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对着错误的目标放箭--谈毛泽东的稿酬
林荫道上行路人/2008-01-22
《毛泽东稿费知多少》一出,议论纷纷,卷进来的,有网站,有党刊,有党报,还有包括徐友渔先生等名人。其实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连篇的东西,可惜许多人从没有看到,却对之大发感慨,本文且作一点考证。
以下是引用原文的一段:“2003年7月中旬,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直机关工委就毛泽东选集新版的稿酬、外文版权费是否要纳税的问题,向国务院请示,内情才得以公开。”
我们且看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是干什么的:“1980年,中央党史研究室正式建立,作为中央的修史部门......”原来这个部门并不是一个管理党产的部门,而仅仅是个研究机构,党产的管理部门是组织部,如果毛泽东的稿费是党产,轮不到他管理,如果是私产,更不用他打报告。
再来看另一个内容。既然说是要交税,那该交什么税呢?文章没说,翻翻税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吧。好,既然是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免税,该向谁申请呢?该谁来批复呢?文章说:向国务院请示。但看看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减免税却是这样规定的:“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这规定很明确,一,个人所得税已经明确规定了几类收入减税,二,除了税法明确规定的收入,不论所得是减税还是免税,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那中央党史研究室和中直机关工委向国务院申的哪门子请?更可笑的是,竟杜撰出一个国务院的批复:“第一,作为特殊性质、特殊状况处理毛泽东的稿酬、版权费,以不纳税为准;第二,还是作为党的资产的特殊性处理;第三,如毛泽东的亲属要领取,原则上按照以前的政策办理。”难道中央党史研究室和中直机关工委、国务院都不知道个人所得税法?
法律还有一个基本的原则,那就是法不溯及既往,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在法律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新的法律是不会追溯调整的,个人所得税的颁布实施,已经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而毛泽东早在1976年已经逝世,要减免税的毛泽东稿酬,也只能是个人所得税颁布后的收入了,如果承认《毛泽东稿费知多少》文章是真实的,那一个多亿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就是说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毛泽东的稿酬新增了一个亿。如果再深入一点,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稿酬所得是由出版社在支付稿酬的时候代扣代缴的,那由中央党史研究室和中直机关工委来申请,岂不是越权?
下面我再来说说这杜撰的批复。
仍旧引用原文::“第一,作为特殊性质、特殊状况处理毛泽东的稿酬、版权费,以不纳税为准;第二,还是作为党的资产的特殊性处理;第三,如毛泽东的亲属要领取,原则上按照以前的政策办理。”以前所有的转贴都在该引文上加了双引号,按照语法,应该是直接引用吧,即这几句话应该是从国务院的“批复”里直接摘录过来的吧。
这个引号就引出了几个问题:
一、按照我国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批复只适用于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但国务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而中直机关工委和中央党史研究室是中共中央的直属机构,三者之间一个属于行政系统,二个属于党的组织,本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又用的哪门子批复?
二、仍然是按我国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行政公文都是“一事一报”、“一事一复”,既然中直机关工委和中央党史研究室的报告只涉及到纳税的问题,那国务院的“批复”也只应该回复纳税的问题,即只要有第一点就够了,为什么要画蛇添足,作出第二点、第三点批复?
三、看到这段大白话似的批复,我就想笑。某些人造假也太肤浅了。可能造假者在造假时以为批复就是领导同志在报告上画个圈,写上几句话吧,竟然用几句大白话来冒充批复。殊不知既然是国务院的批复,那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用语都是有讲究的,即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在我国行政机关内部,一般有一个法制机构,比如说国务院法制局,他们干什么的呢?一个职能就是起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一个职能就是担任行政复议。那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啊、通知啊、批复啊什么的,都由这里研究、起草,在领导签字定稿后再发下去。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任职的,一般都是政法学院毕业的人,再怎么混,也懂几个法律术语吧?再怎么也不会说出:“第一,作为特殊性质、特殊状况处理毛泽东的稿酬、版权费,以不纳税为准”这样的话。
为什么?这句话坏就坏在“版权费”上了。版权嘛,我们口头上经常这样说,但在法律术语上,是英语国家的法律用语,COPYRIGHT,在我国,就叫“著作权”,比如《民法通则》里就这么使用,而更有一部法就叫《著作权法》,日本也叫“著作权”,而法、德、俄、意等国则叫“权”。那么在我国的规范性文件里,是不会有所谓“稿酬、版权费”这样联用的字眼,比如说,个人所得税里就说“稿酬所得”。所以在“批复”里来一个“稿酬、版权费”,真是让懂法律的人笑掉大牙。
孔子说:“道听而涂说,德之弃者也。”我看传播和发议论的人们,还是先了解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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