的典范,因而深入考察作为毛泽东哲学之灵魂的辩证法的构成方式,对于处在文化复兴之中的国人来说,就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但遗憾的是,以往研究对于毛泽东辩证法构成中中国传统哲学元素的作用,估计严重不足。这一不足导致不能恰切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构成方式,从而也就影响着对于毛泽东辩证法之真谛的把握,进而也影响着人们对于民族文化复兴之有效方式的理解。鉴于此。笔者提出“重估毛泽东辩证法中的中国传统元素”这一问题,以推进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所谓“重估”,一方面是对毛泽东辩证法中所包含的中国传统元素这一事实的重新考量,另一方面则是对于这一事实的意义的重新考量。由于毛泽东辩证法的博大精深以及受篇幅的限制,本文不可能全面展开,而只限于从中西思维方式差异的视角,通过对几个有典范意义问题的分析来考察毛泽东辩证法中的中国传统元素的分量。
一、毛泽东辩证法的特异之处
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体现于许多著作之中,但《矛盾论》无疑是其辩证法思想的最集中体现,因而从《矛盾论》入手,我们可以理解毛泽东是如何在思维方式层面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或者说中国传统元素是在何种程度上体现于毛泽东辩证法中的。当然,由于《矛盾论》包含着多方面的内容,这里不可能全面展开论述,而只能就最突出地表现了毛泽东辩证法之根本特征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众所周知,《矛盾论》的重要特点是对于矛盾特殊性,特别是对于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强调。从这一点我们就能够见出毛泽东辩证法与西方辩证法传统的重大差异来。这一点是许多中外学者都予以肯定的。有学者指出:“包括施拉姆在内,许多学者都承认,毛泽东对辩证科学的最大贡献是发展了‘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概念。”与之相关,毛泽东还提出了一个如何正确行动的方法论原则,那就是抓住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同时兼顾次要的矛盾和次要的矛盾方面。这是说,一方面,“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看待,必须把它们区别为主要的和次要的两类,着重于捉住主要的矛盾”,并且善于抓住主要的矛盾方面;另一方面,由于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以及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并非固定的,而是经常互相转化的,所以必须同时注意到这一方面。
“主要矛盾”这一概念并非毛泽东首先提出来的,它源于苏联教科书。但在苏联教科书中,一般是把主要矛盾和内部矛盾看作是属于同一序列的概念,即把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关系理解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如果这样来理解“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概念及两者的关系,那么这主次之间的关系便只能是如同本质与现象的关系那般,不可移易的。但毛泽东要表述的不是这个意思。他在读西洛可夫、爱森堡等人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中译本第三版)一书关于矛盾的论述时批注道:“一个复杂的过程有许多矛盾,这许多矛盾中,有一个矛盾是主要矛盾,其他则为次要矛盾。由于主要矛盾的发展规定各次要矛盾的发展,不能区别矛盾之主要与次要、规定的矛盾与被规定的矛盾,便不能探出过程之最本质的东西出来(举例)。”这一思想在《矛盾论》得到了进一步精确的规定与阐发,特别是这里提出的矛盾地位转变的思想。他举例说,半殖民地的国家如中国,“当着帝国主义向这种国家举行侵略战争的时候,这种国家的内部各阶级,除开一些叛国分子以外,能够暂时地团结起来举行民族战争去反对帝国主义。这时,帝国主义和这种国家之间的矛盾成为主要矛盾,而这种国家内部各阶级的一切矛盾(包括封建制度和人民大众之间这个主要矛盾在内),便都暂时地降到次要和服从的地位。”而“当着帝国主义不是用战争压迫而是用政治、经济、文化等比较温和的形式进行压迫的时候,半殖民地国家的统治阶级就会向帝国主义投降,二者结成同盟,共同压迫人民大众。这种时候,人民大众往往采取国内战争的形式,去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阶级的同盟,而帝国主义则往往采取间接的方式去援助半殖民地国家的反动派压迫人民,而不采取直接行动,显出了内部矛盾的特别尖锐性。”主要矛盾决定着事物过程发展的阶段性,即“过程发展的各个阶段中,只有一种主要的矛盾起着领导的作用”。
