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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鹦鹉都是什么水准?

FrederickE · 2008-10-12 · 来源:
金融海啸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昨天CCAV的《华尔街风暴》,充分告诉我们什么是清华大学,我国的所谓经济学家是什么水品
  
   ZF有点(腐)+(败),我们看在国家还算稳定,也就忍了,但掌握经济话语的学者就这样的水平,让人对国家的竞争力表示深深的忧虑,感到再多的外汇储备也会被这些傻瓜糟蹋掉,不仅仅如此,我国学习最努力的学生(要考上清华,不努力不可能吧,当然北京人除外)要接受这样水平的傻瓜的教育,国家未来的竞争力(这些受他的清华教育的总的说来会成为金融的研究人员的主力之一吧)也被摧毁在校园里了。。。对后者,才是令人感到对国家未来的绝望
  
  让我们看看
  
  清华大学经济学讲席教授
  金融系 系主任
  博士生导师
  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
  无知无畏无耻的书呆子——李稻葵博士在《华尔街风暴》里的表演
  
    主持人:但是我们很多经济学家包括学者都在说这是一潭浑水,现在抄底,风险非常大,但是同时我们也确实看到日本一直在抄底,到底是我们没有做好准备,因为日本可能早有准备,早就开始做净值调查,早就开始相机而动,现在机会终于来了,我们有没有做好这样的准备。
    
    李稻葵:我的概念不是抄底,不是赚钱,我的目的是说撒开了平均式地去投资,总有若干主流的金融机构是会生存下来,如果在主流机会里三到四个,我们有 1%到5%的股权的话,我们就有知情权了。未来如果金融经济开放了,他们想来炒作人民币的资产,我们事先知道,甚至可以有控制权,这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至关重要。
    
    主持人:昨天我和一位商业银行的领导探讨这个问题,他认为从操作层面来看,这对中国的商业银行来说还是非常困难的。
    
    李稻葵:对,所以我说这不是一个商业行为,是一个战略行为,这个行为不应该由个别的商业银行来做,可能需要由某些中介机构来做,甚至于在海外注册一些机构做这个事情,这个事情是一个战略性的,保证未来三十年的中国经济平稳发展的,也可能会损失一些钱,但是这个是小钱,18000亿的外汇资产亏个一百个亿,值得,大家如果能够获得若干金融机构的知情权甚至于控制权的话,非常值得。
    
    主持人:这里当然还有一个时间窗口的问题,如果决策做得不够迅速,这个时间就过去了,等我们最后下了决心去买这些资产的时候,这些机会可能被日本或者其他机构拿走了。是不是存在这种可能?
    
    李稻葵:最好的办法是不要等时间,我看不准,但是我从现在开始,我分五批,每一个星期、每两个星期我进一次,而且我打开了投,我二十个主流机构我一点一点投,但是并不是赌博。
    
    主持人:也有很多人担心说,美国人实际上最聪明的,现在让你便宜地买过去,将来他会逼你更便宜地卖还给他,就像美国人曾经向日本人买洛克菲勒一样。
    
    李稻葵:还是那句话,不可能美国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同时金蝉脱壳,不可能全部跑掉,我是打开了投,整个金融,把金融指数拿过来看,分期分批全面来投,总能逮住几个重要的金融机构,而且不仅是入股,今后我们还要考虑培养一部分的经理,培养一部分的中国的政府的官员,逐步逐步进入他们董事会,逐步逐步地来获得知情权甚至控股权,这是一个战略的措施,不是为了赚钱。
    
    主持人:还有舆论压力的问题,现在很多人看到,觉得目前在短期内没有挣钱,是不是我们应该用一个更长远的眼光看这种大的投资,不能看投资之后,几个月或者一年两年是否挣钱,这种投资我们还要看十年二十年以后才能来判断这个投资是否是明智之举。
    
    李稻葵:是的,而且这个要和投资机构的融资结构结合起来,目前我们中国的融资结构还是比较奇怪的,资产是美元的,负债是人民币的,给自己套上了一个枷锁,这个我想暂时放在一边,另外还要再创造一些新的投资的机构来完成整个任务。这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一个话题,一个非常必要做的事情。
    
    主持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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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清华的悲哀
  
    这些经济学家真是雷人。
    
    他不知道美国等欧洲国家队主权基金的限制!!!
    
    他不知道,他的股权没有投票权,没有决策控制权,而只有获取分红的权利?看不到中投购买的黑石等,,一点股东知情权,投票权,决策权都没有?
    
    18000亿如果在目前的市场,法律条件下,会只亏100亿?恐怕一亏就是几千亿,最大的后果是包子没了,狗跑了。
    
    完全不考虑对方的法律,市场现实,这样的到底算不算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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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中文版:
    
    http://www.fdi.gov.cn/pub/FDI/tzdt/dt/P020080520605182963751.doc
    
    美国《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英文版: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 ... .files/n46391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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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以上美国法案,对照该教授发言。
    
    一个活脱脱的脑残和美国走狗,跃然纸上。
    
   可怜我的电视荧屏哦,昨晚被我吐满了口水!
  

美公布《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译文仅供参考)  

   

 4月28日 ,美国财政部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外国法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并给予45天公众评论期。该条例是《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外资安全法》)的实施细则, 旨在落实《外资安全法》有关规定。  

一、《外资安全法》的有关背景  

美《外资安全法》于去年7月26日经美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旨在改革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加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该法明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结构、任务、工作程序和职责等,也确定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外资安全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认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合法性,该法确定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财政部长(主席)、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等,总统也可视情况指派其他部门领导参与外国投资委员会。根据总统命令,国家情报局局长(DNI)和劳工部部长已经成为外国投资委员会“依职权”成员。国家情报局局长从国家安全角度对被审查交易提出独立分析,并无其他政策角色。同时,财政部也可视情指定一个或几个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工作。  

《外资安全法》明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交易进行审查的程序。外国投资委员会首先进行30天的审查,确定交易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如不能确定,则可基于以下原因进行45天的调查,包括:第一,交易威胁国家安全,且此种威胁未在30天的审查期之前或之内得到减轻;第二,交易受外国政府控制;第三,交易使外资控制重要基础设施,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其威胁国家安全且此种威胁未能减轻;第四,负责审查的主要部门认为需要采取此种调查并得到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可。  

为确保外国投资委员会高度负责地做出决定,《外资安全法》要求财政部和主要部门高级负责官员须向国会保证通过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交易已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如果总统决定该笔交易可通过审查,也需公开声明这一决定。  

另外,对于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交易,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不需在30天的审查期后进行45天的全面调查,财政部或主要部门助理部长或以上级别官员需要确定该笔交易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同样,根据721(b)(2)(B)(i)(Ⅲ)节和721(b)(2)(D)(i)节规定,如果外资控股重要基础设施存在危及美国家安全的可能性,但财政部或主要部门助理部长或以上级别官员可保证该交易不会危及美国家安全,则该笔交易可以不进行为期45天的全面调查即告通过。  

如果交易可能威胁美国家安全,《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同交易相关方进行接触,消除威胁。  

