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头再来?——读总工会企业改制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云淡水暖
新华社讯:中华全国总工会14日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就企业改制中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强调。《通知》要求“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读来,是莫名的悲愤,改革开放之初,总设计师邓小平有一段话:
“我们现在讲的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开放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下开展的。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总之,我们的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过去四年我们就是按照这个方向走的,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
照这段论述的意思,在总设计师的概念里,“公有制为主体”的标志,是“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毋庸讳言,这应该是邓小平理论的一个细部。
但是,这一标准已经对不上号了,现在的情况是什么?就拿刚发生过通钢事件的吉林做范本:
2004年,吉林省委、省政府就确定116户省属国有企业为改革重点,但截至9月末,只完成了对其中第一批41户的产权交接,进展艰难。…但改革很快就驶入了快车道。2005年1月,…任吉林省省长,不久他提出,希望国有股比例在竞争性行业中降到20%。当时,国有经济占吉林全省总资产中比重为80%。…苏州“四到位一基本”的改制经验,成为这次吉林国企改制的基本思路:“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集体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国新闻周刊》)
就是说,在2004年以前,东北的工业企业,基本上还是在邓小平理论中关于所有制成分占比的标准的附近的。但是,2005年1年,因为“苏州经验”如此地强硬,以至于一年之内,60%的国有资产“退出”了。
如此剧烈的“改制”,波澜壮阔,有多少“改制”是符合“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这些要求的呢?
起码,通钢是不符合,或者说是从根本上违反的这些要求的,因为报道说,通钢在第一次改制,也就是建龙进入之后,通钢工人就开始“上访不断”了,“上访不断”的缘由,就是在改制中“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这一精神没有得以贯彻,几个高管,加国资委大员、和私企老板策划于密室,一纸红头文件就算定案了。
聪明的“改制家”,有时会搞一些小动作,三转两转,云山雾罩,把工人、普通职工数以十年计的贡献、积累剥夺干净,还美其名曰“符合规定”,等工人、普通职工有点明白过来的时候,犹如刘欢所唱的《从头再来》中的歌词“昨天所有的荣誉,已变成遥远的回忆。勤勤苦苦已度过半生,今夜重又走入风雨”。
刘欢唱“勤勤苦苦已度过半生,今夜重又走入风雨”,令其的人生更加“豪迈”了起来,但仅吉林省数以百万计被“转换身份”的工人、职工,不知道数目的失业下岗在风雨中苦苦求存的工人、职工,恐怕“豪迈”的在少数,因为中国的财富现状已经说明了问题。
刘欢唱“只不过是从头再来”,这是对大多数工人、职工说的,那么换一个角度思考,能不能把“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中,“不应实施”、“视为无效”者也“从头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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