在上引批注中,毛泽东接着又谈到主要的矛盾方面,并在《矛盾论》中做了发挥。如果说在关于主要矛盾问题的理解上,毛泽东与教科书的差别还不是十分明显的话,那么,在主要矛盾方面问题的理解上,这种差别则十分明显。毛泽东写道:“无论什么矛盾,矛盾的诸方面,其发展是不平衡的。有时候似乎势均力敌,然而这只是暂时的和相对的情形,基本的形态则是不平衡。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苏联教科书也论述了矛盾的两个方面地位的不同,但其说法是:“在确定了过程之内的矛盾,过程之对立的诸方面之不可分的联结以后,必须去发见这个矛盾之主导的方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摘出在商品的价值及使用价值那种对立的方面之不可分的联结中,价值具有主导的作用;指摘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生产力具有主导的作用。”还说:“唯物辩证法对于理论和实践的相互关系的问题,在两者的矛盾上去究明,以承认实践到底是这个矛盾的主导方面为出发点。”与之不同,毛泽东则指出:“然而这种情形不是固定的,矛盾的主要和非主要的方面互相转化着,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他还特别地批评说:“有人觉得有些矛盾并不是这样。例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生产力是主要的;理论和实践的矛盾,实践是主要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经济基础是主要的;它们的地位并不互相转化。这是机械唯物论的见解,不是辩证唯物论的见解。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这不是违反唯物论,正是避免了机械唯物论,坚持了辩证唯物论。”这个批评,可以看作是对于苏联教科书相关论述的批评。在关于矛盾的两个方面地位的互相转化问题上,毛泽东后来还直接批评了斯大林:“斯大林有许多形而上学,并且教会许多人搞形而上学……苏联编的《简明哲学辞典》第四版关于同一性的一条,就反映了斯大林的观点。辞典里说:‘像战争与和平,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生与死等等现象不能是同一的,因为它们是根本上对立的和互相排斥的。’这就是说,这些根本对立的现象,没有马克思主义的同一性,它们只是互相排斥,不互相联结,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这种说法,是根本错误的。”
很明显,只主张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与次要矛盾方面之区分,尚不足以与苏联教科书相区别,而主张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与次要矛盾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才是矛盾的特殊性问题的要紧之处、关键之处,因而毛泽东才一再坚持,甚至直接批评斯大林。
诚然,关于矛盾对立面的互相转化。苏联教科书引证了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的有关论述,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也引证了同一段话,这似乎表明毛泽东与列宁及苏联教科书对此问题的理解是完全一致的。但是,正如汪澍白先生所指出的那样,毛泽东对于矛盾转化的理解与列宁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在现实生活中,事物矛盾双方的地位并不都是互相转化的。比如,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物质与精神之间的这种关系,以前列宁强调它具有‘绝对’的意义。但《矛盾论》却提出两者的地位可以互相转化,精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而起主要的决定作用。”石仲泉先生也明确指出:“关于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转化的思想,也是苏联教科书中没有的。”
无疑,毛泽东的这一思想与教科书理论体系是不协调的。如毛泽东主张“生产关系、理论、上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其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便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的命题在逻辑上不易协调。由此便产生了对毛泽东这些主张的批评和修补的企图。如有学者指出:矛盾的具体形态是干差万别的,有些矛盾有主次之分,有些矛盾根本不存在主次方面的区别,只表现为同一根源或同一运动的对立。有些矛盾表现为“相反相成”,有些则表现为“物极必反”。有的矛盾双方的地位是不能相互转化的。例如物质与精神之间的对立,就具有绝对的意义,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之间矛盾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能转化的。主观唯心主义正是把精神对物质的反作用,精神经由实践转化为物质说成是二者矛盾地位的转化,引出从精神中可以派生出物质的错误结论。不加分别地认为凡矛盾必分主次方面,是一种反辩证法的形而上学观点。另一些学者认为“提出矛盾双方的主次之分,是对唯物辩证法的发展,但它并不是普遍原理”。