如果由于交易相关方提交错误或误导性材料导致审查终止,《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可以重新审查。同样,如果交易相关方故意违反其同外国投资委员会所达成的有关缓冲协议,外国投资委员会也可以重新审查。但以上重新审查决定必须由副部级以上官员做出。当交易相关方故意且实质性违反其同外国投资委员会所达成的有关缓冲协议时,《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给予违反方民事处罚。该法也在外国投资委员会向国会报告方面加强了力度。一方面,外国投资委员会需要为其最终决定向国会做出保证,另一方面,外国投资委员会还必须向国会提供年度报告,包括过去12个月所审查和调查的所有交易,外国投资和关键技术的有关分析以及具体国家的对美投资情况。  

   

二、《关于外国法人合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800.101  范围  

本条例执行《1950年国防产品法》721节。本章定义适用于721节及条例有关规定。根据721节,如总统判断有可靠证据表明通过被调查交易控制美国企业的外国法人有可能采取行动,构成损害美国家安全的威胁,且721节以外的法规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没有为总统提供充分及适当的权力处理当前事件以保护国家安全,总统可中断或禁止该交易。721节的目的还包括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减轻受管辖交易所导致的对美国家安全的任何威胁。  

§800.102  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本条例中任何内容都不得被理解为对其它法律条款所规定的现行权力、程序、规定、调查、执行措施,或审查构成改变或调整。  

§800.103  适用性  

721节和本条例适用于800.210款规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后提出或尚未确定的交易  

§800.104  规避性交易或手段  

任何出于规避721节的交易或手段应予忽视,721节及本条例应当适用于交易的实质内容。  

例子:公司A为一受外国法律管辖且由某拥有该国国籍人士全资拥有并控制的公司。为了避免721节的适用可能,公司A将资金转至某美国公民名下,该美国公民再根据与公司A的非正式安排并代表公司A购买一美国企业,既公司X的所有股份。721节则适用于此笔交易。  

   

第二章   定义  

§800.21 证明  

“证明”指由交易一方的首席执行官或其他经授权的指定人员签署的书面声明,证明该交易方所提交的信息和通告:  

(a)完全符合721节、本条例、以及任何与外国投资委员会或委员会任何成员达成的协议或条件。  

(b)在与交易及提供证明一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它相关实体)相关的所有实质性方面都是完整准确的。  

§800.202 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常务主席  

“委员会”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委员会主席”指财政部长。“常务主席”指由财政部长或部长的指定人员所指派的财政部官员。  

§800.203 控制  

(a)“控制”指通过拥有一个企业的多数股或占支配地位的少数股、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代理投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同行动安排、或其他方式,而拥有的直接或间接决定有关公司的重要事项的权力,无论该权力为直接或间接行使,或是否被行使,尤其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下述或其它重要事项的权力:  

(1)出卖、出租、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企业主要有形或无形资产,无论是否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  

(2)企业的重组、并购或解散;  

(3)企业的关闭、迁址、转产;  

(4)主要开销或投资、发行股票和债券、支付红利、批准预算;  

(5)选择新的行业或业务;  

(6)订立、终止或不履行重要合同;  

(7)有关处理非公共技术、金融或其他专有信息的政策或程序;  

(8)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和解雇;  

(9)接触敏感技术或美国政府机密信息雇员的任用和解雇;  

(10)公司章程、成分协议或其他组织文件的修改;  

(b)在多个外国企业在同一个企业拥有权益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应当看这几个外国企业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或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进行联合行动,亦或为同一外国政府下属机构或为其所控制等。  

(c)下述少数股东保护不应当被认为构成控制:  

(1)阻止出卖或质押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权力;  

(2)阻止企业同大股东或其关联企业订立合同的权力;  

(3)阻止企业为大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权力;  

(4)在企业增发时购买额外股份以避免其按比例权益被稀释的权力;  

(5)阻止修改企业章程、成分协议或其它组织文件的权力;  

(d)对于没有在(c)中列明的少数股东保护,委员会将进行个案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构成控制。  

例一、A公司是一美国企业。某美国投资者拥有其50%的股份,其余股份由5个互不关联的外国投资者平分。这五个外国投资者就有关A公司的事务作为一个整体投票。这些外国投资者之间还存在非正式协议,就A公司相关问题进行协同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外国投资者构成对A公司的控制。  

例二、在与A公司的股权组成结构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外国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协同行动的协议或安排,则不构成对A公司的控制。  

例三、A公司是一私募基金,其业务包括经常性的收购企业大量股份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管理经营。B公司是一美国公司。A公司除了获得B公司7%的股权外,还获得了中止B公司重要合同的权力。A公司存在对B公司的控制。  

例四、A公司是一外国公司。其获得了B公司(美国公司)9%的股权。同时,A公司还获得对B公司一些重要事务的否决权,包括解雇B公司高级职员的否决权。A公司存在对B公司的控制。  

案例五、外国公司A获得美国公司B的11%股权。根据少数股东保护协定,在未来增发过程中,公司A有权按比例获得配股,以避免股权被稀释。除此之外,公司A对公司B没有其他权利。如此,则企业A并不控制企业B。  

注:如外国法人为单纯投资目的获得美国企业10%或以下投票权,有关案例参见§800.302(c)。  

§800.204 转换  

“转换”指特定金融工具的拥有或持有者行使其以该金融工具交换投票工具权力的行为。  

§800.205  可兑现投票工具  

“可兑现投票工具”指目前并未赋予其拥有者或持有者以投票权但可转换为投票权的金融工具。  

§800.206   受管辖交易  

“受管辖交易”指可能导致外国法人对美国企业掌握控制权的交易,且该笔交易在本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被提出或待定。  

§800.207  重要基础设施  

“重要基础设施”指在具体受管辖交易的范畴内,属于被外国投资者所控制公司,且对美国至关重要的实际或虚拟的系统或资产,而此类系统或资产如被破坏或摧毁将危及美国家安全。  

§800.208   重要技术  

“重要技术”指:  

(a)《国际武器贸易条例》所含《美国军火清单》中所列国防装备或国防服务;  

(b)受多边框架管制(例如出于国家安全、生化武器扩散、核不扩散或导弹技术等原因)或出于地区稳定或侦听原因受到管制,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商品管制清单》中的物项;  

(c)《外国能源活动协助条例》及《核装备和核材料进出口条例》中所列核装备、核设施以及核材料、软件和技术;  

(d)《受管制生化品条例》所列受管制生化品。  

§800.209 充分被授权人  

(a)           “充分被授权人”指:  

(1)    合伙关系中的各合伙方;  

(2)    合作关系中的各官员或主管;  

(3)    未有相关官员、主管或合伙人的实体中行使类似执行权的个人;  

(4)    个人情况下的本人;  

(b)          从(a)(1)到(a)(4)所述各种情形,此被授权人应有切实权力代表通告或信息的提交人做出相关证明。  

§800.210  生效期  

“生效日期”是指第721节生效的日期,即 1988年8月23日 。  

§800.211    实体  

“实体”可指任何分支机构、合伙制、集团或子集团、协会、财产、信托、公司或公司某一部门或组织(无论是否依照某州的法律组建);由以上所列任何实体在特定地点或针对特定产品/服务所运营的资产(即便这些资产不以单独法人形式存在);任何政府(包括外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美国政府、美国地方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公司、金融机构或其他包括政府出资机构在内的实体与机构)。  

§800.212    外国实体  

“外国实体”是指:  

(a)     依照外国法律组建的上市公司,其股票证券主要在一家或多家外国证交所流通;或  

(b)    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外国国民直接或间接持有不低于50%的已发行所有者权益的其他任何实体。  