此外还有论者试图对毛泽东的有关论述进行“修补”。如有学者提出,事物不仅有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且有基本矛盾和矛盾的基本方面。“‘矛盾论’中给主要矛盾所下的定义。乃在于指出矛盾的不平衡性,而不是从主要矛盾与基本矛盾的区别来规定主要矛盾的。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区别固然标志着矛盾的不平衡性,可是,基本矛盾与非基本矛盾的区别也标志着矛盾的不平衡性,因此,我们从区别主要矛盾与基本矛盾出发给主要矛盾以规定,自然比从指出矛盾的不平衡性出发给主要矛盾以规定要更加具体。毛泽东同志给主要矛盾所下的定义,是概括我们这里所谓主要矛盾和基本矛盾的共性的。”而且,“基本矛盾的存在并不排斥主要矛盾可以存在,它们各自都有自己存在的内在理由,并且,对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特别是对于复杂的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各自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作用。这种不同的意义和作用是不能相互吞并或代替的。主要矛盾不具有基本矛盾的意义、不起基本矛盾的作用,基本矛盾也不能无条件地代替主要矛盾。即使某一具体的基本矛盾在其事物发展的一定条件下起着主要矛盾的作用。具有主要矛盾的意义,那也只因为:在该条件下它同时也就是主要矛盾而己,换句话说,在那种情况下,它不是以基本矛盾的资格出现的,而是以主要矛盾的身分作用于自己的事物。”
这些批评和修补无疑也从反面证明了毛泽东关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与次要矛盾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的论述在理论上与教科书体系的非协调性,而且,从教科书理论体系的角度看,这些批评与修补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同样无可怀疑的是,毛泽东关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与次要矛盾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的主张,从其长期坚持这一观点来看,显然不能理解为理论上的疏忽,而是另有深意。除过延安时期的读书批注和《矛盾论》中的论述之外,在解放后至少还有两次谈到。与人们的批评与修补相反,毛泽东并没有将“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加以区别。他在读艾思奇的《哲学选辑》时明确地写下了“基本、主导,主要意思是一样的,将他们区别起来是不对的”批语。而且,正如一位论者所指出的那样,“毛泽东在这一时期的讲话、文章并未对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加以区分。例如,关于帝国主义与中华民族的矛盾,在1937年5月《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中,毛泽东用的是‘基本矛盾’这一概念(见《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52页);在1939年12月写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用的却是‘主要矛盾’(见《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631页)。”
毛泽东辩证法与西方辩证法的不同之处,还可从毛泽东反对辩证法有三大基本规律的说法见出。辩证法包含三大基本规律,这是从黑格尔到苏联哲学教科书都一致坚持的,但毛泽东却予以批评。我们知道,毛泽东早年只是强调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而并不排斥其他基本规律的说法,但在晚年却写道:“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范畴如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联系、发展……等等,都可以在核心规律中予以说明。盖所谓联系就是诸对立物间在时间和空间中互相联系,所谓发展就是诸对立物斗争的结果。至于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应与现象本质、形式内容等等,在核心规[律]的指导下予以说明。旧哲学传下来的几个规律并列的方法不妥,这在列宁己基[本]上解决了,我们的任务是加以解释和发挥。至于各种范畴[可以有十几种],都要以事物的矛盾对立统一去说明。例如什么叫本质,只能说本质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如等[此]类推。”最后还指出:“不必抄斯大林。”在1964年8月的一次谈话中,还直接对恩格斯的三大规律说提出了批评:“恩格斯讲了三个范畴,我就不相信那两个范畴(对立统一是最基本的规律,质量互变是质和量的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根本没有)。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同对立统一规律平行的并列,这是三元论,不是一元论。最根本的是一个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就是质与量的对立统一。没有什么否定之否定。肯定、否定、肯定、否定……事物发展,每一个环节,既是肯定,又是否定。”在1965年12月的杭州会议上,毛泽东又说:“辩证法过去说是三大规律,斯大林说是四大规律。我的意思是只有一个基本规律,就是矛盾的规律。质和量,肯定和否定……内容和形式,必然和自由,可能和现实等等,都是对立的统一。”
对于毛泽东辩证法与西方辩证法传统的这些深刻的不同之处,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认为是毛泽东在理论思维上的失误,而是应该认真研究,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二、从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理解毛泽东的辩证法
毛泽东在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问题上对自己观点的坚持,晚年对于恩格斯称为黑格尔“构筑整个体系的基本规律”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否定,提示我们应当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显然,这里涉及的不是细枝末节的逻辑上的一致性问题,而是根本性的思维方式上的问题。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从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来看这一问题,恐怕就容易理解毛泽东在理论上的这种坚决态度了。
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虽然是一个事实性的存在,但在近代以来强势西方文化的压力下,人们却往往习惯于从西方的眼光理解这一问题,往往把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看成了时代性差异,即将中西对比变成了古今对比。但无论如何,中西文化碰撞一个多世纪以来,毕竟还有一些学者认识到了中西思维方式的不同,并对之进行了颇富启发性的描述。这当中,尤以张东荪和郝大维、安乐哲的论述最为精当。
张东荪关于中西思维方式差异的论述主要有以下几点:(1)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基于中西语言文字的差异:由于“中国的字是象形文字。因此中国人注重于观象。因象而取名。”(2)中国独特的语言文字“其影响于思想上则必致不但没有本体论,并且还是偏于现象论”,“所以《周易》也罢,《老子》也罢,都是注重于讲Becoming而不注重于Being”;由于“中国哲学根本上就不是追求‘最后的实在’”,“中国人因不重视实在与现象之分别,所以不会发展为认识论”,因此,“严格说来,中国只有‘实践哲学而无纯粹哲学,换言之,中国可算是没有形而上学”。(3)由此造成的中西思维方式的根本性差异是:“西方人的哲学总是直问一物的背后;而中国人则只讲一个象与其他象之间的互相关系。例如一阳一阴一阖一辟。总之,西方人是直穿入的,而中国人是横牵连的……中国人的思想以为有象以及象与象之间有相关的变化就够了。”
郝大维、安乐哲二人则对中西思维特征的差异进行了更为精细的讨论。他们认为,中西思维方式的不同在于“第一问题框架”与“第二问题框架”何者占据主导地位。所谓“第一问题框架”,“或日类比的、关联性思维”,“这一思维样式承认变化或过程要优于静止和不变性,并不妄断存在着一个构成事物一般秩序的最终原因,而且寻思以关联过程,而不是以主宰一切的动因或原则来说明事物的状态。”而“第二问题框架思维,我们又称它是因果性思维,是古典西方社会占支配地位的思维方式。它的预设有:(1)用‘混沌’说的虚无、分离或混乱解释万物的起源;(2)把‘宇宙’理解为具有某种单一秩序的世界;(3)断言静止比变化和运动更具有优先地位(用另外的话来说,就是崇尚的是‘存在’而非‘变易’);(4)相信宇宙秩序是某个解释性的作用者,例如心灵、造物主、第一推动者、上帝意志等造成的结果;(5)明里暗里地主张,‘世界’的千变万化是被这些解释为动因的东西所左右、所最终决定的。”据此,中西思维方式的不同,就根源于“头一种问题框架形式在西方隐而不显,却统御着古典中国文化;同样,我们称之为第二种问题框架,或者说因果性思维方式是西方文化的显性因子,在古典中国文化中却并不昭彰”。因此,“如果比较哲学对所谓轴心时代的中国文化有所评说,那它不外是说:‘绝对’、‘超越’和‘主观性’的概念在那里未必具有意义。很难在中国找到像亚里士多德的神或是柏拉图的形式等绝对、超越的存在物,或是像充足理由律这样纯粹、超越的原理”。
不难看出,张东荪与郝大维、安乐哲得出的结论是相似的。这两种思维方式的根本差别首先在于思维单元的不同。西方思维方式的基本单元是“概念”,而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基本单元则是“象”。因此,两种思维方式可以分别命名为“概念思维”和“象思维”。前者崇尚静止、存在,而后者则崇尚生成、变易:前者把宇宙理解为一个为某种超越的存在物决定的单一秩序的理性存在,后者则否认这一理解;前者通过对概念的定义而使之抽象化、确定化,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了形式逻辑,后者则保持着“象”的生动直观性,并由之而高度发展了类推思维。
思维方式是一个总括的东西,它体现于思维的方方面面,但最为集中地体现于方法论之中。辩证法作为最根本的方法,当最能体现一种哲学的思维方式。我们从中西辩证法的根本性区别也就能进一步理解毛泽东辩证法的特异之处及其根源。
我们先看西方思维方式中的辩证法。西方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与中国传统的“象思维”方式不同的“概念思维”方式。“概念思维”的基本单元概念与“象”的最根本不同之处,是概念的抽象普遍性、对于感性事物的超越性。抽象的普遍性,既适用于任何事物而又超越于任何具体事物,自身构成一个超越的领域。从巴门尼德、柏拉图开始,这种超越性的概念就被看作是构成了一个与流变的感性世界不同的不变的永恒世界,并被视为流变的感性世界的本质或本体。这两个世界的地位是固定的不可移易的。这种对于超越的本体的追求。是一种怀特海所称的“把抽象误置为具体的谬误”。这就是说,在主流的西方思维方式中,那些感性世界中的事物统统被归结为“多”、“现象”等,而与之对立的则是超越‘一”、“本质”、“本体”等。
这种思维方式面临的问题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本体世界是如何与流变的感性世界相关联的。柏拉图对这一难题的解决思路,就是陈康先生所指出的,在《巴门尼德斯篇》中,“‘相反者’是否相结合这一原始问题,在它的两个分化出来的形态里得到了解决。同时也产生了一种对于‘相’的新看法,使对立问题和分离问题自动消失,分有问题变成了‘相’的联结问题,在几组推论里已经连同解决了”,即“‘相’既不与事物对立,也不与事物分离,而是在‘相’的联系中事物才有‘是’”“事物的存在就在于‘相’的聚集”。