§800.213   外国政府  

“外国政府”是指除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州政府分支机构之外的任何政府或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及地方政府(包括其各自的部门、机构和单位)以及非经选举产生成为国家首脑且拥有政府职权的个人。  

§800.214 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  

“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是指任何可能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个人所控制的交易。  

§800.215 外国国民  

“外国国民”可指任何非美国国民的个人。  

§800.216 外国法人  

“外国法人”是指:  

(a) 任何外国国民、外国政府或外国实体;或  

(b) 任何受或可受外国国民、外国政府或外国实体控制的实体。  

例一: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且只在美国之外开展业务。X公司持有A公司全部股份,因而控制着A公司。X公司在美国组建,并由美国国民完全所有与控制。假定无其他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尽管A公司在美国之外组建并只在国外运营,但其并非外国法人。  

例二:例一第一句的事实不变。 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但该外国政府通过政府干预者对A公司实施控制,则A公司视为外国法人。  

例三:A公司在美国组建并在美国开展跨州商业活动。A公司由X公司控制。X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其股份一半由外国国民持有,另一半由美国国民持有。A公司和X公司均为外国法人。A公司同时也是美国企业。  

例四: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某外国国民所有与控制。A公司通过其分支机构在美国开展跨州商业活动。A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为外国法人。其分支机构同时也是美国企业。  

例五: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A公司45%的投票权由多个无关联的外国投资者平均持有,任何单个外国投资者都不具有控制权。外国投资者之间并无针对A公司的、与其他具有投票权的股东采取一致行动的正式或非正式安排。A公司其余投票权由美国投资者持有。假定无其他相关事实的情况下,A公司并非外国法人。  

例六:除外国投资者拥有A公司55%的投票权外,情况同例5。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A公司是一个外国实体,即外国法人。  

§800.217 持有  

“持有”和持有权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受托人、代理人或其它方式拥有的合法或法定所有权。  

§800.218 牵头机构  

“牵头机构”是指由委员会主席指定、代表委员会对特定目标活动行使主要职权的部门。该活动包括审查的全部或部分、调查、谈判或对缓冲协议或条款的监督。  

§800.219 母公司  

(a)“母公司”是指法人直接或间接:  

(1) 在某实体中持有或将持有不低于50%的已发行投票权;或  

(2) 在某实体中持有或将持有不低于50%的利润,或当该实体解散时拥有或将拥有其不低于50%的资产。  

(b)任何符合本节中第(a)(1)段或(a)(2)段条件的,针对另一实体(即中介母公司)的实体也是中介母公司下属实体的母公司。  

例一:P公司拥有R和S公司50%的投票权证券。R公司拥有X公司40%的投票权证券;S公司拥有Y公司50%的投票权证券,Y公司拥有Z公司50%的投票权证券。P公司是R、S、Y和Z公司的母公司,但不是X公司的母公司。S公司是Y和Z公司的母公司。Y公司是Z公司的母公司。  

例二:A公司持有可独立行使的权证,行使时可获B公司发行股票50%的投票权。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  

§800.220交易相关的单方或各方  

“某项交易相关的单方或各方”是指:  

(a) 在收购某实体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下,收购所有者权益的法人以及被收购的法人,不包括任何为此交易提供经纪或承销服务的法人;  

(b) 在兼并的情况下,留存实体以及在交易中被并入留存实体的其他一个或多个实体;  

(c) 在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的各个实体,以及合并后产生的新实体;  

(d)在征求投票代理权的情况下,征求投票代理权的法人以及出让投票权益的法人;  

(e)在可兑现投票工具的兑现过程中,发行人和持有可兑现投票工具的法人;和  

(f)在其他任何类型的交易中,任何地位同本节(a)至(e)段所述情况相当的法人。  

§800.221 法人  

“法人”可指任何个人或实体。  

§800.222 第721节  

“第721节”是指1950年《国防产品法案》第VII章的第721节(50 U.S.C. App. 2170),1988年《公共贸易与竞争法案》的第5021节对其进行了增补(Pub. L. 100-418,102 Stat. 1107), Pub. L. 102-484, 106 Stat. 2463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Pub. L. 110-49, 121 Stat.246)对其进行了修订。  

§800.223 仅出于投资目的  

如果持有或收购所有者权益的法人无计划或意图实施控制,不抱有除投资外的任何目的,且没有采取任何有悖于仅出于投资目的而收购或持有此种权益的行为,则所有者权益的持有或收购属于“仅出于投资目的”。(参见§800.302(c))。  

§800.224 交易  

“交易”是指提出申请或已完成的兼并、收购或接管。其包括:  

(a)                   收购某实体的所有者权益。  

(b)                  收购或兑现某实体的可兑现投票工具。  

(c)                  收购某实体股东的投票代理权。  

(d)                  兼并或合并。  

(e)                  成立合资企业。  

(f)                    一份长期租约,其中承租方以等同租赁实体所有者的身份为其运营做出全部重要商业决策。  

例:作为外国法人的A公司同一家美国企业B公司签订了99年期的收费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但是,协议规定,B公司负责该业务的安全保证工作,并监督A公司对协议运营要求的日常执行情况。如A公司违反运营要求,则B公司可终止该协议或采取其它惩罚。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这不属于交易。  

§800.225 美国  

“美国”(及缩写U.S.)是指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各州、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各自治区、准州、属国或属地、或上述地区的组成部分,包括《大陆架外缘土地法案》(43 U.S.C. 1131(a))第2(a)节指定的大陆架外缘。为了本规定及其例子之目的,凡依照美利坚合众国、美国各州、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各自治区、准州、属国或属地法律而组建的任何实体均属于“在美国”组建的实体。  

§800.226 美国国民  

“美国国民”是指美国公民或不是美国公民但对美国永远忠诚的个人。  

§800.227 美国企业  

“美国企业”是指在美国从事跨州商业活动的实体(无论其控制人的国籍为何),但仅适用于其属于跨州商业活动范畴的业务。  

例一: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外国国民全权所有与控制,A公司通过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在美国从事跨州商业活动,则A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为美国企业。在收购美国企业时,二者均为外国法人。  

例二:例一第一句的事实不变。但是A公司在美国并无分支办公室、子公司或固定经营场所。A公司向美国的非关联公司出口并授权技术。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A公司不属于美国企业。  

例三: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X公司全权所有与控制。X公司在美国组建并由美国国民全权所有与控制。A公司在美国并无分支办公室、子公司或固定经营场所。A公司出口产品给X公司和其他非关联的美国公司。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A公司不属于美国企业。  

§800.228 投票权益  

“投票权益”是指可授权某实体的所有者或权益持有者投票选举该实体的董事(或在非股份制实体中行使类似权限的个人)或投票决定其它影响该实体事项的权益。  

   

第三章  管辖范围  

§800.301 受管辖的交易类型  

“受管辖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 无论交易条款对公司控制权实际安排的表述为何,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外国法人控制美国企业的交易均受管辖。  

例一:A公司是外国法人,拟收购美国企业X公司的全部股份。作为唯一的所有者,A公司将有权选举产生X公司的董事和任命其他重要管理人员,而这些董事将有权决定关闭或转移特定的生产设施和终止重要的合同。他们还将有权向作为唯一持股人的A公司建议解散X公司和出售其主要资产。该交易为受管辖交易。  

例二:其他事实同例一不变,仅是A公司拟保留X公司的现有董事,而这些董事均为美国公民。尽管A公司可选择不行使其选举产生X公司新董事的权力,但其保留该可行使权力。该交易为受管辖交易。  

例三:A公司是外国法人,拟从美国企业B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另一个美国企业X公司50%的股权。B公司保留X公司剩余50%的股权。A公司和B公司将以合同方式约定A公司在10年内不行使其投票权及其他权力。该交易为受管辖交易。  

(b)某外国法人将其对一家美国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给另一个外国法人的交易  

    例:X公司是美国企业,但由外国公司Y全权所有与控制。Z公司也是外国法人,但与Y公司并无关联。  

(c)交易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外国法人控制构成美国企业的资产(见800.302(d).)  