柏拉图将事物理解为“相”或“理念”的聚集的思想,可以说道出了西方辩证法的本质。要能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对现实生活中的事物做出说明,除了把具体的事物理解为诸多抽象的规定性以某种方式的结合外,似乎还找不到别的方法。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一观念在西方哲学中的影响是怎样估计都不会过高的。不仅后来那些被称为辩证法家的哲学家都是试图通过多样性的统一的方式来切中事物,就是在那些激烈地反对柏拉图传统的哲学家那里,我们也能够看到这一思想的影子。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贝克莱、马赫等人所谓的物是观念或感觉的复合等命题,便不难得出上述结论。这也就是说,西方哲学辩证法是试图通过将现象归结为概念的组合来把握现象或“拯救现象”的。而这一套组合概念的方式,便是作为理论形态的辩证法。在这种处理方式中,感性世界或现象不是原封不动地保持下来,而是当作表层的东西被归结为本体或本质的显现,归结为概念的组合。这种将事物理解为“相”或“理念”的聚集的思想,规定了西方辩证法的一系列特征。
首先,其最根本特征就在于在“相”与事物、“理念”与现象、“一”与“多”、形式与质料、普遍与特殊、理性与感性等对子中,两个方面的绝对不平等,前者对于后者的绝对支配地位,即所谓的“排他性的二分法”。按照这种思路去用概念把握世界,就只能将感性世界中的“多”、现象等,抽象为理性世界中的“一”、本质等的组合,而不承认感性世界的直接可理解性。这样对于感性世界把握的结果,便是感性世界在理性世界中的抽象镜像,而非感性世界本身。
其次,在这种思维方式中,理性世界与感性世界之间始终是分离着的,所谓矛盾对立就是这两个世界之间的对立,所谓矛盾的解决,就是将感性事物吸纳进理性世界,转变为或者说还原为一系列概念的组合。这些概念的组合之间则是不能有矛盾的,或者至少在最终要达到一种诸概念间的统一或同一性。这就意味着,这种辩证法对于事物的把握,始终是“一”对于“多”、普遍对于特殊、本体对于现象的支配和统治。
再次,虽然西方辩证法在德国古典哲学中,特别是在黑格尔哲学中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即从一种反思形态的辩证法转变成了一种历史主义形态的辩证法,但其辩证法作为概念之矛盾运动的实质未变。因此,矛盾的解决,即所谓矛盾的运动,也并非是感性世界中的事物之变动,而是理性世界中诸概念的组合变换,这种变换便不可能涉及时间,而只能是一种抽象的逻辑空间中的换位。这正如卡普托所言,黑格尔只能说是运动的一位“问题朋友”:“柏拉图界定了直接与运动对立的真理。看似变动之友的黑格尔试图将运动引入真理并调和二者。”
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以及由此而发展出的哲学方法及辩证法则不同。以儒家的《易》为例,“组成八卦的最基本单位‘阴’(--)和‘阳’(一),并不只是‘象征’两类基本的存在形态,更不能理解为两种基本元素(elements》或亚里士多德讲的‘质料’……《易》中的阴阳本身就意味着终极的相交和相互引发,由此而生出变化、变化之道和不测之神意。”阴阳双方“由最简易的直观区别造成,没有实体化的中心、硬核和基础(两爻内在互需,自身无表现意义),只靠连断、位置、次序、正反、变换和循环等区别来构成……在‘构成意义’这个终极含义上是‘彼此彼此’的,谁也不比谁从本性上更优越、更真实。”如果把《易》视为中国传统哲学辩证法的典范的话,那么,由于构成易变之道的“阴”“阳”双方处于同一层面,而并不存在西方哲学辩证法中那种“一”与“多”、本体与现象、普遍与特殊之类的等级关系,因而,用于把握事物的“易”之爻象与所把握的事物之间,就仍然处于同一个层面之上,或者,至少处在一种最接近的关联之中。这样,易之爻象就仍然是事物“简易”之象,是直观意义上的具有动态的时间性“图型”或“时间之象”。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这些特征,导致中国传统辩证法与西方辩证法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首先,中国传统辩证法所说的诸对子之间,原则上是属于同一层面的,而并无一种原则上的等级区别,即对立双方是属于同一个世界的事物或“象”,即便是作为终极视域的“道”,也是老子所说的“大象”。但“无形大象’也不就是类,而仍是象”,因而绝不构成超越于“象”的另一个世界。既然在同一个层面。就不可能将那些感性世界中的对偶事物统统归结为“多”、“现象”等,而以超越的“一”、“本质”、“本体”与之相对。这样一来,在中国辩证法中,所谓矛盾,便不是“一”与“多”、本体与现象、理性与感性等两个层面之间的对立,而是同一层面事物的两种趋向、态势的对立。又由于“物无孤立之理”,同一层面的事物间必然存在着多种关系,任一事物便必然包含着多种矛盾关系,而这多种矛盾关系又不能像在西方辩证法中那样归结为“一”与“多”的单一关系。以中国传统辩证法观之。任一现实事物的多方面关系便必然包含多个矛盾,构成一矛盾群。
其次,既然对立双方属于同一个层面的事物,而非一方为超越的永恒的本体世界,那么,与西方不同,中国传统辩证法所理解的矛盾的运动和解决便必然是在时间中展开的。而从时间过程来看宇宙,则“易”之“象”所展现出的,乃是事物变化之态势,而非抽象概念之组合。
再次,这样一来,象辩证法所说的矛盾双方之间的相互作用就是一种直接的相互作用,而非一种抽象的“本体”、“本质”与特殊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直接相互作用的结果,便是“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相摩相荡”,“刚柔相推,而生变化”,既然这种相互作用是发生在同一个层面上的,则矛盾双方的地位便有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而不可能像在西方辩证法中那样,本体世界与感性世界、本质与现象、“一”与“多”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永远不可移易。
从上面所描述的中西辩证法的不同来看,显然,毛泽东关于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与次要矛盾方面在一定条件下的互相转化的论述,在西方的“概念思维”的辩证法中是不可能存在的。而只可能存在于中国的“象思维”的辩证法中。这正如汪澍白先生所指出的那样:“这种观点同我国古代辩证法家将矛盾双方地位转化加以普遍化的倾向有某种继承性的关系。”这是因为,在概念辩证法中,每种事物既然被理解为“一”与“多”、本体与现象的矛盾,是前一方面对后一方面的绝对统摄,那么,主导方面只能是本体、本质、“一”,而不可能是现象、“多”,矛盾双方的关系也就是固定的。教科书所坚持的也就是这种西方观念。而在“象思维”的辩证法中,首先,所说的诸对子之间,原则上是属于同一层面的,即便是西方思维方式中被理解为属于两个层面的东西,在这里也被视为同一层面的,因而也就并无一种原则上的等级统属关系,从而处于关系群之中的诸矛盾,其主次地位也就可能互相转化。其次,既然这相互作用是发生在同一个层面上的,则矛盾双方的地位便有可能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而不会像在西方辩证法中那样,本体世界与感性世界之间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永远不可移易。再次,既然对立双方属于同一个层面的现实事物,而非永恒的抽象之物,那么,中国传统辩证法所理解的矛盾的运动和解决便必然是在时间中展开的,因而,诸矛盾主次地位、矛盾诸方面之主次地位的转变,就必然会导致事物性质的转变。
毛泽东之反对否定之否定为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也只能从中西传统思维方式的差异去理解。恩格斯指出,“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是黑格尔“整个体系构成的基本规律”,可以说,否定之否定最为深刻地体现了西方辩证法之集大成者的黑格尔辩证法的精髓。黄楠森先生指出:“黑格尔、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否定之否定是辩证法的核心,即事物自己运动是由否定之否定规律推动的。”在黑格尔那里,否定之否定的要害在于在普遍与特殊等“排他性的二分法”所构成的两个方面绝对不平等的对子中,具有支配地位的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吸纳,通过这种吸纳,将后者提升到前者的水平,即从一种抽象的普遍性与同样抽象的特殊性的对立,达到一种具体的普遍性。这表现于历史,便是一种把历史理解为曲折发展上升的过程,而非循环的。中国传统思想却没有这种基于不平等的两个层面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曲折上升发展的历史意识。中国传统的历史观念,是循环论的,亦即刘长林先生所说的“圜道观”。“圜道即循环之道。圜道观,或日循环论,认为宇宙及宇宙间万物都永恒地循着周而复始的环周运动:发生、发展、消亡。圜道观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根本的观念形态之一……以至从思维方式上看,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大特征可以用一个圆圈来表示,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中国文化称之为圜道文化。”在这种“圜道观”的视野中,大干世界,只有阴阳二爻的对立与互动,只有由此而生发出来的种种偶对之象,只有肯定与否定的对偶,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圜道”之循环运动,而并不存在黑格尔辩证法中那种从抽象普遍性中经与特殊性的相互作用而达致具体普遍性的曲折上升的否定之否定过程。因此,很清楚,毛泽东对于否定之否定规律地位的批评,可以看作是基于象辩证法立场对于西方概念辩证法的一种重构性理解。
限于篇幅,我们这里只是分析了毛泽东在关于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以及否定之否定规律问题上与苏联教科书所体现的西方思维方式的不同,但这些己足以表明,毛泽东的辩证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中国传统的“象思维”的辩证法,或者说,毛泽东的辩证法中包含着十分丰厚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元素。毛泽东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之典范,这个“中国化’之中,必然地包含着运用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接受和转化。
三、毛泽东辩证法中中国元素与西方元素之关系
如果我们肯定了毛泽东辩证法之中包含着十分丰厚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元素。则不可避免地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应该如何理解毛泽东的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辩证法的关系呢?