例一、A公司是外国法人,拟购买另一外国法人X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就其在美分支机构来说,X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则该交易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二、A公司是外国法人,购买在美国注册的Y公司的美国境外的分支机构。假定无其他有关事实,则Y公司的海外分支机构不是美国企业。该交易不受管辖。  

例三、A公司是外国法人,在美国开始投资新公司或“绿地”投资。该投资行为包括:对生产新产品工厂的单独融资支持安排和建设,购买原材料,雇佣人员和购买必要的技术。该投资还可能包括购买新注册的子公司的股权。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A公司未收购美国企业,所以其初始投资是不受管辖的交易。  

例四、A公司是外国法人,实质购买了B公司的所有资产。B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从事工业设备制造的企业,但已在A公司收购其所有资产前一个星期停止生产和销售。发生交易时,B公司将其保留的员工、生产工业设备的技术和原有客户关系都转交给A公司。A公司实际获得B公司的所有资产,该交易受管辖。  

例五、A公司是外国法人,在美国境内和境外都有企业。B公司也是外国法人,收购A公司。B公司收购A公司在美国境内的企业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六、X公司是外国法人,拟从美国企业A公司处收购在美的一个空仓库。该收购仅限于设施,不包括客户名单,知识产权,有价信息,或其他无形资产或人员的转移。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该设施并非实体,因此不是美国企业,购买该设施不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七、其他事实同例六,但X公司除收购A公司的仓库设施外,还获得其人员,客户名单,管理该设施的库存管理软件。在这种情况下,X公司是收购美国企业,该交易受管辖。  

(d)在合同或其他类似安排基础上组成的合资企业,包括协议建立一个新的实体。只有当合资其中一方投入合资公司内的资产是一个美国企业,而一个外国法人通过这个合资企业控制该美国企业的情况  

例一、A公司为外国法人,X公司为美国企业,组成了一个单独的公司JV。其中,A公司仅以现金入股,而X公司以一家美国企业入股,各占有JV公司50%的股权。根据新公司设立的章程,A公司和X公司对所有影响JV公司的事务(800.203(a)项下(1)-(10)定义的内容)都有否决权,两公司对JV公司都有控制权。JV公司的设立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二、A公司为外国法人,X公司为美国企业,组成了一个单独的公司JV,A公司投入资金及管理和技术人员,X公司投入一定土地和设备,但在此例中其投入并未形成一个美国企业,A公司和X公司各持有合资公司50%的股份。假定没有其他相关影响因素,JV公司的设立不是受管辖的交易。  

§800.302 不受管辖的交易类型  

“不受管辖的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a)       股份分割或按比例分配股息但未涉及控制权的变化  

例:A公司是外国法人,持有一个美国企业B公司10,000股股份,占B公司总股本的10%。B公司以每一股送一股的方式派发股息。作为此股份分割的结果,A公司持有B公司20,000股股份,仍然占总股本的10%。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获得额外股份不是受管辖的交易。  

(b)      获得可转换投票权工具,不涉及控制权。在判断可转换投票权工具的获得是否涉及控制权时需考虑以下因素:各方是否就转换时间达成一致意见,购入工具的实体是否对其有决定权,及在购入该工具时是否能合理决定在转换时能获得多少投票权。  

例一、A公司为外国法人,购买一家美国企业X公司的债券、期权或认股权。根据条款,只有在发生特定事件,而股票持有者不能控制该事件发生时间的情况下,债券才可转化为普通股,期权和认股权才可作为普通股行使权力。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获得债券、期权和认股权的交易不受管辖。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或将期权和认股权兑换成普通股的行为可能是受管辖的交易,主要根据A公司获得的X公司有投票权的有价证券的比例及根据800.203这些有价证券赋予A公司什么权力来决定。  

例二、其他条件与上例相同,除有价证券在1年后才能由A公司自主决定是否转换或行使权力,如果转换则代表X公司50%的权益。则A公司获得债券、期权或认股权的行为是受管辖交易。  

(c)      仅以投资为目的交易,交易使一外国法人获得一家美国企业已公开发行的具有投票权的10%及以下股份(不论该交易涉及的实质金额)(见800.223)  

例一、在公开市场仅以投资为目的,外国法人A公司购买一家美国企业X公司7%的具有投票权的股份。假定无其他有关因素,该交易不受管辖。  

例二、A公司为外国法人,获得一家美国企业X公司9%的具有投票权的股份。A公司的合同权力还包括控制X公司的重大事务。则A公司获得X公司的股权不仅以投资为目的,因此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三、A公司为外国法人,获得一家美国企业B公司5%有投票权的股份。除债券外,A公司还获得任命B公司11名董事中一名董事的权力。则A公司获得B公司股份不仅以投资为目的。该交易是否受管辖取决于该交易是否使A公司获得对B公司的控制。  

(d)获得在美的资产或实体的一部分,但该资产或实体的一部分并不是一个美国企业(见800.301(c).)  

例一、A公司是外国法人,从单个美国公民手中获得(a)存货中的产品,(b)土地,和(c)出口用机械设备。假定无其他有关因素,A公司未获得美国企业,该交易不受管辖。  

例二、X公司在美国制造装甲人员运载工具。A公司是外国法人,拟在长期合同基础上获得X公司每年生产的全部该产品。假定无其他因素,则该交易不受管辖。  

例三、其他条件同例二,除了美企业X公司是开发与装甲人员运载工具有关重要技术的企业。A公司拟通过谈判达成协议,获得授权以该技术生产产品。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则无论是依据授权协议建议获得技术还是实际获得技术都不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四、其他条件同例二,除A公司通过合同协议收购X公司全部的装甲人员运载工具运营部门,包括生产设施、客户名单、技术和人员。则该交易是受管辖的交易。  

例五、其他条件同例二,除X公司1年前已暂停其全部与装甲人员运载工具运营有关的行为,并正进行破产程序。现存X公司所供设备的维保服务由从X公司购得服务合同的另一家公司提供。生产设备闲置但仍可使用,部分主要员工已同意企业恢复运营后返回,其技术、客户和销售商名单仍现行有效。则X公司的装甲人员运载工具业务构成美国企业,A公司对其购买是受管辖的交易。  