要说明这一问题,必须从西方辩证法形态的演变开始。西方辩证法经历了一系列变化,即从自然哲学家的直观形态的辩证法,一变而为一种为巴门尼德、芝诺所开创反思形态的辩证法,进而又转变成了一种为黑格尔所集大成的历史主义形态的辩证法。但在黑格尔那里,辩证运动的主体是虚幻的绝对精神,从而其历史过程也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超越性本体的运动过程。马克思不满于这种抽象性,在西方哲学史上率先对那种推崇理论、蔑视实践的形而上学或理论哲学传统进行了颠覆性的批判,建立起了一种现代实践哲学。而传统中国哲学,如张东荪所言,正是一种实践哲学而非理论哲学。这样,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同为实践哲学就具有了一种亲和性。进而,马克思在实践哲学的基础上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了一种唯物主义的改造。使得这种抽象的辩证法具有了现实性,从抽象的概念运动转变为对于现实历史过程的概念把握。关于他的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的不同,马克思写道:“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和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对黑格尔的批判是一致的:“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其实,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这清楚地表明,在马克思那里,概念所表达的绝不是超越于现实的本体之类东西,而只是对于现实的一种在精神上再现的方式。而且,这种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辩证过程,只是思维中发生的过程,是思维用概念的方式对于现实的把握,而绝不表示现实本身就是如同概念那样的抽象存在物。这就与以往把现实归结为超越的抽象思维规定亦即形而上学或唯心主义的辩证法划清了界限。换言之,与西方传统超越的形而上学不同,在马克思哲学中并不存在一种超越于现实的存在物。就此而言,马克思的辩证法在西方哲学传统中是与中国传统哲学最为接近的思维方式。有学者认为“在西方思想传统中,马克思的思想是最有可能与中国传统文化进行对话的部分”,是十分有见地的。正是由于这种相近性,使得中国人更容易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
但无论如何,主要体现于《资本论》中的马克思辩证法仍然是一种概念辩证法,是以“概念’为思维单元的“概念思维”方式,而概念思维是以抽象分析为主导的,这与以“象”为思维单元的“象思维”的直悟、类推等整体性方法,是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的。因此,在毛泽东把马克思哲学中国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如何处理这两种思维方式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也意味着,不能简单地把毛泽东的辩证法归结为单一的中国或西方辩证法传统的延续。毛泽东辩证法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典范性成果,不可能只包含某种单一的成分,而不可避免地是两种成分的综合体。这一综合突出地体现在《矛盾论》中关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的论述中。
在《矛盾论》中,毛泽东既肯定了矛盾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或“辩证法的核心”的论断,又特别地强调“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这就提出了一个“核心”和“精髓”在辩证法中各自的含义及两者的关系问题。这一关系问题引发人们作出了各种解释。有人认为“核心”和“精髓”是同一回事;有人认为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而共性个性的关系则是这一“核心”的“精髓”,等等。若仔细推敲,所有这些解释都难以自圆其说。其所以如此,就在于人们没有看到这一关系问题所具有的中西两种辩证法传统的背景,以及毛泽东为综合二者所进行的探索和努力。
如前所述,概念辩证法的实质,是试图通过将现象归结为概念的组合来把握现象的一套方法。在这种处理方式中,感性世界或现象不是原封不动地保持下来,而是被归结为本体或本质的显现,归结为概念的组合。也就是说,这种辩证法通过从抽象的普遍性出发的辩证运动所达到具体。仍是一种“具体的普遍性”,即仍是一种理论中的多样性统一,而非对于实践中直接的现实的个别事物的把握。这种辩证法在以解释世界为目的的纯粹理论哲学中,到此也就终结了。但马克思主义哲学既然是一种指向改造世界的实践哲学,就不能止于此,它还要进一步将理论运用于实践。而要把普遍性的理论运用于实践,就还有一个将之再具体化为切合于特殊实践境况的实践观念或实践智慧的思想任务。这仍然是一种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问题,但不是理论辩证法内部的普遍与特殊,而是理论的普遍性与实践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样,在马克思的辩证法中,在从理论观念到实践观念或实践智慧的具体化现实化过程中,便存在着双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前一种是观念性的理论内部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后一种则是理论的普遍性与实践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而中国传统辩证法既然是一种实践哲学的“象辩证法’,由于实践哲学的对象是具体的实践境况,且由于“象”的生动直观性即非抽象性,“象辩证法”中的矛盾对立双方便处于同一层面,因而就不会涉及由抽象的概念思维所造成的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问题。但由于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普遍性的理论,将其运用于指导中国革命实践,不可避免地要遇到理论的普遍性与中国情况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中国传统的象辩证法中又无此关系问题,则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便必须引进处理此种关系的方法论工具,实现中西辩证法的一种综合。这就是把西方区别普遍性与特殊性基础上的分析方法引入中国传统辩证法的整体性方法之中。当然,这里引进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法,是关于理论所把握的普遍性与实践所面临的特殊性之间的辩证法,而非普遍性的理论内部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辩证法。由于矛盾问题已经被规定为辩证法的实质或核心,为区别起见,这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在此便只能称之为“精髓”。这是因为,虽然在一般意义上,象辩证法与概念辩证法都将矛盾即对立统一关系作为核心,但如前所述,在两种辩证法中,矛盾却有着十分不同的含义。因而,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这同一命题,在中西辩证法中意味着十分不同的东西。这样。