      (e)法人作为证券承销商在正常的商业及承销过程中购买证券  

      (f)根据有关诚信、担保或损失赔偿义务的保险合同中所确定的条件而进行的收购,如该合同是保险公司在正常商业行为中所订立  

      (g)在借贷或其它融资形式下购买一美国企业的有投票权的债券或资产,从而获得担保物权,但不构成控制。  

§800.303 借贷交易  

      (a)外国法人向一美国公司借贷或提供类似融资,该美国公司以债券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本身并不构成受管辖的交易。但是,如该外国法人在借贷或其它融资形式下获得对该美国企业的控制权,则属受管辖的交易。  

      (1)如因濒临违约或实际违约或其他情况,外国法人极有可能控制美国企业,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才会接受与外国法人借贷或融资有关的交易通知。  

      (2)为实现本节的目的,在决定第(1)段所述涉及外国法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借贷的交易类型是否是受管辖的交易时,委员会将考虑该外国法人是否做出安排,将该美国企业的管理决策和日常控制转交美国国民。  

      (b)外国法人借贷或进行其它融资(倘若该借贷是由参与借贷的银行团做出,而外国债权人是银行团的一员),但由于美国企业违约或其他原因而使外国法人获得美国企业的具投票权的股份或资产,则不被视为获得控制权。  

      (1)需要银行团中多数美国参与者同意采取行动,而不能由外国借贷人自行与债务人采取一对一的行动,或  

      (2)在银行团中不起领导作用,且借贷文件条款限制了其控制债务人的能力,使800.203所规定的控制不可能发生  

例一、A公司是美国企业,从依据外国法设立并由外国人控制的B银行贷款。作为贷款条件,A公司同意不向任何其他人出售或抵押其主要资产。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此贷款安排不是受管辖交易。  

例二、其他事实同例一,但A公司拖欠偿付B公司的贷款并寻求破产保护。A公司无资金满足B公司的求偿权,因其欠款额超过其主要资产价值。B公司的担保请偿是对A公司资产的唯一担保请偿, B公司极有可能获得A公司的主要资产,这些资产构成了一美国企业。假定无其他相关因素,委员会将接受法院通知,即破产判决将把A公司主要资产转移给B公司,这样就构成受管辖的交易。  

   

第四章 通知  

§800.401. 通知程序  

(a)拟议或已完成的交易的一方或几方可以自愿向委员会通知交易情况。自愿通知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以英语提交800.402款所规定的信息,包括该款第一段下所需的认证,以一份书面文件寄给财政部投资安全办公室常务主席,地址为:1500 Pennsylvania Avenue, N.W., Washington, DC 20220  

以及:  

(2)上述信息的电子文本。请访问以下网页阅读电子信息提交说明:  

http://www.treas.gov/offices/international-affairs/cfius/index.shtml  

(b)如委员会认为未按本节(a)段自愿通知的交易可能是受管辖交易并引起国家安全关切,常务主席可按照委员会的建议要求交易各方向委员会提交必要信息,以判断该交易是否受管辖,如委员会认为该交易确受管辖,交易各方应根据上述规定提交受管辖交易的信息。  

(c)任何副部级及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如有理由相信某项未进行自愿通知的交易属于受管辖交易并可能引起国家安全关切,可代表该部门通过常务主席向委员会提交通知。常务主席收到通知即视为通知已被接受。在部门提交通知的情况下,常务主席应立即将通知的书面文本提供交易各方。对已经完成三年以上的交易,不得提交部门通知,除非委员会主席与其他成员协商后要求做出该通知。  

(d)除了本款(a)、(c)以外,其它任何形式均不构成721节所规定的通知。  

(e)收到800.402(1)所需的认证以及本款(a)段规定的通知电子文本后,常务主席应立即检查通知是否完整。  

(f)委员会鼓励交易各方在提交通知前咨询委员会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通知草稿或其它合适的文件,以帮助委员会理解交易内容并有机会要求通知包含额外信息。这种通知前的咨询或通知草稿的提交应在自愿通知提交前至少5个工作日完成。根据本段规定向委员会所提交的所有信息和文档应被视为按721(c)节及800.702款规定提交给总统或其指派人,同时被视为是按照721(b)节提交通知的一部分。  

(g)交易各方根据800.401款向委员会自愿提交通知后提供的信息和文档应被视为通知的一部分,受800.402(1)款认证规定管辖。  

§800.402. 自愿通知的内容  

(a)如果交易各方提交自愿通知,他们应详细提供如下关于交易方与交易本身的信息,信息必须准确、完整。(见本款第(1)段及800.701(d)关于认证的规定)  

(b)恶意并购情况下,如果交易各方未能全部提交自愿通知,各通知方应提交本款规定的涉及本身的信息,并提供其已知或应知的未通知方信息。  

(c)800.401(a)款所规定的自愿通知应包括:  

(1)交易情况,包括:  

(i)概述:说明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目的陈述、交易范围(美国国内与国外);  

(ii)交易性质,例如收购的方式是兼并、联合、购买投票股权或其它  

(iii)作为交易方的外国企业或个人的名称、美国地址(如果有)、网址(如果有)、国籍(如果是个人)或注册地(如果是企业或其它实体)、交易方每一外国人的主要营业场所地址;  

(iv)作为交易对象的美国企业或其它法律实体的名称、地址、网址(如果有)、主要业务所在地、公司注册地;  

(v)下述企业或法律实体的名称、地址、国籍(如果是个人)、注册地(如果是企业或其它实体):  

(A) 交易方外国人的直接母公司、总公司、以及在其间的各级母公司;  

(B)如果总公司是私人企业,总公司的所有人;  

(C)如果总公司是上市公司,持有总公司5%以上股票的股东;  

(vi)最终将控制被收购美国企业的所有人的名称、地址、网址(如果有)、国籍(如果是个人)或注册地(如果是企业或其它实体);  

(vii)预计交易完成的日期,或交易已完成的日期;  

(viii)为获得美国企业权益所支付的美元价格,或者,当价格不能准确反映其获取美国企业利益所付出的价值时,对该价值的陈述以及说明该价值是如何得来的;以及  

(ix)交易涉及的所有金融机构-包括为交易提供顾问、背书、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的名称。  

(2)如果交易属于获得企业的资产,应详细描述被收购美国企业的资产,包括这些资产的大致美元价值;  

(3)对于作为交易对象的美国企业以及该企业下属的所有实体,应提供:  

(i)这些企业各自的商业行为,例如企业年报所列内容;各自的产品或服务内容,包括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美国市场估计份额,并解释估计是如何得来的;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直接竞争者名单;  

(ii)制造保密或非保密产品及提供本款(c)(3)(v)段规定服务的设施的街道地址(或邮递地址,如果不同)、国防部颁发的商业及政府实体代码(CAGE码)、DUNS身份号、北美工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  

(iii)与美国政府机构签订的目前或过去5年内有效的合同(按机构与编号查询),如涉及行政命令12958号规定的保密信息、技术、数据的,应提供合同、估计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官员的姓名、单位、电话号码;  

(iv)与美国政府机构签订的目前或过去3年内生效的不涉密合同(按机构与编号查询),应提供合同、估计完成时间、签订合同官员的姓名、单位、电话号码;  

(v)任何下列产品及服务(包括研发):  

(A)直接或非直接提供给美国政府机构的,包括作为主承包商或一线分包商、作为主承包商或一线分包商的供应商、或通知人知道的任何层级的分包商;  

(B)通知人知道的哪些产品或服务对政府机构来说是独家合格供应商(即存在其它也可合格供货的供应商)或唯一供应商(即其它供应商缺乏技术、设备、制造工艺方面的能力),以及市场上是否有其它可能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vi)任何下列产品及服务(包括研发):  

(A)提供给第三方并知道将被买主更换品牌或纳入另一企业的产品中,需通报更换品牌的产品与服务的新名称和新品牌;并且  

(B)代表或使用另一实体的名义提供的服务,以及实体的名称;  

(vii)过去3年-  

(A)    根据国防重要性及分配系统(DPAS)办法(15CFR 700部分),作为交易对象的美国企业接受重要级合同或订单的数量以及该类合同或订单的重要级别(DX或DO);以及  

(B)    美国企业与其它实体签订这类重要级合同或订单的数量以及该类合同或订单的重要级别,以及通知交易完成后确保新实体遵守DPAS规定的计划;  

(viii)针对美国企业服务、网络、系统、数据储存及设施的运营、设计、开发进行的网络攻击,企业如果有网络安全计划,应提供相关描述及复本。  

(4)被收购的美国企业是否生产或销售:  

(i)受EAR管制的物品,如果销售,提供这些物品的说明(类似物品可划为大类)以及相关产品按CCL(即出口管制分类号码(ECCNs)或EAR99分类)分类的清单;  

(ii)国防产品、国防服务、以及ITAR下USML管辖的相关技术数据,如有,USML类别,包括:  

(A)    正待进行商品司法判定(22CFR 120.4)的国防产品、服务和技术数据;以及  

(B)    根据22CFR 120.3尚未但可能被判定或指定为受USML管辖的国防产品、服务和技术数据;  

(iii)受能源部(10CFR810部分)出口授权管理、或受核管理委员会(10CFR 110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和技术;或者  

(iv)某些作用剂和毒素(7CFR 331部分、9CFR 121及42CFR 73部分);  

(5)作为交易对象的美国企业是否:  

(i)拥有本款段(4)所列管理机构外任何美国政府部门所颁发的许可证、许可或其他授权(如果有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或者  

(ii)拥有军事用途的技术(如果有应提供该技术鉴定书及其军事用途的说明)。  

(6)对于交易涉及的外国人及其母公司:  

(i)外国人及其总公司的企业,例如企业年报所示。如果有,应提供企业的CAGE代码、NAICS代码、DUNS号;  

(ii)外国人对美国企业如下方面的计划:  

(A)    减少、取消或变卖研发机构;  

(B)    改变产品质量;  

(C)    将设施关闭或转移到美国以外;  

(D)    合并或出售产品线或技术;  

(E)    修订或终止本款(c)(3)(iii)段及(iv)段所指合同;或者  

(F)    通过只对美国境外市场销售来停止国内供货。  

(iii)外国人是否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作为代理、代表或以类似身份代外国政府行事;  

(iv)外国政府或由外国政府控制或授权的人是否:  

(A)    拥有收购方外国人或或其任何母公司的所有权或可转换投票文件,如果有,应说明这类投票文件的性质和所占百分比;  

(B)    有权任命交易方外国人或其任何母公司主要官员或董事会成员;  

(C)    在收购方外国企业拥有可能的利益(例如通过租借交易),如果有,这种可能利益所包括的权益及实现方式;或者  

(D)    拥有正面或负面的权力来影响委员会判定通知交易是否被外国政府控制;如果有,应说明其来源及作用机制(例如“金股”、股东协议、合同、法规、规章);  

(v)收购方外国企业权益拥有者之间或外国企业与其他方之间如有任何正式或非正式安排,使其能够在某些事情上协同一致,影响被收购的美国企业,则应提供相关描述,以及任何建立权利、安排的文档复本;  

(vi)以下各方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占5%以上份额最终收益所有人的个人信息:  

(A)    交易收购方的外国企业;  

(B)    交易方外国企业的直接母公司;及  

(C)    交易方外国企业的总公司。  

(vii) 下列“个人身份信息”,出于保护隐私需要,并确保有限传播,应在主要通知材料以外以单独文件形式提交,人员包括直接收购方、其总公司以及任何可对被收购美国企业施加控制的实体的现任董事会成员(包括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占收购方总公司5%以上份额所有人权益的自然人:  

(A)    全名(包括姓、名、中间名);  

(B)    所有其他名字及别名;  

(C)    企业地址;  

(D)    居住国家与城市;  

(E)    出生日期;  

(F)    出生地点;  

(G)   美国社会安全号码(如果有);  

(H)    国家身份号码,包括国籍、签发日期与地点、失效期(如果有);  

(I)       美国及外国护照号码(如果超过1本应都包括)、国籍、签发日期与地点、失效期,如果持有美国签证应提供签证种类及号码、签发日期与地点、失效期;  

(J)      为外国政府及军队工作的时间及性质(如果有);  

(viii)直接并购者母公司,包括总公司及拥有类似所有权并能对作为交易对象的美国企业施以控制的其他实体的以下“商业确认信息”:  

(A)商业名称,包括企业从事或一直以来从事业务时使用的所有名称;  

(B)商业地址;  

(C)商业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D)雇主确认号或其他国内税号或公司登记号;以及  

(E)对于分公司,本款(c)(6)(viii)(B)至(D)的信息。  

(d)自愿通知的内容包括在交易了结前已经或准备向美国政府部门提交或报告的有关交易的内容,应说明相关机构,这些报告的性质,提交日期或预计提交的日期,如有,该部门联系人或/及联系电话。  

(e)在设立合资公司的情况下,应该假定合资公司中的外方法人收购了合资公司中本国法人作为等价出资投入或转让给合资公司的现有美国企业,并以此为基础准备主动通知的内容。主动通知应包括合资公司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建立或准备建立合资公司的实体的名称和地址。  

(f)在收购某法人部分而非全部财产的情况下,§800.402(c)要求提交已被或将被收购的美国财产的指定信息。  

(g)主动通知提交者,应当在主动通知后面附上以下每个实体的最新英文年报,包括作为交易一方的外国公司,其直接母公司,作为交易对象的美国企业,外国公司的所有子公司。上述实体母公司年报的整合财务数据中如包含了该实体财务情况,则不需要再提供单独报告;但是如果交易中作为收购对象的美国企业的母公司没有被收购,则通知应包括作为收购对象的美国企业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如果美国企业没有年报并且其母公司年报中的整合财务数据不包括该企业的财务数据,则通知应包括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如果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则提供未经审计的财务表表)。  

(h)在委员会或总统审查期间,如果通知中的计划、事实及条件,以及根据§800.402的要求提交给委员会的信息发生了任何实质性变更,提交主动通知者应当即刻向常务主席通报,并提交书面通知修订书反映这些实质性变更。修订书将作为通知提交者根据§800.401提交的通知的一部分,并且§800.402(1)所要求的认证亦将适用于修订书。  

(i)通知应包括一份最近的资产或股票购买协议或其他规定交易条款文件的复印件。  

(j)主动通知提交者应同时提交以下信息:(1)一份组织图表,注明该外国法人以上的所有参与交易的实体或个人,一直标注到对该外国法人拥有最终控制权的法人,并注明各方所持股份;  

(2)一份通知提交者关于以下问题观点的完整说明,即是否:  

(A)该法人为外国公司;  