就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作为矛盾的“精髓”而言,由于西方辩证法本是以普遍性与特殊性一类对立统一关系为核心的,且由于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存在着两种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问题,从语言的表达方式上说,便不宜再提出一个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作为其“精髓”,而是多以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类方式表达这一意思。而中国传统辩证法由于缺乏对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严格区分,才需要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规定补充之,且其对立统一关系并非普遍与特殊之关系,因而,唯有对于中国传统辩证法而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作为矛盾之“精髓”才是有意义的,在语言表达上也才是适宜的。这里,“精髓论”正是对于“核心论”的补充。对于作为辩证法的矛盾法则的进一步规定。“核心”是中国传统辩证法已有的。而“精髓”则是新引入的。“精髓”问题是毛泽东对中西两种辩证法进行综合的关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限于篇幅,我们只是通过“精髓”问题对毛泽东关于中西辩证法的综合做了一种例证性的阐释,而未能进行较为全面的讨论。此外,说“精髓”问题是毛泽东对中西辩证法所进行的综合,并不意味着毛泽东通过对中西辩证法理论的研究构造了一个综合性的理论体系。依笔者之见,这种综合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中国传统思维方式这种“前见”而接受西方辩证法的结果。而且,这里所说的“综合”也不意味着毛泽东已在理论上完全实现了一种逻辑的构造。事实上,人们对这一问题所提出的种种难以自圆其说的解释,都表明在“精髓论”与“核心论’之间是存在着逻辑上的张力的。但这一问题又并非简单的理论逻辑问题,而是体现着中西两种思维方式、两种辩证法之间的张力。而在中西文化激荡的前提下,这一张力不仅不可能以简单的方式消除,而且还可能长期伴随着我们。
四、如何评价毛泽东辩证法中的中国传统元素
对于毛泽东辩证法中所包含的丰厚的中国传统元素这一事实及其意义,亦须予以重新评价。
首先,中国传统思想方式与西方外来思想方式的并存已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事实。无论处于何种类型的社会,如果两种哲学同时共存并发生碰撞,那么就必定会产生对话和融合。对于中西哲学的融合问题,前面的分析已指出,马克思哲学具有较其他西方哲学流派更大的优势。中国在20世纪上半叶选择了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偶然的。从思维方式这一最深层面上来看,其原因正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西方哲学传统中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接近性,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实践哲学传统。事实上,我们已经具有了这种对话和交融的成功范例,那就是毛泽东哲学,特别是其辩证法。毛泽东一方面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时又将中国古代哲学的智慧融入其中,进而付诸革命的实践,且这种实践获得了成功。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对毛泽东辩证法思想的解释由于受以往教科书框架的束缚因而是不很恰当的。这里则试图表明,毛泽东哲学是一种带有十分浓厚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色彩的哲学,其辩证法则是一种寻求能够指导行动的实践智慧的辩证法,而绝非黑格尔式的构造理论体系的理论辩证法。
其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一方面将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度中国化,另一方面则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立场重建中国哲学。而这两个方面事实上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将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度中国化,就是不仅在现实层面上用马克思主义去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而且在更深刻的精神层面上,将马克思主义哲学融入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之中,或者说,以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去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重释马克思主义哲学,使之成为中国哲学精神的一个有机的构成成分。而毛泽东辩证法在中国现代思想史上的意义就在于它提供了一个基于传统而吸收西方思想的范本。离开了传统,纯粹外来的思想不可能获得真正的生命。毛泽东辩证法的典范性意味着,在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的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毛泽东辩证法。从中获取文化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经验。
再次,我们还必须进一步认真审视中西两种思维方式各自的根本特征和优长。从实践哲学的立场看,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并非神秘的天赋,而是密切相关于各自在形成的关键时刻的实践方式。思维方式的形成作为一个历史起源问题,笔者以为可以从中西方文明之形成的“轴心时代”的生活方式的不同去探讨或猜测。笔者的看法是,古代希腊城邦发达的工商业,特别是手工业这种以某种“形式”结合“质料”而“无机性”地“构造”产品的生产方式,对于这种主客二分的对象性思维方式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而中国人的注重“动态过程和整体”的“象思维”方式,则根源于中国文明轴心时代的农牧业这种“有机性”地自然顺应而非“构造”性的生产方式。这种不同的起源方式或实践原型,既决定了两种思维方式后来各自发展的道路。也决定了两种思维方式各自的优长之处。西方思维方式的实践原型既然是手工业制作这种“无机性”地“构造”产品的生产方式,那么,其优长之处自然就在于以理性方式特别是以数学为工具对于事物之分析与重构。这是西方在科学方面率先取得成功,并以之改造自然获得财富的思想基础。而中国思维方式的实践原型既然是农牧业这种主要是“有机性”地顺应自然以获取自身生存的生产方式,那么,其优长之处自然就在于对于事物之整体性的把握。这种整体性把握事物的思维方式造就了中国传统的医学、兵学一类“象科学”。毛泽东辩证法之中丰厚的中国传统元素,这是其在战争年代取得成功的思想基础。这种成功表明了,中国传统“象思维”辩证法对于把握战争、政治一类的复杂多变事物的巨大有效性。但如前述,中国传统的“象思维’方式对于西方的基于其概念思维方式的科学具有某种不兼容性,即,概念辩证法更适合于把握比较稳定的整体性事物,而象辩证法则更适合于把握那些较多流变性的整体性事物。面对这样一种局面,我们在吸收西方思维方式之时,必须避免追求一种黑格尔式的虚幻的绝对统一,而一种康德式的选择,即将我们的生活世界加以划分,在不同领域中运用不同的思维方式,或以某种思维方式为基础,吸纳他种思维方式的某些因素,可能是更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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