(B)该法人受外国政府控制;以及  

(C)交易导致或将导致美国企业受外国公司控制,为何持此观点,特别说明该外国法人将对美国企业拥有的任何权利(例如通过股东协议、合同、法律或条例获得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力可以或将如何行使。  

(k)主动通知提交者应在通知中包括以下信息,即是否:  

(1)交易方为根据第721节所达成缓冲协议或所规定缓冲条件的当事方,并且在肯定的情况下,说明该协议或条件的日期和目的和美国政府签约方;以及  

(2)交易当事方曾为先前通知过委员会的交易之当事方。  

(l)提交主动通知者应提供一份符合§800.201的通知认证。认证的样本见财政部网站  

http://www.treas.gov/offices/international-affairs/cfius/index.shtml。  

(m)主动通知提交者应在通知中包括一个目录,列出所有通知包含的文件,包括附件或作为文字说明的图表。  

§800.403 某些主动通知的推迟接受、驳回或处置  

(a)委员会可以通过常务主席采取以下行动:  

(1)驳回任何不符合§800.402的主动通知,并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方;  

(2)在通知提交之后,委员会或总统做出结论之前,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可以随时书面驳回通知:  

(i)通知所涉及交易有实质性变更;  

(ii)有关信息与通知中有关方提供的实质性信息不符;  

(3)在通知被接受后,如果常务主席要求提交后续信息,而此后两个工作日内(如果通知提交者书面要求延长时间期限,且常务主席书面同意其申请,则可在更长的时间内),通知提交者没有提交相关信息,则可随时书面驳回通知;或者  

(4)如果当事方没有提交§800.701(d)所要求的最终认证,则可以在审查或调查结束之前书面驳回通知。  

(b)尽管常务主席根据本节(a)段有权驳回不完整通知,但是常务主席也可以推迟接受通知和30天的复审期,以获得本节要求提供但是通知提交方或其他交易相关方没有提供的信息。在需要获得这类信息时,常务主席可以通知非通知方一个涉及到该方的交易已被提交通知,并要求非通知方在接到常务主席要求的7日内向委员会提供常务主席所指定的本节规定必须提交的信息。  

(c)委员会认为通知所涉及交易不属于受管辖交易时,常务主席将通知当事方。  

例1.     常务主席收到外国法人A公司和由美国公民所有并控股的X公司的联合通知,内容关于A公司有意收购X公司的所有股票。联合通知不包括§800.402(d)(iv)和(v)所规定关于向美国军方供应保密材料和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常务主席有权拒绝接受通知或推迟开始30天的审查直到提交人提供了缺失的信息。  

例2.     情况同例1中第一句话,唯一区别是联合通知表明A公司无意收购X公司的Y部门,而该部门参与美国政府机构的保密活动。A和X公司于30天审查期中的第25天通知委员会Y部门也将被A公司收购。该事实构成对原通知交易的实质性变更,常务主席有权驳回该通知。  

例3.     常务主席收到外国法人A公司和由美国公民所有并控股的X公司的联合通知,内容关于A公司有意收购X公司5%的投票权证券。在上述的特定事实和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A公司收购X公司的上述股权不可能形成外国控制X公司的情况。常务主席将书面通知相关方所通知的交易不属于第721节管辖的范围。  

例4.     常务主席收到关于外国法人A公司收购美国公司X的全部股权的通知。通知提到交易中涉及到另外一个外国法人B公司,但申明B公司只是交易中的被动投资者。在审查过程中,相关方提供信息说明X公司继续从事某些领域业务时必须获得B公司批准。该事实与通知中声称B公司只是被动投资者的重要情况不符。委员会有权在结束第721节下的审查之前驳回该通知。  

   

第五章  委员会程序:审查和调查  

§800.501  概要  

(a)委员会的审查或调查(如果必要的话)将适当检查以下事项,即是否:  

(1)交易是由或同任何外国法人进行,并将导致外国对美国企业的控制;  

(2)有可靠的证据表明控制该美国企业的外国法人可能采取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行动;以及  

(3)除了第721节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U.S.C.1701-1706)之外,法律规定提供足够和适当的权力以保护美国国家安全。  

(b)在30天的审查期间或在调查期间,常务主席有可能邀请通知所涉及交易的相关方参加一个与委员会成员的会面,讨论和澄清关于交易的问题。在调查期间,被调查交易的相关方可以请求与委员会成员会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得到批准。  

(c)常务主席将作为联络人获得提交委员会的文件资料,包括通知。  

(d)当指派一个以上的牵头部门(Lead Agency)时,交易一方与一个牵头部门之间的关于实质性问题的交流必须包括所有就相关问题指派的牵头部门。  

§800.502  30天审查期限的开始  

(a)在出现以下情况的第二个工作日,常务主席将接受主动通知,即常务主席:  

(1)确定通知符合§800.402;和  

(2)将通知发给所有委员会成员。  

(b)一项交易的30天审查期将于接受主动通知,常务主席接受部门通知,或常务主席依照§800.601(b)的规定进行审查的当天。审查将在不迟于开始后的30天内结束,如果第30天不是工作日,则将不迟于第30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c)常务主席将即刻书面通知已经提交自动通知交易的所有相关方:  

(1)通知的接受;  

(2)审查开始的日期;和  

(3)所指派的一个或多个牵头部门。  

(d)在常务主席接受通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常务主席将向涉及交易的各方发出部门通知。该书面通知将注明审查开始的日期。  

(e)常务主席将即刻把提交前的通知草案、部门通知、已接受通知和相关方提交的后续信息散发给所有的委员会成员。  

§800.503  是否进行调查的决定  

(a)在根据§800.502审查一个受管辖交易之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则委员会将对该受管辖交易进行调查:  

(1)委员会的一个成员(除了在721(k)节下指派的一位当然成员)向主席建议,该成员认为交易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并且这个威胁没有得到缓冲;或  

(2)牵头部门建议且委员会同意进行调查。  

   

(b)在根据第800.502节审查一个受管辖交易之后,如出现以下情况,则委员会也将调查该受管辖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即如果该交易:  

(1)是一个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或  

(2)将导致由外国法人控制美国的或美国境内的主要基础设施,且委员会认为交易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这种危害不会得到缓冲。  

(c)委员会将进行在本节(b)段中所规定的调查,除非主席(或财政府副部长)和由主席指派的任何牵头部门的领导(或其副部级或相同级别的代表)在审查结论中裁定这项交易将不会威胁美国的国家安全。  

§800.504  不进行调查的决定  

如果委员会在§800.502规定的审查期间内决定不对所通知的受管辖交易进行调查,则第721节下的行动将终止。财政部官员将即刻书面通知涉及交易的各方委员会决定不进行调查,并终止根据第721节采取的行动。  

§800.505  调查的开始  

(a)如果决定须进行调查,则调查将在§800.502规定的30天审查期结束之前开始。  

(b)财政部官员将即刻书面通知受管辖交易的各方调查开始。  

§800.506 调查的完成或终止和给总统的报告  

(a)委员会将在调查开始后的45天内完成调查。如果第45天不是工作日,则不迟于第45天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b)在完成或终止调查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委员会将向总统提交一份报告请求总统决定:  

(1)委员会建议总统暂停或禁止交易;  

(2)委员会成员(除了在721(k)节下指派的一位当然成员)不能达成决定是否建议总统暂停或禁止交易;或  

(3)委员会请求总统就交易做出决定。  

(c)在完成或终止一项调查后,如果委员会提交给总统一份报告请求总统决定,则该报告将包括第721节(d)(4)(A)和(B)部分相关信息,并将陈述委员会的建议。如果委员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向总统提交唯一建议,则主席将向总统提交一个委员会的报告,提出不同观点,说明有待做出决策的事项。  

(d)如果委员会决定终止在第721 节下对通知的受管辖交易的所有审议行动,并且在调查完成或终止后不用向总统提交报告,则在721节下的行动将终止。财政部官员将即刻给交易的相关各方发送一份决定终止行动的书面通知。  

§800.507  通知的撤销  

(a)根据§800.401(a)已经发出通知的交易方,在第721节下采取的行动完成以前,可随时书面请求撤销上述通知。撤销请求将直接提交给常务主席并须陈述提出请求的原因。请求通常会得到批准,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财政部官员将即刻把委员会的决定书面通知给各方。  

(b)提交部门通知的代理机构要求撤销该部门通知的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经委员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财政部官员将在委员会决定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各方委员会批准撤销请求的决定。  

(c)在根据本节(a)段批准撤销通知的情况下:  

(1)常务主席将在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适当建立:  

(i)一套程序追踪涉及交易相关方在根据§800.401重新提交通知以前可能采取的行动;和  

(ii)临时保护措施,以处理在交易审查或调查期间发现的交易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隐患。  

(2)常务主席将适当规定相关方重新提交通知的时间期限,并书面通知相关方。  

(d)依照本节(c)(2)段提交的受管辖交易通知将作为一个新的通知适用于本部分规定,包括§800.601。  

§800.508  劳工部长的职责  

应主席的要求,劳工部长将向委员会指出,向委员会提出或由委员会提出的任何缓冲规定是否会违反美国劳工法。  

   

第六章  行为的终结  

§800.601  根据721节所采取行为的终结  

(a)关于总统或721节(d)中提到的委员会能够行使的所有职权,包括撤资权,总统有权决定这些职权对于在有效日期当天或之后提出或将提出的受管辖交易仍然有效。如以下情况发生,上述职权不得行使:  

(1)          委员会经由主席书面通知相关方某一已提交主动通知的交易并非受管辖交易。  

(2)          交易方已收到根据§800.504或§800.506(d)发出的书面通告,说明委员会已完成根据721节采取的关于受管辖交易的所有行动。  

(3)          主席已根据第721节(d)预先声明,决定不行使第721节中关于受管辖交易的职权。  

(b)无论本条例其他节如何规定,作为对其他法律规定惩罚的补充,只要受管辖交易方向委员会提交虚假或误导性的实质性信息,或故意漏报实质性信息,其中包括根据§800.402规定提交的回复信息;总统或委员会在审查、调查或总统决定中特别要求提供的信息;或实际上由交易方提供的信息:  

(1)                委员会可以按照721节(b)(1)(D)(ii)和(b)(1)(F)重开交易审核,行使721节关于交易的所有初始职权,包括对总统提出的任一建议或多个建议进行修改。  

(2)                总统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根据721节对受管辖交易采取行动,并可修正以前的行动。  

(3)                一般情况下,委员会不会追究对国家安全没有影响的微小误差、漏报或对财物或商业要素的改动。  

(4)                对于在生效日以前完成的交易,撤销和721节中其他减免措施不得适用。  

   

第七章 信息的提供与处理  

§800.701 各方提供信息的义务  

(a)           根据第4章通知的受管辖交易各方应该向常务主席提供信息,该信息应使委员会对所涉交易进行充分审核和/或调查,并在计划或信息出现实质改变时立即根据800.402(h)向常务主席提出建议。如委员会认为必要,也可从受管辖交易各方或传唤其他人取得信息,或按照50.U.S.C.App.2155(a)获得信息。  

(b)          委员会要求存档的文档资料或信息应以英文提交。补充材料,如年报,若以外国文字书写,应以经公证的英文翻译件提交。  

(c)          受管辖交易一方提交委员会存档的任何信息,如与某种行动有关,该行动按照实施缓冲协议的721节(1)(3)(B)或721节(1)(1)(A)中描述的条件要求提交报告,应附有合乎721节(n)和800.201要求的证明。证明样本可以在财政部委员会主页找到:http://www.treas.gov/offices/international-affirs/cfius/index.shtml。  

(d)          在审核调查结束时,在最初通知后提交补充信息的交易各方都应提交最终证明(见800.201)。证明样本可以在财政部委员会主页找到:http://www.treas.gov/offices/international-affirs/cfius/index.shtml。  

§800.702 保密性  

(a)           根据5 U.S.C. 552,本部分中提到的委员会存档的任何信息或档案都不应泄漏,上述信息或档案不应向公众披露,但与行政或司法行为及程序有关的除外。按照第721节的(b)(3)(B)和(g)(2)(A)两小节,本部分中任何条款都不应视为禁止向参众两院或经合法授权的任何国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披露信息。  

(b)          如撤回通知的要求根据800.507获得批准,或根据800.403通知遭到拒绝,800.702应继续适用于向委员会提交存档的信息和档案。  

(c)          本条(a)段不应被解释为禁止交易一方向公众披露已提交委员会存档的信息和档案。任何经上述披露的信息和档案都可以体现在主席以后的公众声明中,主席是经授权代表委员会与公众和国会沟通的人。  

(d)          50 U.S.C. App. 2155 (d)中关于罚款与监禁的条款适用于泄漏根据规章向委员会提交存档的信息和档案。  

   

第八章 处罚  

§800.801 处罚  

(a)           任何人,出于有意或重大过失,在通知中提交实质性的虚假陈述或信息遗漏,或按照800.402(k)或800.701(c)作出虚假证明的,按照美国民事处罚条例可处以不超过25万美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进行处罚的数额应基于违反行为的性质确定。  

(b)          任何人,出于有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根据第721节(1)与美国达成的实质性协议,或违反与美国达成一致的条款,按照美国民事处罚条例可处以不超过25万美元或不超过交易价值的罚款。本小节中的任何处罚应基于违反行为的性质,并且单独处罚,不应与根据第721节(1)达成的缓冲协议下的索赔或根据800.601(b)中的任何行为并案处理。  

(c)          根据第721节(1)达成的缓冲协议可包括交易各方违反协议造成的清算和实际损失条款。委员会应根据违反协议给国家安全带来损害的合理估计计算清算损失。任何包括清算损失条款的缓冲协议应包括如下条款:委员会在确定是否追索低于合同规定的损失数额之索赔时应考虑违反行为的严重性。  

(d)          本节(a)段和(b)段中的处罚决定必须由委员会作出。处罚通知,包括作出处罚的书面说明以及处罚数额,应由美国邮政送达被处罚一方。  

(e)          收到根据本节(a)段和(b)段实施处罚的通知后,被处罚方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15天内向常务主席提交书面上诉,包括对被处罚行为的辩护、论证和解释。委员会在接到上诉申请后应审核上诉,并在15天之内作出最终裁定。  

(f)            本节(a)段和(b)段中授权的处罚可由美国在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行为收回。  

(g)          本节中的处罚不影响依法作出的其他民事或刑事处罚。  

800的附录-《关于外国法人合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前言。(2008年出版,日期未定)  

[最终规定中将包括该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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